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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经济法理念
释义

广义的“法的理念”包括了人们对法的精神、宗旨、任务等的主观认知以及对法的价值的评价,它们都是法的理念的有机组成部分。广义的“法的理念”表示可能对立法,政策适用和司法判决等行为产生影响的超实证法律的因素。这种因素的载体成为一些观念或具体化成为普遍的基本原则,在现实中往往体现为对法律应当是什么、法律的理想和目的等进行的理性判断。狭义的部门法的理念则专指部门法的基石范畴,即反映本部门法独特本质属性的本位观念。

经济法理念是经济法的内在精神,是经济法适用的最高原理, 是对经济法应然规定性的理性的基本的认识和追求。是经济法制定的根本,主导着一个国家的经济法律调整,决定其倾向性以及实际作用。全面的理解经济法理念的含义,是十分重要的。正是介于此原因,经济法理念置于司法过程中,赋予司法以利益平衡为基础的适当裁量权,发挥司法在和谐社会中应有的作用,是十分具有法制基础与现实意义的。

一、我国经济法理念研究的发展现状及定义

(一)研究发展

这的确一个值人深省的学术研究推进过程,作为法律最上位的思想,在中国经济法律的制定及经济法学的探索中,经济法理念却是最晚进行析解的对象。众所周知,理念研究的“空场”并非研究水平的问题,而是由于经济法承受了比其它法律部门更多的拒绝与打击,经济法自20世纪80年代引入我国以来,一直就似体制娇嫩的小孩,多次险些夭[1]折。然而,正是由于这些挫折,经济法学者们深刻自省并迅速成长,决不选择离开,而是更加执著地进入,从而使得现如今经济法理念探知的领域生机一片。

(二)发展现状

作为经济法律制度及运用的最高原理,经济法学者们坚持着与时俱进的现代化精神,这种精神的把握,并没有否认对传统理念观的秉承,认定经济法理念的历史性特色,是一种获具时代意识的扬弃。检视经济法理念的学说,许多具有强烈时代特征的新兴观点出现,皆力图揭示经济法理念之内在奥义;同时,在学者们的各种著论中,我们也看到了植入当今社会改革中的自由、效益、安全、公平、正义等理念。经济法理念的研究借中国当今日新月异的发展变得更加现代性,正如常健谈到的:“现代性运动及经济法历史发展进程表明,经济法理念正是在市场经济基础上的现代性的时代意识、理性化、进步观念与反思精神的法律确认与表现。”[2]现代性要求对理念的探索与时代的中国构成深刻的关联,在此意义上,经济法理念没有终结性质的发现。

(三)经济法理念定义

就目前来看,大多数学者所认定的经济法理念为:对经济法现象进行宏观把握和整体性人士所得到的最高精神或最终理想,对与人们的需要、欲求相洽互适, 且得到人们珍视、重视的经济法的应然规定性的理性的、基本的认识或追求, 是经济法及其适用的最高原理[3]。具体理解如下:

1、“经济法理念是对经济法的现象内在本质和规律的抽象概括和归纳”。这一句话说明了经济法理念内涵的来源。在认识和研究经济法理念时,一定要对经济法的现象进行升华与抽象,找准经济法的内在本质和客观规律,得到经济法理念的科学认识。

2、“经济法理念是对经济法现象进行宏观把握和整体性认识所得到的最高精神或最终理想”。这一句话强调了经济法理念是注重宏观和整体而并非以局部为研究对象,以确保经济法理念的准确性,确保经济法理念对整个经济法现象统帅作用的发挥,确保经济法的研究、立法和实施沿着正确的道路进行。

3、“经济法理念得到人们珍视、重视的经济法的应然规定性的理性的、基本的认识或追求”。这一表述说明了经济法理念是应然的而非实然的,是理想的而非现实的。不过,经济法理念仍然具有存在的必要性,因为它完全具有转化为现实的可能性,并通过经济法律规范的遵守和执行等方式得以实现,这样,经济法理念也就具有了实际存在的价值。从经济法主体的角度来看,经济法理念也是经济法最高层面的某种东西的信仰和追求,这种信仰和追求具有民族性、遗传性、稳定性和积极性等特征。经济法主体对经济法的某种信仰和追求对一国经济法律的实施具有极为重要的价值意义。

