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商业标记 |
释义 | § 简介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第2条第8款规定:与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商号及其他商业标记有关的权利应纳入知识产权范畴。该公约规定“不得作任何保留”,我国作为公约成员国应认为已接受上述规定。 但是,目前我国商标立法与企业名称、地理标志、原产地名称等其他商业标记立法的协调与配合问题还没有解决,其中名称权与商标权竞合现象尤为突出。 § 我国企业之间字号重复、商号与商标竞合现象主要有两类: 一类是两种权利分属不同权利人的情形。如1999年杭州张小泉剪刀厂诉上海张小泉刀剪总店商标侵权案,就涉及上海张小泉刀剪总店名称权与“张小泉”驰名商标权利的冲突。 另一类是权利同属一个权利人,从而形成对特定客体双重保护的情形。 这又分两种情况: 一是企业将商号与商标一体化,把驰名商号注册为商标,进而在相关各国注册对商号实行最佳保护; 二是以商标给企业命名,扩大商标知名度和商标保护领域,消除商标保护的空白地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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