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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反倾销
释义

§ 概述

反倾销指对外国商品在本国市场上的倾销所采取的低制措施

反倾销指对外国商品在本国市场上的倾销所采取的抵制措施。一般是对倾销的外国商品除征收一般进口税外,再增收附加税,使其不能廉价出售,此种附加税称为“反倾销税”。如美国政府规定:外国商品刚到岸价低于出厂价格时被认为商品倾销,立即采取反倾销措施。虽然在《关税及贸易总协定》中对反倾销问题做了明确规定,但实际上各国各行其事,仍把反倾销做为贸易战的主要手段之一。

按照倾销的定义,若产品的出口价格低于正常价格,就会被认为存在倾销。出口价格低于正常价格的差额被称为倾销幅度。所以,确定倾销必须经过三个步骤:确定出口价格;确定正常价格;对出口价格和正常价格进行比较。

正常价格通常是指在一般贸易条件下出口国国内同类产品的可比销售价格。如该产品的国内价格受到控制,往往以第三国同类产品出口价格来确认正常价格。

与启动反补贴调查不同的是,倾销行为的受害国在开始反倾销调查前没有与当事成员进行磋商的义务;在审查倾销对国内产业的影响时,需要考虑倾销幅度的大小并确定倾销幅度。世贸组织规定,倾销幅度不超过进口价格2%,倾销产品进口量占同类产品进口比例不超过3%是可以忽略不计的倾销幅度的最低限额。

反倾销的最终补救措施是对倾销产品征收反倾销税。征收反倾销税的数额可以等于倾销幅度,也可以低于倾销幅度。另外一种补救措施是价格承诺。若出口商自愿作出了令人满意的承诺,修改价格或停止以倾销价格出口,则调查程序可能被暂停或终止,有关部门不采取临时措施或征收反倾销税。

与启动反补贴调查程序一样,一成员政府应该在接到国内受倾销产品损害的企业或产业的申请后,展开反倾销调查。各当事方必须得到关于启动调查的通知。它们包括出口商所在成员政府、出口商或国外生产商、被调查产品的进口商、行业协会、进口国同类产品的生产商及其行业协会等。若没有充分证据表明存在倾销及其损害,或者倾销幅度或倾销进口数量低于最低限额,则应终止调查。

在世贸组织框架下,只有政府才能采取反倾销措施。因此,一国的贸易商或产业界必须通过政府来启动反倾销程序。自1995年WTO成立以来至2006年底,在世界范围内共产生3044起反倾销立案调查,其中经过最终裁决被采取反倾销措施的国家有1941个,所占比重约为63.8%。

§ 内容

反倾销法的主要内容有:

1.倾销及其确定。倾销的界定,正常价值、出口价格以及倾销幅度的计算。

2.损害及其确定。主要是确定国内产业受到损害应当调查的主要事项。

3.确定倾销和损害的因果关系。只有倾销和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才能作出实施反倾销措施的裁定。

4.关于同类产品和国内产业。进口倾销产品和国内申请人生产的产品必须属于同类产品。国内产业必须达到国内同类产品总量的一定比例才有资格作为国内产业的申请人。

5.有关反倾销措施的规定。包括临时反倾销措施和最终反倾销税的征收以及追溯征缴和退还反倾销税或保证金的有关规定。

6.有关反倾销程序的规定。主要包括反倾销申请、调查、证据、披露、裁决、司法审议、复审、争端解决、公告等。程序性规定是反倾销法的重要内容。

§ 应诉准备哪些内容

(1)积极寻求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和各国家级行业协会帮助和外经贸主管部门的指导,在国内尽快报名应诉;

(2)聘请律师,并在律师的指导下,积极准备相关材料和证据;

(3)配合律师填写问卷,要求认真填写,按时递交;

(4)全面、充分、认真的进行准备,以便顺利通过核查;

(5)应利用法律赋予的权利,要求召开听证会,阐明有利于自己的论点,弥补调查问卷中的一些不足。[1]

