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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伯克
释义   新疆维吾尔族地方官吏的总称。“伯克”是突厥语的对音﹐有王﹑首领﹑头目﹑统治者﹑官吏以及老爷﹑先生等多种意思。古代维吾尔族中即有“伯克”这一名称的官职。一般认为唐代文献上的“訇”即是“伯克”的异译。“伯克”是世袭官职﹐设置延续到清代。干隆二十四年(1759)﹐清政府平定大小和卓之乱后﹐根据新疆的民族特点﹐任命阿克苏的阿奇木伯克为三品官﹐伊沙噶伯克为四品官﹐并陆续推广到其它地区。从此﹐伯克制度在维吾尔族地区逐渐确定下来。清政府废除了伯克的世袭制﹐给伯克加以三品至七品品级﹐并授予一些特权﹐而实际权力则掌握在各城参赞﹑办事﹑领队大臣等手中。三品至五品伯克﹐由本城大臣选出﹐送参赞大臣验明﹐奏请补放﹔六品以下伯克﹐则由各城大臣选拔﹐送参赞大臣验放。四品以上伯克均需轮流进京朝见皇帝﹐谓之“年班”。伯克的俸禄按品级的高低授予土地和种地人﹐如三品伯克给二百帕特玛(一帕特玛合四石五斗)籽种地亩﹐种地人一百名﹔四品伯克给一百五十帕特玛籽种地亩﹐种地人五十名。伯克的名目繁多﹐有三十余种﹐大多是盘剥劳动人民的税务官吏。各城的伯克也无固定名额﹐根据城市大小﹑事务繁简而设置﹐往往是因当地有一些特产而设立专管的伯克。统理城村一切事务的称阿奇木伯克﹐是各伯克之首。协理其办事的称伊沙噶伯克或伊什罕伯克﹐管理地亩粮赋的称噶匝纳齐伯克﹐管理匠役营造诸种公务的称讷克布伯克﹐管理水利的称密喇布伯克﹐管理集市贸易的称巴匝尔伯克﹐办理一切刑名词讼的称哈子伯克﹐还有管理交通﹑台站﹑社会治安﹑宗教事务﹑教育等方面的伯克。同一职务的伯克﹐品级往往不相同﹐如阿奇木伯克就有三品至六品不等。清政府利用这些伯克来统治新疆维吾尔族地区。

伯克都有一定数额的亲随或家仆﹐在其家服役。其土地全靠征用无偿劳役来耕种。他们任意征收苛捐杂税﹐从中贪污。入京晋见皇帝﹐则藉摊派中饱私囊。有些伯克还把持水利﹑囤粮贵卖﹐私用肉刑﹐妄杀人命﹐奸占妇女﹐横行乡里。他们的种种暴行﹐激起了维吾尔人民的不断反抗。

光绪十年(1884)﹐清政府将新疆改设行省﹐以州县制代替维吾尔族地区的伯克制度。伯克的职务虽然被裁撤﹐但仍保留了伯克的品级﹐以“士绅”相待﹐有的还充当了州县衙门的书吏或乡约﹐使伯克的势力和影响还存在了很长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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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19 3:54: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