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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江苏省体育装备协会
释义

协会简介

本会由江苏省从事体育装备(包括体育用品和场馆设施)设计、研发、生产、销售、建设、管理和咨询的法人单位自愿结成的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本会加强省内外体育装备企业之间的联系,发展与国际体育装备组织的友好关系,扩大体育装备的国内外合作和信息交流,繁荣我省体育装备市场,为体育事业的发展服务。

业务范围

为会员单位提供信息服务。与国家体育总局、兄弟省市相关部门进行广泛联系,及时掌握国际、国内体育装备销售先进技术、生产动态和供需信息,提供相关的信息服务;为会员单位提供展示平台。举办小型多样的体育装备展示会;组织会员集体组团参加各种大型博览会。利用一切条件介绍和宣传会员单位,帮助拓宽国际销售渠道,配合外贸有关部门,扩大出口创汇,使我省体育装备走向世界市场。为会员单位提供体育用品和设施的检测、认证和评审服务。利用与认证、检测权威机构的良好关系,为各类体育装备产品的检测、认证提供服务。帮助会员单位扩大社会影响。适时适度的组织质量、信誉评选活动,向优秀运动队、训练单位推荐服务企业,为会员单位参加国家、省级的名牌产品和商标评选提供咨询服务。设立体育装备基金。鼓励会员单位赞助体育赛事、全民健身活动、优秀运动队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同时为会员单位提供相关的广告、宣传。为会员单位提供技术服务。制定和维护本会体育用品的设计和生产标准,以及体育设施工艺的设计与施工标准。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

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江苏省体育装备协会

第二条 本会由江苏省从事体育装备(包括体育用品和场馆设施)设计、研发、生产、销售、建设、管理和咨询的法人单位自愿结成的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加强省内外体育装备企业之间的联系,发展与国际体育装备组织的友好关系,扩大体育装备的国内外合作和信息交流,繁荣我省体育装备市场,为体育事业的发展服务。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江苏省体育局、江苏省体育总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江苏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会址:江苏省南京市广州路191号五环大厦1102;邮政编码:210029 。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 为会员单位提供信息服务。与国家体育总局、兄弟省市相关部门进行广泛联系,及时掌握国际、国内体育装备销售先进技术、生产动态和供需信息,提供相关的信息服务;

(二) 为会员单位提供展示平台。举办小型多样的体育装备展示会;组织会员集体组团参加各种大型博览会。利用一切条件介绍和宣传会员单位,帮助拓宽国际销售渠道,配合外贸有关部门,扩大出口创汇,使我省体育装备走向世界市场。

(三)为会员单位提供体育用品和设施的检测、认证和评审服务。利用与认证、检测权威机构的良好关系,为各类体育装备产品的检测、认证提供服务。

(四)帮助会员单位扩大社会影响。适时适度的组织质量、信誉评选活动,向优秀运动队、训练单位推荐服务企业,为会员单位参加国家、省级的名牌产品和商标评选提供咨询服务。

(五)设立体育装备基金。鼓励会员单位赞助体育赛事、全民健身活动、优秀运动队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同时为会员单位提供相关的广告、宣传。

(六) 为会员单位提供技术服务。制定和维护本会体育用品的设计和生产标准,以及体育设施工艺的设计与施工标准。

(七)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主要为单位会员,由江苏省内从事体育装备生产、建设、经销、管理的法人单位组成。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 在体育装备行业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自愿缴纳会费。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 向本会秘书处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 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颁发会员证书。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

(三) 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 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 享有免费加入本会网站企业名录的权利。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 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 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 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 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及财务报告;

(四) 决定终止事宜;

(五) 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 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要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2/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四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秘书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 处理其他日常事物。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捐赠;

(三) 政府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委员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0 年 月 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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