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廷尉 |
释义 | 秦汉至北齐主管司法的最高官吏。汉景帝中元六年(前144)改名大理﹐武帝建元四年(前137)恢复旧称﹐哀帝元寿二年(前1)又改为大理。新莽时改名作士﹐东汉时复称廷尉。汉末复为大理。魏黄初元年(221)改称廷尉﹐后代沿袭未改﹐至北齐罢废。 汉“廷尉之印章”封泥 尉的职掌是管理天下刑狱。每年全国断狱总数最后要汇总到廷尉﹔州郡疑难案件要报请廷尉判处﹔廷尉也常派员为地方处理某些重要案件。有的还可驳正皇帝﹑三公所提出的判决意见。廷尉根据诏令﹐可以逮捕﹑囚禁和审判有罪的诸侯王或大臣。礼仪﹑律令皆藏于廷尉﹐并主管修订律令的有关事宜。属于分﹑寸﹑尺﹑丈等度量标准之事﹐亦由廷尉掌管。 廷尉秩为中二千石﹐属官有廷尉正和左﹑右监各一人。汉宣帝刘询鉴于廷尉派往地方鞫狱的廷尉史任重而禄薄﹐于是增设秩为六百石的廷尉平四人﹐以加强对地方司法机构的控制。 东汉时省去右监﹐四廷尉平省为左平一人。廷尉人选常常择取出身于律学世家者﹐如顺帝时吴雄﹐三世廷尉﹔郭躬一家﹐以传习小杜律著称﹐数世之中﹐任廷尉者达七人之多。东汉时权归台阁﹐廷尉处理案件有时也须听命于尚书。遇有重大疑案﹐廷尉与尚书共同审理﹐开后世大理﹑刑部共司刑法的先例。 魏晋南北朝廷尉职掌与两汉无区别﹐北齐易廷尉名为大理寺卿。唐代形成京师案件由大理寺卿负责审理﹑判刑﹐由刑部复核的制度。元代不设大理寺﹐审判由刑部直接进行。故至明代恢复大理寺后﹐受元制影响﹐又改变成京师案件之审判归刑部﹐大理寺卿仅负责复核的制度。地方上所呈报的重罪案件﹐也是先经刑部评议﹐再经大理寺卿最后复核。清制与明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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