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胶澳租界条约 |
释义 | 《胶澳租界条约》又称《德租胶澳专条》。德国强迫清政府订立的不平等条约。1897年(光绪二十三年)11月,德国借口其传教士在山东巨野(今菏泽市巨野县)被杀,出兵强占胶州湾沿岸地区。1898年3月6日,清政府代表李鸿章、翁同龢与法国驻华公使海靖在北京签订此约。主要内容是:(1)胶州湾租与德国,租期99年,租期内胶州湾完全由德国管辖;(2)胶州湾沿岸100里内,划为中立区,但德国军队有自由通行权;(3)允许德国在山东境内修筑两条铁路,一条由胶州湾经潍县、青州(今益都)、博山、邹平等地达济南,另一条由胶州湾经沂州(今临沂)、莱芜至济南;(4)德商享有铁路沿线两侧30里以内的开矿权;(5)山东境内开办各项工程,需用外国人员、资金、器材时,德商有优先承办权,此后,胶州湾成为德国的殖民地,山东全省变成德国的势力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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