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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江门市保险行业协会
释义

协会简介

江门市保险行业协会(JIANGMEN INSURANCE ASSOCIATION)成立于2004年8月5日,在广东保监局、广东保险行业协会的指导下、经江门市金融办审查同意,并在江门市民政局登记注册的保险行业自律性组织,是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本会的宗旨是: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保险法、和有关法律法规,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贯彻执行国家和保险监管机关的有关方针政策;作为政府与保险界、保险界与社会之间的桥梁和纽带;加强保险的行业协调和自律管理;为会员提供服务,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促进保险行业发展。

协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理事会常设办事机构为秘书处,由专职秘书长负责协会日常工作。协会由会长担任法定代表人,现任会长为人保财险江门分公司劳仲平总经理。江门市保险行业协会现有会员公司39家(至09.8.30止),其中经营财产保险的公司17家,经营人寿保险的公司15家,保险中介公司7家。

协会职能

(一)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通过签订自律公约、制定行业标准和行业指导性条款来约束不正当竞争行为;弘扬诚实守信的职业道德,建立健全保险业诚信体系;加强保险从业人员和中介机构的自律管理,根据协会组织签订的自律公约和制订的管理制度,加强检查,督促落实,监督执业行为,进行自律惩戒。

(二)参与决策论证,提出有利于行业发展的建议;开展调查研究,反映行业呼声;加强与监管机关和政府部门沟通,维护行业和会员合法权益。

(三)协调协会会员间、会员与保险从业人员之间的关系,当好会员调和人;协调保险行业与其他有关行业和社会组织的关系,当好行业代言人;协调会员与保险消费者、社会公众的关系,当好消费者保护人。

(四)通过协会会员间、与国内外保险业间、与其他行业间的交流与合作,沟通情况、收集信息、引进技术、推广经验、反映业内动态,为会员、保险公司客户和社会公众服务。

(五)整合宣传资源,组织开展行业性的大型展览、宣传和咨询活动,普及保险知识,提高公众保险意识;强化经营者法律意识;表彰优秀从业人员,宣传先进事迹和典型经验,树立行业良好形象;开辟对外宣传窗口,关注业内热点、焦点问题,进行舆论引导,避免恶意炒作。

(六)接受保险监管部门、其他政府部门或团体的委托办理有关事项。

领导介绍

会 长 简子又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分公司总经理

常务副会长 劳仲平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分公司总经理

副 会 长 林宏宇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中心支公司总经理

副 会 长 张朝渠 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中心支公司总经理

副 会 长 罗志宏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中心支公司总经理

副 会 长 邓健芬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中心支公司总经理

副 会 长 邓新仪 专职

秘 书 长 尹学军 专职

协会章程

江门市保险行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为:江门市保险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

其英文全称为:Jiangmen Insurance Association, 英文缩写JIA。

第二条 协会是江门市商业保险机构和商业保险中介机构自愿结成的保险行业非营利性社团组织。

第三条 协会宗旨是: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经济金融方针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在国家对保险业实行集中统一监督管理的前提下,配合保险监管部门督促会员自律,维护行业利益,促进行业发展,为会员提供服务,促进市场公开、公平、公正,全面提高保险业服务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能力。

第四条 协会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江门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单位江门市金融工作局及有关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 协会的活动地域为广东省江门市行政辖区。

第六条 协会办公地点设在广东省江门市。

第二章 职责范围

第七条 协会履行下列行业自律职责:

(一)接受业务指导单位委托,制定从业人员道德和行为准则,制定行业标准和业务规范,对保险从业人员进行资格管理;

(二)督促会员依法合规经营,组织签订自律公约,约束不正当竞争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三)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委托,组织制定保险业产品、技术、服务等方面的指导性或标准化条款,报业务指导单位审查同意后对外发布;

(四)推进行业信用体系建设,探索建立信用评价机制,大力培育诚信文化,加强诚信检查和监督;

(五)进行自律管理,对于违反协会章程、自律公约、损害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参与不正当竞争的会员,可按照章程或自律公约的有关规定,实施警告、业内批评、公开谴责、提请业务指导单位依法对其进行处罚等惩戒措施。

第八条 协会履行下列行业服务职责:

(一)积极参与政府部门和业务指导单位的政策论证,提出保险业政策、立法和行业规划等方面的建议;

(二)积极开展调查研究,及时向业务指导单位和政府反映保险市场存在的问题,并提出解决意见和建议;

(三)加强同政府部门和市场主体的沟通,争取有利于保险业发展的社会环境和政策环境,维护行业、会员和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四)认真受理保险咨询和投诉,化解各种矛盾,及时向业务指导单位上报重大投诉事件,做好业务指导单位批转的投诉案件调查处理工作;

