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住房公积金连续缴存 |
释义 | § 住房公积金连续缴存 根据《上海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七条的规定,单位因各种原因欠缴某一职工住房公积金而后又一次性补缴该职工住房公积金的,不属于按月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情形。贷款申请人必须自补缴之月起按月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达六个月的,才能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但如果单位一次性全额补缴本单位所有职工欠缴的住房公积金的,可视同按月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 § 相关条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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