词条 | 数字游戏 |
释义 | § 简介 追溯这一用法,该词可见于2003年“数字游戏研究协会”(DiGRA,Digital Game Research Association)的正式擢名。游戏学家Jesper Juul在DIGRA大会上指出,“数字游戏”的概念相对于传统游戏,具有跨媒介特性和历史发展性等优势;而学者Espen Arseth也在《游戏研究》(Games Studies)杂志的创刊号上撰文指出,数字游戏的称谓具有兼容性,是许多种不同媒介的集合。 目前,“数字游戏”作为一个专有名词,正在被广泛认可。 “数字游戏”(Digital Game)这一措辞相较“电子游戏”(Electronic Games)、“计算机游戏”(Computer Game)、“视频游戏”(Video Game)或者“交互游戏”(Interactive Game)而言,更具有延展性和本质性。 以下就此做一简单说明: § 概述 1)延展性 “数字游戏”一词具备一定的延展性,即Jesper Juul所称的历史发展性。也就是说,无论游戏发展到何种境地,只要继续采用数字化的手段,就可称之为“数字游戏”。 而“视频游戏”(Video Game)的界定则指“通过终端屏幕呈现出文字或图像画面的游戏方式”,将游戏限定于凭借视频画面进行展示的类别。随着技术的发展,数字化的游戏将逐渐超越视频的范畴,朝向更为广阔的现实物理空间和赛伯空间(Cyberspace)发展。 同样,“计算机游戏”(Computer Game)一词也将概念限定到一个较小的范畴,单指计算机平台上的游戏,而其他例如基于手机、PS2、Xbox、PSP、街机等平台的游戏均具有类似的设计特性和技术手段,却被划出圈外。 而“电子游戏”(Electronic Game)作为通俗的称谓在国内普遍流传。由于历史的机缘,数字游戏引入我国之始正值20世纪80年代中期,正是电子技术方兴未艾,数字概念尚未萌动的年代。因此,“电子游戏”便一直沿用至今。时至今日,“电子游戏”(Electronic Game)更倾向于指代基于传统电子技术下的老式游戏(尤见于西方),而较少用来指代网络游戏、虚拟现实游戏等较新型的游戏 。 2)本质性 “数字游戏”一词可以涵盖电脑游戏、网络游戏、电视游戏、街机游戏、手机游戏等各种基于数字平台的游戏,从本质层面概括出了该类游戏的共性。这些游戏虽然彼此面目迥异,但是却有着类似的原理——即在基本层面均采用以信息运算为基础的数字化技术。 以电视游戏(Console Game)为例,这一类型的游戏虽然以电视为屏幕,但其主机仍然可被看作是某种计算机。如80年代任天堂(Nintendo)的FC游戏机(Family Computer) ,采用8位处理器,52色的图像控制器(PPU)和兼容5声道的声音发生器(PSG);而2006年微软(Microsoft)推出的Xbox360则包括了3个3.2GHz的Xenon处理器,支持DirectX 9.0的视频处理芯片(GPU)和521M的内存。二者的计算速度相差1800多倍,但其结构都符合冯•诺依曼(Von Neumann)的计算机模型 。 因而,这些基于数字技术的游戏可以从一个平台移植到另一平台,并维持原作的基本风格和面貌。而且,同一款游戏也往往同时推出不同平台上的版本。例如,2004年由Treyarch Studios开发的《蜘蛛侠2》(Spider-Man 2)就同时发售了基于PC、PS2、XBOX、NGC、GBA等五个平台的版本。其剧情、画面、音效、关卡都基本一致。这也从另一个侧面说明了不同类别游戏的本质同一性,即数字化性。 尽管数字游戏出现在很多的平台上,但其基本的开发、传播和展示都使用数字化技术,即Lev Manovich所描述的“数字式表达”(Numerical Representations)。因此,使用“数字游戏”一词更能有效地概括基于数字技术的各种新型游戏。 此外,也有用简单有趣的数字或者文字组成的,并带有逻辑性的游戏叫做数字游戏,也有通过复杂的文字或数字组成的逻辑游戏,让游戏者回答的类型,还有所谓的数字游戏是指通过数目进行欺骗。这些都是较为通俗的称谓,不是指普遍而言的数字游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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