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警司警诫 |
释义 | 什么是警司警诫警司警诫是香港特有的一种刑罚方式。这种刑罚方式其实是一种由警方行使的酌情权,只适用于犯上刑事罪行的少年人,使犯事者无需因为犯事而名对被起诉的心理压力、以及因为罪名成立而需留有案底的生命污点。 如何进行警司警诫当一名未满18岁的少年人因犯案被拘捕,而警方有足够证据对该少年人作出起诉时,警方可以有两种处理方法: 按照一般案件处理,将少年犯人起诉交由少年法庭处理。 由一名警司或以上职级的警务人员行使酌情权,向该名少年人施行警诫,而无须交由少年法庭审理。 警司警诫的好处,是犯事的少年人无需负上因为干犯刑事罪行而要留有案底的污点。这在过去未有“洗底计划”之前,其效用更为显著。 接受警司警诫的少年人须接受警方的监管。监管年期最长年可达两年、或直至18岁生日为止,视乎两个年间中哪一个较短。当警方决定对犯事的少年人不予起诉而施行警诫时,会由一名警司级或更高职级的警务人员训示。训示的内容包括如下: 向少年人解释他所犯的事件的严重性,以及一旦罪名成立时的最高刑罚; 警方决定行使酌情权的因由,以及对少年人的影响; 由警务人员对少年人的训示,并交待之后少年人如何透过警诫计划定时与警方人员会面。 判定警司警诫需考虑因素警方在决定一件个案是否适合进行警司警诫,须考虑以下因素: 有足够的证据检控犯案人; 少年犯自愿及明确地认罪; 少年犯及其父母或监护人同意接受警诫; 罪行的性质、严重性及猖獗性; 犯案人的犯罪纪录; 犯案人的家长或监护人的态度等因素; 投诉人的态度。 此外,为加强对于接受警司警诫的青少年犯事者的帮助,使他们不再因为朋辈压力或环境因素而再次走上歧途,警方与社会福利署的社工进行多方面的合作,一方面让社会福利署的社工对犯事者继续跟进,另一方面,由2003年10月1日起,社会福利署或相关的政府部门/非政府机构会为接受警司警诫的青少年召开家庭会议,希望透过家庭会议而了解接受警诫的青少年的需要,并订定适切的跟进计划,以协助青少年更新。[2] 刑事责任年龄 另外,根据《香港法例》有关《刑事责任年龄》一条,对于年龄介乎10至14岁的儿童,会被假定为无犯罪能力。然而,对于案情非常严重而且证据确凿的个案,即使犯事者年纪很轻,警方亦有可能不采用警诫,而把少年犯直接送上法庭。当中一个比较著名的例子,是1997年秀茂坪发生的童党烧尸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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