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交通行业重点实验室 |
释义 | 交通行业重点实验室是国家交通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解决重大交通科技问题、获取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科研成果的重要基地,聚集和培养优秀科技人才、开展交通领域高层次学术交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重要基地。交通部2005年9月发布《公路水路交通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明确提出强化交通行业重点实验室建设,培养一批具有国际水平的学术带头人,引进和稳定一批高层次人才,形成一支结构更加合理、创新能力更强的研发队伍;培养或引进若干名院士,提升实验室科研水平;取得一批具有国际先进水平的交通科研成果。 实验室-简介交通行业重点实验室(又名交通部重点实验室)是国家交通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开展高水平研发活动、聚集和培养优秀科技人才、进行高层次学术交流和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重要基地。我国要实现交通新的跨越式发展,关键在于依靠科技进步和科技创新,交通行业重点实验室是科技创新的平台,通过开展应用基础研究、重大关键技术、前瞻性技术以及相关公益性技术研究,解决交通现代化建设中的技术难题,为提高公路水路交通供给能力、服务管理能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提供有力支撑。 实验室-目标交通行业重点实验室要成为解决重大交通科技问题、获取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科研成果的重要基地,聚集和培养优秀科技人才的重要基地,开展交通领域高层次学术交流和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重要基地。形成布局合理、特色明显、优势突出、机制完善,与交通科技发展相适应的重点实验室体系。到2020年重点实验室数量约为45个,且覆盖交通科技重点研究方向。按照国家重点实验室的建设指南,培育2—4个力争成为国家重点实验室。培养一批具有国际水平的学术带头人,引进和稳定一批高层次人才,形成一支结构更加合理、创新能力更强的研发队伍;培养或引进若干名院士,提升重点实验室科研水平;取得一批具有国际水平的交通科研成果。 实验室-领域交通行业重点实验室围绕交通中长期科技发展目标,以交通科技优先发展领域为主攻方向,针对当前和未来交通建设、运营和管理中的重大和关键技术问题,交通行业重点实验室体系应覆盖以下30个左右重点研究方向。 公路工程类的重点研究方向:路面结构技术,高等级公路养护成套技术,特殊地质条件下的公路建养技术,长大桥、隧建养技术,大型公路工程构造物的检测与诊断技术等。 水路工程类的重点研究方向:内河通航新技术,航道治理和疏浚技术,新型港工建筑物的研制开发,大型水工构造物的检测与诊断技术等。 材料工程类的重点研究方向:新材料开发与应用技术,交通建设和养护材料再生技术等。 运输工程类的重点研究方向:现代物流管理技术,集装箱运输成套技术,多式联运技术等。 决策支持类的重点研究方向:运输经济研究,决策评价方法与技术,现代交通规划技术,土资源综合利用技术,国家港口资源与安全环境评价技术等。 交通安全类的重点研究方向:交通设施保安技术,道路安全保障技术,水上安全保障技术,车辆安全技术,交通防灾减灾技术,交通应急处理技术,特殊气候条件下的交通安全技术等。 环保节能类的重点研究方向:水上油品、化学品和危险品污染监测、防治和处理技术,公路水路环保新技术,车辆和船舶节能技术,交通领域循环经济问题研究等。 智能交通类的重点研究方向:空间信息应用技术,智能公路系统关键技术,智能航运系统关键技术等。 实验室-名单序号 交通行业实验室名称 依托单位 1 道路结构与材料交通行业重点实验室(西安) 长安大学 2 汽车运输安全保障技术交通行业重点实验室(西安) 长安大学 3 道路结构与材料交通行业重点实验室(长沙) 长沙理工大学 4 道路结构与材料交通行业重点实验室(北京) 交通部公路科学研究院 5 公路交通安全技术交通行业重点实验室(北京) 交通部公路科学研究院 6 港口装卸技术交通行业重点实验室(武汉) 武汉理工大学 7 桥梁结构工程交通行业重点实验室(重庆) 重庆交通大学 8 航海动态仿真与控制交通行业重点实验室(大连) 大连海事大学 9 船机修造工程交通行业重点实验室(大连) 大连海事大学 10 港口航道泥沙工程交通行业重点实验室(南京) 水利部南京水利科学研究院 11 工程泥沙交通行业重点实验室(天津) 交通部天津水运工程科学研究院 12 港口物流装备与控制工程交通行业重点实验室(北京) 交通部水运科学研究院 13 河口海岸交通行业重点实验室(上海) 上海河口海岸研究中心 14 航运技术与控制工程交通行业重点实验室(上海) 上海海事大学 15 航运技术交通行业重点实验室(上海) 上海船舶运输科学研究所 16 港口岩土工程技术交通行业重点实验室(天津) 中交天津港湾研究院有限公司 17 桥梁结构抗风技术交通行业重点实验室(上海) 同济大学 18 隧道建设与养护技术交通行业重点实验室(重庆) 重庆交通科研设计院 19 长大桥梁建设施工技术交通行业重点实验室(武汉) 中交武汉港湾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20 水工构造物检测、诊断与加固技术交通行业重点实验室(天津) 交通部天津水运工程科学研究院 21 水工构造物耐久性技术交通行业重点实验室(广州) 中交四航工程研究院有限公司 22 内河航道整治技术交通行业重点实验室(重庆) 重庆交通大学 23 船舶动力工程技术交通行业重点实验室(武汉) 武汉理工大学 24 