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军队参加抢险救灾条例 |
释义 | 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为了发挥中国人民解放军在抢险救灾中的作用,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而制定的条例。2005年7月1日起施行 军队参加抢险救灾条例军队参加抢险救灾条例 2005年6月7日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436号公布,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 军队参加抢险救灾条例内容第一条为了发挥中国人民解放军(以下称军队)在抢险救灾中的作用,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国防法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军队是抢险救灾的突击力量,执行国家赋予的抢险救灾任务是军队的重要使命。 各级人民政府和军事机关应当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做好军队参加抢险救灾的组织、指挥、协调、保障等工作。 第三条军队参加抢险救灾主要担负下列任务: (一)解救、转移或者疏散受困人员; (二)保护重要目标安全; (三)抢救、运送重要物资; (四)参加道路(桥梁、隧道)抢修、海上搜救、核生化救援、疫情控制、医疗救护等专业抢险; (五)排除或者控制其他危重险情、灾情。 必要时,军队可以协助地方人民政府开展灾后重建等工作。 第四条国务院组织的抢险救灾需要军队参加的,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向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部提出,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部按照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办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的抢险救灾需要军队参加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通过当地同级军事机关提出,当地同级军事机关按照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办理。 在险情、灾情紧急的情况下,地方人民政府可以直接向驻军部队提出救助请求,驻军部队应当按照规定立即实施救助,并向上级报告;驻军部队发现紧急险情、灾情也应当按照规定立即实施救助,并向上级报告。 抢险救灾需要动用军用飞机(直升机)、舰艇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条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提出需要军队参加抢险救灾的,应当说明险情或者灾情发生的种类、时间、地域、危害程度、已经采取的措施,以及需要使用的兵力、装备等情况。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建的抢险救灾指挥机构,应当有当地同级军事机关的负责人参加;当地有驻军部队的,还应当有驻军部队的负责人参加。 第七条 军队参加抢险救灾应当在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具体任务由抢险救灾指挥机构赋予,部队的抢险救灾行动由军队负责指挥。 第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向当地军事机关及时通报有关险情、灾情的信息。 在经常发生险情、灾情的地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军地双方进行实地勘察和抢险救灾演习、训练。 第九条 省军区(卫戍区、警备区)、军分区(警备区)、县(市、市辖区)人民武装部应当及时掌握当地有关险情、灾情信息,办理当地人民政府提出的军队参加抢险救灾事宜,做好人民政府与执行抢险救灾任务的部队之间的协调工作。有关军事机关应当制定参加抢险救灾预案,组织部队开展必要的抢险救灾训练。 第十条 军队参加抢险救灾时,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提供必要的装备、物资、器材等保障,派出专业技术人员指导部队的抢险救灾行动;铁路、交通、民航、公安、电信、邮政、金融等部门和机构,应当为执行抢险救灾任务的部队提供优先、便捷的服务。 军队执行抢险救灾任务所需要的燃油,由执行抢险救灾任务的部队和当地人民政府共同组织保障。 