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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唐律
释义

§ 制定与修改

唐高祖李渊有鉴于“炀帝忌刻,法令尤峻,人不堪命,遂至于亡”的历史教训,在太原起兵反隋时,为了笼络人心,即发布了所谓“宽大”之令,与民约法12条,惟杀人、劫盗、背军、叛逆者死,其余隋朝苛法一概废除。

唐朝建立后,于武德二年(公元619年)参照开皇律令,制定武德格53条,是为唐朝立法的开端。

武德七年(公元624年),又参照开皇律制定了《武德律》12篇,篇目与开皇律同,除苛细

53条,新加53条,仍为500条。

唐太宗李世民统治时期是唐朝的鼎盛时期。他在“先存百姓”的思想指导下,提出了“安人宁国”的治国方针。根据上述思想与方针,在立法上提出宽简、划一、稳定、易知的立法原则。进行了大量的法典编纂与修订工作。他于贞观元年命房玄龄、长孙无忌等人修订武德律,历经十年,于贞观十一年完成了《贞观律》的制定工作,共为12篇,500条。但比隋代旧律,减大辟者92条,减流入徒者71条。凡削烦去蠹,变重为轻者,不可胜纪。据考,贞观律不仅较开皇律,就是比武德律在刑罚上也大为减轻。

唐朝的立法活动在唐高宗李治统治时期达到了高潮。由于经过武德到贞观等多年的经济恢复和发展,又由于从上述时期的立法与司法经验的积累,所以高宗继位以后,就敕令修律。永徽二年(公元651年)颁布《永徽律》12篇502条。参加修定新律的人有长孙无忌、李*

(音几

成绩)、于志宁等十余人。为了阐明永徽律的精神实质,确保法律适用的统一,又命长孙无忌等人于永徽三年撰律文注疏,于永缴四年颁行。律疏附于律文之后,与律文具有同等效力,统称之为《永徽律疏》,后世称之为《唐律疏义》。它是我国完整保留下来的一部最古的法典,是研究中国古代法律制度的宝贵资料。

继唐初大规模编纂法典之后,在中期和后期还曾多次修订法律。

§ 指导思想

隋未由于炀帝暴政,爆发了农民大起义。太原总兵李渊父子在关陇贵族官僚的支持下,乘机起兵反隋,并篡夺了农民起义的领导权,公元618年,李渊父子建立了唐朝。这个封建政权自成立起经过初期的经济、政治、法律等方面的改革,达到了“贞观之治”的鼎盛时期。又几经中兴到衰落,共存在了290年。 唐朝是我国历史上一个著名的强盛朝代,也是在封建法律制度发展史上影响巨大的一个朝代。

一、德礼为政教之本

唐初的统治者认真总结并吸收了暴政亡隋的历史教训,得出了封建政权生死存亡的关键在于人心向背的结论。唐太宗李世民在“先存百姓”的思想指导下,提出了“安人宁国”的治国方针和奉行“德主刑辅”的法律思想。《新唐书•刑法志》说:李世民“初即位,有劝以威刑肃天下者,魏征以为不可,因为上言王政本于仁恩,所以爱民厚俗之意,太宗欣然纳之,遂以宽仁治天下,而于刑法尤慎。”但唐初的统治者主张以德治为本,并不意味着放弃刑法。《唐律疏义•名例》说:“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犹昏晓阳秋相须而成者也。”这就是说,对于治理国家来说,刑罚虽然只是手段,但也是不能缺少的。“以刑止刑,以杀止杀,刑罚不可弛于国,笞捶不得废于家,时迁浇谆,用有众寡”。先用礼义教化解除被压迫者的反抗意志,如果不听教化而硬要反抗,则予以坚决镇压。所谓德主刑辅,实质就是礼刑并用,相辅相成。

二、立法要求宽简

唐代的立法,基本上采取了约法省刑的措施。早在唐高祖李渊时,就以“务在宽简,取便于时”。及至唐太宗即位以后,又明确提出:“死者不可再生,用法务在宽简”。唐太宗又对大臣们说:“国家法令,惟须约简,不可一罪作数种条。格式既多,官人不能尽记,更生奸诈,若欲出罪即引轻条,若欲人罪即引重条。数变法者,实不益道理,宜令审细,毋使互之”。宽与简,是唐初立法的一个重要思想。所谓宽,是针对前朝法令严苛,而力求做到轻刑省罚;所谓简,是针对前朝法令繁多,而力求做到约法简文。在贞观修律时,基本上贯彻了这一指导思想。例如,长孙无忌、房玄龄修律,以为旧律刑重,议绞刑之属五十条,皆免死罪而断右趾。后太宗又愁其受刑之苦,除断趾法,改为加役流三千里,居作二年。又旧律,兄弟分居,连坐俱死。太宗以为“反逆有二:兴师动众一也,恶言犯法二也。轻重固异,而钧谓之反,连坐皆死,岂定法耶?”于是均改为反逆者,祖孙与兄弟缘坐,皆配没;恶言犯法者,兄弟配流而已。由于修订贞观律时,作了上述一些重要改革,“自是比古死刑,殆除其半。”贞规律及其后的永徽律是秦汉以来封建专制时代刑罚较为宽简的法律。

