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应征公民 |
释义 | § 应征公民 《征兵工作条例》第十二条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县、市兵役机关的安排,负责组织本单位和本地区的适龄男性公民进行兵役登记,填写《兵役登记表》,依法确定应服兵役、免服兵役和不得服兵役的人员,并报县、市兵役机关批准。经兵役登记和初步审查合格的,称应征公民。 § 相关条目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倾废管理条例 铺设海底电缆管道管理规定实施办法 北京市林业果树研究所 海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海域使用权争议调解处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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