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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州史目
释义

§ 相关介绍

清代州县行政实行“正印官”独任制,州同、州判、县丞、主簿等佐贰官员均非“正印官”属员,不被纳入主干行政系统;一邑之中,财赋、司法、治安、农桑、教化、赈济等全部政务均责成于知州、知县。州县官员的治所称衙、署,由大堂、二堂等公干场所、州县官家庭及亲随居住场所和胥吏房、差役房、库房、监狱等组成。(注:州史目、县典史作为州县官的属员,其官署一般设于州县治所内;州同、州判、县丞、主簿等佐贰的官署或设于治所内,或设于冶所外,均属于独立官署。)州县官到任,率自辟之幕友和人身依附于己的家丁、常随入住州县衙署,以幕友主持钱粮会计稽核、诉讼公文批答等政务,以常随、家丁管理印信、仓库、监狱及充当门丁、跟班,以吏、户、礼、兵、刑、工等房胥吏办理文书档案事务,以壮、快、皂等班差役办理催征赋税、指传人证、缉捕盗贼等外勤事务。这种衙署,既是官吏的办公场所,又是他们及其家庭的私人居所;而办公人员,又多为州县官任用的私人。清代州县衙署的这种建筑布局和组织结构,充分体现了当时州县行政的封建家长制、家产制特征,故清代州县行政制度可以名之为衙署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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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31 15:26: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