三、执法要求严肃认真

唐朝的统治者在执行法律上是比较认真和严肃的,具体表现在立了法就坚决执行,不轻易改变和废止法律。《新唐书•刑法志》说:“自房玄龄等更定律、令、格、式,迄太宗世,用之无所变故。”有唐一代的法律制度,除了武则天执政与安史之乱遭到两次较大的破坏以外,基本上保持了连续性与稳定性。魏征说:“贞观之初,志在公道,人有所犯,一于法。”唐初的统治者把建立和维护封建法制的权威作为实现“安人宁国”的基本国策的一项重要措施。在一定程度上稳定了社会秩序,缓和了阶级矛盾,促进了经济和文化事业的高度发展,在我国封建社会的历史上造成了一个繁荣昌盛的“贞观之治”。

§ 法律形式

唐朝主要的法律形式为律、令、格、式四种。“凡律以正刑定罪,令以设范立制,格以禁违止邪,式以轨物程事。”律,主要是处理刑事犯罪的法律条文,其中也包含有民事和诉讼法的规定。令,是国家组织制度方面的规定,涉及的范围比较广泛。格,是皇帝临时颁布的各种单行敕令、指示的汇编,内容庞杂,效力最高,是系统法令的重要补充。式,是国家机关的公文程式和行政活动的细则,具有行政法规的性质。

唐朝创制的多种法律形式,标志着我国封建法律制度的系统化和周密化。封建统治者通过律、令、格、式这四种法律形式,把各个方面的社会关系都纳入法律调整的范围以内,从而使统治阶级可以按照已自的意志与愿望去组织和改造人们的社会生活。

§ 《唐六典》

《唐六典》是我国历史上最早的、也是现今完整保留下来的一部行政法典。六典的编纂始于开元十年,至二十六年修成。据史料记载《唐六典》的编纂,有当时许多知名学者的参加,是唐玄宗时期的一项重要的立法活动。在唐六典之前,历代王朝虽有行政性质的立法,但并没有汇集成书,编成一部综合性的行政法典。所以《唐六典》的编制,乃是我国封建时代立法史上的一项创举。

《唐六典》一书共分30卷,其篇目为:卷1,三师三公尚节省;卷2,吏部;卷3,户部:卷4,礼部;卷5,兵部;卷6,刑部;卷7,工部;卷8,门下省;卷9,中书省;卷10,秘书省;卷11,殿中省,卷12,内官侍中省;卷13,御史台,卷14,太常寺;卷15,光禄寺;卷16,卫尉寺,宗正寺;卷17,太仆寺;卷18,大理寺,鸿胪寺;卷19,司农寺;卷20,太府寺,卷21,国子监;卷22,少府监、军器监、铸钱监等;卷23,将作监,都水监等;卷24,左右卫,左右骁卫,左右武卫,左右领军卫,卷25,左右金吾卫,左右监门,左右千牛卫,左右羽林军,卷26,太子三师、三少,太子詹事府,左右春坊内房内官;卷27,太子家令事率更寺仆寺;卷28,太子左右卫诸率府;卷29,诸王府公主邑司;卷30,府、督护州。凡上述封建国家机关所取掌的各项工作在六典中都涉及到了,所以六典的内容至为广泛,可以称之为唐朝行政法规大全。

自《唐大典》编纂以来,行政法从刑律中分离出来而自成一个法律部门,因而中国古代即有两大法典,一为刑法典,一为行政法典。所以唐六典的产生,是我国封建法律制度完备化的一个重要标志。

§ 基本内容

唐律疏义的篇章体例和开皇律、武德律、贞观律是一脉相承的,共分为12篇、30卷、502条。其篇目为名例、卫禁、职制、户婚、厩库、擅兴、贼盗、斗讼、诈伪、杂律、捕亡、断狱。名例律如同现代刑法的总则,是唐律的基本精神和基本原则的集中表现。《唐律疏义》云:“名者,五刑之罪名;例者,五刑之体例。”其内容是关于五刑、十恶、八议以及其它有关定罪判刑的各项原则的具体规定。自卫禁律以下11篇相当于现代刑法的分则,具体规定了什么行为构成犯罪以及犯罪后如何处罚的各种条款。现就唐律各篇内容简要地论述如下:

五刑。所谓五刑,就是笞、杖、徒、流、死五种刑罚的总称。

按唐律规定,笞刑分为五等:10、20、30、40、50。《疏义》曰:“笞者,击也,又训为耻。言人有小愆(qian

罪过),法须惩诫。故加捶挞以耻之。”笞刑适用于轻微的犯罪行为,是用三尺五寸长的笞杖捶打犯人的腿部和臀部。杖刑亦分为五等:60、70、80、90、100。《疏义》曰:“说文云:杖者,持也,而可以击人者欤。”枚是用比笞杖粗的常行杖,又叫法杖,捶打犯人的背、臀与腿。徒刑亦分为五等:一年、一年半、二年、二年半、三年。《疏义》曰:“徒者,奴也,盖奴辱之。”