§ 遵守的三个条件

世贸组织的《反倾销协议》规定,一成员要实施反倾销措施,必须遵守三个条件:

首先,确定存在倾销的事实;

第二,确定对国内产业造成了实质损害或实质损害的威胁,或对建立国内相关产业造成实质阻碍;

第三,确定倾销和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1]

§ 历史

第一阶段为1995年至1998年,这四年间共产生882起反倾销立案调查,其中506起最终采取了反倾销措施,占57.3%。对其最主要的影响来自于1997—1998年爆发的亚洲金融危机以及其对世界经济的冲击,这使得世界范围内反倾销调查与措施数量有了一个迅速的增加。

第二阶段为1999年至2002年,这一阶段可以定义为亚洲金融危机后的一个恢复时期。这四年间反倾销调查与措施数量都维持在较高的水平,分别是1323起以及795项。其间具体年份有过增减的变化,但不是十分明显。

第三阶段为2003年至2006年,这一阶段反倾销调查与措施的数量基本上呈现下降趋势。但是值得注意的是,在总共839起调查之中有640起都最终采取了反倾销措施,所占比例高达76.3%,远远高于金融危机及恢复时期。

§ 形成原因

反倾销调查的国家及数量统计图

首先,在整个的12年(1996年—2008年)时间里,亚洲金融危机的影响是巨大的。因此,在整个危机过程中以及危机过后是阶段里,国家在贸易上的政策是具有特殊性的,而这种特殊性就成为了决定反倾销数量趋势的最重要因素。对于1998年之前的金融危机爆发阶段,随着危机的逐步扩大,反倾销调查与措施数量呈现明显增长。

其次,从20世纪末开始,全球化的浪潮已经开始在世界范围掀起。与之相对的,是区域集团化的兴起。区域集团化实际上就是一些具有相同特点的国家所组成的地区针对全球化的反应,这种反应天生就具有一种自我保护性与排他性。而这种自保与排他性体现在贸易上就成为通常所说的贸易保护主义。例如2005年欧盟对中国出口的化纤布征收反倾销税一案,直接导致中国4万工人的就业危机以及对欧盟出口15%的大幅下降。

再次,随着经济的不断复苏与发展,广大发展中国家的出口产品以其低成本越来越多的进入世界市场对别国的国内市场造成冲击。以中国为例,根据WTO官方网站所提供的数据,2003年后的四年中,基本上每年维持了每年遭受反倾销措施40项的较高水平。中国产品的主要竞争力即在于价格——中国出口欧盟的化纤布价格仅为0.9美元,大大低于日本的3.29美元与韩国的1.94美元;中国出口印度的绸缎价格低于出口至其他国家的价格25%;2005年中国出口的鞋类产品占世界市场的60%,平均每双售价仅为2.7美元,只有西班牙的1/5,意大利的1/12。“中国制造”凭借其低价劳动力带来低成本的优势走向世界,却难以摆脱反倾销的纠缠。某种程度上来说,这已不仅仅是中国所面临的问题,而是很多发展中国家都面临的棘手问题。

最后,对于世界上很多转型国家来说还有一个因素导致他们频繁遭遇反倾销,即是出口经营秩序的不规范。随着不断放开的外贸经营权,转型国家的外贸经营者不断增加。这些大量新增企业的管理不完善不到位,以及其造成的恶性竞争与低价竞销,都严重损害了世界市场的公平秩序,很容易造成反倾销案件。

§ 调查

从1995年起道2006年中国已连续12年成为全球遭受反倾销调查最多的国家

世贸组织的《反倾销协议》规定,一成员要实施反倾销措施,必须遵守三个条件:首先,确定存在倾销的事实;第二,确定对国内产业造成了实质损害或实质损害的威胁,或对建立国内相关产业造成实质阻碍;第三,确定倾销和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按照倾销的定义,若产品的出口价格低于正常价格,就会被认为存在倾销。出口价格低于正常价格的差额被称为倾销幅度。所以,确定倾销必须经过三个步骤:确定出口价格;确定正常价格;对出口价格和正常价格进行比较。

