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进出口食品标签管理办法 |
释义 | 依据2009年4月15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12号公布的《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根据《国务院关于第四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7]33号)规定,对进出口食品标签进行审批的行政审批项目已经取消。本办法废止。 进出口食品标签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令第 19 号 现发布《进出口食品标签管理办法》,自2000年4月1日起施行。 局 长 李长江 二○○○年二月十五日 进出口食品标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为加强进出口食品标签管理,保证进出口食品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食品标签是指预包装食品容器上的文字、图形、符号,以及一切说明物。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对进出口预包装食品(以下简称进出口食品)标签的审核、检验管理。 第四条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以下简称国家检验检疫局)主管全国进出口食品标签管理工作,并负责食品标签的审核、批准、发证工作。国家检验检疫局指定的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指定检验检疫机构)负责食品标签的初审及检验工作。 第五条进出口食品标签必须事先经过审核,取得《进出口食品标签审核证书》。 第二章 标签审核第六条进出口食品的经营者或其代理人在进出口前,应当向指定检验检疫机构提出食品标签审核申请。 第七条申请食品标签审核时,须提供下列资料: (一)食品标签审核申请书; (二)食品标签的设计说明及适合使用的证明材料; (三)食品标签所标示内容的说明材料; (四)进口国(地区)对食品标签的有关规定; (五)食品标签的样张六套,难以提供样张的,可提供有效照片; (六)需要提供的其它材料。 第八条品种及工艺相同、规格或包装形式不同的进出口食品可以合并提出标签审核申请。 第九条申请食品标签审核时,还须提供相应的检测样品。样品应具有代表性,并能满足标签审核要求。 第十条指定检验检疫机构负责受理进出口食品标签审核的申请,并按有关规定组织初审。初审后,将申请材料和初审结果报送国家检验检疫局审批。 营养成份的检验和功效评价由国家检验检疫局指定的实验室承担。 第十一条进出口食品标签审核的内容包括:标签的格式、版面以及标注的与质量有关的内容是否真实、准确。进口食品标签必须为正式中文标签。 第十二条进口食品标签应按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要求进行审核;出口食品标签应按进口国法律、法规及标准要求进行审核。 第十三条经审核符合要求的食品标签,由国家检验检疫局颁发《进出口食品标签审核证书》。 取得审核证书的食品标签,由国家检验检疫局统一对外公布。 第三章 标签检验第十四条进出口食品的报检人办理报检手续时,必须提供《进出口食品标签审核证书》,否则检验检疫机构不受理报检。 第十五条检验检疫机构对进出口食品实施检验时,应对食品标签进行检验,并根据食品标签检验结果综合评定食品是否合格。 第十六条对进出口食品标签检验的内容为: (一)报检的食品标签是否与经审核的食品标签相符; (二)食品标签标注内容是否与食品相符; (三)核定进出口食品标签可否在销售国使用。 第十七条进出口食品标签未经审核或检验不合格的,进口食品不准销售,出口食品不准出口。 第四章 附 则第十八条本办法所称预包装食品是指预包装于容器中,以备交付给消费者的食品。 第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国家检验检疫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2000年4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商检局、外经贸部1994年5月24日发布的《进出口食品标签管理办法(试行)》(国检检函〔1994〕158号)和原国家商检局1994年4月21日发布的《进出口食品所附食品标签检验管理规定》(国检检〔1994〕112号)同时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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