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结算担保金制度 |
释义 | 结算担保金是指由结算会员依中金所的规定缴存的,用于应对结算会员违约风险的共同担保资金。 定义结算担保金是指由结算会员依中金所的规定缴存的,用于应对结算会员违约风险的共同担保资金。引进结算会员共同担保机制,在股指期货市场一开始运作时就有一笔相当数量的共同担保资金,可以增加中金所应对风险的财务资源,建立化解风险的缓冲区,进一步强化中金所整体抗风险能力,为市场平稳运作提供有力保障。 在《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中,对结算担保金的分类、计算及分担方法都作了说明。 结算担保金分为基础担保金和变动担保金: 基础担保金是指结算会员参与中金所结算交割业务必须缴纳的最低担保金数额; 变动担保金是指随着结算会员业务量的变化而调整的担保金。 中金所每季度最后一个交易日收市后,根据市场总体情况测算出全市场的结算担保金总额,结算担保金总额为上一季度日均交易保证金的8%。 每个结算会员根据业务量按比例分担结算担保金总额。结算会员应分担的结算担保金=结算担保金总额×(20%×该会员上一季度日均交易量/中金所上一季度日均交易量+80%×该会员上一季度日均持仓量/中金所上一季度日均持仓量)。 结算会员分担到的结算担保金数额大于其结算担保金余额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到中金所指定银行的结算担保金账户补交差额部分;分担到的结算担保金数额小于其结算担保金余额,且大于其基础担保金数额的,中金所在5个工作日内将结算担保金余额与分担结算担保金的差额部分划至结算会员账户;分担到的结算担保金数额小于基础担保金部分的,中金所在5个工作日内将结算担保金余额与基础担保金的差额部分划至结算会员账户。 中金所可以根据市场风险情况随时调整结算担保金的收取标准和收取时间。结算担保金应当以现金方式缴纳。 结算担保金与结算准备金结算担保金的概念与结算准备金完全不同。结算担保金制度作为一种防范违约风险的常用手段,在芝加哥商业交易所、韩国交易所等国际市场通用。中金所也借鉴了国际通用做法,与目前国内商品期货市场不同,要求部分有实力的机构作为结算会员可以与交易所直接进行结算,而其他不具备结算能力的机构不能直接与交易所结算,而是与签订协议的结算会员进行结算。这样,交易所的会员架构呈金字塔型。为避免结算会员违约风险直接向市场扩散,增加市场抵抗风险的财务资源,从而增强市场整体的抗风险能力,保护全体市场参与者的根本利益,中金所采用结算担保金制度。中金所规定结算会员依交易所规定以现金方式缴纳结算担保金。也就是说,结算担保金仅仅是交易所向结算会员收取的,结算会员不得向交易会员收取结算担保金。 结算担保金制度金融期货的护航使者结算担保金制度是国际上开展期货交易的交易所普遍采用的风险防范制度,用于增加应对市场的风险财务资源,建立化解风险的缓冲区,以进一步强化市场整体抗风险能力。结算会员通过缴纳结算担保金,作为应对结算会员违约的共同担保资金。结算担保金制度使股指期货市场初始运作时就有一笔相当数量的共同担保资金,为市场平稳运作提供有力保障。 收取方式各有不同国际上,开展期货交易的各大交易所在结算担保金的收取上大多采用向结算会员收取基本结算担保金与变动结算担保金(按会员一定时期的交易量或持仓量比例计算而得)之较大值的方式。芝加哥商业交易所、欧洲期货交易所、伦敦清算所、我国台湾期货交易所、我国香港交易所、新加坡交易所等都采用这种方式,但是基本结算担保金与变动结算担保金的具体收取方式有所不同。 欧洲期货交易所、伦敦清算所、我国香港交易所按不同类型的结算会员收取不同的基本结算担保金;芝加哥期货交易所、我国台湾期货交易所、新加坡交易所不分结算会员类别收取基本结算担保金。芝加哥商业交易所、伦敦清算所按会员交易量计算收取变动结算担保金;台湾期货交易所按会员交易数量和持仓数量的比例(各 50%)计收变动结算担保金;香港交易所根据持仓计算收取变动结算担保金。 当结算会员出现违约,即不能在规定的时间内补足保证金时,各交易所便会依照规定的顺序动用违约结算会员的交易保证金、违约结算会员的结算担保金、非违约结算会员的结算担保金及交易所风险准备金、其他财务安全措施等给予赔偿。笔者对各国交易所非违约结算会员的结算担保金和交易所风险准备金动用顺序的先后进行了比较分析,发现各交易所(清算所)由于所处的法律环境、所有制结构和配套的其他财务安全制度的不同,资金动用的先后次序会有所不同。 芝加哥商业交易所、欧洲期货交易所、新加坡交易所采用先动用交易所风险准备金的方式,但是采用此种方式的交易所通常有其他的财务安全措施作为补充,例如芝加哥商业交易所由母公司或大股东保证条款、新加坡交易所有不可撤销的银行信用状等。没有该类财务安全措施的交易所则倾向于将交易所风险准备金放在非违约会员的担保金后面进行赔付,如我国台湾期货交易所、伦敦清算所、韩国交易所、东京证券交易所都是采用此种方式的。 有限联保与无限联保当违约结算会员的结算担保金无法弥补损失,根据非违约结算会员需承担的金额上限规定可分为“有限联保”和“无限联保”两种形式。有限联保是指结算会员以其缴纳的结算担保金总额作为赔偿上限,而无限联保则需要结算会员对动用所有前期缴纳的结算担保金总额后的不足部分继续进行分摊。联保方式的选择与结算会员是否需要持有交易所股份有很大的关系。芝加哥商业交易所、新加坡交易所、悉尼期货交易所等交易所的结算会员拥有交易所的股份,所以采用“无限联保”制度。 通过对芝加哥商业交易所、欧洲期货交易所、伦敦清算所、我国台湾期货交易所、我国香港交易所等全球多家期货交易所和清算所的风险防范制度的深入研究,我们发现结算担保金制度作为一项重要的财务安全制度被各国的期货交易所和清算所普遍采用。虽然结算担保金的英文名称各不相同,如Security Deposits、Clearing Fund、Default Fund等,收取及动用程序也有一定差异,但基本精神都是交易所通过向结算会员收缴结算担保金作为应对结算会员违约的共同担保资金。 本条目在以下条目中被提及《期货交易管理条例》 期货交易所 结算会员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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