第十一条 军队参加抢险救灾需要动用作战储备物资和装备器材的,必须按照规定报经批准。对消耗的部队携行装备器材和作战储备物资、装备器材,应当及时补充。 第十二条 灾害发生地人民政府应当协助执行抢险救灾任务的部队做好饮食、住宿、供水、供电、供暖、医疗和卫生防病等必需的保障工作。 地方人民政府与执行抢险救灾任务的部队应当互相通报疫情,共同做好卫生防疫工作。 第十三条 军队参加国务院组织的抢险救灾所耗费用由中央财政负担。军队参加地方人民政府组织的抢险救灾所耗费用由地方财政负担。 前款所指的费用包括:购置专用物资和器材费用,指挥通信、装备维修、燃油、交通运输等费用,补充消耗的携行装备器材和作战储备物资费用,以及人员生活、医疗的补助费用。 抢险救灾任务完成后,军队有关部门应当及时统计军队执行抢险救灾任务所耗费用,报抢险救灾指挥机构审核。 第十四条 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险情、灾情频繁发生或者列为灾害重点监视防御的地区储备抢险救灾专用装备、物资和器材,保障抢险救灾需要。 第十五条 军队参加重大抢险救灾行动的宣传报道,由国家和军队有关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实施。新闻单位采访、报道军队参加抢险救灾行动,应当遵守国家和军队的有关规定。 第十六条 对在执行抢险救灾任务中有突出贡献的军队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军队的有关规定给予奖励;对死亡或者致残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抚恤优待。 第十七条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参加抢险救灾,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十八条 本条例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 《条例》立法的目的和意义我国是世界上自然灾害最为严重的国家之一。新中国成立以后,党和政府十分重视减灾救灾工作,在历次抢险救灾中,人民解放军和武装警察部队忠实地履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积极参加抢险救灾,与人民群众一道共同抵御自然灾害,为保卫国家经济建设成果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做出了巨大贡献。但长期以来,这项工作缺少专门的法规进行规范。1998年抗洪斗争胜利后,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把军队抢险救灾立法问题纳入了议程,主要基于3个方面的考虑:一是总结长期以来军民合力抢险救灾的成功经验,用法规的形式固定下来,为军民携手减灾救灾提供法律保证。二是军队参加抢险救灾属于非战争军事行动,需要处理好军地工作“接口”中的关键性环节,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三是军队参加抢险救灾,涉及许多保障问题,急需建章立制,从根本上加以解决。这样,才能既保证部队出色地完成急难险重的抢险救灾任务,又能使军队现代化建设顺利进行。这部《条例》实事求是地正视和解决实际矛盾,是依法治国、依法治军的重要体现。 《条例》的颁发,对军民合力救灾意义重大而深远。我举一个实例,1998年1月1日,国家第一部《防洪法》实施,当年就在抵御特大洪灾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为依法防洪、依法救灾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实践证明是非常有效的。就军队而言,《防洪法》明确规定:“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和民兵应当执行国家赋予的抗洪抢险任务。”在这次抗洪斗争中,军队投入了30多万人,组织民兵预备役部队500多万人,动用车辆24万台次,舟艇3.57万艘次,飞机和直升机1289架次。军队就是按照《防洪法》的规定,紧急而有秩序地投入“三江”抗洪。这说明,法律是统一意志、统一行动、统一力量的基础,现颁布施行的《条例》,是对《防洪法》等救灾法规的具体化,对于更好地发挥军队在抢险救灾中的突击队作用,与各种救灾力量协调配合,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条例》的重点规范军队参加抢险救灾是和地方政府、人民群众联合“作战”,涉及到任务区分、组织指挥、兵力装备使用、平时准备以及行动保障等问题。这些重要内容在《条例》中都作了明确的规定。 明确了救灾任务。从我国灾情特点和实际情况看,《条例》本着“抢险救急为主”的原则,对军队参加抢险救灾的主要任务作了规范,即军队参加抢险救灾主要是担负突击性任务,确保部队使用在关键时刻、关键部位。 明确了组织指挥。