二、经济法理念在司法领域的实现

(一)司法现状

如何进行“平衡协调”,以实现经济法“社会本位”的理想目标,在法治社会,应该是法的运行,即立法、执法和司法三个基本过程。而法的实现最具体的体现就是个案。在发生经济法纠纷时,本着经济法理念,协调平衡涉讼方的利益冲突,使经济法追求的社会本位、实质正义得以发扬。在此过程中,司法作为社会正义最后一道防线的地位,理应发挥其作用,体现其价值,定纷止争[4]。但在实践中我国尚未能做到此点。目前,在经济法实务界,主要存在两个问题:

1、人们更倾向于依赖立法和执法去推行国家的经济政策,而面对现实的经济法纠纷往往缺乏应有的关注,忽视司法的作用。

2、目前的经济法立法更多是授权立法。于是,在经济法理论还不成熟、经济法基本立法还不完善,以及自上而下“行政主导”型的改革的背景下,经济法的运行呈现出一种纺锤形的结构:处于中间的行政权膨胀,而两头的立法和司法权则被压缩,尤其是司法权。

(二)解决的手段

基于以上的理由,我们又该如何回归司法的权威?如何让司法在实现经济法理念的过程中有所作为呢?鉴于尚未学习诉讼法,故简要分析认为有以下两点:

1、在可诉性强的经济法纠纷中,赋予司法适当的自由裁量权。当然,此权力的行使绝不是无限制的,司法者应该秉持经济法的基本理念,依照同样体现经济法理念的基本法律来裁判案件。

2、对可诉性不强的经济法纠纷,增加新的司法解决方式。主要是公益诉讼的方式,同时,同样要赋予适当的自由裁量权。

三、经济法理念与和谐社会的密切联系

经济法理念是人们关于借助于此法可以实现理想的经济生活目标模式的一种信念。它可以解决由生产社会化和垄断等引起的矛盾冲突,建立理想的社会经济生活目标模式;体现了个体经济公平同社会公平、机会公平同分配公平及结果公平、形式公平同实质公平等相兼顾和一致的公平;表明了经济生活中的社会正义。另外,经济法理念是从整体角度,协调经济个体与总体、微观和宏观经济的矛盾冲突,实现社会经济生活的和谐,实现理想社会经济生活的秩序、效率、公平和正义的目标[5]。我国市场经济体制是从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过渡而来,而“我国的经济体制改革实质就是一个在保持必要的经济集中的前提下,回复和发扬社会主义民主的过程”[6]。当经济个体与社会整体利益发生矛盾和冲突时,往往需要运用相应的法律工具加以调和。这种法律工具的选择,应考虑法律的优化调整及适应某一社会领域发展的需要,经济法理念恰好适用该需求。具体而言:

(一)以人为本是现代法治社会的一个普遍理念,在各个法律部门都有所体现。但是以人为本属于经济法具有的内在价值,是经济法理念的核心。经济法尊重人权、实行经济民主和管理手段的人文化。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历程、经济法的目标和宗旨都烙下了深深的理念。

(二)平衡协调是构成经济法理念的标志性要素。经济法在调整、协调经济关系时,以组织协调、平衡发展为己任,从而促进、引导或强制实现社会整体目标与个人利益目标的统一。

(三)社会责任本位是经济法理念的强制性要素。经济法在调整经济关系时,需要立足于社会整体,在任何情况下都以大多数人的意志和利益为重。经济法以社会整体利益为最高准则。要求在经济法的立法、执法、司法中,时时处处以社会利益和平衡协调为先,促进公有制及其经济关系和整个社会经济关系的协调发展。

(四)经济自由与经济秩序的统一是经济法理念的结果性要素。自由和秩序是一对与生俱来的矛盾。自始就将公与私为一体的经济法,天然地要以经济自由与经济秩序的统一、和谐作为其价值追求的目标。可见,经济法并不是不关心个体利益,而是试图限制、禁止与整体利益冲突的个体利益,鼓励、支持与整体利益一致的个体利益,只有把经济自由与经济秩序的统一作为自己的理念,才能追求个体利益与整体利益的协调。

四、结语

经济法理念并不是学术时髦的标签,不可以在研究中随意标挂、生拉硬套,研究路径的选取与方法的适用都要强调科学方法,只有坚持科学方法,经济法理念才能被有效挖掘。也只有坚持“社会本位”、“平衡协调”的经济法理念去裁决案件,司法在经济法基本理念实现中的作用才能真正显现。如果缺少了前两者作为保证,经济将是无序的混乱状态,更不用说建设民主法治、充满生机活力的和谐社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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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1 9:43: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