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锦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释义 | 公司简介锦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保监发改[2010]881号”文件批复设立,由四川省委、省政府倡导,成都市委、市政府牵头,成都市国资委独资的成都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主发起,国家开发投资公司、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等八家公司共同发起设立,第一家总部设在四川成都的全国性股份制财产保险公司。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1亿元,股东由具有雄厚经济实力的国有大型及骨干企业集团和上市公司组成,涵盖金融投资、电力、煤炭、交通、港航、化肥等基础性、资源性产业及高科技产业等行业领域。 公司法定代表人为邓明湘,公司住所为成都市天府大道北段966号6号楼8楼。公司将根植成都、立足四川、依托西部、面向全国,秉承“诚信、创新、价值、分享”的核心价值观,坚持“专业经营,诚信服务”的经营理念,实施集中管控、专业经营,服务于西部经济腾飞和中国经济的持续稳定增长,为客户提供各种风险保障和资产管理等综合金融服务,致力于将锦泰保险建成中国财产保险业内一家发展特色突出、服务优质高效、品牌形象卓越、价值持续增长、综合竞争力较强的创新型保险公司。 开业庆典蓉城二月,春意盎然。2011年2月26日,锦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业庆典在成都锦江宾馆一楼卢浮花园隆重举行。四川省委常委、成都市委书记李春城,四川省人民政府副秘书长李家国,四川保监局局长倪荣鸣,成都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孙平,市委常委、秘书长邓全忠,四川省国资委副主任李继郁,四川省金融办副主任艾毓斌等领导出席开业庆典并为公司揭牌。 受副省长黄小祥委托,四川省人民政府副秘书长李家国在致辞中代表四川省人民政府对锦泰保险的开业表示热烈的祝贺,他在致辞中说,锦泰保险开业,实现了我省保险本土法人机构零的突破,是我省第一家国资控股、民企参与的保险总部金融机构,对推动四川保险金融业发展、西部金融中心建设,进一步完善保险市场体系,充分发挥保险各项功能,更好服务地方经济和人民保险保障需求,将起到重要促进作用。希望锦泰保险紧密结合四川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要求,为推进“两个加快”做出应有贡献。 受省委常委、成都市委书记李春城和市委副书记、市长葛红林委托,成都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孙平在致辞中代表市委、市政府向公司开业表示祝贺。他说,加快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建设,是市委、市政府推动成都金融业集聚发展,增强地方金融辐射能力,建设西部金融中心的重要战略举措,也是助力成都试验区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现实需要。锦泰保险开业,对完善我市金融体系、健全社会保障功能、促进市场资金融通将产生积极而深远的影响。希望锦泰保险抓住当前机遇,不断提升管理水平和综合实力,努力建成资本充足、管理规范、内控严密、服务高效,具有较高社会公信力和较强市场竞争力的现代保险企业。市委、市政府将一如既往地把金融产业发展放在重要位置,大力营造良好发展环境,努力做好各项政务服务,为落户我市的金融企业提供更加广阔的发展空间。 开业庆典上,四川保监局局长倪荣鸣代表中国保监会宣读了公司开业批复。揭牌仪式上,四川省委常委、成都市委书记李春城,省政府副秘书长李家国,成都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孙平,成都市委常委、市委秘书长邓全忠,四川保监局局长倪荣鸣,股东单位代表等领导共同转动钥匙,为公司揭牌,见证锦泰财产保险正式面市、扬帆起航。 锦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邓明湘在致辞中向所有关心、支持锦泰财产保险公司筹建工作的各级领导、有关部门及各界人士表示衷心的感谢,他表示公司开业后将坚持“根植成都、立足四川、依托西部、面向全国”的市场定位,力争用3到5年的时间,将锦泰保险建成一家发展特色突出,服务优质高效,品牌形象卓越,价值持续增长,综合竞争力较强的创新型保险公司,在充分发挥保险保障功能、为广大客户提供更好的保险产品和保险服务的同时,充分发挥保险总部集聚资金的独特优势,在符合监管的条件下,将保险资金更多地投入本地经济建设,为成都建设世界现代田园城市、打造西部金融中心,为四川加快建设“西部经济发展高地”,为中国保险事业的发展做出积极的贡献! 南财经大学副校长卓志,国家开发投资公司副总裁钱蒙,四川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黄顺福,四川省铁路产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四川公路桥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孙云,二滩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陈云华,四川省能源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郭勇,成都市市长助理、高新区管委会主任韩春林,成都市市长助理、市国资委主任门生,成都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袁旭等市领导、股东单位和重点企业领导出席了开业庆典。西南财经大学向公司开业致信祝贺,表示将积极发挥学校金融保险等学科优势,与锦泰保险同发展共繁荣。参加公司开业庆典的还有中财再保、慕尼黑再保、瑞士再保等国内外知名再保机构主要负责人,成都市各区、市、县和市级各有关部门的相关领导,在蓉主要商业银行负责人,成都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在蓉产险公司负责人,公司股东单位负责人,在蓉保险经纪公司、保险代理公司、车商及有关重点企业负责人、新闻单位的记者和公司员工等共计400余人。 公司优势政府背景作为一家地方财力控股的法人保险机构,公司的成立是四川省委、省政府及成都市委、市政府构建地方金融体系布局的重要组成部份,将进一步巩固壮大成都传统金融产业,完善成都金融产业链,增强地方金融辐射能力,在推动成都作为西部金融中心建设上发挥更大作用。 总部优势公司首期注册资金在全国近年来新设立的财产保险公司中位居前列,具有较为雄厚的资本实力;公司与国际再保险巨头和国内知名再保公司合作,具有更强的承保能力和全球分散风险的能力;公司决策链条短、运营效率高,能迅速贴近市场,开发出符合市场和客户需求的产品,同时为本地区客户提供快捷、及时、优质的售后服务。 