徒是强制犯人加戴刑具(如钳或枷)从事劳作。流刑分为三等:2000里,2500里,3000里。《疏义》曰:“书云:流宥五刑,谓不忍杀之,宥之于远也。”则流刑是仅次于死刑的一种刑罚,是将犯人放逐到边远地区并戴钳、枷强制劳动。流刑虽然分为三等,但均劳役一年。其后增加役流,强迫劳动三年。死刑分为两种:绞、斩。上述五种刑罚除十恶大罪之外,都准予以钱赎刑。赎金则根据刑罚的轻重,从银1斤至120厅不等。

十恶。《疏义》云:“五刑之中,十恶尤切,亏损名教,毁裂冠冕,特标首篇,以为明诫。其数甚恶者,事类有十,故称十恶。”所谓十恶都是直接侵犯君主专制的统治基础和封建国家统治秩序的行为,是唐代法律打击的重点。

根据唐律的规定,十恶大罪具体内容如下:一曰谋反,就是以各种手段推翻封建国家统治的行为。二曰谋大逆,就是预谋毁坏宗庙山陵及宫阙,即皇帝居住之宫殿。三曰谋叛,主要是指本朝官吏背叛朝廷而投奔外国或投降伪政权的行为。四曰恶逆,主要指殴打及谋杀祖父母、父母;杀伯叔父母、姑、兄、姊、外祖父母、夫、夫之祖父母、父母,尊亲属等。五曰不道,谓杀一家非死罪三人,及肢解人,造畜蛊毒,厌魅。六曰大不敬,谓盗大祀神御之物,乘舆服御物,盗及伪造御玺,合和御药误不如本方,及封题误。若造御膳,误犯食禁;御幸舟船,误不牢靠;指斥乘舆、情理切害,及对捍制使而无人臣之礼。七曰不孝,谓告言诅骂祖父母、父母,及祖父母、父母在,别籍异财,若供养有缺。居父母丧,身自嫁娶,若作乐释服从吉,闻祖父母、父母丧,匿不举哀,诈称祖父母,父母死。八曰不睦,谓谋杀及卖缌麻以上亲,殴吉夫及大功以上尊长,小功尊属。九曰不义,谓杀本属府主、刺史、县令、见受业师,吏卒杀本部五品以上官长,及闻夫丧匿不举哀,若作乐释服从吉,及改嫁。十曰内乱,即家族间犯奸行为。注云:“谓奸小功以上亲,父祖妾及与和者。”

八议。八议制度起源很早,唐律规定得更为详备。封建刑法中的“八议”,就是保护封建贵族官僚,在他们违法犯罪时,减免其刑罚的特权规定。具体内容如下:一曰议亲。注云:“谓皇帝袒免以上亲,及太皇太后、皇太后缌麻以上亲、皇后小功以上亲。”议亲的对象,就是皇亲国戚。二曰议故。注云:“谓故旧。”《疏义》曰:“谓宿得待见,特蒙接遇历久者。”议故的对象,就是长期侍奉过皇帝的故旧。三曰议贤。云:“谓有大德行。”《疏义》曰:“谓贤人君子,言行可谓法则者。”实际上就是地主阶级中的知名人士。四曰议能。注云:“谓有大才业。”《疏义》曰:“谓能整军旅,莅政事,监诲帝道,师范人伦者。”即封建统治阶级中能够治国治军的杰出人才。五曰议功。注云:“谓有大功勋。”《疏义》曰:“谓能斩将搴(qian

同褰

揭起、拔)旗,摧锋万里,或率众归他,宁济一时,匡救艰难,铭功太常者。”亦即为封建国家建树过卓越功勋的人。六曰议贵。注日:“谓职事官三品以上,散官二品以上,及爵一品者。”《疏义》日:“依令,有职掌者为职事官,无执掌者为散官,爵谓国公以上。”即封建贵族及大官僚。七曰议勤。注云:“谓有大勤劳。”《疏义》曰:“谓大将吏恪居官次,夙夜在公若远使绝域,经涉险难者。”即为封建国家服务勤劳的人。八曰议宾。注云:“谓承先代之后,为国宾者。”即指前朝已退位的国君或贵族。八议制度集中地反映了封建社会用等级划分所固定下来的阶级差别,和封建统治阶级在国家中所占的特殊法律地位。这种法律上的赤裸裸的不平等,充分表明封建法律是维护少数剥削者利益的特权者的法律。

其他刑法原则。《唐律•名例律》除了规定五刑、十恶和八议以外,还有一些对如何认定犯罪性质和确定刑罚方法的具有指导意义的规定,也应当视为唐律的基本原则。主要有以下几项:

(一)划分公罪与私罪。唐律为了保护封建官吏的利益,将官吏犯罪划分为公罪和私罪,并规定了不同的判刑原则。据《名例律》注云:“公罪,谓缘公事致罪而无私曲者。”“私罪,谓私自犯,及对制诈不以实,受请枉法之类。”公罪,系因职务关系而构成的犯罪。私罪有两种;其一是和公事无关而违法犯罪,如强奸、盗窃皆是;其二是利用职权,贪赃枉法或诈取私利的,虽与公事有关,也以私罪论处。所以公罪多出于过失,私罪则多由于故意。唐律规定私罪从重,公罪减轻。例如以官当徒,如系私罪,则五品以上官当徒二年,九品以上官当徒一年。如系公罪则各加私罪一年当。唐律区分公罪和私罪的目的,归根结底是为了保护封建官吏在执行职务时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以加强封建国家机关的统治效能。

