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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地域公社
释义

§ 简介

地域公社是原始社会解体过程中形成的、以地域性和生产资料所有制的二重性为特征的社会组织形式,即同时存在私有制和公社所有制为特征的社会组织。狭义专指具有这一特征的农业公社;俄国封建晚期农村公社研究

广义还包括具有这一特征的游牧公社和游猎公社。又称农民公社、毗邻公社、农村公社、农民村社,简称村社。世界各地普遍经历了农村公社发展阶段。

§ 产生的历史条件

农村公社是由父系家庭公社发展而来的。由于生产的发展,出现了冶金业,开始了金属工具的使用。这个时期相当于考古学上的金石并用时代到初期金属时代。金属器的使用,增强了人类对抗自然界的力量,提高了小集体乃至个体家庭的生产能力,于是,从(作为社会生产单位的)父系家庭公社中分化出(作为生产单位的)小家庭来,促进了私人占有制的产生和发展,公社成员间产生了贫富分化,维系公社统一体的血缘纽带逐渐松弛,以至失去作用。新的经济利益和社会利益造成公社成员间的流动,同时有了由不同血缘关系的人们所组成的杂居村落,于是出现了基于地域联系的农村公社。由于生产的需要,如灌溉系统的建立和扩大等,又进一步巩固了村社内部的关系,并扩大了与其他村社的联系。

§ 特征

早期农村公社明显地保留着起源于家庭公社的痕迹。 公社中各家庭聚族而居, 有公有的土地,家庭的首领参加公社的管理机构。农村公社有共同地域、共同经济和共同的宗教祭祀活动。公社实行民主管理,由各家族的代表或民主推选的首领组成管理机构,处理日常事务,社员大会讨论决定公社重大问题。公社组织的地域性和生产资料所有制的二重性(即内部同时存在私有制和公社所有制),是农村公社的基本特征。农村公社挣断了氏族公社、家庭公社的血缘纽带,由不同氏族的人们按一定地域组成。公社范围内的天然资源如森林、 荒地、牧场、草场、鱼场、 水源等,在首领组织下由社员共同利用。耕地分配给社员耕种,实行自然调剂或定期重新分配, 收获物归耕者所有。 牲畜、生产工具、住宅、宅旁园地属社员私有。生产资料所有制的二重性决定了农村公社由原始社会向阶级社会过渡的必然性。马克思在《给维·伊·查苏利奇的复信草稿》(1881)中指出:“农村公社既然是原生的社会形态的最后阶段,所以它同时也是向次生的形态过渡的阶段,即以公有制为基础的社会向以私有制为基础的社会过渡。”阶级社会的某些因素,互相对立的阶级集团,都是在农村公社阶段逐步形成的。

§ 类型

由于生产条件和生活方式的不同,农村公社可分为游猎公社、游牧公社、农业公社等类型。

游猎公社

在游猎生活条件下形成的公社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东北大小兴安岭山区的鄂伦春族以游猎为主的乌力楞公社,即属这一类型。乌力楞系由鄂伦春语“乌力尔托”一词引伸而来,意为子孙们。鄂伦春族的乌力楞原系父系家庭公社组织,自17世纪以来随着生产力的提高,乌力楞由父系家庭公社发展成为地域公社。它能适应游动的生产、生活方式,公社的规模很小。20世纪20年代,今鄂伦春族自治旗、呼玛县、爱辉县、逊克县等地 309户鄂伦春族居民,分别属于40多个乌力楞,平均每个乌力楞7户左右。乌力楞均由两个以上氏族的成员组成,猎场公有。由于猎区地域辽阔,人口少,流动性大,没有形成部落或氏族间的地域界线,只有各自习惯的游猎区域。枪支、马匹和猎犬属私有。公社内集体狩猎和个人狩猎并存,猎获品的平均分配和个体占有制并存。猎民的贫富分化主要表现在马匹占有的多寡上。缺马者借用别人的马匹要付一定比例的猎获品作为报酬。公社内部出现了剥削关系。

