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刑徒 |
释义 | 秦汉时被判处剥夺一定时期自由的徒刑罪犯。徒本是指服徭役的平民﹐由于长期被囚拘的犯人也要服役﹐故当时人以刑徒或罪徒﹑徒隶来称呼他们。 徒刑在秦汉时是较死刑为轻的一种重罚。秦律根据犯人罪行的轻重﹐将刑徒分为黥﹑劓﹑城旦舂﹑完城旦﹑鬼薪﹑白粲﹑隶臣﹑司寇几等。黥是在犯人面部刺文记﹐劓是割鼻﹔西汉从文帝十三年(前 167)起除肉刑﹐城旦只髡去长发和颈上戴铁钳以替代过去的黥或劓﹐这种城旦称髡钳城旦。髡和钳虽非始于西汉﹐但把髡钳作为一种重罚则是西汉的事。汉时次于髡钳城旦(男)舂(女)的为完城旦﹐完即不加髡钳之意。再次为鬼薪﹑白粲﹑隶臣妾﹑司寇。服刑满年﹐可依次递减﹐如隶臣妾满两年为司寇﹐司寇一年免为庶人。秦的城旦﹑鬼薪等﹐囚禁期限不详。到东汉时隶臣已不见。东汉人卫宏说﹐汉代髡钳城旦舂为五年刑﹐完城旦舂为四年刑﹐鬼薪(取薪给宗庙)﹑白粲(择米使白净)为三年刑﹐司寇(男备守﹔女为作如司寇)为两年刑(两年刑亦称耐)﹐凡拘役三月到一年者称罚作﹐女徒称复作。 秦汉时把判决为刑徒的犯人押解到工地服役﹐称为“输作”﹐如秦末英布受黥刑毕﹐便输作于骊山。东汉人以为﹐秦之所以称男女刑徒为城旦或城旦舂﹐就是因为男女犯人要分别负担筑城﹑舂米的劳役。从秦律来看﹐城旦确要参与筑城垣之事。律文又说﹐城旦﹑白粲要“操土功”。秦始皇时﹐曾派三千刑徒伐尽湘山的树木﹔在咸阳修建阿房宫和在骊山修筑陵墓的刑徒达七十多万人。两汉时和秦一样﹐修城和建陵墓都动用大量的刑徒劳力。此外﹐在开通道路﹑修桥﹑筑宫室和冶铸铜铁等方面也都离不开刑徒的劳动。秦律说﹐服役的城旦﹑鬼薪﹐颈上和胫上都要戴刑具﹐还要穿戴红色的衣帽﹐故秦汉时常用赭衣来比喻刑徒。秦代为了强制刑徒去从事艰苦的劳动﹐把他们编排在一起﹐并派人严加监督。东汉时称刑徒服役场所为“作部”。秦﹑西汉时﹐主管土木工程之官为司空﹐故司空又成为管理刑徒的机构﹐《司空律》则是秦代处理有关刑徒事务的法律。东汉时﹐洛阳的刑徒归将作大匠下的左﹑右校管辖﹐史籍中常见有些官吏因犯法而输作左校的记载。 秦汉之制﹐皇帝下令大赦或特赦﹐刑徒就可减刑或免刑﹐否则﹐必须服役满期方能获释。西汉时﹐皇帝常下诏赦天下徒或专赦修建陵墓的刑徒﹐这种被赦的刑徒称为弛刑。所谓弛刑﹐即刑徒可以除去钳釱和赭衣﹐并由此从刑徒转变为平民身分﹐但仍须继续服役到期满为止。汉代弛刑常被调遣到边境或其它条件艰苦的地方去作战﹑戍守或屯田。皇帝有时也下诏把所有的刑徒赦免为庶民﹐或者是减罪一等﹐或是将距满期数月的刑徒免归田里﹐但以上几种情况都只是特例。皇帝有时也有特诏免刑﹐这只限于对个别的官吏而已。秦汉时﹐还有以钱或以粟赎罪减刑的规定﹔从东汉明帝开始﹐皇帝更不断颁发诏令﹐允许刑徒用缣赎刑﹐并定出标准﹐赎髡钳城旦须交纳缣十匹﹐完城旦和司寇交纳五匹。在这种制度下﹐官僚富人即使触犯刑律﹐也可不再沦为服役的刑徒。 秦汉时﹐刑徒不仅受到沉重劳动的折磨﹐而且生活待遇极差﹐常常因饥寒交迫或疾疫而丧生。从1964年到1979年﹐考古工作者在西安附近和洛阳发掘了不少的刑徒墓。洛阳的五百多座东汉刑徒墓﹐只有极少数墓置有一二件殉葬品。每墓几乎都有一块用残砖刻成的墓志﹐上面简单地记述刑徒姓名及其刑名﹐以及来自何地﹑死亡年月。墓中所出遗骸﹐经过鉴定﹐所有的脊椎骨部分都留下明显的劳损痕迹。这些刑徒都来自各地﹐他们在服役未满期前就因劳累或得病而死去。在咸阳汉景帝阳陵附近发现的刑徒墓﹐遗骨上还保留着铁钳或铁釱﹐不少的骨骼是被斩断的﹐当是参加筑陵的刑徒被虐杀后埋葬入土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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