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择校税 |
释义 | § 概况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等部门日前下发通知,超过规定收费标准的收费以及学校以各种名义收取的赞助费、择校费等超过规定范围的收入,须缴纳营业税。针对是否该征收营业税问题,在社会上引起了争议。择校费乃是教育收费一大顽疾,一直以来都为老百姓所痛恨,舆论频频抨击。税务总局等部门征收择校费营业税这一规定,其初衷也许在于抑制择校费,然而其结果却必然事与愿违。因为这一规定使择校费合法化,进而肯定了教育产业化,其后果必然使教育乱收费火上浇油,使教育公平更难以实现。 尤其值得注意的是择校费征税的名目,叫做“营业税”。这意味着什么?意味着学校牟取利润合法化。朱自清先生有个“学店”喻。他在《教育的信仰》说过:无论是办学校的、做校长的、当教师的,都应当把教育看成是目的,而不应当把它当作手段。这就是“教育的信仰”。如果把教育当作手段,其目的不外乎名和利。朱自清先生说,教育失去信仰,学校就会变成“学店”。 § 治理措施 择校税 对择校费采取征税的方式,其初衷可能是为了遏制学校乱收费。通过税收进行调节,以减低学校收益,让学校对择校费不再“热心”。但是,担忧,加征“择校税”,是否会成为学校乱收费的“法律依据”,从而导致学校乱收费合法化,让“超过规定收费标准的收费以及学校以各种名义收取的赞助费、择校费等”变得名正言顺? 治理学校“超过规定收费标准收费以及学校以各种名义收取的赞助费、择校费等超过规定范围的收费”等“超范围经营”行为,应该由教育部出台治理方案,既然是超过规定收取的,不论收费的理由有多么充足,也不管收费的名称有多么美丽动听,都是不合理的,教育主管部门理应予以取缔。而税务部门插手进行所谓的调节的话,等于是对违反规定的行为收税,于理于法都说不通。因此,最好的办法是,对违反规定的收费采取一刀切,坚决予以制止,只有杜绝违规收费,才能为孩子创造更好的教育环境,还教育一方明净的天空。 § 百姓态度 择校费未纳入物价统计 2006年国家税务总局等部门下发通知,明确规定,超过规定收费标准的收费以及学校以各种名义收取的赞助费、择校费等超过规定范围的收入,须缴纳营业税。有人认为,对择校费进行征税,可以遏制学校乱收费。也有人认为,税务部门只能对非义务教育阶段的择校费进行收税,不能对义务教育阶段的择校费收税,因为学校在义务教育阶段收取择校费是不合法的,如果对其收税,则肯定了其合法性。 开征“择校税”,人们最担心的问题就是,这是否会给乱收费披上合法外衣?因为“超过规定收费标准的收费”理应杜绝或清退,而不是征税。但对于这一问题,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负责人曾解释说,对超标准收费和择校费、赞助费征税并不是承认这些收费是合法的。事实上,尽管这个“择校税”可能与择校费合法化无关,但这个“择校税”绝对说得上是一个各自为政的标本。择校税 另一方面,加征“择校税”固然是调节学校收益的一种手段,但是,如果学校采取其它措施来弥补因为征税而带来的经济损失,加大“收费力度”,提高收费标准,以弥补择校税带来的“亏空”;或采取其它更隐蔽的方式向学生伸手,以达到偷逃漏税之目的,会不会不仅没有减轻学生家长的经济负担,反而让家长背上更大的包袱呢? 反方:对“超范围收费”征税也有积极意义。税务部门对学校超过规定标准的收费以及赞助费、择校费等收入征收营业税,无论从法理依据还是实际意义上讲,都值得肯定。中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赋予了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就其提供的教育劳务免征营业税的权利。但从实践中看,一些名目繁多的教育收费行为,已严重偏离了教育劳务本身的内涵和范围,甚至成为牟利的工具,对这种恶意规避国家税收的行为,理应作出及时有效的规制。