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景宁畲族自治县民族民间文化保护条例 |
释义 | 内容简介《景宁畲族自治县民族民间文化保护条例》,共六章三十四条,分别从民族民间文化保护范围、管理与保护、认定与传承、研究与利用、奖励与处罚等方面,对景宁畲族自治县民族民间文化保护进行了全面系统的规定。该《条例》是本县制定的第三部自治法规。 畲族文化源远流长,畲族的服饰、语言、歌舞、习俗、建筑都别具特色;同时畲汉人民在生产生活的长期实践中,形成了丰富而又具有地方特色的民间文化和独特的风俗习惯,它是自治县各民族智慧与文明的结晶。但是由于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变迁,民族特点与区域文化特色日趋消失,尤其是依靠口授和行为传承的文化遗产、传统技艺等已经濒临绝灭。为使自治县民族民间文化得到更好的保护、抢救、传播,推进全国畲族文化发展基地建设,立法领导小组经过调研、座谈和广泛征求方方面面的意见,根据民族区域自治法和文物保护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景宁实际,起草了民族民间文化保护条例,并征求了省、市相关部门和专家的意见,提交今年3月22日召开的县七届人大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后,报请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 条例原文景宁畲族自治县民族民间文化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继承和弘扬民族民间优秀传统文化,促进自治县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的民族民间文化包括: (一)畲族语言; (二)具有代表性的民族民间传说、谚语、山歌、诗歌、戏剧、曲艺、音乐、舞蹈、绘画、雕塑等; (三)具有民族民间特色的节日和庆典活动、民俗活动、宗教文化,民族体育和民间游艺活动; (四)具有学术、史料、艺术价值的手稿、经卷、典籍、文献、谱牒、楹联、契约等; (五)集中反映民族生产生活习俗的民居、服饰、器皿、用具等; (六)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遗址、古墓葬、古窑址、古建筑、石窟寺及石刻、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等; (七)具有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特色的代表性建筑、设施、标识和特定的自然场所和文化空间; (八)畲医畲药和其他民间传统医药; (九)民族民间传统工艺传承人及其所掌握的知识和技艺; (十)民族民间传统制作工艺和工艺美术珍品; (十一)其他需要保护的民族民间文化。 第三条 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作,实行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传承发展的方针。 第四条 自治县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作。 自治县文化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民族民间文化的保护工作。 自治县民族宗教事务部门负责协调民族民间文化保护过程中涉及民族宗教事项的相关工作。 自治县发展改革、财政、经贸、建设、环境保护、国土资源、教育、卫生、旅游、体育、广播电视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各自职责,做好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作。 第五条 自治县依法享受国家扶持民族自治地方文化事业发展的政策待遇,享受上级国家机关对民族民间文化保护资金的重点倾斜和照顾,享受对城乡文化建设项目资金的重点照顾,需要自治县承担配套资金的,享受减少或免除的照顾。 第六条 自治县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都有保护民族民间文化的义务。 第二章 保护与管理 第七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民族民间文化保护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作所需经费。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民族民间文化保护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建设规划、风景名胜区规划相衔接。 自治县建立县、乡(镇)、村三级民族民间文化保护体系。 第八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民族民间文化保护专项资金,用于民族民间文化的抢救、修缮、安全设施建设和征集、研究、出版等,实行专款专用。民族民间文化保护专项资金随着财政收入增长而增加。 鼓励国内外机构、个人捐赠财物,用于自治县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作。 第九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积极组织开展对本行政区域内民族民间文化的普查、收集、整理等工作,并建立保护档案和数据库。对于濒危的、有重要价值的民族民间文化应当及时组织抢救性保护。 第十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名录,并向社会公布。 单位或者公民认为需要保护的,可以向自治县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评审委员会评审确定后,由自治县人民政府公布。 第十一条 自治县征集和接受捐赠的民族民间文化实物资料属国家所有,单位和个人收藏的民族民间文化实物资料受法律保护。 鼓励拥有民族民间文化资料、实物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将资料、实物捐赠给国家收藏机构;国家收藏机构应当给予适当的奖励,并发给证书。 征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收藏的民族民间文化资料或实物时,应当遵循自愿的原则,合理作价,并由文化行政部门发给证书。 第十二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鼓励和支持乡(镇)、村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本区域内有保护价值的不可移动的文物确定为本级文物保护点,在文化行政部门的指导下做好文物保护工作。 第十三条 自治县支持特色民居和畲族特色村寨的保护与发展,在新建、改建、重建过程中,其规划、设计和建设应当体现畲族文化内涵,保持特色民居和畲族村寨的建筑风格。 