在人民政府领导下,军地联合、统一指挥,是我国抢险救灾工作的特色和重要经验。《条例》对这一行之有效的做法以法规形式固定下来,并对指挥机构、指挥关系、职责分工、协调配合等问题作了具体规范。 明确了兵力动用。动用军队兵力、装备参加抢险救灾,必须按照规定的批准权限和程序办理。《条例》对动用军队兵力、装备参加抢险救灾的批准权限和办理程序作了原则规定。考虑到抢险救灾的紧迫性,《条例》明确规定,在紧急情况下,地方人民政府可以直接向驻军部队提出救助请求,部队可以边行动、边报告。这也是我军多年来行之有效的做法与经验。为确保军队抢险救灾的时效,《条例》要求,地方人民政府申请用兵时,要说明灾害发生的种类、时间、地域、受灾程度以及需要使用的兵力、装备等情况,以便部队做好准备。明确了平时准备。我国的防灾、减灾、抗灾任务相当繁重,平时准备是否充分直接关系到抢险救灾的效果。《条例》规定,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县级 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灾害频发区或重点监视防御区储备抢险救灾专用装备、物资和器材,以保障抢险救灾的需要;部队在平时应当制定参加抢险救灾预案,开展救灾训练。 明确了行动保障。军队参加抢险救灾时的行动保障,是这部《条例》要解决的重点问题之一。《条例》规定,军队参加国务院组织的抢险救灾消耗由中央财政负担;军队参加地方人民政府组织的抢险救灾消耗由地方财政负担。《条例》还对地方人民政府为部队提供完成任务所必须的救灾专用设备、物资、器材保障和供给、医疗保障等,作出了相应规定。 军队参加抢险救灾应当遵循的原则军队参加抢险救灾应当遵循统一指挥、抢险救急、密切协同和科学用兵的原则,以求快速、精确、协调、高效地应对突发灾害,保护国家和人民利益。 统一指挥。就是在中央政府统一领导下,实行中央和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按级分部门负责制,实施统一高效的组织指挥。国家和县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均设立相应的救灾指挥机构,统一负责全国和各地区的救灾工作。军队参加抢险救灾,在各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军事机关领导和驻军部队指挥员参加地方抢险救灾联合指挥部,负责协调军地双方行动,对部队抢险救灾行动实施指挥控制。 抢险救急。就是要区分灾情大小,视轻重缓急,以抢险为主救灾为辅,突出担负急难险重任务。救灾部队要把主要兵力使用在事关全局的重要地区,人命关天的紧急时刻,排险救灾,解决关键问题,真正发挥突击队作用,稳住局势,安定民心。 密切协同。就是要充分调动部队和社会各方面的力量,使其紧密配合,协调一致地搞好抢险救灾。部队救灾行动必须在地方专家的具体指导下进行,并与各种抢险救灾力量相互配合,密切协同,全力以赴与灾害作斗争。科学用兵。就是要量灾用兵,量险用兵,合理用兵,科学救灾。要根据灾害等级、规模、危害程度、发展趋势,确定部队投入救灾的时机、方 式、兵力和装备种类等;要尽可能就近用兵,成建制用兵,这样既便于组织指挥,又能形成突击力量;要实事求是,因地制宜,因情施救,不能盲目蛮干,避免不必要的人员伤亡;要把部队的顽强作风与科学的技术手段有机地结合起来,充分发挥装备器材和先进技术手段在抢险救灾中的作用。 部队在行动时要贯彻好这些原则,平时就必须充分准备。灾情、灾害来得突然,险情发展快,在灾情骤然而至之时,军队要反应灵敏、决策果断、投入迅速、及时到位。这就要求军队平时应对突发事件的应急机制、军事训练、指挥手段和保障工作等都必须与之相适应。部队要结合驻地实际,制定并熟悉抢险救灾预案,开展抢险救灾训练和演练;明确职责,提高抢险救灾的组织指挥和协同能力,确保一旦发生重大灾害,能够快速投入,圆满完成抢险救灾任务。军队有关院校,也应结合相关专业,设置抢险救灾课程。 《条例》对地方政府组织抢险救灾的要求《条例》是国家军事行政法规,是今后军队参加抢险救灾的基本依据。各级人民政府和军事机关尤其是领导干部应当认真学习,切实掌握《条例》的精神实质和具体内容。同时通过各种方式做好《条例》的宣传教育工作,打好贯彻《条例》的社会基础。 一是要建立健全组织指挥机构。指挥机构是顺利实施抢险救灾的组织基础和重要保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切实设立好联合、高效、有权威的抢险救灾指挥机构,在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抢险救灾指挥机构的领导下,卓有成效地展开工作。在联合指挥机构中,军地各部门、各系统要做到职责、任务分明,情况互通及时,决策、部署科学,行动协调一致,尽职尽责地领导好抢险救灾工作。 二是要建立完善会商机制。政府有关部门应与当地军事机关和参加救灾的部队建立军地信息会商制度,及时通报险情、灾情,做到信息共享。要定期、不定期地分析研判险情、灾情的形势和发展趋势,对可能造成的灾害及早作出预测,采取有效预防措施。 三是要大力搞好各项保障。抢险救灾情况紧急,保障难度大、要求高。