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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拉尔伊
释义

简介

拉尔伊(Ra'y)

伊斯兰教法专用语。阿拉伯语音译,意为“个人意见”、“正确的意见”。为早期法学家创制教法律例的思想方法之一。产生于早期麦地那哈里发国家的行政、司法实践。

产生背景

穆罕默德去世后,“天启”中断,而国家面临的社会问题、民事纠纷日趋复杂,哈里发们既无先例可循,只得根据自己的意见作出判断和处置。相传哈里发欧麦尔等常以意见来处理民事纠纷,决定战利品的分配,排解遗产纷争,留下一些著名的判例。此后,这种处理问题的方法又为伍麦叶王朝末期、阿拔斯王朝初期的教法学家们所沿用,他们在创制律例、解释教法学说时,如无经、训明文可据,则以个人意见为准。由此而产生的判例,称为“意见律例”,亦称“创制律例”,以区别于直接源自经、训的律例。

应用

8世纪上半叶以前,行将形成的教法实体主要表现为学说和判例,许多虔诚的伊斯兰学者都广泛地发表意见,根据各地的实际情况,自由、灵活地创制和解释律例,形成各种不同的教法学说。其中尤以艾布·哈尼法及其门弟子为代表的伊拉克教法学派最重视“意见律例”,后以“意见派”著称于世。

之后,随着阿拔斯王朝政权的巩固和法律制度的逐渐完备,一些著名的法学家提任了“卡迪”(即教法执行官),伊斯兰法院成为国家主要的司法机关,而统一教法学说亦成为当务之急。在教法学说系统化、规范化过程中,著名法家沙斐仪提出了更严谨的类比判断(格亚斯),逐渐代替了被视为带有或然性或随意性的个人意见判断。

从此,理性的推理判断的自由受到限制,法学家只能在经、训的基础上或限定的范围内运用理性判断。而在法学理论上,主张“创制”(伊智提哈德)即类比判断,“意见”则被取消。但类比实际上也是一种“意见”,只是受到了界定,即必须以经、训为基础,遵循严格规定之方法。而意见判断作为一种方法,则表现为哈乃斐派的“优选”原则(伊斯提哈桑)和马立克派的“公益”原则(伊斯·提斯拉赫),个人意见仅作为例外而非通例被保留下来。近代以来,鉴于教法学说日趋呆板、僵化,不能适应现实社会生活的需要,许多伊斯兰学者都主张恢复早期伊斯兰教法的理性主义传统,提倡在不违背经、训精神的前提下,灵活变通地“创制”律例,意见立法再次得到重视。在历史上某些默默无闻的教法学家的个人意见,经过新的解释,亦可成为某一法律原则的依据。当代伊斯兰国家所制订、颁布的大量新的伊斯兰法规,其中都含有许多意见立法。这种根据新情况灵活创制法律的做法,已成为现代法制改革中的一种趋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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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4 8:36: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