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国际原子能机构 |
释义 | § 简介 国际原子能机构徽标 国际原子能机构是一个同联合国建立关系,并由世界各国在原子能领域进行科学技术合作独立的政府间机构。 总部设在奥地利的维也纳。组织机构包括大会、理事会和秘书处。它共有151个成员国(截至2009年)。[1][2][3] § 历史 1954年12月,第九届联合国大会通过决议,要求成立一个专门致力于和平利用原子能的国际机构。 1956年10月,来自世界82个国家的代表举行会议,通过了旨在保障监督及和平利用核能的国际原子能机构规约。 1957年7月,规约正式生效。 1957年10月,国际原子能机构召开首次全体会议,宣布机构正式成立。[4] § 职能 国际原子能机构的职能是与联合国的主管机关和有关的专门机构协商并酌情合作,制定保护健康、尽量减少生命和财产危险的安全标准(包括对劳工条件的此类标准); 规定这些标准对原子能机构本身运作的适用范围以及对于使用由原子能机构、应其请求或在其控制或监管之下提供的材料、劳务、设备、设施和信息的动作的适用范围; 并规定这些标准应缔约各方的请求适用于任何双边或多边安排之下的动作的范围或应某一国的请求适用于该国在原子能领域中的任何活动的范围。[5] § 成员国 任何国家不论是否为联合国的会员国或联合国专门机构的成员国,经机构理事会推荐并由大会批准入会后,交存对机构《规约》的接受书,即可成为该机构的成员国。截至2009年12月,机构共有151个成员国。[6] 1984年1月1日,中国政府递交了接受机构规约的接受书,成为正式成员国。[7] § 主要活动 1、向成员国提供技术援助,帮助它们开展和平利用核能的研究和应用; 2、与有关国家和国际组织订立“保障监督协定”,对由机构本身或经其介绍提供的技术援助项目、对成员国或其他国际组织以及根据核不扩散义务(《不扩散核武器条约》、《特拉特洛尔科条约》、《南太平洋无核区条约》等防止核扩散条约规定的义务)委托监督的项目实施保障监督,以确保这些项目不用于任何军事目的; 3、组织研究和制定有关核能利用的安全条例,并向世界各国推荐使用; 4、与有关成员国或专门国际机构签订科学研究合同; 5、召集各种科技会议,通过建立情报网、图书馆和出版书刊等方式组织关于原子能和平利用的资料交流。[2] § 组织机构 国际原子能机构的组织机构包括大会、理事会和秘书处。 大会 由全体成员国组成。大会每年召开一次,一般在9月,为期一周。大会下设全体委员会和总务委员会,后者兼有证书委员会的职能。 由原子能机构的全部127个成员国的代表组成,每年召开一次会议;理事会由35名成员组成,每年举行4次会议;其中13名由理事会指定,22名由大会选出。理事会由43个国家的代表组成。 理事会 由35国组成的理事会为该组织最高执行机构;秘书处由总干事领导下的专业人员和工作人员组成,总干事由理事会任命,6名副总干事负责6个独立的部门;下设科学咨询委员会、技术援助委员会、行政和预算委员会和保障委员会;每年召开一次由全体成员国代表组成的大会。 由35个理事国组成,其中13个为指定理事国,22个为选举理事国。指定理事国由世界核技术(包括原材料生产)最先进国家(10个)和1有关地区最先进国家(3个)担任,任期一年。但事实上除了西欧(不包括英、德、法)和拉丁美洲两个地区的指定理事国有轮流担任的情况外,其他指定理事国都是常任的,因为这些国家每年都被指定为理事国。中、英、法、俄、美均为指定理事国。选举理事国按地区平衡分配的原则由大会选举产生,每年改选一半,任期两年。理事会于每年举行四次会议。 秘书处 秘书处是执行机构,由总干事领导,下设政策制定办公室、技术援助及合作司、核能和核安全司、行政管理司、研究和同位素司以及保障监督司。分别由五个副总干事领导。此外还设有三个研究单位:塞伯斯道夫实验室(奥地利)、的里雅斯特国际理论物理研究中心(意大利)、国际海洋放射性实验室(摩纳哥)。 § 总干事 总干事由理事会任命、大会批准,任期四年。 任 姓名 国籍 在任时间 1 斯特林·科尔 美国 1957年—1961年 2 西格瓦尔德·埃克隆德 瑞典 1961年—1981年 3 汉斯·布利克斯 瑞典 1981年—1997年 4 穆罕默德·埃尔巴拉迪 埃及 1997年—2009年 5 天野之弥 日本 2009年— § 荣誉奖项 2005年10月6日,国际原子能机构及其总干事穆罕默德·埃尔巴拉迪因“防止核能被用于军事目的,并确保最安全的和平利用核能”而共同获得诺贝尔和平奖。[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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