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刘子翊 |
释义 | 刘子翊 - 生平 子翊少好学,颇解属文,性刚謇,有吏干。仕齐殿中将军。开皇初,为南和丞,累转秦州司法参军事。十八年,入考功,尚书右仆射杨素见而异之,奏为侍御史。时永宁令李公孝四岁丧母,九岁外继,其后父更别娶后妻,至是而亡。河间刘炫以无抚育之恩,议不解任。子翊驳之曰:《传》云:“继母如母,与母同也。”当以配父之尊,居母之位,齐杖之制,皆如亲母。又“为人后者,为其父母期”。报期者,自以本生,非殊亲之与继也。 父虽自处傍尊之地,于子之情,犹须隆其本重。是以令云:“为人后者,为其父母并解官,申其心丧。父卒母嫁,为父后者虽不服,亦申心丧。其继母嫁不解官。” 此专据嫁者生文耳。将知继母在父之室,则制同亲母。若谓非有抚育之恩,同之行路,何服之有乎?服既有之,心丧焉可独异?三省令旨,其义甚明。今言令许不解,何其甚谬!且后人者为其父母期,未有变隔以亲继,亲继既等,故知心丧不殊。《服问》云:“母出则为继母之党服。”岂不以出母族绝,推而远之,继母配父,引而亲之乎?子思曰:“为伋也妻,是为白也母。有为伋也妻,是不为白也母。”定知服以名重,情因父亲,所以圣人敦之以孝慈,弘之以名义。是使子以名服,同之亲母,继以义报,等之己生。如谓继母之来,在子出之后,制有浅深者,考之经传,未见其文。譬出后之人,所后者初亡,后之者始至,此复可以无抚育之恩而不服重乎?昔长沙人王毖,汉末为上计诣京师,既而吴、魏隔绝,毖于内国更娶,生子昌。毖死后为东平相,始知吴之母亡,便情系居重,不摄职事。于时议者,不以为非。然则继母之与前母,于情无别。若要以抚育始生服制,王昌复何足云乎?又晋镇南将军羊祜无子,取弟子伊为子。祜薨,伊不服重,祜妻表闻,伊辞曰:“伯生存养己,伊不敢违。然无父命,故还本生。”尚书彭权议:“子之出养,必由父命,无命而出,是为叛子。”于是下诏从之。然则心服之制,不得缘恩而生也。 论云:“礼者称情而立文,仗义而设教。”还以此义,谕彼之情。称情者,称如母之情,仗义者,仗为子之义。名义分定,然后能尊父顺名,崇礼笃敬。苟以母养之恩始成母子,则恩由彼至,服自己来,则慈母如母,何得待父命?又云:“继母慈母,本实路人,临己养己,同之骨血。”若如斯言,子不由父,纵有恩育,得如母乎?其慈继虽在三年之下,而居齐期之上,礼有伦例,服以称情。继母本以名服,岂藉恩之厚薄也。至于兄弟之子犹子也,私昵之心实殊,礼服之制无二。彼言“以”轻“如”重,自以不同。此谓如重之辞,即同重法,若使轻重不等,何得为“如”?律云“准枉法”者,但准其罪,“以枉法论”者,即同真法。律以弊刑,礼以设教,准者准拟之名,以者即真之称。“如”“以”二字,义用不殊,礼律两文,所防是一。将此明彼,足见其义,取譬伐柯,何远之有。 又论云:“取子为后者,将以供承祧庙,奉养己身,不得使宗子归其故宅,以子道事本父之后妻也。”然本父后妻,因父而得母称,若如来旨,本父亦可无心丧乎?何直父之后妻。论又云:“礼言旧君,其尊岂复君乎?已去其位,非复纯臣,须言‘旧’以殊之。别有所重,非复纯孝,故言‘其’已见之。目以其父之文,是名异也。”此又非通论。何以言之?“其“旧”训殊,所用亦别,旧者易新之称,其者因彼之辞,安得以相类哉?至如《礼》云:“其父析薪,其子不克负荷。”《传》云:“卫虽小,其君在焉。”若其父而有异,其君复有异乎? 斯不然矣,斯不然矣。今炫敢违礼乖令,侮圣干法,使出后之子,无情于本生,名义之分,有亏于风俗。徇饰非于明世,强媒蘖于礼经,虽欲扬己露才,不觉言之伤理。 事奏,竟从子翊之议。仁寿中,为新丰令,有能名。大业三年,除大理正,甚有当时之誉。擢授治书侍御史,每朝廷疑议,子翊为之辩析,多出众人意表。 从幸江都。值天下大乱,帝犹不悟,子翊因侍切谏,由是忤旨,令子翊为丹阳留守。寻遣于上江督运,为贼吴棋子所虏。子翊说之,因以众首。复遣领首贼清江。 刘子翊 - 卒 遇炀帝被杀,贼知而告之。子翊弗信,斩所言者。贼又欲请以为主,子翊不从。 群贼执子翊至临川城下,使告城中,云“帝已崩”。子翊反其言,于是见害,时年七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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