(二)关于自首减免刑罚的规定。《名例律》规定:“诸犯罪未发而自首者,原其罪”。但在具体规定中并不是所有犯罪者自首,都可以“原其罪”的。例如《疏义》指出:“盗杀伤财主而自首者,盗罪得免,故杀伤罪仍科。”“犯盗已发,虽自首不原。”特别是“常赦所不原者(如谋反、叛逆之类)依常法。”这些规定说明,涉及到统治阶级根本利益的那些犯罪虽自首仍不得减免。

(三)关于共同犯罪的处理原则。唐律中的共同犯罪,是指两人以上共同犯罪行为。对共同犯罪处理的基本原则是

区分首犯和从犯。《疏义》曰:“共犯罪者,谓二人以上共犯,以先造意者为首,余并为从。”即主谋者为首犯,其他之人均为从犯。在一般情况下,均分别首从加以处罚。但对谋反叛逆、强盗略人、阑入宫殿、应征逃亡的犯罪行为,则不分首从,均按正犯处理。

(四)关于并合论罪的原则。并合论罪就是对一个人所构成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犯罪行为定罪判刑的问题。唐律中并合论罪的原则是:一个人犯有数罪时,只取其重罪来科刑。

(五)关于累犯加重的原则。唐律中的累犯,是指三次以上的犯罪行为,是危害性很大的犯罪,故唐律采用按累科、累论加重处罚的原则。《贼盗律》规定:“诸盗经断后,仍更行盗,前后三犯徒者,流二千里,三犯流者绞。”

(六)关于区分故意与过失。何谓故意与过失?晋律张斐注云:“其知而犯之谓之故意。……不意误犯谓之过失。”唐律采用了这一解释。凡是明知其行为可以造成某种后果而为之者,均为故意;如果没有意识到这种行为可以造成某种后果而为之者,则为过失。对故意与过失行为的判刑原则,一般是故意加重,过失从轻。对于具体如何量刑,还在各章中做了非常明确的规定。从而反映出封建统治阶级随着统治经验的积累,更加注意到司法镇压的效果。

(七)关于类推的一般原则。唐律中的类推,就是对法律上没有明文规定的犯罪行为,可以按照最先类似的条款比照定罪的规定。《名例律》云:“诸断罪而无正条,其应出来源于儒家思想,其目的在于维护封建宗法制度和伦理道德,并进而巩固以专制家长为首的封建家庭。这对加强封建统治是非常重要的。但若犯谋反、煤大逆、谋叛时,并不得相为隐,故不用相隐之律,各从本条科断。这一规定说明,如果涉及到封建统治阶级的根本利益时,他们就撕下了儒家礼仪教化的伪善外衣,而暴露出刽子手的本来面目。

(十)关于涉外案件的处理原则。《名例律》规定:“诸化外人同类自相犯者,各依本俗法;异类相犯者,以法律论。”《疏义》日:“化外人,谓蕃夷之国,别立君长者,各有风俗,制法不同。”这说明化外人是指外国人而言,并不是指国内少数民族。当时唐帝国是亚洲乃至世界政治、经济、文化活动的一个中心,有许多外国人来中国学习文化和进行贸易。唐朝与外国的交往是十分频繁的,唐律的这一规定,既反映了唐王朝统治者尊重外国人的风俗习惯,又体现了他们维护国家主权的严正立场。

综上所述,这些基本原则在唐律中居于十分重要的地位,是统率全律而又贯彻始终的大纲。它充分证明唐朝的法律制度是相当完备,相当细密的。

卫禁律,共2卷33条,是关干警卫宫室和保卫关津要塞方面的法律。卫禁律在警卫宫室方面规定:擅入宫门者,处徒刑二年;擅入殿门者处徒刑二年半,如手执武器则各加二等治罪。擅入上阁者绞,如持武器擅入皇帝停留所在者斩。向宫殿、宫垣、殿垣、上阁及皇帝所在地射箭者,分别处以徒刑或死刑。向上述地方放弹及投掷瓦石者,各减一等。

关于保卫关津要塞方面规定:禁止私渡关津要塞,如私渡关者处徒刑一年,不应渡而主管官吏发给凭证使其得渡者,双方同罪,各徒一年。偷越国境者,加重处理,徒二年。私自授与外国人禁兵器者,处死刑。戍守边境的官吏如果玩忽职守或烽候不警者,处徒刑三年;以故陷败户口、军人和城戍者,则处以死刑。这些规定,在于控制国内人民,防止他们随意流动,以维护地主阶级的统治。同时也是为了保卫唐朝的国防,防止外来侵略,维护国家领土主权不受侵犯,是应当肯定的。

职制律,共3卷58条,是关于官吏职务及驿使方面的法律。

关于官吏的设置及职守方面的规定:贡举非其人,及应贡举不贡举者,一人徒一年,二人加一等,最高徒三年。官吏私自出界者,要处以杖刑;官吏应直不直,应宿不宿,当番不到,限满未赴任或不按律令格式办事,以及事应上奏而未上奏者,都要分别处以不同的刑罚。法律特别要求官吏严守机密,如泄漏“潜谋讨袭及捕谋叛之类”的机密者,要处以绞刑。

