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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江门报关协会
释义

协会简介

江门报关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英译名称:JiangMen Customs Brokers Association,英文缩写:JMCBA)是由江门关区报关企业、相关社会团体及个人自愿组成的自律性的具有法人资格的非赢利性行业组织。江门海关是协会的业务主管部门,江门市民政局是协会的登记管理机关。

协会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代表大会,执行机构为理事会。内设个办事机构:综合部、业务部和培训部。

协会宗旨:服务报关企业和政府部门,协调企业政府关系,发挥桥梁纽带用,引导报关企业健康发展。为此,协会提出的口号是:与时俱进,与世偕行;务实创新,竭诚服务!

协会主要任务:监督指导、沟通协调、行业自律、培训考试、咨询答疑、年审初审、交流合作与创办实体等。协会通过加强行业自律管理,维护、改善报关市场秩序,促进会员之间交流合作,保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和全行业的整体利益,促进我国报关行业的健康发展。

协会监事会

江门报关协会二届一次会员代表大会于2009年8月18日召开,出席会议的会员代表一致选举江门亿都半导体有限公司等3家单位为江门报关协会监事。

江门报关协会监事(排名不分先后)

江门亿都半导体有限公司

江门长优实业有限公司

棠下对外加工装配服务公司

机构设置

江门报关协会常设机构为三个部:综合部、业务部、培训部。为了便于协会开展日常工作,根据协会的宗旨和实际情况,协会明确了各部门的职责分工。

综合部

1、协助协会领导处理日常工作,负责协会的对外宣传和与异地同行的联系。

2、负责管理文电、资料的收发、登记、运转、催办、归档;以及协会刊物资料的收集、分析、整理、编发工作;掌管协会印章并按规定用印。

3、落实召开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各项准备工作,规划落实会员的年度活动计划。

4、负责协会的内勤管理和后勤保障工作。

5、按照国家财务制度的规定和协会章程要求,负责收取、支出、管理会费等各种合法收入。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确保会计资料的合法、真实、准确。

业务部

1、对江门地区的报关市场进行调查研究,收集整理各有关方面对报关行业的要求,综合分析报关市场的供求关系和发展趋势,为政府制定行业发展规划和管理政策提供建议。

2、根据会员企业的要求,提供相关政策法规及海关作业程序的咨询服务;并积极协助会员企业解决通关过程中遇到的具体问题。

3、不定期走访会员企业或召开各种类型的会员企业座谈会,及时了解报关市场情况,协助解决或向政府主管部门反映行业存在的问题。

4、针对报关行业存在的问题,根据需要协助政府部门加强对报关行业的管理,促进报关行业健康发展。

5、对企业的准入、推出和评定分类管理等级工作提出初步审核意见供海关主管部门审定参考;反映会员的合理建议和要求,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培训部

1、根据报关业务的实际情况和会员的需求,制定年度培训工作计划,逐步形成规范的培训管理机制。

2、接受海关委托,配合海关组织报关员资格全国统一考试的报名、考务和考前辅导培训工作。

3、接受海关委托,根据江门海关对报关企业管理人员及报关员更新知识培训的规定,对报关企业经理人及报关员实施更新知识培训。

4、根据报关员执业资格的有关规定,接受海关委托,对取得报关员资格证的人员进行报关技能实际操作的岗前培训。

5、根据海关要求,对进出境运输工具服务人员进行通关手续的专业培训。

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本协会名称为:江门报关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英译名称为:JiangMen Customs Brokers Association(简称JMCBA)。办公地址:江门市东港街20号首层之一,邮编: 529000 。

第三条 本协会是经江门海关、江门市民政局批准的在江门关区范围从事报关的企业和个人自愿结成的非营利性质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地方性行业协会。

四条 本协会以服务为宗旨,配合政府部门和海关加强对江门关区报关行业的管理;维护、改善报关市场的经营秩序;促进会员间的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本行业利益,保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促进报关服务行业的健康发展。