正常价格通常是指在一般贸易条件下出口国国内同类产品的可比销售价格。如该产品的国内价格受到控制,往往以第三国同类产品出口价格来确认正常价格。 与启动反补贴调查不同的是,倾销行为的受害国在开始反倾销调查前没有与当事成员进行磋商的义务;在审查倾销对国内产业的影响时,需要考虑倾销幅度的大小并确定倾销幅度。

与启动反补贴调查程序一样,一成员政府应该在接到国内受倾销产品损害的企业或产业的申请后,展开反倾销调查。各当事方必须得到关于启动调查的通知。它们包括出口商所在成员政府、出口商或国外生产商、被调查产品的进口商、行业协会、进口国同类产品的生产商及其行业协会等。若没有充分证据表明存在倾销及其损害,或者倾销幅度或倾销进口数量低于最低限额,则应终止调查。

在世贸组织框架下,只有政府,而不是贸易商和产业界,才能采取反倾销措施。因此,一国的贸易商或产业界必须通过政府来启动反倾销程序。若出口产品受到调查的成员不满展开调查的成员所采取的行动,它可以将问题提交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构解决。在这种情况下,出口商必须通过本国政府采取这样的行动。

§ 复审制度

反倾销复审体系

制度                             特点

美国反倾销立法历经近百年的发展演变。美国历史上第一部反倾销立法是1916年通过的反倾销法。

美国是普通法系国家,与大陆法系不同,美国的反倾销法不仅包括成文法,还包括美国国际贸易法院和上诉法院的相关判例。

美国复审形式主要包括年度复审、日落复审、新出口商复审、情势变迁复审。美国有关产品范围裁决的规定颇具特色。美国的产品范围裁决指的是反倾销措施实施后,商务部基于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对反倾销措施所适用的产品范围进行审查的制度。美国关于反规避的内容规定在该制度项下。

1)美国实施追溯性的反倾销税征收制度

2)美国复审制度透明度高而又不失灵活性

3)美国反倾销复审实践体现出较强的单边主义色彩

欧盟是较早运用反倾销措施抵制外来产品冲击、保护国内产业的地区,也是最早对我出口产品发起反倾销调查并采取反倾销措施的地区。  反倾销复审是欧盟反倾销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欧盟的立法和实践,欧盟反倾销复审主要包括日落复审、期中复审、新出口商复审、反吸收调查、反规避调查、退税等形式,分别规定在基本法第11条、第12条、第13条。  1)复审制度完备、内部体系严密

2)法律规定明确,实践方法灵活

3)预期征收体制,辅以退税调查

从1992年到2005年3月31日,印度政府共发起了各类复审调查78起,其中已经裁决的58起,正在调查的20起。印度后来者居上,已经成为反倾销大国,而中国是涉案最多的国家。

在印度发起的78起复审案件中,日落复审的案件24起,已裁决19起;期中复审43起,已裁决32起;新出口商复审11起,已裁决7起。印度作为使用反倾销手段较多的发展中国家,其反倾销立法颇得研究。

印度现行有效的复审制度条文散见在1995年《海关关税法》和1995年《海关关税规则》两部成文法中(该两则法律同时确定了印度反倾销原审规则),并未对复审制度进行单独立法或设立单行条例,而是在现有的成文法框架内增加相应的法条。从法律条文的范围及内容上看,在1995年《海关关税法》和《海关关税规则》中的确立的复审制度,虽然对日落复审、新出口商复审及期中复审分别作出了规定,但这些规定比较原则化,从文字表述上也主要参照了WTO《反倾销协定》的相应条文,并未涉及到具体的操作规则。

1)关于复审期间反倾销税继续有效的期间不超过一年的规定比WTO《协定》更为严格。因为《协定》第11.3条规定的是“此类复审结果产生之前,可继续征税”,因此,如果复审程序自复审之日起12个月内不能结束,则成员国可以继续征收超过12个月的反倾销税,而在此种情况下,印度的反倾销法律则禁止在超过12个月以后继续征收反倾销税。