股东优势公司由成都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国家开发投资公司、四川省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四川公路桥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四川省煤炭产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现代农业投资有限公司和成都欣天颐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等八家具有雄厚经济实力的国有大型及骨干企业集团和上市公司共同发起设立。股东资产总额超过3000亿元,具有较强的持续注资能力,为公司的发展提供了强力的后续支持。 人才优势公司秉承“专业治司、技能制胜”的人才兴司战略,注重专业化团队建设,拥有一大批具有丰富经验的管理人才和技术人才,公司经营管理团队成员都具有丰富和长期的财产保险从业经验,在行业内具有较大的影响力。高素质、高品质、高效能的人才优势,为公司发展、服务客户提供了坚实的人才保证和智力支持。 科技保证公司借助信息技术的后发优势,搭建了统一、集中、高效的信息技术支持平台,实现了业务出单、两核、财务、客户服务、数据管理、办公、人力资源管理的全公司集中管控,进行业务流程和服务标准化管理,有效提高公司业务发展和风险管理水平。公司内网、外网到互联网的电子商务系统为客户提供便利快捷的服务。 专业优势公司建立了以客户为中心的分渠道销售模式,即针对个人客户、团体客户的保险与风险管理的需求、购买保险产品的销售习惯不同,设立个人客户渠道即车商渠道发展部、代理渠道发展部,设立团体客户渠道即团体业务发展部、重点客户发展部。公司先进的分渠道销售模式将为客户提供更加专业的保险服务。 产品中心车辆保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产品介绍: 依据您投保的产品,对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自然灾害而造成的本车损失、第三方的财产、人员的损害提供赔偿,解除您出行的后顾之忧。 保障期限: 一年 保障范围: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时,对受害人的死亡伤残赔偿、医疗费用、财产损失在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全车盗抢险 产品介绍: 简称盗抢险,向您提供的是机动车丢失的风险保障。 保障期限: 一年 保障范围: 对机动车被盗窃、抢劫的全车损失或因此造成的部分损坏在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车辆损失险 产品介绍: 简称车损险,向您提供的是机动车因意外事故或自然灾害而造成的本车损失的保障。在投保本保险后,您还可以投保车损险的附加险产品,以全面保障您的爱车。 保障期限: 一年 保障范围: 机动车受到碰撞、倾覆、火灾、爆炸、暴风、暴雨、雹灾、雷击等意外事故或自然灾害时,对本车损失在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者责任险 产品介绍: 简称三者险,向您提供的是机动车在使用中造成第三方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保障,可以作为交强险的补充。在投保本保险后,您还可以投保三者险的附加险产品,以全面保障可能承担的对第三方的赔偿责任。 保障期限: 一年 保障范围: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时,对受害人的死亡伤残赔偿、医疗费用、财产损失在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车上人员责任险 产品介绍: 向您提供的是因交通事故造成驾驶员或乘客的人身伤亡的保障。 保障期限: 一年 保障范围: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时,对驾驶员或乘客的死亡伤残、医疗费用在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责任保险公众责任险 承保标的范围: 中国境内的党政机关、各类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组织均可投保本保险,作为被保险人。 主要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列明的承保区域内从事本保险合同列明的经营或管理活动时,因过失导致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的人身伤亡和/或财产损失,依照中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 可选附加条款: 广告招牌及装饰物责任条款、停车场责任条款、火灾和爆炸责任条款、急救费用条款、食品饮料责任条款、电梯机器及大厦自动装置条款、社交或体育活动责任条款等。 雇主责任险 承保标的范围: 中国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均可投保本保险,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主要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的工作人员在中国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因下列情形导致伤残或死亡,依照中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四)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七)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八)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九)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现工作岗位后旧伤复发;(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 可选附加条款: 紧急运输费用条款、特殊天气条款、临时海外工作条款、24小时人身意外伤害扩展条款、每日住院现金保障条款等。 意外保险团体人身意外险 产品特点: 提供身故、残疾双重保障,使企业完善对员工的风险保障。 主要保险责任: 意外身故保险金: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身故的,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意外残疾保险金: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造成残疾,保险人按《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保险金额给付残疾保险金。 可选附加条款: 意外烧烫伤保险金: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因该次意外伤害事故直接导致身体烧烫伤伤残,保险人给付意外烧烫伤保险金。 意外医疗保险金: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而实际发生了合理的医疗费用,保险人负责给付医疗费用保险金。 