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县制 |
释义 | 民国时期初级地方行政组织制度。初无全国统一制度。1913年1月8日北洋政府《划一现行各县地方行政官厅组织令》公布后﹐正式改称县行政长官为县知事﹐县行政机关为县知事公署。县知事由民政长呈内务总长提请国务总理荐请大总统任命﹐具有依法执行县行政事务等职权。县知事公署依县的大小和事务繁简分置二至四科﹐每科设科长一人﹐科员二至四人﹐同为佐治员﹐并设技士等襄办县政。另设公款局﹑劝学所(后改称教育局)﹑劝业所(后改称实业局)﹑警察所等署外行政机关。县以下组织﹐北方各省多划分为城﹑镇﹑乡﹐南方各省多划分为市﹑乡。 1929年6月5日和1930年7月7日南京国民政府先后公布和修正公布《县组织法》﹐改称县知事为县长﹐县知事公署为县政府。县政府设县长一人﹐由民政厅提出合格人员二至三人﹐经省政府委员会议决任用﹐任期三年﹐政绩优良者得连任。其职权为综理县政﹐监督所属机关及职员和主持县政会议等。又设秘书一人﹐分置一至二科﹐各科设科长一人﹐科员二人或四人。秘书﹑科长由县长遴请民政厅委任﹐科员由县长委任。县政府之下设公安﹑财政﹑建设﹑教育等局﹐各局设局长一人﹐由县长遴请省政府核准委任。县以下组织划分为区﹑乡(镇)﹑闾﹑邻。 此后﹐为了提高县长权力和加强对基层行政组织的控制﹐南京国民政府曾多次实行县制改革。1939年 9月19日﹐西迁至重庆的国民政府行政院公布《县各级组织纲要》(通称“新县制”)。规定县为自治单位﹐分三至六等。县政府裁局改设民政﹑财政﹑教育﹑建设﹑军事﹑地政﹑社会各科﹐置秘书﹑科长﹑指导员﹑督学﹑警佐﹑科员﹑技士﹑技佐﹑事务员﹑巡官等。县设参议会﹐由各乡(镇)民代表会各选举一参议员组成。县参议会暂不选举县长。区署为县政府辅助机关﹐代表县政府督导各乡(镇)办理行政及自治事务。县下为乡(镇)﹐乡(镇)内废闾﹑邻﹐改按保﹑甲编制。县和乡均为法人。此制延至1949年﹐随着南京国民政府的垮台而被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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