长大桥梁健康检测与诊断技术交通行业重点实验室(南京) 江苏省交通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 25 桥梁结构抗震技术交通行业重点实验室(重庆) 重庆交通科研设计院 26 高速公路养护技术交通行业重点实验室(沈阳) 辽宁省交通科学研究院 27 智能交通技术交通行业重点实验室(北京) 交通部公路科学研究院 28 旧桥检测与加固技术交通行业重点实验室(西安) 长安大学 29 旧桥检测与加固技术交通行业重点实验室(北京) 交通部公路科学研究院 30 季节性冻土区公路建设与养护技术交通行业重点实验室(长春) 吉林省交通科学研究所 31 季节性冻土区公路建设与养护技术交通行业重点实验室(哈尔滨) 黑龙江省交通科学研究所 32 交通安全特种材料与智能化控制技术交通行业重点实验室(哈尔滨) 哈尔滨工业大学 实验室-评估交通行业重点实验室认定与评估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交通行业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重点实验室)的建设与管理,规范重点实验室的认定与评估工作,根据《交通行业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认定与评估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依靠专家、发扬民主、实事求是、公正合理”的原则。 第三条 认定与评估工作由交通部科技教育司组织实施。 第二章 认 定 第四条 根据行业及交通科技发展需求,由交通部发布《交通行业重点实验室认定指南》(以下简称《指南》),指导重点实验室的认定工作。 第五条 符合《指南》要求并具备重点实验室基本条件的实验室,其依托单位可向交通部提出认定申请,并提交《交通行业重点实验室认定申请书》(附件一),填写《交通行业重点实验室认定指标测评表》(附件二),以上材料须一式七份报送交通部科技教育司。 第六条 交通部科技教育司对所提交的实验室的有关材料进行初审,据此确定参加认定评审的实验室名单并通知依托单位。 第七条 交通部科技教育司组织专家对实验室进行现场评审并形成评审意见。 第八条 根据专家评审意见,由交通部审定重点实验室名单并予以公布。 第三章 评 估 第九条 根据《交通行业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由交通部科技教育司对评估工作作出安排。 第十条 参加评估的重点实验室,应填写《交通行业重点实验室评估报表》(附件三)、《交通行业重点实验室评估指标测评表》(附件四),完成自评工作总结报告(简述自评过程及自评结果),以上材料各一式七份报送交通部科技教育司。 第十一条 交通部科技教育司组织专家对重点实验室进行现场评审并形成评审意见。 第十二条 根据专家评审意见,由交通部审定评估结果并予以公布。评估结果分优秀、合格、不合格。交通部对优秀重点实验室将给予重点支持;对评估不合格的重点实验室限期一年整改,经复评仍不合格者,将取消重点实验室资格。 第十三条 除交通部组织评估外,各依托单位每年应对重点实验室进行年度考核,考核内容包括实验室研究水平与贡献、实验条件建设、队伍建设与人才培养、开放交流与运行管理等。年度考核报告应在下一年度三月底前报交通部科技教育司备案。 第四章 专家组及职责 第十四条 根据认定或评估工作需要,由交通部组建评审专家组,负责现场评审工作。各专家组由5—7名专家组成,专家从重点实验室专家库中选取。专家组设正、副组长各一名,主持现场评审工作。 第十五条 评审专家应熟悉国内外本领域及相关领域的发展情况,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分析判断能力强,坚持原则,办事公正,身体健康且年龄一般不超过65岁。 第十六条 专家组依据《交通行业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交通行业重点实验室认定指标测评表》或《交通行业重点实验室评估指标测评表》和相关文件进行现场评审并提出评审意见。专家组应确保评审过程科学规范、评审结果客观公正。 第十七条 评审专家应严格遵守保密规定,廉洁自律,不得接受被评审方的礼品或酬金。对违反者,给予提醒或批评,情节严重者将取消其专家资格。 第五章 现场评审 第十八条 现场评审主要是全面了解和评价实验室的运行情况,检查与核实实验室(或重点实验室)所取得的成绩及存在的问题。 第十九条 专家组按照召开预备会、工作会及核实材料、现场检查、调查询问、专家评议等程序进行现场评审。 预备会主要明确现场评审的具体要求,确定评审日程,宣布专家组成员分工。 工作会主要听取实验室(或重点实验室)负责人所作的工作报告(主要是全面、系统地总结实验室或重点实验室的运行情况)以及代表性成果的学术报告,并对实验室工作提出质询。 核实材料主要核查实验室(或重点实验室)相关材料,包括科研项目任务书(合同)、论文、著作、获奖证书、科研成果、开放情况、人才队伍建设情况等。 现场检查主要检查实验室(或重点实验室)的管理规章、仪器设备管理和运行情况、抽查实验记录等。 调查询问主要以各类专题座谈会或个别访谈的形式了解有关情况。 专家评议主要是通过上述工作,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评审专家按照认定或评估指标独立打分,综合评价后形成专家组评审意见初稿,经与参评实验室、依托单位交换意见后,正式形成专家组评审意见。 第二十条 现场评审工作结束后,专家组应向交通部科技教育司提交现场认定报告(一式三份)及核定后的《交通行业重点实验室认定指标测评表》,或现场评估报告(一式三份)及《交通行业重点实验室评估指标测评表》。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实验室(或重点实验室)及其依托单位应实事求是地提供有关认定或评估数据和资料,对弄虚作假者,将按不合格处理。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由交通部科技教育司负责解释。 