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国有资产收益 |
释义 | § 介绍 目前,国有资产收益的形式与数量,主要取决于国有资产管理体制与经营方式。 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是在中央与地方之间,及地方各级政府之间划分国有资产管理权限,建立国有资产经营管理机构与体系的一项根本制度。 国有资产经营,是指国有资产的所有者和代理人为了保证国有资产的优化配置、合理利用,提高运行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及生态效益,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充分发挥在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地位而进行的一系列筹划、决策活动。 § 形式 现阶段国有资产收益上缴的主要形式: 国有资产收益 1、股息、红利收入,股息红利收入,指实行国有资产股份制经营方式中,国有股份在一定时期内根据企业经营业绩为国家财政提供的收入。 2、上缴利润,上缴利润,是国有企业将实现利润的一部分按规定,或根据承包合同,上缴国家财政,是国有产权在经济上的体现。上缴利润的真正来源,是企业职工在剩余劳动时间里为社会创造的剩余产品价值。 3、租金收入,租金收入,是指租赁经营国有资产的承租人按租赁合同规定,向国家缴纳的租金。租金是承租人有偿使用、支配国有资产的报酬。 4、其他收入形式,除以上几种最常见的国有资产收益形式外,还有一些其他收入形式,如资源补偿费收入、资产占用费收入、国有股权证转让收入、国有资产转让收入等等。 § 分类 1、国有资产收益按其形成来源划分,包括经营性收益和非经营性收益。 经营性收益是指企业由于占有使用国有资产或国家投人的资本金,通过正确的生产经营决策,加强生产经营管理,进行技术创新,促使劳动生产率提高和产品成本降低所获得的生产经营净成果。经营性收益是社会财富增长的源泉,提高经营收益和资产使用效率是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一项基本任务。 非经营性收益,是指并非由于企业自身努力,而是因为某些客观因素使企业获得的收益,比如国家的特许垄断经营,自然资源的级差地租等。 区分经营性收益和非经营性收益,可以使我们客观评价企业的经营业绩,制定相应的收益分配政策,防止分配中产生不公平现象,对不合理的收入进行限制,实施有效的收入分配调节。 2、国有资产收益按财政管理体制划分,可分为中央收益和地方收益。 中央收益指按照现行财政管理体制,直接解缴给中央金库的国有资产收益,其主体部分是归属中央直接管辖的国有企业的经营利润。 地方收益指解缴给各级地方政府金库的国有资产收益,主要是归属地方政府管辖的国有企业的经营收益。 合理划分中央收益和地方收益,符合党的十六大提出的在坚持国家所有的前提下,充分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建立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所有者权益、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要求,有利于调动地方政府在国有资产管理中的积极性。 3、国有资产收益按初次分配的结果划分,包括企业留存收益和企业上缴收益。 企业留存收益是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留归企业自行支配的那部分国有资产收益。留存收益的主要部分应当用于企业扩大再生产,少部分用于职工集体福利事业和职工奖励。 企业上缴收益是国家作为国有资产所有者,依据国家投人的资本金所形成的生产资料所有权从企业获得的投资回报。企业应上缴的国有资产收益应当包括: 国有企业应上缴国家的利润; 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家股东应分得的股利; 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家作为出资者按出资比例应分得的红利; 各级政府授权的投资部门或机构以国有资产投资形成的收益应上缴国家的部分; 国有企业的产权转让收人; 股份有限公司国家股股权转让收人; 有限责任公司国家出资转让的收人; 其他非国有企业占用国有资产应上缴的国有资产收益; 其他按有关规定应上缴的国有资产收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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