关于惩治官吏贪赃枉法的规定:监临主司受财而任法者,一尺杖一百,一匹加一等,十五四绞。受财而不枉法的,一尺杖九十,二匹加一等,三十匹加役流。此外,官吏如受其管辖区内人民的财物、猪羊供馈或役使其所辖区的人民;或向其借贷财物、奴婢、牛马以及接受财物而为人请求者,都以贪污论罪。就法律条文来看,唐律对官吏贪污罪的处罚是比较严厉的。

关于驿传方面的规定。唐朝为了加强中央对地方上的控制,及时下达朝廷颁发的政令,建立了严密的驿传系统。水陆主要交通线上30里设立一个驿站,全国共设1639所,备有宿舍、马匹、舟船,以传递军政文书及接待过往官吏。由于驿传事涉国家的军政大事,所以在职制律中作了严格的规定。如不应入而入驿者,笞40;致使延误公文日程者,一日杖80,二日加一等,最高徒二年;如贻误军情则加重三等,后果严重的处以绞刑。此外,如文书应由驿使传递而不遣驿,随意增加驿马,或不循驿路,以及驮运私物等,亦皆按律予以处罚。

户婚律,共3卷46条,是关于户籍、土地、赋税以及婚姻家庭方面的法律。

户婚律规定妄认或盗买卖,盗耕种公私田者处以笞刑或徒刑二年。唐初实行均田制,由里正按法令授田,征收田赋及课税,如三事失一者,里正及州、县长官分别处以笞刑或徒刑。农民所分得的“口分田”为国有土地,不得买卖,违者处以笞刑或杖刑,并且地还本主,财没不追。同时,法律禁止占田过限,占过一亩,笞十,十亩加一等,最高徒一年。此外,还不准依靠官势侵夺私田。上述规定都是为了防止土地兼并,缓和阶级矛盾。但中唐以后即遭到破坏,地主官僚采用各种方法掠夺农民的土地并通过订立契约,使兼并合法化。

关于户籍管理方面的规定也比较详细。《户婚律》中规定:脱漏户口者,家长徒三年;脱口及虚报年龄以逃避课役者,一口徒一年,二口加一等,罪止徒三年。里正和州县长官,也依所辖地区脱漏户口的多少,分别处以笞刑或徒刑。如里正妄自脱漏以取私利者,以枉法论。此外,课税违期不交或擅自赋敛利不归国家者,也要处以不同的刑罚。

唐律全面地确认和保护封建婚姻家庭制度,充分肯定封 建包办买卖婚姻的合法性。《户婚律》规定:尊长可以为卑幼

包办婚姻,如不服从,则杖100。同时还规定良贱不得通婚。如践人娶良人女为妻者,徒一年半。此外禁止同宗同姓中表亲结婚,违者处以杖刑或徒刑。如与逃亡妇女结婚,知情者与同罪。离婚方面则以七出与义绝为条件。所谓七出是:无子,淫佚,不事舅姑,口舌,盗窃,妒忌,恶疾。所谓义绝,主要是指夫妻之间杀伤对方之直系或旁系尊亲属。妇女虽犯七出,但有三不去。据疏义解释;“三不去者,一经持姑舅之丧;二娶时贱后贵;三有所受无所归。”事实上丈夫可以随意休妻,而妻亲如擅自离去,则处徒刑两年,因而改嫁者加二等。同时法律还规定纳妾为合法,如婢女为主所“幸”。因而有子听为妾。夫妻在家庭中的地位是不平等的。如夫殴妻减罪二等,殴妾非折伤不论,过失杀死也不论。反之,妻妾殴夫则罪加三等,甚至夫死不举哀也被列为十恶大罪。

在家庭、继承方面,唐律肯定封建家长制度。“凡同居之内,必有尊长”。法律赋予家长以极大权力,子女必须绝对服从。如反抗家长,则以违反教令处徒刑二年。唐朝之财产继承,一般采用诸子平分制,但贵族身分的继承权则只属嫡长子孙,这种法定的宗法继承制度受到严格保护,如以庶冒嫡而继承者,处徒刑二年;如用欺诈手段冒名继承者,流三千里。

厩库律,共1卷28条,是关于国有牲畜和仓库管理方面的法律。

在牲畜管理方面规定:官有牲畜如疗养不得法以致死亡者,处笞刑和杖刑。利用官畜驮运私物,驮运超出规定数量及养官马不调习者,也处以笞刑或杖刑。驿长如将驿马、驿驴,借于人者,处杖刑。为保护畜力,凡故意杀死官私牛马者,处徒刑一年半;误杀伤者不罪。

在仓库管理方面规定:有人从仓库出,必须搜检,以防夹带,否则主管官吏笞20。如果库藏被盗,主管官吏处笞刑乃至徒刑。如放纵盗贼则与之同罪,赃满50匹加役流,100匹绞。主管官吏私自借贷官物或以官物借人,都要处以不同的刑罚。对库藏物品保管不善而有损害者,坐赃论。上述规定的目的就在于保护官有资财不受侵犯。