实验室-管理交通行业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交通行业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重点实验室)的建设与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重点实验室是交通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开展高水平研发活动、聚集和培养优秀科技人才、进行高层次学术交流和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重要基地。 第三条 重点实验室的主要任务是围绕交通建设和交通科技发展战略目标,开展应用基础研究、重大关键技术、前瞻性技术以及相关公益性技术研究,解决交通现代化建设中的技术难题,为提高公路水路交通供给能力、服务管理能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提供支撑。 第四条 重点实验室主要依托科研院所、高等院校或有条件的企业进行建设与管理。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交通部科技主管部门是重点实验室的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 1、制定重点实验室发展政策及相关管理规定。 2、发布重点实验室认定指南。 3、组织对重点实验室的认定与评估工作。 第六条 重点实验室的建设与管理单位(以下简称依托单位)的主要职责是: 1、确定重点实验室的发展目标、任务和研究重点,指导重点实验室的建设与管理。 2、聘任重点实验室主任、副主任,组建重点实验室学术委员会。 3、为重点实验室提供后勤保障以及运行经费等条件。 4、对重点实验室进行年度考核,协助交通部做好对重点实验室的评估等工作。 第七条 学术委员会是重点实验室的学术指导组织,主要职责是: 1、审议重点实验室的发展目标、任务、研究重点和工作计划等。 2、审议研究课题,指导开展学术活动等。 3、参与重点实验室的年度考核工作。 第三章 申请与认定 第八条 重点实验室采用认定方式确定。认定工作依照“自愿申请,择优认定”的原则进行。 第九条 重点实验室须具备的基本条件: 1、有明确的建设发展规划,研究方向符合交通科技发展战略目标,具备良好的实验场所,有比较充足的科研经费,管理制度健全,运行良好,并对外开放二年以上。 2、拥有国内先进水平的科学研究试验设备、仪器装备及配套设施等,具备承担国家、部(省)重大科技项目的条件。 3、拥有学术水平高、组织能力强,在本研究领域有一定知名度的学术带头人;有一支科研能力强、年龄与知识结构较为合理的研究队伍。 4、学术水平和科研能力在国内或行业内领先,取得过高水平的科研成果,有培养高层次人才的能力。高校类的依托单位应有与重点实验室研究方向相关的硕士、博士学位点。 5、依托单位能为重点实验室提供必要的后勤保障和运行经费,并对其科研成果有较强的转化及应用推广能力。 第十条 交通部将根据行业及交通科技发展需求,每2—3年发布重点实验室认定指南。具备重点实验室基本条件并符合认定指南要求的实验室,其依托单位可提出认定申请,并按有关要求提交自评报告。交通部科技主管部门组织专家组进行现场评审,根据专家组评审意见,研究确定重点实验室认定结果并予以公布。 第四章 运行与管理 第十一条 重点实验室实行“开放、交流、合作、竞争”的运行机制。 第十二条 重点实验室主任实行聘任制,由依托单位聘任。重点实验室主任应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较强的组织能力和管理能力,负责重点实验室的日常工作。 第十三条 重点实验室学术委员会应由相同或相关专业领域的专家组成,人数不低于7人,其中依托单位的学术委员不得超过总人数的三分之二。 第十四条 重点实验室要加大对外开放的力度,努力实现科技资源共享,促进国际国内学术交流,鼓励科研人员通过合作等形式积极开展科研活动。 第十五条 重点实验室应实行固定研究人员与流动研究人员相结合的制度,积极吸引国内外有成就的科技人员和出国留学人员、进修人员进入重点实验室工作。 第十六条 重点实验室要建立健全规章制度,注重仪器设备的管理,提高实验室设备的利用率和使用效益。 第十七条 重点实验室应多渠道筹措研究与管理经费。重点实验室的经常费用由实验室、依托单位自筹,鼓励重点实验室与企业合作开展研究,吸引社会力量投资重点实验室建设。 第五章 考核与评估 第十八条 依托单位应每年对重点实验室工作进行考核,考核情况应报交通部科技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 交通部科技主管 部门每3-5年对重点实验室运行情况组织评估。评估工作按照自评估、专家现场评审与交通科技主管部门审定的程序进行。 第二十条 评估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交通部对优秀重点实验室将给予重点支持;对评估不合格的重点实验室限期一年整改,经复评仍不合格者,将取消重点实验室资格。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5年7月1日起实施,1999年发布的《交通部重点实验室认定办法》(交科教发[1999]25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二条 交通部科技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办法的实施细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交通部科技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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