很多人认为,对教育超标准收费征税就是承认其“合法性”,虽属无奈之举,但会让教育乱收费因此而“漂白”。 § 结论 择校税 而从具体的应税项目上看,也需要进行深入分析和区别对待。比如教育部虽然规定,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不得招收择校生,也不许可收取择校费。但对高中阶段能否收取择校费,以及各种名义的赞助费如何处置,似乎尚缺乏明确细致的规范及罚则。据报道,教育部官员还曾表示,“高中择校费将来一定会取消”。这也说明对某些费用的收取问题,还需进一步厘清。所以,对教育部明令禁止的收费,仍应由教育行政部门切实承担起监管责任,并对违规者给予相应处罚;而对适当允许或未明确禁止的收费,税务征管部门自然不应缺席,而应当依法征税,这样才能从不同层面将各种收费行为纳入政策法规的调整范围。 追根溯源,这种担忧来自于传统的税法理论。这种理论认为:应税所得只是具有合法性来源的所得。但细查税法中的一些规定,发现我国立法机关在制定税收法律规范时,并没有将应税收入局限在“合法所得”的范围内。虽然我国营业税条例第六条赋予了学校就其提供的教育劳务免征营业税的权利,但该条例第一条界定“营业税的纳税义务人”时所称的“应税劳务”并没有将征税范围完全限定在“合法范围”之内,也就是说“非法范围”同样也包含在应税之中。 征税,也并没有改变其非法的本质。从这个意义上讲,对“择校费”等超标准、超范围收费征收营业税就更不会使之“合法化”了。 § 政策 孩子上初中择校 对于非义务教育阶段征收的择校费,税务机关只要是依据税务法规,依法进行征收营业税,以防止国家税源的流失,当然无可厚非。而对于义务教育阶段征收的择校费也征收营业税,却很不妥当,因为这些择校费本身是违规的,按照规定是应当由教育主管部门收缴并退还给学生及其家长。道理很简单,对于违规、违法的收入只能是收缴、没收或者返还给受害人,而不能对其征税。如司法机关对犯罪分子没收其非法所得,那么税务机关是否要对这些犯罪分子非法所得的财产进行征税呢?专业认识认为税务机关对违规、违法的收入进行征税只能在以下两种情形:其一是不知这些收入是违规、违法;其二是因追诉时效已过等原因,不能再收缴、没收这些违规、违法的收入,但依照税务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可以对这些收入进行征税。否则,税务机关就只能将有关情况通报有关机关,由有关机关处理。具体到发现有学校在义务教育阶段征收择校费时,税务机关就应当通报其主管行政部门。 择校费开征营业税的说法尘埃落定。学校代收费获取的手续费、超项目或超标准收费等也要征收营业税。择校费开征营业税所引起的争论这次并不是开始,有必要在此重提即是听到又一城市加入这个阵营是觉得择校税与不合理收费之间形成的悖论让人想不通。税务总局等部门2006年年初就下发通知称,学校超过国家规定收费标准的教育收费以及学校以各种名义收取的赞助费、择校费等超过规定范围的收入,须缴纳营业税。 但政府部门不是“铁路警察,各管一段”。他们之间的工作本来就是有联系的不算,就算是没有直接的联系,在工作中如果发现了问题,也应该积极互通信息,这样才能够提高整个政府部门的效率。就拿这个“择校费”来说,尽管按照税法的相应规定完全可以征收,但择校费的不合法性应该是众所周知的事情。如果税务部门在考虑征收择校税时将信息提供给相应择校费的查处部门的话,是不是就可以减少部门之间相互推诿而择校费乱收费问题久治不绝的事情了呢?政府各部门到底是应该各自为政还是应该“联动”,我想这是不需要论证的吧。 § 参考资料 [1] 搜狐新闻网 http://news.sohu.com/20060220/n241909310.shtml [2] 新浪网 http://news.sina.com.cn/o/2006-08-19/02309788654s.s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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