第十四条 列入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名录的珍贵原始资料和实物,限制经营,具体办法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认定与传承 第十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公民,可以申报或者被推荐为自治县民族民间文化代表性传承人: (一)在一定区域内群众公认为通晓某一种或多种民族民间文化内涵、形式、流程、规则的; (二)熟练掌握某种或者多种民族民间文化传统技艺,在当地有较大影响或者被公认为技艺精湛的; (三)掌握和保存重要的民族民间文化原始资料和实物的。 第十六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团体、机构和民间组织,可以申报或者被推荐为自治县民族民间文化代表性传承单位: (一)以弘扬本行政区域内民族民间文化为宗旨,开展相关活动,挖掘、发展民族民间文化内容和表现形式有独特之处的; (二)掌握某种民族民间文化表现形式的技艺或者开展相关研究、传播民族民间文化取得显著成绩的; (三)保存一定数量的民族民间文化表现形式的相关资料或者实物的,并采取有效保护措施,成绩显著的。 第十七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乡(镇)、村,可以申报为自治县畲族文化生态保护区: (一)自然文化生态环境整体保存较好,并以畲族文化某种表现形态闻名的; (二)具有畲族传统文化典型特征,定期组织畲族文化活动的; (三)保存有大量畲族文化原始资料、实物,并有一定影响的。 第十八条 具有优秀民族民间文学艺术传统或者工艺美术品制作传统的地方,可以命名为民族民间文化艺术之乡。 自治县民族民间文化艺术之乡应当以其有代表性的文化艺术形式冠名,其文化艺术形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历史悠久,世代相传,技艺精湛,有较高艺术性、观赏性的; (二)有鲜明的民族风格和地方特色,在自治县内外享有声誉的; (三)在当地有普遍群众基础或者有较高利用价值的。 第十九条 民族民间文化代表性传承人、代表性传承单位、畲族文化生态保护区、民族民间文化艺术之乡,由单位或个人申报,经评审委员会评审认定后,由县人民政府公布。 第二十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支持和帮助传承人、传承单位依法开展传承活动。对积极开展传承活动的代表性传承人,自治县人民政府给予一定的补贴。 第二十一条 自治县文化行政部门应当积极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民族民间文化展示、交流活动。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畲族文化历史和特色民间文化编入地方教材。学校应当开展民族民间文化教育。民族学校应当开设畲语辅导课。 民族事务部门应当组织编写畲族语言读本,定期举办畲语培训班。旅游和对外接待的工作人员应当接受畲语培训。 自治县公共传媒机构应当积极做好民族民间文化的传播工作。自治县广播电视台应当开设畲语节目。 提倡服务行业工作人员工作时间穿戴畲族服饰。提倡自治县公民在重大节庆活动和节日穿戴畲族服饰。 第二十二条 每年的农历三月初三为 “三月三” 畲族传统文化节。自治县人民政府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展盘歌、文艺表演、体育竞赛、学术研讨和其他民俗活动。 第二十三条 自治县享受上级国家机关在开展民族民间文化传承活动和人员培训等方面的重点扶持。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民族民间文化专门人才的培养,有计划地选送人才到高等院校深造。 第四章 研究与利用 第二十四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支持民族文化艺术研究机构,其他学术团体、单位和个人从事民族民间文化的研究,促进文化产业的发展。 自治县人民政府鼓励和支持民族民间文化艺术精品创作、展演和节日民俗活动,支持畲族专业表演艺术团体和民间表演艺术团体的发展。 第二十五条 县人民政府应当重视民族民间文化展览业发展,建立特色民族民间文化展示场馆。支持和鼓励民间资本创办畲医畲药、惠明茶、畲族传统体育等特色民族民间文化展示场馆。 第二十六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发掘、利用民族民间文化资源,开发传统民族民间文化产品,提升旅游业文化品位,拓展旅游服务项目,促进旅游经济的发展。 鼓励和支持合理利用民族村寨、古村古镇,建设特色文化旅游村镇;依托畲族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有代表性的文化旅游精品景区景点。 支持具有民族特色的传统工艺品、服饰、银饰等旅游商品的开发、生产。 第二十七条 从事民族民间特色文化产品生产与销售、文化旅游项目开发和经营的企业,在投资、金融等方面享受国家和自治县规定的优惠政策。 第二十八条 对民族民间文化资料和实物进行摄影、录像、录音的,应当尊重畲族风俗习惯。利用民族民间文化资源和编撰出版民族民间文化书刊应当保持其原有内涵。 利用畲族文化开展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维护民族团结,不得扰乱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利益、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和损害公民身心健康。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九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对符合下列条件的单位或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一)抢救、保护、发掘、收集、管理、整理、研究、展示、演出、传承、教学、宣传、出版等民族民间文化工作成绩显著的。 (二)将个人收藏的珍贵民族民间文化原物或者载体捐献给国家的; (三)为保护民族民间文化与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 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有行政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进行民族民间文化考察、收集、采访、整理、研究、出版等过程中,伤害民族感情或者损害民族利益的,由文化行政部门责令其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文化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由于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致使国家和集体所有的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珍贵资料和实物受到损坏、被窃和遗失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条例经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员会批准后,由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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