(五)组织会员开展业务、技术和工作经验交流。通过刊物、网站等形式,完善信息数据,反映业内动态,建立信息分享机制;

(六)整合宣传资源,大力提高公众保险意识,强化市场主体法律意识,正面引导舆论宣传;

(七)经业务指导单位授权和委托,开展保险职业与实务方面的教育培训工作;

(八)加强与江门市内外协会组织间的交流和合作,借鉴先进做法,维护保险业利益;

(九)承办业务指导单位委托办理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会员管理

第九条 协会会员为单位会员。

(一)凡经保险监管部门批准在江门市设立的保险机构,依照《保险法》、中国保监会《关于加强保险业社团组织建设的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应当在设立后加入协会,成为会员;

(二)凡经保险监管部门批准在江门市设立的各类保险中介机构可自愿申请加入协会,成为会员。

第十条 申请加入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协会的意愿;

(三)应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等相关证件;

(四)协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 会员设会员代表一名,代表其在协会履行职责。会员代表应当是会员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会员更换会员代表须向协会书面报告。经确认后,继任会员代表可继任协会职务。

第十二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提交经营业务许可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及协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三)经理事会审议通过,或由理事会授权协会秘书处审查后,申请单位按协会规定办理入会手续即成为会员。

第十三条 会员资格的变更与终止:

(一)会员发生合并、分立、终止等情形的,其会员资格相应变更或终止;

(二)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协会,并付清应缴纳协会的一切费用;

(三)单位会员如果无故一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协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该会员如申请重新入会,按新会员对待;

(四)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取消其会员资格。

第十四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出席会员大会,参加协会的活动,接受协会提供的服务;

(二)选举权、被选举权、审议权和表决权;

(三)要求协会维护其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的权利;

(四)通过协会向有关部门反映意见和提出建议的权利;

(五)优先参加协会举办的活动和获得协会服务的权利;

(六)对协会工作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参与讨论并决定协会的重大事项,对协会决议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七)会员大会决议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五条 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协会章程和协会制定的各项共同规则,执行协会通过的各项决议;

(二)维护协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活动,完成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接受协会的调查咨询,如实反映情况并提供协会履行职责所需的有关资料;

(五)按期缴纳会费和协会决议要求交纳的其它费用;

(六)会员大会决议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一节 会员大会

第十六条 协会建立健全会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专业委员会和秘书处。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全体会员组成的会员大会。会员代表由会员单位指定。会员大会的职责是:

(一)决定本会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的业务范围和工作职能;

(二)制定或修改协会章程、组织机构的选举办法;

(三)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理事、监事;

(四)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和协会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五)审议理事会对会员除名的提议;

(六)改变或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七)制订会费管理办法;

(八)决定协会的合并、分立和终止事宜;

(九)决定协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指导单位审查同意,经社团登记机关批准,并在批准时限内完成换届。申请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会员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经理事会或五分之一以上会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会员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作会议纪要,并向会员公告。

第二节 理事会

第十九条 协会设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常设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依照会员大会的决议和协会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

第二十条 理事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会员中具有代表性;

(二)能正常行使会员权利、履行会员义务;

(三)支持协会工作;

(四)会员大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筹备和召集会员大会;

(二)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并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三)决定协会具体的工作业务;

(四)决定新申请人的入会和对会员的处分,提议对会员的除名;

(五)聘任或者解聘秘书长,决定协会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根据秘书长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副秘书长和协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审议决定协会薪酬制度;

(六)制定自律规则、行业标准和业务规范;

(七)审议决定协会内部管理制度;

(八)制定协会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的方案;

(九)制定协会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金的方案;

(十)决定协会各内部机构的设置,并领导协会内部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一)本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由会长主持召集。当会长因特殊情况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会长委托副会长召集或主持。如有特殊情况,根据会长或三分之一以上理事提议,可临时召开理事会,也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需经全体理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理事会应当对会议决议作会议纪要,并向全体理事公告。

第三节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第二十三条 本会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会长为本会的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会长在任期届满时原则上男性不超过60周岁,女性不超过55周岁。会长应在行业内享有一定威望,热心协会工作,并符合协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会长应每季度主持召开一次会长办公会议,参会人员包括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第二十四条 会长、副会长任职基本条件,参照《保险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会长、副会长每届任期4年,会长任期不超过两届。

第二十六条 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长办公会;

(二)组织研究本市保险市场发展规划和重大问题;

(三)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向理事会提交协会工作报告,向会员大会汇报工作;

(四)代表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五)决定理事会授权处理的相关事项。

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会长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由会长授权代其履行职责。