游牧公社

在游牧生活条件下形成的公社组织。在中亚游牧民族哈萨克人、吉尔吉斯人、阿尔泰人、图瓦人、哈卡斯人以及布里亚特人中存在很久。分布在中国北方和西北地区的蒙古族的阿寅勒,哈萨克族和柯尔克孜族的阿乌尔,均系非血缘(或非血缘近亲)的人们自愿组合的公社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时,阿乌尔公社一直保留在哈萨克族的封建制度下,成为其游牧社会的基层单位。每个阿乌尔均有首领,多由年长者担任,管理公社的日常生产和生活。阿乌尔的名字以其首领的名字命名。哈萨克人以部落为单位占有大片牧场,凡属本部落的各阿乌尔均可自由利用。近代以来公社内部贫富分化悬殊,富牧利用合群放牧的形式,占有贫苦牧民的劳动力。呼伦贝尔牧区鄂温克族的尼莫尔公社,亦属于地域公社类型。尼莫尔系鄂温克语,意为“邻居们”,是由共同放牧的五、六户或十余户牧民组成的游牧集团。牧场公有,自由放牧。牲畜、帐幕私有。富有者在“互相合作”的名义下,占有贫苦牧民的剩余劳动。四川省和西北地区的藏族中原来的血缘组织已解体,形成地域性的游牧公社。 牧场大部分公有,一部分被土官、 牧主、寺院占有。阿乌尔和尼莫尔等公社组织,后来已不再是由原始社会到阶级社会的过渡性组织,它已蜕变为依附于封建制度下的次生形态的公社组织。

农业公社

在农业经济基础上形成的村社组织。遍布世界各地。拉丁美洲印加人称作爱利尤的公社的晚期,大洋洲美拉尼西亚人的科罗公社、德国的马尔克公社、俄国的米尔公社、 印度的哥罗摩公社、 中国汉族地区称作邑或社的公社的早期,都属于原生形态的农业公社。中国云南省西盟县的佤族,勐海县的布朗族,陇川、瑞丽、盈江县的景颇族,景洪县的基诺族,西藏自治区米林县的珞巴族等,在新中国成立时均处于农村公社发展阶段。广东省海南岛黎族晚期的“合亩”组织(见黎族合亩制),亦属于农业公社类型。农业经济的稳定性决定了公社的规模可达数百户。公社境内的耕地、荒地、牧场、山林、河流均归社员集体所有。耕地的利用有两种形式:①每年或隔年重新分配;②自然占用调整(社员在自选地段内耕种,他人不得占用,抛荒后土地仍归公社所有,再由他人占用)。宅旁园地、牲畜、生产工具、房屋属社员私有。公社发展到晚期,随着个体劳动和商品交换的发展,土地逐渐成为可以抵押和买卖的私有财产,雇佣劳动和有息借贷关系日益发展。贫困负债者以自身抵债或出卖子女为奴隶,家长奴隶制遂发展起来,公社社员分化为不同地位的阶层或等级。在商品货币经济的冲击下,农村公社逐渐解体并最终消亡。

次生形态的公社

由原生形态的公社蜕变形成,依附于阶级社会中的一种农村公社组织。在世界各地分布很广,存在的时间亦很长。典型者如德国的马尔克公社延续到中世纪,俄国的米尔公社残存到十月革命前夕。印度的哥罗摩公社与种姓制度相结合,存在很久。中国古代以井田制为基础的村社组织,一直延续到春秋、战国时期。云南省西双版纳地区傣族中,次生形态的农村公社依附于封建农奴制下,直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民主改革时,还保持其完备形态。公社以寨父(波曼)为首领,由寨母(咩曼)、长老(陶格)等组成议事会,主持公社日常事务。下设管理武装的“昆悍”、通讯联络的“波板”、 执掌文书的“昆欠”、 管理水利的“板门”、管社神的“波摩”、管理佛寺的“波沾”等。公社还有不脱产的金匠、银匠、木匠、猎手、屠宰师、酿酒师、歌手等,形成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社会。公社的土地分为领主地段和农民地段两部分。民主改革前,西双版纳傣族地区领主地段占当地耕地总面积的14%,农民地段中,寨公田占耕地总面积的58%,家族田占19%,其余 9%的土地为社员私有田。寨公田用抽签或投签方式定期重新分配。次生形态的公社与原生形态的公社有本质区别。在次生形态的公社中相当面积的土地被圈占为领主田,其余土地虽还保持寨公田的形式,但其所有权已被封建领主篡夺,社员要耕种公社的“份地”,必须尽各种封建义务。公社社员自称为“鲁农”,意为小辈或仆从,失去自由民身份,变成依附于封建领主的农奴。公社首领被土司加封为“叭”、“鲊”等基层行政官吏,被授予俸禄田,享有各种特权,成为公社农民最直接的统治者。

