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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利息
释义

§ 概述

利率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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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编:李元媛

简介:介绍利率的决定因素以及计算方式。 利息利息是由一定数量的本金通过借贷行为后产生出来的,在不同的生产方式中体现着不同的社会经济关系。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中,利息是平均利润的分割,而利润是剩余价值的转化形态,因而,利息反映的是资本家与雇佣劳动者之间剥削与被剥削的关系。在社会主义生产方式中,利息来源于联合劳动者的纯收入,它体现了联合劳动者之间的分配关系。

利息本身有数量上的限制。贷款人放弃了能够增殖的货币资本(或货币资金),因而必须要获得报酬,这样利息就不能为零,更不能是负数。借款人借用货币资本(货币资金)的目的是为了获得利润,因而不可能将其收入的全部以利息的形式交给贷款人,因此,贷款人的利息和企业的利润二者之间有着相同的上、下限,即资本(或资金)的平均利润>利息>零。利息的多少受平均利润率、市场竞争、借贷资本(或借贷资金)供求情况、借贷风险的大小、借贷时间的长短、商品价格水平、银行费用开支、社会习惯、国家利率水平、国家经济政策与货币政策等因素的影响。

利息通常分为年息、月息、日息三种,包括存款利息、贷款利息和各种债券发生的利息。一定时期内利息量和本金的比率是利息率。

1、利息是资金所有者由于借出资金而取得的报酬,它来自生产者使用该笔资金发挥营运职能而形成的利润的一部分。是指货币资金在向实体经济部门注入并回流时所带来的增殖额。

2、马克思主义认为利息实质是利润的一部分,是剩余价值的转化形式。货币本身并不能创造货币,不会自行增值,只有当职能资本家用货币购买到生产资料和劳动力,才能在生产过程中通过雇佣工人的劳动,创造出剩余价值。而货币资本家凭借对资本的所有权,与职能资本家共同瓜分剩余价值。因此,资本所有权与资本使用权的分离是利息产生的内在前提。而由于再生产过程的特点,导致资金盈余和资金短缺者的共同存在,是利息产生的外在条件。当货币被资本家占有,用来充当剥削雇佣工人的剩余价值的手段时,它就成为资本。货币执行资本的职能,获得一种追加的使用价值,即生产平均利润的能力。所有资本家追求剩余价值的利益驱使,利润又转化为平均利润。平均利润分割成利息和企业主收入,分别归不同的资本家所占有。因此,利息在本质上与利润一样,是剩余价值的转化形式,反映了借贷资本家和职能资本家共同剥削工人的关系。

3、西方经济学家关于利息的理论

实质利息理论是实际节制的报酬和实际资本的收益,实际利息率最终取决于起初的生产力因素,如技术、资源的可用性和资本存量等。从17世纪古典经济学家对利息开始进行系统研究起,直到本世纪30年代,实质利息理论在利息研究领域一直居于主导地位。

货币利息理论认为利息是借钱和出售证券的成本,同时又是贷款和购买证券的收益。作为一种货币现象,利息率的高低完全由货币的供求决定。

4、今天中国学者的看法

中国学者认为在以公有制为主体的社会主义社会中,利息来源于国民收入或社会财富的增殖部分。在现实生活中,利息被人们看作收益的一般形态,导致了收益的资本化。

§ 出现的原因

利息1.延迟消费:当放款人把金钱借出,就等于延迟了对消费品的消费。根据时间偏好原则,消费者会偏好现时的商品多于未来的商品,因此在自由市场会出现正利率。

2.预期的通胀:大部份经济会出现通货膨胀,代表一个数量的金钱,在未来可购买的商品会比现在较少。因此,借款人需向放款人补偿此段期间的损失。

3.代替性投资:放款人有选择把金钱放在其他投资上。由于机会成本,放款人把金钱借出,等于放弃了其他投资的可能回报。借款人需与其他投资竞争这笔资金。

4.投资风险:借款人随时有破产、潜逃或欠债不还的风险,放款人需收取额外的金钱,以保证 在出现这些情况下,仍可获得补偿。

5.流动性偏好:人会偏好其资金或资源可随时供立即交易,而不是需要时间或金钱才可取回。利率亦是对此的一种补偿。

§ 作用

利息利息作为资金的使用价格在市场经济运行中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1)影响企业行为的功能