擅兴律,共1卷24条,是关于发兵和兴造方面的法律。

唐朝为了维护皇帝对军队的控制权与指挥权,严禁随意调发军队。擅兴律规定擅发兵十人以上者,徒一年;百人徒一年半,千人绞。军队出征时,如因调拨兵马、物资而贻误军机者,判以“乏军兴”之罪,处斩刑,即使出于过失亦不得免。泄露军事机密者,本人处斩,妻子流二千里。与外国间谍有联系或知情不举者,并处绞刑。守城主将遇敌攻城不固守而夺去,或因不设守备而被攻破者,处斩刑。临阵先退或临军征讨而擅自放还征人者,主将处斩,被放者减一等。这些规定对巩固军队和保持军队的战斗力,起了很大的作用。

唐朝统治者为了防止随意兴造,加重人民负担,激起人民的反抗,擅兴律规定:凡有兴造必须上报,如无法律明文而擅自兴造及征发摇役者,一律为非法,十庸以上以贪污罪论。如对工程兴造所用人力、物力申报不实者,笞50;严重的以贪污论罪减一等。此外,唐律为防止人民起义,严禁民间私造私藏甲、弩、矛、槊(shuo

杆较长的矛)等禁兵器。凡私有禁兵器者,根据品种与数量,处以徒刑乃至绞刑。私造禁兵器者,罪加一

等,造未成者减二等。

贼盗律,共4卷54条,是关于保护封建政权及地主阶级生命财产不受侵犯的法律。唐律中关于对盗贼的惩治是极为

严厉的。

第一,《贼盗律》对于直接危害封建国家统治并列入十恶大罪的谋反、谋大逆、谋叛行为的处罚方法,作了进一步的规定,凡有犯者,不仅本人处死,其亲属或没官为奴婢,或者流放。甚至口出欲反之言,而心无真实之计,并且无状可寻者,也要流2000里,其它如造妖书、妖言用以惑众者,也处以绞刑。很显然,《贼盗律》关于谋反叛逆的立法,就是为了直接镇压农民的革命斗争。

第二,关于谋杀罪,根据封建的等级制度和尊卑原则,凡是属吏谋杀长官者,流2000里,已伤者绞,已杀者皆斩。卑幼谋杀尊长,根据不同情况或流,或绞,或斩,但尊长谋杀卑幼则依故杀罪减二等。部曲与奴婢谋杀主者,一律处斩。相反,主人杀死奴婢,只杖一百或徒一年。如杀一家非死罪三人或肢解人,则被列为不道,属十恶大罪,犯者皆斩,妻子并流3000里。

第三,关于窃盗罪,可区分为政治窃盗和一般窃盗。对政治窃盗处刑极严,如盗皇帝御宝处绞刑。盗大祀神御物,被认为亵渎神权,列为十恶大罪,犯者流2500里。其他如盗乘舆服御物、盗宫殿门符、盗禁兵器等也都分别处以徒刑或流刑。一般窃盗,虽不得财也笞50,得布一尺杖60,一匹加一等,五匹徒一年,50匹加役流。虽然不是窃盗,如夜无故入人家者笞40,甚至还允许家主发觉后,立时杀死勿论。

第四,关于强盗罪,强盗就是以威胁或暴力劫掠财物的行为,处刑较窃盗为重,因而规定:即使不得财,依然徒刑二年;得一尺徒三年,十匹及伤人者绞,杀人者斩;如手持武器,虽不得财,也流3000里,得五匹即绞,杀人者斩。为保护地主阶级的人身与财产,唐律对为求财或避罪而劫持人质者,均处以斩刑。劫囚即劫狱或劫法场,流3000里,伤人及劫死囚者绞,杀人者皆斩。同时又规定:凡在州、县、乡、里境内有一人为盗或容留盗者,里正和州、县官分别处以笞刑或徒二年。

第五,《贼盗律》严禁抢掠或诱骗良人出卖为奴。抢劫或诱骗良人出卖为奴牌、部曲或妻、妾、子、孙者,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以徒刑、流刑或绞刑。略取他人奴婢以强盗论;和诱者以窃盗论;若得逃亡奴婢不送官而卖者以和诱论;隐藏逃亡奴婢减和诱一等。唐律之所以禁止掠卖良人为奴,因为良人是封建国家赋役的主要对象,如不禁止,就要影响国家的财源。同时,奴婢“律比畜产”,是地主阶级的私有物,只准主人自由买卖,如抢掠和骗卖他人奴婢就是侵犯了私有财产,故以强盗、窃盗罪论。

斗讼律,共4卷59条,是关于斗殴和诉讼方面的法律。

关于斗殴,《疏义》解释为:相斗为争,相击为殴。《斗议律》规定:一般斗殴伤人,视殴伤情况分别处以笞、杖、徒刑,如斗殴杀人者绞,以武器或故意杀人者斩。如殴打官吏或下级殴本部五品以上官,徒三年;伤者流2000里,折伤者绞,死者斩。如殴六品以下官吏各减三等。部曲殴良人加殴普通人一等。奴婢殴重加二等,但良人殴,伤及杀部曲,减普通人一等,如杀伤奴婢又减一等。部曲、奴婢即使过失杀主,亦处绞刑。但是,主人故意杀奴婢一般徒一年。丈夫殴