公社的解体

农村公社生产资料所有制二重性,曾为公社经济的发展赋予强大的生命力。到了农村公社晚期,这种二重性就成为公社解体的决定性因素。社员私有的宅旁园地是发展私有制的立足点。个体劳动的发展及其产品的私有,激发公社社员的生产积极性及其最终占有土地的欲望。原来定期调整分配的土地,由起初延长调整的年限,继而发展为在必要时进行个别抽补调整,最后成为社员可以租佃或买卖的私有财产。商品货币经济渗入公社内部,把原来经济平等和社会平等的公社社员分化为贫困者和富有者。贫困破产者因负债沦落为债务奴隶,加上战争俘虏,形成了被压迫的奴隶阶级,为家长奴隶制的发展提供了奴隶来源。富有者利用奴隶劳动经营大规模农业生产,兼营手工业作坊,将产品在市场上出售。古代希腊是随着商品货币经济的发展,由农村公社进入奴隶制社会的典型。由于历史进程的不同,在一些国家和地区,农村公社的传统形式长期保存下来,但它不再是由原始社会向阶级社会发展的过渡性的社会形态,已蜕变为依附于奴隶制或封建农奴制下的公社组织形式。在这种公社里,耕地虽按传统实行定期重新分配,但土地所有权已被奴隶主或封建领主所篡夺,社员以承担各种贡赋或劳役为代价,耕种公社的“份地”。后来的发展,农村公社从内容到形式都逐步消亡。

§ 鄂伦春地域公社

17世纪以前,鄂伦春人居住在黑龙江以北的广大地区,处于父系氏族公社阶段,它的基本细胞是“乌力楞”,即家庭公社。

17世纪以后,鄂伦春族社会发生了很大变化。从1616年起,清朝经过长期的征战,统一了黑龙江流域,从此鄂伦春人纳入清朝统治范围。与此同

时,沙俄不断侵略我国黑龙江流域,蹂躏鄂伦春族人民,鄂伦春族被迫从黑龙江以北迁移到大小兴安岭地区。清朝将其隶属于布特哈总管衙门,分五路八佐(后改为四路十六佐)加以统治,鄂伦春族对清朝政府承担贡貂和服兵役两大义务。

鄂伦春族迁移到黑龙江南岸以后,同周边民族加强了联系,用自己的猎品进行交换,换回铁器和火枪等生产资料,使生产力大大提高。商品经济的发展。促进了家庭公社逐渐瓦解,个体小家庭成为生产和消费单位。特别是普遍使用枪支以后,集体狩猎范围大大缩小,单独狩猎活动逐渐增加。集体出猎,猎获品是在猎手中平均分配;单独出猎猎获品基本上归个人所有了。库玛尔路和毕拉尔路地区,清末民初推行“弃猎归农”政策,个别人家开始雇工种地,产生了剥削,发生了阶级分化。近3 00年来鄂伦春族社会发展迅速,主要是商品货币经济的发展造成的。正如恩格斯所说:“公社的产品愈是采取商品的形式,就是说,产品中为自己消费的部分愈小,为交换目的而生产的部分愈大,在公社内部,原始的自发的分工被交换排挤得愈多,公社各个成员的财产状况就愈加不平等”。鄂伦春人的地域公社正是在这种经济前提下形成的。

地域公社的发展

家庭公社和地域公社的主要区别是,家庭公社是以血缘关系为纽带,而地域公社是以地缘关系为纽带。鄂伦春族迁移到黑龙江南岸以后,除氏族组织以外,还设了路、佐等行政组织。一个路占有一条大的河流,路下边设的佐包括几个氏族。如托河路有两个佐,每佐都包括柯尔特依尔和白依尔两个氏族。氏族长“穆昆达”是氏族选举产生的,佐领是由官方任命的。“穆昆达”只管本氏族的事务,佐领管两个氏族的事务。他们行使职权时,“穆昆达”站在氏族角度上可以管佐领;佐领占在行政角度上可以管“穆昆达”。开初,两者的职权是分明的,后来氏族组织越来越松弛,“穆昆达”的职权逐渐被佐领所代替。