利息作为企业的资金占用成本已直接影响企业经济效益水平的高低。企业为降低成本、增进效益,就要干方百计减少资金占压量,同时在筹资过程中对各种资金筹集方式进行成本比较。全社会的企业若将利息支出的节约作为一种普遍的行为模式,那么,经济成长的效率也肯定会提高。

(2)影响居民资产选择行为的功能

在中国居民实际收入水平不断提高、储蓄比率日益加大的条件下,出现了资产选择行为,金融工具的增多为居民的资产选择行为提供了客观基础,而利息收入则是居民资产选择行为的主要诱因。居民部门重视利息收入并自发地产生资产选择行为,无论对宏观经济调控还是对微观基础的重新构造都产生了不容忽视的影响。从中国目前的情况看,高储蓄率已成为中国经济的一大特征,这为经济高速增长提供了坚实的资金基础,而居民在利息收入诱因下做出的种种资产选择行为又为实现各项宏观调控做出了贡献。

(3)影响政府行为的功能

由于利息收入与全社会的赤字部门和盈余部门的经济利益息息相关,因此,政府也能将其作为重要的经济杠杆对经济运行实施调节。例如:中央银行若采取降低利率的措施,货币就会更多地流向资本市场,当提高利率时,货币就会从资本市场流出。如果政府用信用手段筹集资金,可以用高于银行同期限存款利率来发行国债,将民间的货币资金吸收到政府手中,用于各项财政支出。

§ 利息与股市

1 取消或减免利息税

当前储蓄的实际利率为负数,为了减少居民储蓄向股市的分流,利息税的调整虽然从理论上说对股市是利空消息,但也不完全尽然。

首先,即使完全取消了利息税,也只相当于银行的利息提高了0.6个百分点,10万元存款每年的利息收入将增加612元,这对于投资于股市的收益率相比较:几乎是“微乎其微”。

调整利息税,企业的贷款成本并没有提高,对上市公司经营没有负面影响。而对银行类的上市公司却产生了“储蓄回流”的积极作用。

2 提高银行存款利息

利率与股市之间有着明显的“杠杆效应”,它将关系到股市与银行资金量的增减。但利率的上升这将提高企业的生产成本、抑制企业需求及个人消费需求,从而最终影响到上市公司的业绩水平。

加息对股市而言是提高了投资于股市的资金成本。银行加息与国债利率的提高一般是相辅相成的,如果市场的无风险收益率提高了,无形中也影响了股市的风险收益率。

然而,从中国加息的幅度与空间及中国股市的发展现状来看:能否吸引居民储蓄流向股市的核心问题是:股市的赚钱效益与安全性效益的如何。即:如果股市的投资效益与其安全效益相比较后还高于银行存款的收益,对股市的选择将是造成储蓄分流的主要原因。

§ 迟延履行

关于迟延履行利息的适用问题从民事诉讼法第232条的规定可以看出,迟延履行利息是指被执行人迟延履行给付金钱义务所应加倍支付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它的适用在执行实践中具有以下特点:

生效的法律文书未确定迟延履行责任。被执行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是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中的规定,是执行程序特有的执行措施。裁判文书和其他作为执行依据的法律文书应无权作出迟延履行责任的确定,除非法律文书作出迟延履行责任的确定是基于当事人的合意,如民事调解书。当执行依据的法律文书未确定迟延履行责任时,对被执行人未按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人民法院除应强制被执行人履行给付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外,还应强制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这凸现民事诉讼法第232条的立法目的,即加重被执行人的责任,促使其尽快履行义务。当执行依据的法律文书已确定迟延履行责任应否适用民事诉讼法第232条规定,对此,法律没有作出明确规定。从公平角度来看,执行依据法律文书已预先确定被执行人迟延履行责任,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是不能再按民事诉讼法第232条的规定,责令被执行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理由是,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是指被执行人的义务是给付金钱,在依法强制其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同时,对其拖延履行义务期间的债务利息,要在原有的债务利息上增加一倍,按银行同期贷款最高利率计付。对人民法院而言,是人民法院在执行程序中的执行措施;对申请执行人而言,是对申请执行人的民事补偿;对被执行人而言,是一种带有惩罚性的民事责任。那么,在执行过程中,人民法院强制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给付金钱的义务包括迟延履行责任,又按民事诉讼法第232条规定强制被执行人承担迟延履行责任,显然,被执行人基于一个迟延行为而承担两次民事责任,是显失公平的。[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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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19 4:42: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