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宋勇 |
释义 | § 履历 宋勇 宋勇,男,汉族,1955年1月12日出生,中共党员,研究生学历; 1972年12月 为盘山县古城子乡知青,团委副书记; 1974年9月 在盘山县革委会知青办工作; 1980年1月 任共青团辽宁省委组织部班干事; 1983年8月 在辽宁省委党校学习; 1985年7月 任朝阳市龙城区西大营子镇党委副书记; 1986年5月至1987年7月 任朝阳市双塔区委常委、组织部部长; 1987年8月至1988年5月 任共青团辽宁省委办公室副主任; 1988年6月至1989年11月 任共青团辽宁省秘书长兼办公室主任; 1989年12月至1994年5月 任共青团辽宁省委副书记、党组成员; 1994年6月至1997年10月 任盘锦市委常委、组织部长; 1997年11月至2002年3月 任盘锦市委副书记; 2002年4月开始 担任朝阳市委副书记、朝阳市人民政府代市长; 2003年1月 担任朝阳市委副书记、朝阳市人民政府市长; 2004年3月 担任朝阳市委书记。 2008年1月起 任辽宁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 跻身副省级干部序列。 2009年10月13日 宋勇涉嫌严重违纪,接受组织调查。 2009年10月22日,据中央组织部有关负责人证实,辽宁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宋勇因严重违纪,中央已经决定免去其领导职务,现正在按程序办理。 2010年2月,中共中央纪委对辽宁省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宋勇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立案检查。经中央纪委审议并报中共中央批准,决定给予宋勇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 。[1] § 严重违纪 2009年10月13日,据中央纪委有关负责人证实,辽宁省人大副主任宋勇涉嫌严重违纪,正接受组织调查。 宋勇的妻子、弟弟已先于2009年年中被查。此后,宋勇被限制出行,并于国庆节后正式实施双规。 2009年10月22日 据中央组织部有关负责人证实,辽宁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宋勇因严重违纪,中央已经决定免去其领导职务,在按程序办理。宋勇 经查,宋勇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巨额贿赂;违反规定收受礼金。 宋勇的上述行为严重违纪,其中有的问题已涉嫌犯罪。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有关规定,经中央纪委审议并报中共中央批准,决定给予宋勇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收缴其违纪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1] 案发原因 宋勇案发源于其主政过的朝阳市的一宗土地大案,并与原朝阳市国土资源局局长宋久林案有关。2008年9月,已任朝阳市委常委、凌源市委书记的宋久林被双规。 据介绍,宋勇、宋久林主政朝阳市期间,曾启动了针对朝阳北大街的改造,两人分任项目正、副总指挥。其中涉及数亿土地出让金,他们以缓缴的形式帮助受其庇护的商人获得豁免。宋久林在担任凌源市委书记期间,还利用职权之便为不法商人争夺矿产资源,引起群体事件,致一名群众死亡。宋久林案现已进入司法程序。 被开除党籍 2010年2月 辽宁省人大原副主任宋勇被“双开” :中共中央纪委对辽宁省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宋勇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立案检查。经查,宋勇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巨额贿赂;违反规定收受礼金。 宋勇的上述行为严重违纪,其中有的问题已涉嫌犯罪。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有关规定,经中央纪委审议并报中共中央批准,决定给予宋勇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收缴其违纪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2010年7月12日,中国共产党辽宁省第十届委员会第十次全体会议在沈阳举行。通报了中共中央决定免去宋勇的辽宁省省委委员职务、并批准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作出的给予其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2010年2月,中共中央纪委对辽宁省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宋勇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立案检查。经查,宋勇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巨额贿赂;违反规定收受礼金。[2] 受审 宋勇 2011年1月14日,辽宁省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宋勇涉嫌受贿1022万余元案,在北京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指控,2000年至2009年,宋勇担任中共辽宁省盘锦市市委副书记、辽宁省朝阳市人民政府市长、中共朝阳市市委书记、辽宁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便利或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盘锦立信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宋久林等二十三个单位或个人在承揽工程、解决贷款、职务晋升等事项上牟取利益,多次收受相关人员钱款折合人民币1022万余元,宋勇涉嫌受贿罪。 宋勇受贿案审理了一天,法官宣布择期宣判。[3] 被判死缓 2011年1月30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辽宁省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宋勇受贿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宋勇犯受贿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00年至2009年,宋勇担任中共辽宁省盘锦市市委副书记、辽宁省朝阳市人民政府市长、中共朝阳市市委书记、辽宁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便利或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盘锦立信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宋久林等二十三个单位或个人在承揽工程、解决贷款、职务晋升等事项上谋取利益,先后多次收受相关人员钱款共计折合人民币1022万余元。案发后,赃款已全部退缴。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宋勇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或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贿赂的行为构成受贿罪。宋勇受贿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鉴于宋勇在被有关部门调查期间主动交代了组织不掌握的大部分受贿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认罪态度较好,案发后赃款已全部退缴,且检举他人违纪线索,为有关案件的查处发挥了作用,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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