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江苏省篮球运动协会 |
释义 | 协会简介该会是团结全省篮球工作者、业余爱好者,从事篮球业务活动的非营利性的体育组织。本会积极开展篮球活动,推动篮球运动技术水平的提高,为促进两个文明建设而努力奋斗。 业务范围积极发展同国内外篮球组织的交往、合作,增进友谊,促进我省篮球运动的发展。积极开展篮球活动,团结、联络省内外热心支持篮球的企、事业单位和各界人士,聘请他们参加本会工作,共同为振兴江苏篮球事业做出贡献。组织省“篮协杯”及其他竞赛、联谊活动,指导和推动各市、县和各系统群众性篮球活动的开展。重视科学研究,收集、整理有关资料,编写业务专著,探讨篮球运动发展规律。通过业务培训、经验交流、先进技术信息传播等活动,不断提升我省篮球运动的科技含量。关心中、小学生篮球运动的开展。通过举办篮球夏令营及其他活动,为提高青少年篮球技术 实基础,培养出更多的新苗。关心、鼓励中、老年人参与篮球活动,举办适合老年人生理特点的,具有安全性和娱乐性的篮球活动,以增进他们身心健康。做好老运动员、老教练员、老裁判员、老体育工作者“四老”工作,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加强与他们的联谊与沟通。接受有关部门和单位的委托,协助办好各类篮球比赛、业务培训以及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的评议和推荐工作。举办、承办或协办全国性、国际性的篮球比赛,积极发展同海内外篮球界的互访和交流。积极创造条件创办和经营不以盈利为目的经营实体,筹集资金以保证本协会的持续发展。 协会章程江苏省篮球运动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江苏省篮球运动协会,简称江苏篮协。 英文译名:JIANGSU BASKETBALL ASSOCIATION 缩写为:JSBA 第二条 本会是具有法人资格的全省性群众体育社会团体,本会是由江苏省内篮球运动工作者、运动员、爱好者,各省辖市篮球运动协会、俱乐部自愿结成的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团结全省广大篮球工作者、爱好者和热心支持篮球事业的各界人士,积极开展篮球群众性活动,推动我省篮球运动优秀后备人才的培养和运动技术水平的提高,加强与国内外篮球界的交流,为振兴我省篮球运动服务,为促进两个文明建设而努力奋斗。 第四条 本会是中国篮球协会和江苏省体育总会的单位会员。业务上接受中国篮球协会、江苏省体育局、江苏省体育总会的指导;接受江苏省民政厅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地点设在江苏省南京市五台山1-3号,邮编:210029。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受省体育行政部门委托,业务范围为: (一)积极发展同国内外篮球组织的交往、合作,增进友谊,促进我省篮球运动的发展; (二)积极开展篮球活动,团结、联络省内外热心支持篮球的企、事业单位和各界人士,聘请他们参加本会工作,共同为振兴江苏篮球事业做出贡献; (三)协同组织篮球有关竞赛、联谊活动,指导和推动各市、县和各系统群众性篮球活动的开展; (四)重视科学研究,收集、整理有关资料,编写业务专著,探讨篮球运动发展规律。通过业务培训、经验交流、先进技术信息传播等活动,不断提升我省篮球运动的科技含量; (五)积极关心大、中、小学生篮球运动的开展。通过举办篮球夏令营及其他活动,为提高青少年篮球技术夯实基础,培养出更多的篮球优秀人才; (六)关心、鼓励中、老年人参与篮球活动,举办适合老年人生理特点的,具有安全性和娱乐性的篮球活动,以增进他们身心健康; (七)做好老运动员、老教练员、老裁判员、老体育工作者“四老”工作,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加强与他们的联谊与沟通; (八)接受有关部门和单位的委托,协助办好各级各类篮球比赛、业务培训以及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的评议和推荐工作; (九)举办、承办或协办全国性、国际性的篮球比赛,积极发展同海内外篮球界的互访和交流; (十)积极创造条件创办和经营不以盈利为目的经营实体,筹集资金以保证本协会的持续发展; (十一)负责本项目的竞赛、培训、咨询、交流、开发,开展多种服务及出版刊物等。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本会吸收各省辖市篮球运动协会、企事业单位和有影响的篮球俱乐部为单位会员。个人申请入会经批准为个人会员。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篮球界有一定影响的人士。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本会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发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和信息。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无正当理由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3/2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3/2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 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情况特殊需要 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秘书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常务理事会决议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 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财务由省体育局会计核算中心统一管理,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省民政厅和省体育总会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省体育总会审查同意,并报省民政厅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本社团宗旨相关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10年4月16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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