2)新出口商复审中关联关系的审查比较宽松,只要新出口商与其国内(也即在出口国范围内)的被征收反倾销税的出口商或生产商没有关联关系即可通过审查,即使新出口商与其他涉案出口国的被征收反倾销税的出口商或生产商有关联关系,也可通过审查。

§ 立法

美国

反倾销

美国是最早适用反规避的国家之一。1984年,美国商务部通过反倾销调查,决定对来自韩国的彩色电视机征收反倾销税。次年,韩国出口商改用向美国大量出口彩色电视机显像管(CPTs)和印刷线路板(PCBs),并由其在美国的子公司组装成彩色电视机在美国继续大规模销售。对此,美国商务部认为韩国公司有故意规避美国对其彩色电视机征收反倾销税的行为。因此决定将对韩国彩色电视机征收反倾销税的命令扩展至彩色电视机的组件上。20世纪80年代末期,随着美国国内贸易保护力量的加强和出口商出现的规避反倾销税的行为,1988年,美国国会通过《1988年综合贸易与竞争法》,该法对规避问题也进行了立法,使反规避措施正式成为美国反倾销法的补充和延伸。

因此,美国现行反规避立法包括1988年《综合贸易与竞争法》中第1321节的规定、1930年《关税法》第781节的规定、1994年《乌拉圭回合协定法》230(a) 的规定或《美国法典》第19章关税法中的1677节。

一、美国相关立法中的规避表现形式

根据美国1930年关税法第781节的规定,可将反倾销措施的范围扩展到以下四种规避行为:

(1)在美国生产或组装产品(Merchandise Completed or Assembled in U.S.A)

(2)在第三国生产或组装产品(Merchandise Completed or Assembled in Other Foreign Countries)

(3)轻微改变的产品(Minor Alterations of Merchandise)

(4)后期发展产品(Later-Developed Merchandise)

(5)对下游产品的监督

二 、虚构的正常价值

虚构的正常价值是指出口商为达到降低倾销幅度以逃避被征收反倾销税的目的而制造虚构的国内市场价格,从而人为地使其产品的出口价格高于其“正常价值”的行为。按美国反倾销法有关规定,只要出口商在反倾销令发布以后出口到美国的产品之正常价值发生了不同的改变,并因此降低倾销幅度,则美国商务部即可将其作为建立虚构正常价值的证据,并决定不使用这一价格作为公平价格标准,改用该产品的结构价格来确定其正常价值,从而达到阻止出口商规避的目的。

三、反规避措施

如果规避行为被认定不存在,或虽然存在却微不足道,美国适用所谓的“无补救的结束”程序,即不采取任何补救方法而结束调查或诉讼。一旦规避行为被认定成立,即将不可避免地导致反倾销措施的扩展适用。美国采取的反规避措施是将规避产品或其采用的零部件纳入有效的反倾销税令或决定的范围内,其对象是倾销国的零部件或从第三国进口的规避商品。

四、反规避制度程序规则

1)美国反规避调查机构为商务部和国际贸易委员会,但是两者的权力与职能有别于反倾销调查。

2)关于反规避调查的发起,法律并没有做出规定,根据美国在WTO反规避问题非正式小组提交的材料,通常是应相关国内产业提出的申请而发起调查,而行政机关在特定情况下也可以主动发起调查。

3)根据款规定,美国商务部在决定实施反规避措施前,必须事先通知国际贸易委员会,听取其意见。得到通知后,国际贸易委员会可以要求进行协商。在收到协商请求之后,商务部应该与国际贸易委员会进行协商,并在收到协商请求之日起15天内完成协商。

