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江西省浙江商会 |
释义 | 商会简介江西省浙江(总)商会,是由在赣浙江工商企业联合起来,在赣浙两省政府主管部门指导监督下,经江西省民政厅批准成立的社会团体组织,它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新生事物,是经济活动和社会管理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早在2001年,浙江省委省政府敢为人先,率先在全国各地有浙商的地方,倡导成立异地浙江商会,此项工作逐渐得到了民政部的认可,也得了其他省市区的支持和效仿。 江西省浙江总商会是在江西和浙江两省省委、省人大、省政府领导亲切关怀下,成立壮大起来的。它是于2002年8月2日成立的异地省级浙江商会。8月4日,时任浙江省委书记张德江、省长柴松岳和江西省委书记、省人大常委会主任孟建柱、省长黄智权参加了授牌仪式。2006年3月31日,时任浙江省委书记、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习近平、省长吕祖善带领浙江省党政代表团在江西考察期间,亲切接见了江西省浙江总商会代表。2010年3月28日,江西省委书记、省人大常委会主任苏荣,省委常委、南昌市委书记余欣荣亲临江西省浙江总商会第三届会员代表大会,苏荣书记精彩、幽默和鼓舞人心的重要讲话,为办好浙江商会指明了方向。江西省浙江总商会牢记服务经济社会、服务浙商企业宗旨,坚持依法办会、规范运作,内聚力量、外树形象,和谐兴会、爱心奉献,维护会员合法权益,积极引导会员企业依法经营、诚信经商、照章纳税、真诚奉献社会,为赣浙两省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应有贡献的思路办好商会,较好地发挥了政府与企业、赣浙两省经济合作交流的桥梁纽带作用。2004年被民政部授予“全国先进民间组织”称号,先后3次被江西省评为“全省先进民间组织”。江西省浙江总商会已在10个设区市成立了分支机构,是江西境内最大的异地商会。在赣的浙商中有230多人被推选为全国、省、市和县(市、区)各级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其中陈志胜会长为全国人大代表,省人大代表4名,省政协常委2名。2010年,陈志胜、陈建男和陈毛银、蔡景旺、陈岳林、陈国权等6位商会领导成员分别荣获“投资江西十大风云人物”和“江西十大杰出外商”称号,有3家浙商企业进入全国浙商500强,他们在江西省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浙商在为江西科学发展绿色崛起中扮演着重要角色,为推进江西和浙江经济社会发展发挥了积极的桥梁纽带作用。目前,据不完全统计,浙江人在江西经商办企业约有57万多人,员工共206.9万人,注册企业有4万多家,其中有规模的企业有1万多家,亿元以上企业有1千多家,浙商企业遍布江西11个设区市、100个县市区和近100个工业园区,涉足一、二、三产业100多个行业和领域,2009年以前投资总额占在赣省外资金的42.1%,位居榜首。截止2010年底,累计上缴税收546.117亿元。其中2010年上缴税金105.377亿元,安排就业人数149.9万人,扩销浙江产品约56亿元。据省商务厅2010年底统计,全年全省引进省外5000万元以上项目共1292项,实际进资1927.41亿元,其中浙商有404个项目(合同引资712.46亿元),实际进资585.44亿元,分别占全省省外投资总量的31.27%和30.37%,仍位居第一位。为回报江西人民对浙商厚爱,多次组织慈善公益活动,累计捐款捐物达3.31亿元。2010年,陈志胜会长带头个人捐款70万元,浙商为灾区人民捐款捐物2547.93万元。今后,江西省浙江总商会将继续积极响应江西省委省政府和浙江省委省政府号召,主动融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中,积极参与鄱阳湖生态经济区建设和营销网络建设,引导更多的浙江企业到江西来投资,使浙江企业在江西生根开花结果,为江西省科学发展、进位赶超、绿色崛起和赣浙两省经济社会发展作出应有的贡献。江西省浙江总商会永远不会忘记关怀和帮助过商会工作的领导,永远不会忘记关心过商会工作的朋友,永远不会忘记为商会作出了贡献的新老会长和会员企业。 商会章程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名称: 江西省浙江总商会。 英文名称:General Chamber of Commerce, Zhejiang, Jiangxi Province. 第二条 性质:江西省浙江总商会(以下简称本会)是经江西省民政厅登记的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的异地商会,主要由浙江籍在赣经商兴办实体的投资者及有关人士自愿结合组成的,在江西省区域内从事行业自律、协作交流、咨询服务、招商引资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宗旨和功能:全心全意为会员企业服务,密切企业与政府的联系,维护会员企业的合法权益;引导会员企业守法经营,自觉维护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树立良好的浙商形象;组织会员企业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充分发挥自身和群体的优势,为赣浙两省的社会经济发展,创建和谐社会作出积极贡献。吸引更多的浙江企业来江西发展,积极发挥好赣浙两省经济技术合作的桥梁和纽带作用。 本会所有活动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严格执行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第四条 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江西省商务厅,并接受浙江省人民政府经济交流合作办公室(浙江省国内合作企业联合会)的业务指导,江西省民政厅按有关规定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办公地址在江西省南昌市洪都大道636号西格玛商务大楼十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向会员宣传党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调查研究贯彻中出现的问题,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企业的愿望、诉求和建议,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二)为会员企业提供信息、政策、法律等方面的咨询服务。 (三)促进会员企业发展内外贸易、项目投资、资源技术、企业管理、人才培训等方面的合作与交流。 (四)促进行业自律,受政府委托和经“行业”民主协商,制定会员企业共同遵守的经营服务公约、规则,树立和发扬良好的职业道德。 (五)组织会员企业参与社会公益事业,参与和开展有益于提高浙江企业整体地位,树立浙江企业良好形象的各种社会活动。 (六)动员和引导更多的浙江企业或外地企业来江西投资发展。 (七)承办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的工作任务和会员企业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分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两类,以吸收团体会员为主。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自愿加入本会; (三)在本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资格审查合格后即刻一次性交清会费; (三)常务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议予以通过; (四)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章程和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和积极参与本会组织的活动;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如实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总商会公告予以除名。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或采用通信形式,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 (三)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四)审议常务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常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幕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常务理事会的职权: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 (三)决定提请会员代表大会选举或罢免监事会人选; (四)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七)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八)决定秘书长、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九)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的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常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如遇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人数不超过会员代表人数的三分之一。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四、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外,可以确定筹备召开常务理事会,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本会的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必须具有一定实力的经济实体,在本会行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并在社会上有一定的知名度; (三)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三条 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任期四年。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会长可连续任职二届,满二届后为本会终身荣誉会长。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参与有关重要活动; (四)对秘书长、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五)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六)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并分管专项工作。 第二十六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秘书长任期和需具备的条件与正副会长相同,秘书长为专职,实行聘任制,由会长提名选聘人员。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制定并实施本会的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处理会长交办的其他日常事务; (四)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并分管专项工作。 第二十七条 为加强本会的内部监督机制,设立监事会。监事会主席由常务副会长兼任。监事会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监督常务理事以上领导成员的工作,对严重不称职的领导成员,可提请常务理事会予以罢免。 (二)监督本会的财务管理。如发现问题,经主管单位同意,有权对本会的开支情况进行内部审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八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一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二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三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五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六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七条 对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十五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八条 本会因故终止或解散,需要注销的,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九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 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经2010年3月28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秘书处。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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