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失业社会保险 |
释义 | § 概述 这是对劳动年龄人口中有劳动能力且有就业意愿的成员,当其因非自愿原因暂时失去劳动机会而无法获得维护生活必需的报酬收入时,由社会保障基金提供的基本生活保障。从理论上说,失业社会保险的范围应是覆盖全社会的,但在我国目前的具体国情下还做不到这一点。 § 性质 (1)社会救济性质 当劳动者由于失业而收入中断时,由社会给予一定的物质帮助,以保证其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另外,国家通过颁布有关法规,在社会范围内按照统一的失业救济标准实施,既不受企业经济效益高低和企业间工资福利水平不同的影响,也不以个人缴费数额为标准。 (2)社会就业服务性质 失业社会保险制度不仅仅给予失业者失业期间的生活救济,而更重要的、更关键的是与职业介绍、转业训练、生产自救、就业指导、提供就业信息等就业服务工作相互配合,为失业者提供再就业服务。 § 失业社会保险待遇享受条件 (1)享受待遇的条件 并不是所有失业者都能够取得享受失业社会保险待遇的权利,而是必须要具备一定的资格和条件。一般来讲,具备下列条件的全部才能有享受失业社会保险待遇的权利。 首先,失业者必须处于劳动年龄阶段; 其次,失业者必须是非自愿失业,而不是资源失业。在此基础上,第一要到政府指定的劳动就业介绍机构登记,表示愿意接受职业指导和就业介绍,第二是失业者本人要有再就业的劳动能力; 再次,失业前必须工作过一段时间,或投保过一定时日。 总之,失业者必须具备上述资格和条件的全部,才有权享受失业社会保险待遇,缺一不可。 (2)不能享受待遇的情况 对有些情况造成的失业或对有些失业者,则不能给予失业保险待遇。这些情况包括以下方面: 由于失业者个人品行不端,严重过失而被劳动教养、判刑、除名、革职、开除的;表示不愿意接受或者有意失掉就业机构介绍的职业;拒绝接受就业机构为其提供的再就业培训;如果出于经济或政治原因,直接参与反对企业主、反对政府的罢工和游行的。 § 不在失业保险范围内的群体 现有不在失业保险范围内的有三部分人:一是广大的农民;二是在城镇一般企事业单位工作或个人从业但没有参加社会保险的劳动者;三是在财政拨款的行政事业单位工作未参加失业社会保险的劳动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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