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市制 |
释义 | 中华民国地方自治团体与行政组织制度。初无全国统一制度。1921年前后为市制勃兴时期﹐除广东省公布了《广州市暂行条例》和南方联省自治省份所颁省宪中均有关于市制的规定外﹐北洋政府还公布了《市自治制》﹐规定市为自治团体﹐具有法人地位。以首都﹑省会﹑商埠﹑县治城厢及满万人的城镇为区域﹐分特别市和普通市两种﹐前者相当于县﹐后者隶属于县。北洋政府虽公布了《市自治制》﹐但实际施行不过一二市。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后﹐开始有了统一制度。1930年5月20日颁布《市组织法》﹐规定市为地方行政组织兼自治团体﹐废特别市名称﹐改分为直隶于行政院和隶属于省两种﹐分别与省和县相当。市设参议会为立法机关﹐由市民选举参议员组成﹐但除北平(今北京)市外﹐其它实际未设。又设市长一人﹐院辖市市长简任﹐省辖市市长简任或荐任。各设秘书处及社会﹑警察﹑财政﹑工务等局(首都和省政府所在市不设警察局﹐其事务分别由首都警察厅及省会警察局办理)。又设市政会议﹐以市长﹑参事﹑局长﹑科长组成﹐由市长召集﹐并任主席。市划分为区﹑坊﹑闾﹑邻。1943年5月19日修正公布《市组织法》﹐设市条件放宽至人口十万以上即可设市﹐并改闾邻制为保甲制度﹐停止治安机关兼办自治。此制延至1949年﹐随着南京国民政府的垮台而被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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