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德国商标法 |
释义 | § 产生 § 发展 德国第一部商标法是1874年德意志帝国时期颁布的。现行的原联邦德国商标法是1968年颁布,1979年又作过重大修改。德国商标权绝大部分是通过注册取得的,但商标如果在贸易活动中的使用得到了公众的承认,并已经成为了驰名商标,则即便不注册也能取得商标专有权。德国的商标注册程序与实质性审查的国家相同,专利商标局对申请注册的商标主要是审查有无禁用标记,是否与已注册商标或未注册的驰名商标相同或类似进行审查,还要对其是否具备一定“识别性”进行审查。 德国不允许把履行商标注册手续当作一种垄断商标权的手段,即允许只注册不使用。在注册后连续五年未在贸易活动中使用则将其注册商标撤销。不过,专利商标局并不主动检查商标是否使用,也不会主动去撤销未使用的注册商标。仅在第三者以未使用为理由对商标的有效性提出争议时才检查是否使用,决定是否予以撤销。 德国于1979年以后对服务商标予以注册保护。另外对证明商标也提供注册保护。 德国在商标国际保护方面参加了《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制裁商品来源的虚假或欺骗性标志的马德里协定》、《保护产地名称及其国际注册里斯本协定》和《尼斯协定》等国际公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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