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品德 |
释义 | § 定义 个人在遵循其所从属的社会道德规范而行动时表现出来的稳定的心理特征。[1] 也称道德品质。它包含着道德认识和在行动上付诸实践的道德意向两个方面。道德认识是指人对行动的是、非、善、恶及其意义的认识。个人按社会规范行动,必须掌握一系列的道德观念,对正确或错误的行为作出道德评价,并在此基础上形成道德观念体系。道德意向是指个人在道德认识和道德评价基础上产生的道德情感和情操(如责任感、义务感、集体荣誉感、爱国主义与国际主义情感等)、对道德现象肯定或否定和接收或排斥的道德态度以及坚定的道德信念、道德理想和在实际行动中养成的道德习惯。当道德认识和道德意向成为推动一个人产生道德行动的内部动力时,它们便成为道德动机。人的品德是在社会道德教育的影响下形成和发展的,只有在上述心理成分都得到相应发展时,才能形成较完善的品德。 [1] 品德形成是变化着的内外因素相互作用的结果。要使品德教育取得成效,不仅要提供各种适应的外部条件,同时还必须考虑到受教育者本身的内部特点和品德发展的内在规律。 § 构成 品德是由道德认识、道德情感,道德意志和道德行为有机构成,简称为知、情、意、行的有机结合。 道德认识是人们根据自己所掌握的道规范对社会现象的真假,美丑、善恶表现出的喜、怒、哀乐、爱憎、好恶的判断与评价。道德认识是道德情感产生的前提和条件。当道德认识与相应的道德情感密切结合,就会转化为道德动机,推动人们产生道德行为。道德行为是实现道德动机的手段,是道德认识和道德情感的外部标志和具体表现。道德意志经常伴随道德行为而发生。它是人们自觉确定目的,积极调节自己的活动,克服内外困难,坚决地执行由道德动机引起的道德行为决定的一系列的内部心理过程。 品德结构中的四种心理成分不是彼此孤立的,它们是密切联系,相互配合,构成一个有机整体。当然这四种成分在品德的结构中又有不同的地位和作用。其中道德认识和道德行为在品德结构中具有支配地位和主导作用。这两者构成品德内部认识与行为,动机与效果等最基本的关系。任何一种品德都要由一定的道德认识转化为相应的道德行为才能完善地表现出来。二者之中,道德认识经常作为开端环节,它提供必不可少的认识上的依据,为整个品德心理结构奠定基础;道德行为则经常作为品德形成的终末环节,它以一定的行为方式及其客观效果,作为道德认识及其他品德成分的外部标志和具体表现,又在一定程度上对其他品德心理成分进行检验、巩固、调节。道德情感与道德意志也是两个必要的因素,它们是联系道德认识与道德行为的中间环节,是实现道德认识向道德行为转化的内部条件。其中道德情感虽然是在一定认识的基础上产生的,但一经产生,就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道德认识的倾向。人的道德认识并不能直接转化为道德行为,一定的道德认识只有同相应的道德情感发生强烈共鸣,才能激发道德动机,产生推动道德行为发生的内部力量。在品德结构中,道德意志体现在道德认识参与到道德行为之中的能动作用。在道德动机具备的前提下,道德行为的产生和执行还需要道德意志的作用,从道德行为的准备阶段到执行阶段,从行为方式的训练到行为习惯的养成,都离不开道德意志的持续作用。[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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