4)法律规定反规避调查的期限为300天,自发起调查之日起算。

美国的反规避立法的特点是实体法较缜密,程序法较趋于富有弹性。实体法部分将现实存在的各种规避形式都包括在内,并对各种规避行为的认定条件做了详细的阐述。

中国

商务部对美国汽车等启动反倾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于2004年3月31日由国务院颁布实施,这是中国关于反倾销的第一部专门法规。根据这一条例,应国内9家造纸企业申请,原外经贸部于1997年12月10日对自美国、加拿大和韩国进口的新闻纸发起在国历史上的首例反倾销调查。十年来(1997年—2007年),应国内产业申请,中国对进口产品发起反倾销调查案件共48起(按WTO“被调查产品所涉国别数量”进行统计,立案数量为150例),覆盖全国26个省区市的136家申请企业。实践表明,通过依法、公正、合理地实施反倾销措施,遏制了境外倾销产品对国内产业的冲击,维护了公平竞争的贸易秩序,大部分受损害产业生产经营状况明显好转,产业竞争力迅速提升。

2009年9月13日,据商务部获悉,依照中国法律和世贸组织规则,对原产于美国的部分进口汽车产品和肉鸡产品启动了反倾销和反补贴立案审查程序。

2009年,商务部收到国内产业申请,反映上述产品以倾销、补贴等不公平贸易方式进入中国市场,对中国内产业造成冲击,要求商务部发起反倾销和反补贴调查。商务部有关负责人同时指出,中国一贯坚决反对贸易保护主义。金融危机以来,中国以自己的实际行动证明了这一点。中国愿继续与世界各国共同行动,推动世界经济尽快复苏。

§ 反倾销税

反倾销税(Anti-Dumping Duty)是对实行商品倾销的进口商品所征收的一种进口附加税。通常被判反倾销税时都是A国大量出口某种商品到B国,而此商品在B国的入口价,比B国当地的生产商出品的类似产品便宜,以至于B国的企业在市场竞争上失利,做不下去,B国当局为了保护本国产业,对A国作些较低价的入口货品作出反倾销税的动作,包括派海关人员等到厂搜查及检控,像2001年美国对很多亚洲国家都有实施反倾销税。

§ 未来趋势

1、1995年起,反倾销总数随着亚洲金融危机的爆发与结束呈现增减变化;2003年后随着全球经济的好转反倾销数量有所下降;2006年前后区域集团化、发展中国家低端产品对世界市场的冲击以及转型期经营的不规范使得反倾销呈现出新的形势;

2、 在1995—2006年的时间段中,贱金属及其制品成为了受到反倾销调查与遭受反倾销措施最多的一种产品。化学工业制品与塑料及橡胶制品位列二,三位。仅这三种产品就占到了反倾销措施总数的约63.8%,可见反倾销涉案产品多年来基本集中于贱金属,化工产品与塑料、橡胶制品领域;

3、产品同质化造成的价格竞争出现在发展中国家之间,加之发达国家对发展中国家低端产品与原材料的设障,导致了发展中国家遭遇反倾销调查数量的增加。

§ 2009年国外对中国采取的反倾销案例

2009年8月

欧盟

欧盟委员会11日在布鲁塞尔宣布,欧盟已对从中国进口的葡萄糖酸钠发起了反倾销调查。欧盟委员会是在6月30日接到欧洲化学工业理事会的投诉后决定对中国产葡萄糖酸钠发起反倾销调查的。

2009年8月

印度

印度Chemplast Sanmar 公司已向印商工部反倾销局提出申请,要求对原产于中国等国的树脂(Polyvinyl Chloride Paste/Emulsion Resin)启动反倾销调查。

2009年8月

欧盟

欧盟反倾销委员会日前通过投票表决,支持欧盟委员会对产自中国的无缝钢管征收为期5年的正式反倾销税。据消息人士说,此次反倾销税的税率最高可达40%。

2009年7月

欧盟

欧委会认为,自中国进口无缝钢管存在倾销,并对欧盟产业造成实质损害威胁,建议征收17.7-39.2%反倾销税。据初步了解,共有12个成员国投票支持征税,11个反对,4个弃权(在欧盟表决机制中“弃权”视同“支持”),欧委会征税建议最终获ADC会议通过。