随着”穆昆”组织的瓦解,血缘的“乌力楞”逐渐过渡到地缘的“乌力楞”。这种地缘联系,主要表现在:地区与地区、氏族与氏族、“乌力楞”与“乌力楞”之间出现了频繁的人员流动和迁徙,一个“乌力楞”已由几个氏族的人员组成。1916年库玛尔路清查户口时,在该路居住的鄂伦春人,除本路者外,还有阿里多布库尔路的鄂伦春人75户,277人。托河路的鄂伦春人33户,158人。这说明鄂伦春人氏族组织瓦解后自由迁徒的情况。

“乌力楞”也几乎全部是地缘组织。如以毕拉尔路3个“乌力楞”为例,其一,莫双来“乌力楞”13家,其中莫拉乎(莫)1O家,恰克其尔(陈)2家,帽括依尔(赵)1家。其二,莫普加布“乌力楞”8家,其中莫拉乎3家,杜宁肯2家,玛哈依尔(猛)2家,吴恰尔康(吴)1家。其三,孟了下布“乌力楞”5家,其中玛哈依尔(猛)l家,莫拉乎(莫)1家,尼日基尔(李)3家。比较闭塞的托河路的“乌力楞”,也是两个氏族的人们杂居起来。如托河额木克产“乌力楞”有9家:白依尔(白)氏族7家,柯尔特依尔(何)氏族2家。讷门河文吉善“乌力楞”有11家,白俄尔(白)氏族7家,柯尔特依尔(何)氏族4家。从上述实例中可以看出,“乌力楞”已由血缘的家庭公社过渡到地域性的村社。特别是在推行“弃猎归农”政策后,在库玛尔路和毕拉尔路一些地方定居兴垦,这两路鄂伦春人建立了几十个村庄,各氏族的人和其他民族的人们进一步杂居在一个村屯,这些地方较为彻底的冲破了家庭公社的血缘纽带,而成为名副其实的村庄了。

生产资料所有制的二重性

马克思在论述村社的特征时指出:“在公社内,房屋及其附属物——园地,已经是农民的私有财产”,进入这一发展阶段以后,鄂伦春人的原始住屋“斜仁柱”首先已成为私有财产,这是个体家庭的确立并从社会的消费单位转变为生产单位的直接结果。

马克思和恩格斯指出:“无论在古代或现代民族中,真正的私有制只是随着动产的出现才出现的”。鄂伦春人的驯鹿早期是家庭公社集体的财产,分配给个人使用。进入地域公社阶段以后,驯鹿逐渐被淘汰了,而马匹则归各个小家庭所私有。枪支输入到鄂伦春族地区后,也是属于小家庭私有,但还常有若干公有制的形式。如借马,不固定给马主送什么报酬,马多户集体出猎时多带去的马为集体驮东西同样没有报酬。

鄂伦春人在狩猎、采集和捕鱼中所获得的产品,不论是集体获得的,还是个人获得的,都归小家庭私有。各小家庭都有自己的“奥伦”(仓库),建在深山密林中。狩猎组在外几天没有打到猎物,到谁家的仓库取食物都可以,但事后要还上,还多还少,还好还坏,主人是不计较的。

鄂伦春人进入地域公社阶段后,由于居住地域辽阔,人烟稀少,森林、河流及猎场还是公有的,原来各部落和氏族都有传统的猎场,其活动仍不超过这个范围。但随着生产力的提高,原来的猎场已不能满足需要,因此,冲破了原来的传统猎场,可以到别处去狩猎,但是,就是在这种情况下,猎场也没有变为地域公社私有。

不过,在一部分经营农业的地区,开垦的土地和建筑的房屋,一开始就归小家庭所私有。但是,他们刚刚从事农业生产,对土地私有观念还不深。在一地耕种,过几年搬到另一地,把原来的土地也就放弃了。但随着时间的推移,一些地方也发生了土地买卖的现象。