伤妻妾减殴伤他人二等,过失杀伤妻妾减殴伤他人二等。过失杀伤妾无罪。但如妻殴夫则徒一年;伤重者加殴伤普通人三等。媵、妾犯者更加一等。如子孙詈(li

骂)殴祖父母、父母则属十恶重罪,非绞即斩;过失杀者流2000里,但如子孙违反教令,祖父母、父母杀之者,仅徒一年半而已。所以唐律关干斗殴之法的基本精神和贼盗杀伤人律一样,尊卑、贵贱同罪而不同罚。

关于告诉方面,《斗讼律》规定:除谋反叛逆以外,其他诉讼均有尊卑贵贱的身份限制,充分表明唐朝统治者力图用法律的强制力量来维护封建的等级压迫制度。

诈伪律,共1卷27条,是关于欺诈和伪造方面的法律。唐律中的诈伪,分政治性诈伪和一般性诈伪。属于政治性诈伪的有:伪造皇帝御宝与宫殿门符、兵符等严重侵犯皇权及国家利益的犯罪,一律处死刑。诈伪制书或口传制书而有增减者,绞。诈取官或诈与人官者,流2000里。属于一般作伪有:诈取财物按窃盗问罪。妄认良人为奴婢、部曲、妻妾、子孙者以略人论减一等。诈称疾病以避役使者,杖100。其他如证人伪证,翻译作伪,以致罪有出入者,都依律论罪。

杂律,2卷62条。内容十分广泛,大体有如下几类:

第一,关于买卖、借贷方面,杂律规定:买卖土地房屋、奴婶牲畜,皆须成交三日内订立契约,如超过三口尚未订立者,买者笞30,卖者减一等。契约订立之后三日内如发现买卖的标的物有暇疵,准予撤销契约,但不准无故反悔。在借贷方面,为保护债权人的利益,要求债务人必须履行契约,如违章不偿者,除分别处以笞刑和杖刑外,强令其赔偿。

第二,关于度量衡及商品价格、规格方面,杂律规定:制作度量衡须经主管机关鉴定,并加盖官府印署,方准使用。如私造度量衡,不合规格而在市场使用者,笞50。为发展正常贸易,法律规定主管市场的机关评定物价,如有评价不公,计所贵贱坐赃论;使财物入己者准盗论。对操纵市场,垄断价格,或于他人买卖而故意高下其价以相惑乱者,杖80;已得赃重者,计利准盗论。为保护买方利益,唐律强调商品要合乎质量要求,凡制造器用之物及绢布之属有不牢、不真和不足尺寸而出卖者,各杖60;得利赃重者,计利准盗论。

第三,关于犯奸方面,杂律分强奸与和奸两种。一般和奸罪,徒一年半;但如,部曲、杂户、官户奸良人者,各加一等;奴奸良人则又加一等,徒二年半;如系强奸则处以流刑,以故折伤者绞。如在亲属之间犯奸罪比一般人为重,尤其是卑幼奸尊长妻妾,非流即绞。和奸罪男女同坐,强奸则妇女无罪。

第四,杂律还有国忌作乐,私铸货币,赌博,决失堤防,破坏桥梁,放火失火,医疗事故,阻碍交通等方面的犯罪规定。封建统治者惟恐不能把所有触犯封建统治利益的行为都包罗净尽,于是又规定:“诸不应得为而为之者,答40;事理重者,杖80”。这一条规定就可以使司法官吏任意解释与援用,根据需要而加罪于人。

捕亡律,共1卷18条,是关于追捕罪犯和逃亡士兵及役丁的法律。首先规定:如罪人逃亡,文武官受命追捕而逗留不行,或与亡者相遇不斗而退者,各减逃亡罪一等处刑。如逃犯拒捕,允许当场格杀勿论。凡罪犯于服刑期间逃亡者,一日杖40,三日加一等,过杖100则五日加一等。主官因不觉致罪犯逃亡者,减囚罪三等,故纵者与同罪。囚犯如以武力越狱者流2000里,杀人者斩,从者绞。其次关于追捕逃亡的士兵、役丁和奴婢,也有具体的规定:凡逃兵役或从军征讨途中逃回者,一日徒一年,十五日绞,临阵逃亡者则斩.主官故纵与同罪。服谣役的丁夫、杂匠因不堪役使而逃亡者,一回笞30,十日加一等,最高徒三年,官户、官奴婢逃亡者,一日杖60,三日加一等。

上述规定都是为了加强对逃犯的镇压和保证封建国家有足够的兵员、役丁,以巩固封建统治。

断狱律,共2卷34条,是关于司法审判和监狱管理方面的法律规定。

《断狱律》规定:“诸缘坐应没官而放之,及非应没官而没之者,各以流罪故,失论。”谓,反逆缘坐流3000里,没官罪重,须用3000里流法。若故意,同故出入3000里流;若过失,同失出入3000里流。称放者,应没遣流,与全放无别;应流遣没,得罪亦同。

