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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共同诉讼
释义

一般情况下,民事诉讼为一对一的诉讼,即原告一方与被告一方均为一人,但也有一些诉讼的当事人为多数.在多数当事人进行的诉讼中,有原告一方为二人以上的,有被告一方为二人以上的,也有原、被告双方均为二人以上的.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二人以上(包括二人)的诉讼.在民事诉讼理论中,原告方为二人以上的称为积极的共同诉讼,被告方为二人以上的称为消极的共同诉讼,原被告均为二人以上的称为混合的共同诉讼。共同诉讼是将多数当事人纳入同一诉讼程序进行诉讼,因而属于诉讼主体的合并,它不同于诉讼客体的合并,后者是指将数个诉讼请求纳入同一诉讼程序审理。

§ 特征和作用

与当事人为一对一的诉讼相比,共同诉讼具有下列显著特征:

1、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二人以上。这是共同诉讼的本质特征,也是区分共同诉讼与单独诉讼的标准。诉讼主体为二人以上的多数当事人这一特征,给共同诉讼带来了一系列独特的问题,如共同诉讼人中一人来参加诉讼当事人是否适格,多数当事人诉讼行为的关系如何等。

2、多数当事人在同一诉讼程序中进行诉讼。只要多数当事人在同一诉讼程序中进行诉讼,就能够构成共同诉讼,即使多数当事人在同一诉讼程序中相互独立地各实施各的诉讼行为,也不妨碍成立共同诉讼。

从总体上说,共同诉讼制度的作用一方面在于防止法院作出相矛盾的裁判,另一方面在于可以实现诉讼经济。具体而言,必要共同诉讼具有以上两方面的作用,因为这类共同诉讼是不可分之诉,若无其事让共同诉讼人分开进行诉讼,不仅会造成诉讼的不经济,而且可能造成裁判的一不致。普通共同诉讼的作用主要在于节约用于诉讼的时间和费用,这类共同诉讼原本可以单独进行,将单独提起诉讼合并审理,大多是出于诉讼经济的考虑。

§ 要件

共同诉讼除当事人一方为共同原告或共同被告外,还必须具备一定的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主观要件是:①具有共同的诉讼标的。如2人以上的共同所有人、共同继承人、连带债务人,具有共同的权利或义务,从而具有共同的诉讼标的。或者由于同一事实或法律上的原因,如几个人因共同权利受到侵犯而为共同原告,或几个人因共同的侵权行为而为共同被告,或在法律上订立契约的一方对对方几个共同订约人提起给付之诉,也都有共同的诉讼标的。②诉讼标的为同一种类,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客观要件是:①受诉法院必须有管辖权。②必须适用同一诉讼程序。③对诉讼的合并必须是在诉讼进行中。

§ 种类

共同诉讼

一、必要共同诉讼

必要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法院必须合并审理并在裁判中对诉讼标的合一确定的诉讼。

必要共同诉讼具有下列特征:第一、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二人以上的多数当事人。第二,多数当事人之间的诉讼票的是共同的。正是由于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所以多数当事人才必须一同起袠或应诉,法院才有必要追加未一同起诉或应诉的当事人。第三,法院必须合并审理多数当事人之间的诉讼,并在裁判中合一确定诉讼标的,对多数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作出内容相同的裁判。这一特征是由诉讼标的共同所决定的。以上三个特征既是必要共同诉讼的特征,也是构成必要共同诉讼的条件。

必要共同诉讼的类型:依据当事人对诉讼标的共同的权利义务关系原来就存在的还是后来基于同一事实或法律上原因才产生,可以把必要共同诉讼分为以下两种:第一,共同诉讼人对诉讼票的原先就有共同的权利或义务。多数当事人原先对诉讼标的是否具有共同的权利或义务关系,取决于当事人之间原先是否就存在一定的民事法律关系。在诉讼实务中,不少当事人原先就有某种民事法律关系,如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有共同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人与被保证的主债务人存在着连带清偿义务关系等。第二。基于同一事实或法律上的原因,共同诉讼人之间才产生了共同的权利或义务。这种类型的共同诉讼是指多数当事人之间原来并不存在共同的权利或义务关系,只是由于后来发生了同一事实或法律上的原因,才产生了共同的权利或义务。因共同侵权引起的诉讼是这类共同诉讼的典型形态。当数人共同致人损害,受害人起诉要求赔偿时,数个加害人均负有赔偿义务,应当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

共同诉讼

二、普通共同诉讼

普通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当事人也同意合并审理的诉讼。

普通共同诉讼与必要共同诉讼皆为共同诉讼,它们的相同之处在于当事人均为二人以上,并且法院在一个诉讼程序中合并解决多数当事人之间的民事纠纷,但是,与必要共同诉讼相比,普通共同诉讼具有以下特征:第一,普通共同诉讼的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的,而必要共同诉讼的诉讼标的是同一的。这是普通共同诉讼与必要共同诉讼最主要的区别,也是普通共同诉讼的基本特征。第二,普通共同诉讼有数个诉讼请求,而必要共同诉讼只有一个诉讼请求。普通共同诉讼是将数个同种类的诉讼标的合并在一起审理,因而这类共同诉讼必然会有数个诉讼请求,其诉讼请求的个数取决于被合并审理的诉讼标的的个数。必要共同诉讼虽然有数个当事人,但只有一个共同的诉讼标的,所以只有一个诉讼请求。第三,普通共同诉讼是可分之诉,而必要共同诉讼是不可分之诉,普通共同诉讼是由数个同一种类的诉讼标的合成的,这些诉讼标的均具有独立性,因此合并审理并不具有必然性,也不是唯一的选择,法院是否将它们合并审理,要根据必要和可能来决定。如果法院决定不合并,它们便是各自独立的分开审理的诉。必要共同诉讼的实质是一个诉,数个当事人,是当事人的合并而不是诉的合并,因而无法将诉分开来审理。

构成普通共同诉讼,必须具有以下列条件:第一,两个以上的当事人就同一种类诉讼标的的案件向同一法院起诉。第二,归同一法院管辖,适用同一诉讼程序。第三,合并审理符合共同诉讼的目的。第四,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第五,当事人同意合并审理。

§ 法律效力

法院

外国立法大多规定,共同诉讼中一人的行为有利于全体的,对全体有效,否则对全体不发生效力;诉讼对方对共同诉讼人中一人所为的行为对全体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规定,必要共同诉讼的一方当事人,对诉讼标的有共同权利义务的,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经全体承认后,对全体发生效力。在普通共同诉讼中,共同诉讼人对诉讼标的没有共同的权利或义务关系,其中任何一人的诉讼行为,对其他共同诉讼人不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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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参考资料

1 《民事诉讼原理与实务》(北京大学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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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0 4:44: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