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康熙十四律 |
释义 | 《清史稿·乐志》中对“十四律”是这样描述的:“黄钟为宫,次太簇以商应,次姑洗以角应,次蕤宾以变徵应,次夷则以徵应,次无射以羽应,次半黄钟以变宫应,所谓阳律五声二变也。至半大簇为清宫,仍应黄钟焉。大吕为宫,次夹钟以商应,次仲吕以角应,次林钟以变徵应,次南吕以徵应,次应钟以羽应,次半大吕以变宫应,所谓阴吕五声二变也。至半夹钟为清宫,仍应大吕焉。旋相为官,折中取声,类而不杂。” 有学者对这种律制提出批评意见,譬如杨荫浏先生就认为康熙“十四律”是对朱氏“异径管律”的曲解,对康熙“十四律”持否定态度。他在《中国古代音乐史纲》中言道:“明朱载堉在种种方面,给与清圣祖以有价值的暗示。清圣祖御定的乐律,见于康熙五十三年(1714)御制的律吕正义中。圣祖选择的律尺,虽不肯说明出处,其实还是参考了朱氏的主张。他所说的,‘黄钟半律,不与黄钟合,而合黄钟者,为太簇之半律,’其实还是抄袭朱氏‘大吕半律,乃与黄钟全律相同’的老文章。他故意将‘大吕半律’说成了‘太簇之半律。’不知道声音高下,自成铁证。……圣祖不肯承认他是参考了朱氏的说法,他又固执地不愿意自同于亡国世子的律吕系统……”此外,在其《中国古代音乐史稿》中也对十四律进行过抨击:“‘明清两代出现了很多乐律著作,其共同之点,是脱离物质,逃避现实,贩卖神秘主义,说得玄而又玄,而毫不能解决什么问题。最不幸的是出现了清康熙皇帝那样的最高统治者,他插手乐律问题,用复古思想来欺骗人民,巩固其统治。’” 那么,康熙十四律究竟是一种什么律呢?赵玉卿从管律和弦律的区别开始讲述了康熙十四律的性质;比较了朱载堉“异径管律”与“康熙十四律”;以及揭示了“康熙十四律”的理论价值。 一、康熙十四律的性质 与能够直接用长度量器衡量的旋律相比,由于管律是以管内气柱振动而生律的,这种气柱的长短、粗细是不能直接由量器衡量的,在实际运用时需要做“管口校正”。就以旋律而论,假设黄钟长度为9寸,那么它的高八度就应该为4.5寸,为清黄钟,而在康熙十四律中,黄钟却不与清黄钟八度相应,而与清太簇相应(见下图),这是因为其为一种不做“管口校正”的律制。这种不做管口校正的律制,在中国古代音乐史中也非头一次出现,沈知白先生就曾在他的《中国音乐史纲要》中的提出过,《吕氏春秋·古乐》中所说的:“断两节间,其长三寸九分而吹之,以为黄钟之宫,吹曰舍少”,显然是指经过校正的黄钟半律的长度。 二、朱载堉“异径管律”与“康熙十四律”之比较 康熙的“十四律”是鉴于音乐实践基础上提出来的,与朱氏的管律理论是有很大区别的。朱氏的“异径管律”要做管口校正,而康熙“十四律”则是在音乐实践基础上的一种律制,这种律制不做管口校正,而是突破十二律,利用十二律之外的音律进行调整七音之间的关系,尽管“康熙十四律”与朱载堉“管口校正”后的十二律属于不同的“体制”,但两者的本质,即采用不同的方法使得“黄钟还原”却是相同的,应该说“康熙十四律”是在前人基础上的一种探索和发现。 三、 “康熙十四律”的理论价值 赵玉卿总结的康熙十四律的理论价值在于:首先,它提出了“三分损益”与“隔八相生”的不同。古今对生律法的论述,基本上是将两者划上等号的,但康熙将三分损益理解为“律制之则”,将“隔八相生”理解为“审音之法”,认识到了二者的不同。 其二,它强调了“管律”与“弦度”的区别。 其三,它与前人律制是有关联的,其实质是与荀勖“管口校正”规律有一定继承关系的。 其四、它强调了“七声”与“阴阳律吕”的对应。据《律吕正义》载:“是知古圣人审定律吕,阴阳各六,阳则为律,阴则为吕,意固有在也。……是以即阴阳之各分者言之,则阳律从阳,阴吕从阴,各成一均而不相紊。”即是说,以往的十二律中,律吕间用,但在十四律中,所用每律,不是清一色的律,就是清一色的吕。 其五,关于“管律”与“弦度”的音律对应问题。康熙十四律是用律管为“弦度”定弦,在“五声二变”中的每一声,“管律”都比“弦度”高三律。 其六,“阴阳唱和”与“折中取声”。据《律吕正义》载:“若夫以阴阳唱和而合用之,则一律一吕折中取声,使阴阳之气,得以相兼,故黄钟之宫为浊宫,大吕之宫为清宫。” 经过本次讲座,赵玉卿让大家认识到,“康熙十四律”是一种不加“管口校正”的管律,是一种实践的经验式的管律。它不仅仅是一个音乐实践问题,还涉及到不少乐律学的本质问题,包括乐律学形态上的一些问题。由此可见,“康熙十四律”在我国乐律学研究中是一种积极的探索和尝试,我们对它的价值和地位应该给予客观的评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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