“诸囚应请给衣食医药而不请给,及应听家人入视而不听,应脱去枷、锁、*扭而不脱去者,杖60;以故致死者,徒一年。即减窃囚食,笞50;以故致死者,绞。”《疏议》曰:“准狱官令:‘囚去家县远绝饷者,官给衣粮,家人至日,依数征纳。囚有疾病,主司陈牒,请给医药救疗,此等应合请给,而主司不为请给及主司不即给;准令,病重,听家人入视而不听;及应脱去枷、锁、*扭而所司不为脱去者,所由官司合杖60。以故致死者,谓不为请,及虽请不即为给衣粮医药,病重不许家人入视,及不脱去枷、锁、*扭,由此致死者,所由官司徒一年。即减窃囚食者,不限多少,笞50。若由减窃囚食,其囚以故致死者,减窃之人合绞。”

又如《断狱律》规定:“诸断罪,皆须具引律、令、格、式正文,违者笞30。若数事共条,止引所犯罪者,听。”等有关诉讼程序方面的法律。

§ 特点及历史地位

唐律的主要特点及历史地位唐律是地主阶级统治疗大农民的一部封建法典。唐律根据秦汉以来封建立法与司法的经验,把一些行之有效的罪名、刑制及司法原则加以条文化,并对社会关系各主要方面都作出了明确的规定。所以唐律又是我国封建时代一部具有代表性的最完备的封建法典。它的主要特点是:

一,以刑为主,诸法合体。中国的封建法典,自战国的李悝编著《法经》开始,经过秦、汉、三国、两晋、南北朝的发展,到隋唐时期,一直是以刑法为主要内容,同时也包括民事、婚姻、继承以及行政和诉讼等方面的法律规范。这种结构特点的形成,从根本上来说,其一是中国封建社会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占统治地位,民事法律关系不发达的结果;其二是宗法制度与宗法思想的广泛影响,民事法律规范被传统的礼制所代替,使得民事立法既不发达,更无自成法典的必要和可能。虽然,唐朝自开元时制订《唐六典》以后,行政法规自成为独立的法典,但由于刑法典和行政法典的某些内容互相重复和渗透,再加上民事、婚姻、诉讼仍然作为刑法典的一部分内容,所以唐六典的出现并未改变唐律以刑为主,诸法合体的特点。

二,科条简要,繁简适中。秦汉时期的刑律,向以繁杂而著称,“秦法繁于秋荼,而网密于凝脂”,这说明秦律是相当完密的。汉朝虽然几经简繁变动,但还是以律令繁杂,科条无限,吏明习者,不知其处,而留名。至西晋,已精简到12.63万字,这是封建立法史上的一个重要变革。此后,经过南北朝的发展,到北齐定律时又确立为12篇,949条。隋开皇时定律,继承了北齐律“法令明审,科条简要”的传统,确定为12篇,500条。唐初定律时,唐太宗李世民一再强调“国家法令,惟须简约”。由他主持制定的《贞观律》,“凡削顿去蠹,变重为轻者,不可胜纪”。由此可见,唐律不仅继承了以往一些朝代在立法上的“清约,简要,适中”的特点,而且更加完善,是封建立法史上的一大进步。

三,“一准乎礼,而得古今之平”。纵观早在唐初定律,则一准乎礼,“于礼以为出入”。李世民说过:“失礼之禁,著在刑书。”特别是永徽时修订律疏,完全取儒家的精典,即诗、书、易、礼、春秋的基本思想来解释唐律,使礼与法更加紧密的结合起来。这是唐律的一个显著的特点。正由于唐律体现了儒家德主刑辅、礼法并用的法律思想,所以它不仅科条简要,而且刑罚也比较宽平。主要表现在对每一种犯罪行为所规定的刑罚幅度,比之过去有所减轻,如:按汉律,谋反大逆,主犯一律处死,父母、兄弟、同户无少长皆弃市,而唐律则不然,对谋反大逆要分别情节及危害后果规定了不同的刑罚。其他各种犯罪的刑罚也大都有所减轻。所以,唐律无论是从犯罪种类,还是刑罚轻重来看,在封建法典中都被认为是“得古今之平”。

唐律总结了秦汉以来立法和司法的经验,又有律疏详加疏解,是我国封建法典高度成熟的表现。唐以后历代封建王朝都把唐律当做创法立制的楷模。五代各朝沿用唐律。宋代将唐律连同疏议纳入宋刑统,当做自己的律典,金泰和律基本上同唐律。元《至元新格》20篇,同于唐律的9篇,其他十恶、八议、官当之制,也都沿袭唐律。明初制定法律时,丞相李善长建言:“历代之律,皆以汉九章为宗,至唐始集其成,分制宜遵唐旧”。明太祖采纳了他的意见,最初的大明律篇目体例都沿袭唐律。其后,虽体例上有所变更,但是,在内容上沿用唐律的地方仍然很多。清律沿袭明律,也受唐律的明显影响。

唐律对国外也曾产生过很大的影响。朝鲜、日本、越南诸国的古代法律,大半从摹仿唐律而来。朝鲜的《高丽律》,日本的《大宝律令》《近江令》,越南的李太尊明道元年《刑法》和陈太尊建中六年的《国朝刑律》,基本上都“遵用唐宋旧制,但其宽严之间,时加斟酌”。

唐律集历代法律之大成,开后代法律之先河,对我国封建法律制度的发展,有着承前启后、继往开来的深远影响。唐律是我国封建法典的楷模,在中国法制史上居于重要的历史地位,在世界法律发展史上也产生了重要影响,从而成为中华法系的典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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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19 6:18: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