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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警司警诫
释义

什么是警司警诫

警司警诫是香港特有的一种刑罚方式。这种刑罚方式其实是一种由警方行使的酌情权,只适用于犯上刑事罪行的少年人,使犯事者无需因为犯事而名对被起诉的心理压力、以及因为罪名成立而需留有案底的生命污点。

如何进行警司警诫

当一名未满18岁的少年人因犯案被拘捕,而警方有足够证据对该少年人作出起诉时,警方可以有两种处理方法:

按照一般案件处理,将少年犯人起诉交由少年法庭处理。

由一名警司或以上职级的警务人员行使酌情权,向该名少年人施行警诫,而无须交由少年法庭审理。

警司警诫的好处,是犯事的少年人无需负上因为干犯刑事罪行而要留有案底的污点。这在过去未有“洗底计划”之前,其效用更为显著。

接受警司警诫的少年人须接受警方的监管。监管年期最长年可达两年、或直至18岁生日为止,视乎两个年间中哪一个较短。当警方决定对犯事的少年人不予起诉而施行警诫时,会由一名警司级或更高职级的警务人员训示。训示的内容包括如下:

向少年人解释他所犯的事件的严重性,以及一旦罪名成立时的最高刑罚;

警方决定行使酌情权的因由,以及对少年人的影响;

由警务人员对少年人的训示,并交待之后少年人如何透过警诫计划定时与警方人员会面。

判定警司警诫需考虑因素

警方在决定一件个案是否适合进行警司警诫,须考虑以下因素:

有足够的证据检控犯案人;

少年犯自愿及明确地认罪;

少年犯及其父母或监护人同意接受警诫;

罪行的性质、严重性及猖獗性;

犯案人的犯罪纪录;

犯案人的家长或监护人的态度等因素;

投诉人的态度。

此外,为加强对于接受警司警诫的青少年犯事者的帮助,使他们不再因为朋辈压力或环境因素而再次走上歧途,警方与社会福利署的社工进行多方面的合作,一方面让社会福利署的社工对犯事者继续跟进,另一方面,由2003年10月1日起,社会福利署或相关的政府部门/非政府机构会为接受警司警诫的青少年召开家庭会议,希望透过家庭会议而了解接受警诫的青少年的需要,并订定适切的跟进计划,以协助青少年更新。[2]

刑事责任年龄

另外,根据《香港法例》有关《刑事责任年龄》一条,对于年龄介乎10至14岁的儿童,会被假定为无犯罪能力。然而,对于案情非常严重而且证据确凿的个案,即使犯事者年纪很轻,警方亦有可能不采用警诫,而把少年犯直接送上法庭。当中一个比较著名的例子,是1997年秀茂坪发生的童党烧尸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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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3 18:41: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