意外骨折保险金: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次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90日内因该次意外伤害事故为直接原因而造成本合同所附“骨折类别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保险金额给付意外骨折保险金。 意外伤害住院津贴: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含180日)内,因该次意外伤害事故为直接原因并经认可的医疗机构诊断必须住院治疗,保险人对每次住院天数超过三天的,从第四天起,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意外重症监护保险金: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次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次意外伤害事故为直接原因并经认可的医疗机构的医生诊断必须住院治疗,且必须入住重病监护病房,保险人按该被保险人实际的、必要合理的入住天数计算给付意外重病监护津贴保险金。 意外伤害住院医疗费用: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主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事故或自本附加条款保险期间起始之日起九十日后(续保者不受九十日规定的限制)初次罹患疾病,保险人就被保险人每次住院已支出的合理且必要的实际医疗费用,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 团体门(急)诊医疗费用保险金: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疾病在医院进行必要的门(急)诊治疗,保险人对其实际支出的医疗费用,按约定的赔付比例给付门(急)诊医疗保险金。 重大疾病保险金: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自本合同保险期间起始之日起九十日后(续保者不受九十日规定的限制),经医院专科医生确诊初次罹患本合同所列25种重大疾病中的一种或多种,保险人按保险单或保险凭证中约定的保险金额向被保险人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建筑工程施工人员团意险 产品特点: 为施工人员提供安全保障,包含意外身故、残疾和医疗费用,费率低廉。 主要保险责任: 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约定的工程项目施工现场从事建筑施工及与建筑施工相关的工作,或在施工期间指定的生活区域内,遭受意外伤害事故。 意外身故保险金: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身故的,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意外残疾保险金: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造成残疾,保险人按《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保险金额给付残疾保险金。 意外医疗保险金: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而实际发生了合理的医疗费用,保险人负责给付医疗费用保险金。 货运保险国内水路陆路运输货物保险 承保标的范围: 为使保险货物在水路、铁路、公路和联运运输中,因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所造成的损失能够得到经济补偿,并加强货物的安全防损工作,以利商品生产和商品流通,特举办保险。 本保险分为基本险和综合险两种。保险货物遭受损失时,保险人按承保险别的责任范围负赔偿责任。 (一)基本险: 1.因火灾、爆炸、雷电、冰雹、暴风、暴雨、洪水、地震、海啸、地陷、崖崩、滑坡、泥石流所造成的损失; 2.由于运输工具发生碰撞、搁浅、触礁、倾覆、沉没、出轨或隧道、码头坍塌所造成的损失; 3.在装货、卸货或转载时因遭受不属于包装质量不善或装卸人员违反操作规程所造成的损失; 4.按国家规定或一般惯例应分摊的共同海损的费用; 5.在发生上述灾害、事故时,因纷乱而造成货物的散失及因施救或保护货物所支付的直接合理的费用。 (二)综合险:本保险除包括基本险责任外,保险人还负责赔偿: 1.因受震动、碰撞、挤压而造成货物破碎、弯曲、凹瘪、折断、开裂或包装破裂致使货物散失的损失; 2.液体货物因受震动、碰撞或挤压致使所用容器(包括封口)损坏而渗漏的损失,或用液体保藏的货物因液体渗漏而造成保藏货物腐烂变质的损失; 3.遭受盗窃或整件提货不着的损失; 4.符合安全运输规定而遭受雨淋所致的损失。 海洋货运险 承保标的范围: 本保险分为平安险、水渍险及一切险三种。被保险货物遭受损失时,本保险按照保险单上订明承保险别的条款规定,负赔偿责任。 (一) 平安险 本保险负责赔偿: 1、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自然灾害造成整批货物的全部损失或推定全损。当被保险人要求赔付推定全损时,须将受损货物及其权利委付给保险人。被保险货物用驳船运往或运离海轮的,每一驳船所装的货物可视作一个整批。推定全损是指被保险货物的实际全损已经不可避免,或者恢复、修复受损货物以及运送货物到原订目的地的费用超过该目的地的货物价值。 2、由于运输工具遭受搁浅、触礁、沉没、互撞、与流冰或其他物体碰撞以及失火、爆炸意外事故造成货物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3、在运输工具已经发生搁浅、触礁、沉没、焚毁意外事故的情况下,货物在此前后又在海上遭受恶劣气候、雷电、海啸等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部分损失。 4、在装卸或转运时由于一件或数件整件货物落海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5、被保险人对遭受承保责任内危险的货物采取抢救、防止或减少货损的措施而支付的合理费用,但以不超过该批被救货物的保险金额为限。 6、运输工具遭遇海难后,在避难港由于卸货所引起的损失以及在中途港、避难港由于卸货、存仓以及运送货物所产生的特别费用。 7、共同海损的牺牲、分摊和救助费用。 8、运输契约订有“船舶互撞责任”条款,根据该条款规定应由货方偿还船方的损失。 (二) 水渍险 除包括上列平安险的各项责任外,本保险还负责被保险货物由于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部分损失。 (三) 一切险 除包括上列平安险和水渍险的各项责任外,本保险还负责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外来原因所致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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