地方有关单位、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和有关规定,落实好抢险救灾专项经费和装备物资。各级人民政府应根据自然灾害发生的特点、规律和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落实储备计划,有针对性地储备抢险救灾专用装备和物资器材,特别是在易发生自然灾害的重点地区,应加大预储预置力度,并搞好现有装备的维护管理,为军队参加抢险救灾提供有效保障。 军队抢险救灾条例解读对联合“作战”的具体规范 一是明确了救灾任务。从我国灾情特点和实际情况看,《条例》本着“抢险救急为主”的原则,对军队参加抢险救灾的主要任务作了规范,即军队参加抢险救灾主要是担负突击性任务,确保部队使用在关键时刻、关键部位。 二是明确了组织指挥。在人民政府领导下,军地联合、统一指挥,是我国抢险救灾工作的特色和重要经验。《条例》对这一行之有效的做法以法规形式固定下来,并对指挥机构、指挥关系、职责分工、协调配合等问题作了具体规范。 三是明确了兵力动用。动用军队兵力、装备参加抢险救灾,必须按照规定的批准权限和程序办理。考虑到抢险救灾的紧迫性,《条例》明确,在紧急情况下,地方人民政府可以直接向驻军部队提出救助请求,部队可以边行动、边报告。 四是明确了平时准备。《条例》规定,部队在平时应当制定参加抢险救灾预案,开展救灾训练。 五是明确了行动保障。军队参加抢险救灾时的行动保障,是这部《条例》要解决的重点问题之一。《条例》规定,军队参加国务院组织的抢险救灾消耗由中央财政负担;军队参加地方人民政府组织的抢险救灾消耗由地方财政负担。《条例》还对地方人民政府为部队提供完成任务所必须的救灾专用设备、物资、器材保障和供给、医疗保障等,作出了相应规定。 军队参加抢险救灾的原则 在谈到军队参加抢险救灾应当遵循的原则时,葛振峰副总参谋长说,统一指挥、抢险救急、密切协同和科学用兵应该是军队参加抢险救灾所遵循的原则,只有这样才能快速、精确、协调、高效地应对突发灾害,保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 统一指挥。就是在中央政府统一领导下,实行中央和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按级分部门负责制,实施统一高效的组织指挥。军队参加抢险救灾,在各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军事机关领导和驻军部队指挥员参加地方抢险救灾联合指挥部,负责协调军地双方行动,对部队抢险救灾行动实施指挥控制。 抢险救急。就是要区分灾情大小,视轻重缓急,以抢险为主救灾为辅,突出担负急难险重任务。救灾部队要把主要兵力使用在事关全局的重要地区,人命关天的紧急时刻,排险救难,解决关键问题,真正发挥突击队作用,稳住局势,安定民心。 密切协同。就是要充分调动部队和社会各方面的力量,使其紧密配合,协调一致地搞好抢险救灾。部队救灾行动必须在地方专家的具体指导下进行,并与各种抢险救灾力量相互配合,密切协同,全力以赴与灾害作斗争。 科学用兵。就是要量灾用兵,量险用兵,合理用兵,科学救灾。要根据灾害等级、规模、危害程度、发展趋势,确定部队投入救灾的时机、方式、兵力和装备种类等;要尽可能就近用兵,成建制用兵,这样既便于组织指挥,又能形成突击力量;要实事求是,因地制宜,因情施救,不能盲目蛮干,避免不必要的人员伤亡;要把部队的顽强作风与科学的技术手段有机地结合起来,充分发挥装备器材和先进技术手段在抢险救灾中的作用。 政府组织抢险救灾的责任 谈到各级人民政府在贯彻落实《条例》时应注重抓好哪些工作,葛振峰副总参谋长指出,《条例》是国家军事行政法规,是今后军队参加抢险救灾的基本依据。各级人民政府和军事机关尤其是领导干部应当认真学习,切实掌握《条例》的精神实质和具体内容。同时要通过各种方式做好《条例》的宣传教育工作,打好贯彻《条例》的社会基础。 一是要建立健全组织指挥机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切实设立好联合、高效、有权威的抢险救灾指挥机构。在联合指挥机构中,军地各部门、各系统要做到职责、任务分明,情况互通及时,决策、部署科学,行动协调一致,尽职尽责地领导好抢险救灾工作。 二是要建立完善会商机制。政府有关部门应与当地军事机关和参加救灾的部队建立军地信息会商制度,及时通报险情、灾情,做到信息共享。要定期、不定期地分析研判险情、灾情的形势和发展趋势,对可能造成的危害及早作出预测,采取有效预防措施。 三是要大力搞好各项保障。地方有关单位、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和有关规定,落实好抢险救灾专项经费和装备物资。有针对性地储备抢险救灾专用装备和物资器材,特别是在易发生自然灾害的重点地区,应加大预储预置力度,并搞好现有装备的维护管理,为军队参加抢险救灾提供有效保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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