第二十七条 会长、副会长在任期内发生违法违纪或有损行业利益行为的,经理事会研究,并报业务指导单位核准,登记管理机关审核备案,应提前离任协会职务,因此空缺的协会职务予以补选。

第二十八条 会长、副会长在协会任期内调离原单位或调离保险行业,或因其他情况而确实不宜继续担任协会职务的,应由原单位在1个月内提出人员变动申请,由会长、副会长单位继任主要负责人接任,直到本届任期届满。

第二十九条 协会设立秘书处,秘书处为协会日常办事机构,由秘书长负责。秘书处应本着精简高效的原则,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所有工作人员面向社会公开招聘,订立劳动合同,实现专职化、专业化。

第三十条 秘书长为协会常设专职职位,协助会长开展工作,对理事会负责。协会秘书长采用聘任制,秘书长人选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指导单位审查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一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协会秘书处日常工作;

(二)组织实施协会的年度工作计划和财务预决算,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内设机构负责人、其他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或解聘;

(四)签发协会日常文件。

第三十二条 秘书长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具有较强组织协调能力,热心协会工作;

(二)遵纪守法、公正廉洁、品行良好,无不良行为记录;

(三)曾担任地市级保险公司领导班子成员2年以上或担任县区级保险支公司(营销服务部)总经理3年以上,或在党政机关担任科级领导职务3年以上;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第三十三条 秘书长每届任期4年,可以连任。

第三十四条 秘书长在任期内发生违法违纪或有损行业利益的行为的,或因其他原因离任的,经理事会研究,并报业务指导单位核准,登记管理机关审核备案,应提前离任。秘书处年度工作经考核不合格的,秘书长应在考核结果公布后1个月内离任。

第四节 监事会

第三十五条 协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会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第三十六条 监事会设监事长一名,监事二名。监事会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会长、副会长、理事、秘书长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七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会员大会报告年度工作。

(二)监督会员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三)检查协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指导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四)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监事长列席会长办公会议。

(五)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副会长、理事和秘书长等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协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接受会员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

第五节 专业委员会

第三十八条 协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专业委员会,专业委员会在协会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理事会下设提名、薪酬、监察三个专业委员会,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对理事会负责。专业委员会会议原则上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研究专业领域发展的事项。

第三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专业机构和各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的提名和资格审查工作,研究理事会理事、专设委员会委员的选任标准,对其履职情况进行考核。

第四十条 薪酬委员会负责制订协会专职人员薪酬制度,报理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十一条 监察委员会负责对秘书处工作的监督,对违反规章制度的专职工作人员进行纪律处分,审计协会财务工作。

第四十二条 本会设立其他专业委员会等分支机构的规则、程序:

(一)由协会秘书处提出设立分支机构的具体方案;

(二)将具体方案提交会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

(三)将通过后的具体方案提交理事会审议批准。

(四)报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审批。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十三条 协会的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在核准的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政府资助;

(五)其它合法收入。

第四十四条 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经会员大会审议通过的协会经费管理办法收取会费。经费额度的确定,既要满足工作需要,又要充分考虑未来发展,为有效地为会员服务创造条件。

第四十五条 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以及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等支出,不得挪作他用,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六条 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七条 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和财政部门的监督。每年度一月份编制上年度决算报告和本年度预算报告,报理事会审查,同时报送业务指导单位。资产来源于国家资助或社会捐赠的,应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协会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瓜分和挪用。

第四十八条 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应进行财务审计。法定代表人离任须进行离任审计。

第四十九条 协会预算外的大型活动需临时筹集经费时,须征得参加活动的理事单位同意。

第五十条 本会进行年度报告、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必须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五十一条 本会按照《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规定,于每年6月底前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年检。

本会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本会召开大型学术报告会、研讨会、展览会,举办对外交流,与境外民间组织交往,开展业内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接受境外及社会捐款等,在活动前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五十二条 协会专职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待遇,参照本市事业单位平均工资待遇并结合国家有关规定和协会实际情况,按照理事会审议决定的协会薪酬制度执行。协会应建立和完善专职工作人员社会保险(包括基本养老、失业、医疗、工伤和生育保险))、住房公积金制度。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

第五十三条 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审议同意并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四条 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指导单位审查同意,并报协会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财产处理

第五十五条 协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并由理事会提出注销动议: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会员大会决议解散的;

(三)协会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工作的;

第五十六条 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五十七条 协会终止前,须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及有关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协会应在清算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五十八条 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九条 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协会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六十条 本章程经2011年3月28日召开的协会第三届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协会理事会。

第六十二条 本章程自业务指导部门审核同意,报协会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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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 22:12: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