个体劳动的发展和分配制度的变化

随着生产资料私有制的形成,鄂伦春人的狩猎组织形式也发生了变化。到了地域公社发展阶段,开始是使用火枪狩猎,以后使用”别拉弹克”枪和先进的连珠枪,马匹大为发展。有了这两种工具,不再需要那样多的人在一起出猎,因而狩猎组织形式也随之从全“乌力楞”集体出猎过渡到以“安嘎”为单位的集体狩猎。“安嘎”是每次出猎临时组织,一般是由3—4人或5—6人组成,一个“乌力楞”可以组织几个“安嘎”狩猎。狩猎结束,“安嘎”也就解散了,下次出猎再重新组织。

与以“安嘎”为主要出猎形式的同时,单独出猎的人也越来越多了。据调查,一年中单独出猎约占 3 0—40%的时间,集体出猎约占60—70%的时间。单独出猎可以分为几种情况:一种是在以“安嘎”出猎的间隙,在居住地附近打些狍子等小野兽;再一种是因为缺少马匹或马匹瘦弱,跟不上集体,因此不得不长年单独狩猎;第三种是那些枪支好、马匹多或狩猎技术高的人,怕集体出猎别人分去他打到的猎品,自己吃亏,因此常年单独狩猎。这三种情况,第一种人占大多数,第二,三种人占少数。但从后两种情况看,贫富分化在不断加剧,其结果必然导致集体狩猎的瓦解。

向阶级社会过渡

到解放以前,鄂伦春族社会的基本细胞早已是小家庭。小家庭一般是父亲、儿子和孙子等,共5—6口人,最多10四口左右。狩猎和搬迁已不是同一姓氏的人在一起活动,而是由各氏族的人们组织在一起活动。地域公社经过长期发展变化,到解放前夕,贫富分化和剥削都已经产生,主要表现在枪支和马匹的占有上。由于连珠枪枪价昂贵,只有富裕人家才使用。如对逊克县新鄂村41户鄂伦春人的调查,1931年仅有9户使用12支连珠枪,同时也兼用“别拉弹克”枪。其余各户主要使用“别拉弹克”枪,其中有5户还兼用火枪。连珠枪射程远,穿透力强,用这种枪支狩猎,猎物成倍的增长,因此在枪支上贫富分化已表现出来。但枪支还没有发生出租的情况。

另一种狩猎工具马匹,由于占有悬殊较大,出租和剥削在马匹上明显的表现出来。如以爱辉县新生村24户鄂伦春族占有马匹为例,其中占有93匹的二户,50匹的二户,30匹的5户,10匹以上的2户,10匹以下的门户,无马的2户。少马或无马的人家,为了在狩猎季节正常出猎,不得不向人借马,送还马匹时,一般都要给马主送些皮张和兽肉。但到后来,借马的人家给马主送皮张和兽肉,成为一种固定的形式。在此基础上,马多户很快由出借马匹发展为出租马匹。在鄂伦春族内部出租马匹,马租一般三七、四六或对半分猎品,但大多数是三七分成,由此可见,鄂伦春族社会正在向阶级社会过渡。

§ 公社的解体

公社生产资料所有制二重性,曾为公社经济的发展赋予强大的生命力。到了公社晚期,这种二重性就成为公社解体的决定性因素。社员私有的宅旁园地是发展私有制的立足点。个体劳动的发展及其产品的私有,激发公社社员的生产积极性及其最终占有土地的欲望。原来定期调整分配的土地,由起初延长调整的年限,继而发展为在必要时进行个别抽补调整,最后成为社员可以租佃或买卖的私有财产。商品货币经济渗入公社内部,把原来经济平等和社会平等的公社社员分化为贫困者和富有者。贫困破产者因负债沦落为债务奴隶,加上战争俘虏,形成了被压迫的奴隶阶级,为家长奴隶制的发展提供了奴隶来源。富有者利用奴隶劳动经营大规模农业生产,兼营手工业作坊,将产品在市场上出售。古代希腊是随着商品货币经济的发展,由公社进入奴隶制社会的典型。由于历史进程的不同,在一些国家和地区,公社的传统形式长期保存下来,但它不再是由原始社会向阶级社会发展的过渡性的社会形态,已蜕变为依附于奴隶制或封建农奴制下的公社组织形式。在这种公社里,耕地虽按传统实行定期重新分配,但土地所有权已被奴隶主或封建领主所篡夺,社员以承担各种贡赋或劳役为代价,耕种公社的“份地”。后来的发展,公社从内容到形式都逐步消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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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19 0:07: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