2009年7月

秘鲁

秘鲁国家竞争和知识产权保护委员会下属倾销和补贴调查委员会于2009年7月17日发布No.132-2009/CDF号决议,决定继续维持对从中国进口的3种冲浪板实施征收反倾销税措施,期限3年,

2009年7月

秘鲁

秘鲁国家竞争和知识产权保护委员会下属倾销和补贴调查委员会于2009年7月17日发布No.132-2009/CDF号决议,决定继续维持对从中国进口的3种冲浪板实施征收反倾销税措施,期限3年,

2009年7月

阿根廷

阿根廷生产部工贸及中小企业国务秘书7月7日签署第216号决议,对原产于中国的手动厨房用点火器开展反倾销调查。

2009年7月

泰国

7月13日,泰国财政部决定延长热轧钢反倾销(AD)税收措施5年。

2009年7月

阿根廷

阿根廷生产部1日宣布,为保护本国制鞋企业的生存发展,将对除运动鞋之外的中国鞋类产品实施进口反倾销措施。

2009年6月

美国

2009年6月30日,美国内唯一编织电热毯(Woven Electric Blankets)生产商佛罗里达州Jarden Consumer Solutions公司代表其国内产业正式向美商务部和国际贸易委员会提出申请,请求对原产于中国的进口编织电热毯产品进行反倾销调查。

2009年6月

欧盟

欧盟成员国23日决定,自今年8月起对产自中国的金属盘条征收正式反倾销税,为期5年。

2009年6月

印度

印度商工部反倾销局网站消息,该局6月16日发起了对原产于中国的碳酸钡(Barium Carbonate)的反倾销调查。这是印度今年对我发起的第5起反倾销调查。

2009年6月

印度

印度商工部反倾销局6月19日函告,应印国内产业的申请,该局将于近期对原产于中国和墨西哥的青霉素工业盐(Penicillin-G and its Salts)以及原产于中国的6-APA发起反倾销调查。

2009年6月

巴西

巴西外贸委员会18日决定对进口自中国的客车和货车轮胎征收反倾销税,未来将可能对进口自中国的轻型轿车轮胎征收反倾销税。

2009年5月

印度

印度财政部5月26日发布公告,同意印度商工部反倾销局2月27日发布的终裁,决定对原产于中国、越南和斯里兰卡三国的紧凑型荧光灯征收反倾销税。

2009年5月

美国

美国商务部发布公告称,决定对进口自中国的环形碳素管线管实施反倾销税令,中国的出口环形碳素管线管的钢铁企业将被征收高达101.1%的反倾销税。

2009年4月

巴西

巴西官方公报4月9日颁布了巴外贸委员会4月8日通过的第19号和第20号两项决议,自即日起分别对中国产石墨碳电极和粘胶纤维两类进口商品实施最终反倾销措施,有效期5年。

2009年3月

欧盟

3月18日,欧委会发布公告称,应英国Smiths Detection公司的申请,经审查依法决定对自中国进口的集装箱扫描仪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此案是2009年以来欧盟对我输欧产品发起的第一起反倾销原审调查,也是近期首次对我高科技产品发起贸易救济调查。

2009年3月

秘鲁

2009年3月2日秘鲁国家反垄断和保护知识产权局倾销和补贴调查委员会公布No.033-2009/CFD-INDECOPI决议,决定对从中国进口的,CIF价格低于或等于5.97美元/双,以纺织材料作为鞋面的便鞋和运动鞋征收临时反倾销税0.31美元/双。

2010年6月

欧盟

2010年6月19日,欧盟向中国制陶瓷砖提出反倾销。

2010年8月

韩国

2010年8月2日韩国对华瓷砖反倾销复审于8月2日正式立案,调查对象是在2009年1月至2009年12月期间销往韩国的中国制瓷砖,预计涉案企业多达21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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