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十段锦法 |
释义 | § 简介 明代中叶在江南地区实行的赋役改革。全名为十段锦册法﹐又名十段册法﹑十段田法﹑十段丁田﹑十段粮米﹑十段均徭﹑均徭提编﹑均平提编或提编﹐名称因地而异。始行于福建﹐有确切记载的是宪宗成化年间(1465~1487)邵武知府盛颙所进行的改革。嘉靖四十四年(1565)推行于江南。一条鞭法行后渐废﹐惟云南一直延续到万历朝。这一改革对稳定封建秩序﹐发展农业生产有一定影响。 [1] 明代中叶﹐江南地区土地兼并剧烈﹐里甲之间户等相同而贫富悬殊﹐兼以官绅优免﹐在赋役方面出现丁粮多者役轻﹐丁粮少者役重的现象﹐贫苦民户力不能支﹐每每破产逃亡。地方官府因此而推行十段锦法﹐以整顿役法﹐改革均徭﹐并清理田赋。其法仍保持明初轮役制﹐只是在编审之时打破以户为编审单位的界限﹐而将一州一县应役丁粮分作十段(间有分为五段者)﹐每段丁粮(田)大致相等。一州一县之均徭里甲等役﹐逐年按段编派﹐每十年一轮。各府﹑州﹑县在具体执行上也有区别﹐福建按原额丁粮分作十段﹐江苏常州府将一县田地分作十段﹐浙江衢州将各县粮米均作十段﹐云南各州县按丁田分作十段。编审之年﹐有的将田折丁﹐但更多的是将丁折田核算。应役之年﹐将全县银力两差共需银额﹐编派于一县之丁田﹐以应力役。轮役之年﹐此段有余则留供下段﹔此段不足则预从下段补足。 以此法编审徭役虽人田并计﹐丁粮兼派﹐但尤重于田粮﹐人丁之负担较轻﹐已具有摊丁入地因素。因各地丁粮﹑丁田折率不同﹐人丁徭役负担也有差异。如邵武府各县每丁折粮一石﹐人丁负担约占全部徭役的20%﹔武进县(今江苏常州)每丁折田一亩﹐人丁负担占全部徭役的8.5%。在力差改折银两及按丁粮分别编征徭银方面﹐十段锦的编审方法与一条鞭法略同﹐只是尚未与田赋合并征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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