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国务机要费案 |
释义 | § 国务机要费案 § 事件经过 2006年6月12日,“台湾红”公司的负责人李慧芬向国民党立委邱毅爆料,指她的300万新台币君悦饭店住宿发票,被她的堂姐李碧君拿去转交吴淑珍核销“国务机要费”。6月28日,审计部派员赴总统府查账,并将疑涉不法相关资料函送台湾高等法院检察署查缉黑金行动中心调查。负责此案的陈瑞仁检察官曾经讯问陈水扁、吴淑珍、马永成等人,要求他们就国务机要费的支出作出说明。 § 结果与起诉 2006年11月3日,台湾高等法院检察署书记官长张文政宣布国务机要费案侦查终结。检方认定:陈水扁与吴淑珍、马永成、林德训、陈镇慧四人均涉贪渎;涉及的6宗秘密外交案中,只有2宗是实案,其余1宗为虚构,3宗无关秘密外交费用。 因陈水扁具有总统身分,而受《中华民国宪法》第52条之保障——有刑事豁免权,要等其卸任或遭罢免之后才能另外起诉。高检署只起诉吴淑珍、马永成、林德训、陈镇慧四人,并认定吴淑珍以他人付款消费的发票诈领国务机要费共新台币1480万元【1】。 § 被诉罪名 总统夫人吴淑珍:伪造文书及贪污治罪条例 前总统府副秘书长马永成:伪造文书罪 陈水扁总统办公室主任林德训:伪造文书罪及伪证罪 总统府会计兼出纳陈镇慧:伪造文书罪及伪证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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