第五条 本协会遵守国家宪法及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国家对本行业的有关方针、政策、规定,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六条 本协会登记管理机关为江门市民政局,业务主管单位为江门海关。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是:负责对江门关区报关行业的监督指导、沟通协调、行业自律、培训考试、咨询服务、年审初审、出版刊物、交流合作、创办实体。

(一)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协助政府部门加强对报关行业的管理。

(二)调查研究有关方面对报关行业的要求,综合分析报关市场的供求关系和发展趋势,向政府部门反映意见和要求,为会员提供业务咨询服务,为主管部门制定行业管理政策提供建议。

(三)负责制定行业自律准则和行业考核标准,提高行业服务水平;配合海关规范报关行为和作业程序,制止非法经营和不正当竞争。

(四)代表本行业协调与有关业务主管部门、企业的工作关系;反映会员的建议和要求,为会员提供信息咨询服务,协助解决有关问题,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五)负责组织报关行业经理人和报关人员的培训、考试、报关员职业等级考核评定、颁发资格证书,提高报关行业整体素质。

(六)组织表彰、奖励会员,对会员存在的违规、违法行为予以通报。

(七)创办与本协会宗旨、业务相关的服务实体。

(八)收集、整理、发送报关行业的信息,组织相关的业务研讨,依据有关规定出版会刊及专业刊物。

(九)代表江门报关协会参加全国同行业的组织、出席同行业的有关业务会议,与各地区的同行业组织建立业务联系,促进合作与交流。

(十)承办主管部门、相关团体和会员委托的工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协会实行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制度。

第九条 申请加入协会,实行自愿的原则。凡拥护本章程,参加本协会活动并按期缴纳会费,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经协会审核批准,均可加入:

(一)在海关注册登记的报关单位;

(二)相关的社会实体,企事业单位;

(三)在海关注册登记的报关从业人员和热心报关事业的个人。

第十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个人入会需有本会会员的介绍材料及所在单位的推荐材料);

(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核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机构核发会员证书。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的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三)享受协会提供的书刊、信息资料及业务咨询、人才培训、考核等各项服务的优先权;

(四)请求协会帮助协调解决有关的业务问题或保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五)对协会的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严格按照《海关法》的有关规定进行报关活动;

(二)遵守协会章程,执行协会决议和规定,服从协会的协调和管理,维护行业的信誉和权益;

(三)接受协会的监督检查,向协会提供合法、真实的业务情况、信息和资料;

(四)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五)按规定交纳会员费;

(六)支持和承办协会委托的事项。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两年无故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有下列情况,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可取消其会员资格:

(一)不履行本章程第十二条规定的义务或违反本章程和有关规定,经教育批评无效的;

(二)严重违反海关规定、触犯国家法律的;

(三)严重损害行业利益和声誉的;

(四)被工商部门注销企业资格或被海关取消报关资格的。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制定工作方针和任务;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江门海关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十八条 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四年改选一次,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九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二十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选举和罢免监事;

(四)决定名誉会长、顾问的聘请;

(五)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六)向会员大会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七)决定会员吸收和除名;

(八)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九)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十)领导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一)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二)进行表彰和奖励活动;

(十三)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后生。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本章程第二十条除二、五两项以外的各项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会成员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协会领导成员不得兼任监事会成员。

第二十七条 监事会的职责是:监督检查协会的财务收支和协会的日常工作,并提出监督意见,提交理事会审议。

第二十八条 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熟悉海关报关业务,热心为报关事业服务;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第二十九条 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江门海关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条 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四年,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或在任期内需更换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江门海关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一条 协会会长或副会长为协会法定代表人。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二条 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召集会长办公会;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三条 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人选,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六)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四条 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员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协会章程、理事会决议收取会员费,标准如下:一般会员单位2000元/年、理事单位3000元/年、常务理事单位5000元/年、副会长单位8000元/年、个人会员单位500元/年。

第三十六条 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工作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七条 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八条 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九条 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条 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部门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一条 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二条 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三条 对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四条 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五条 协会完成使命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六条 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江门海关审查同意。

第四十七条 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小组,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八条 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九条 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部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本章程经2009年8 月18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协会理事会。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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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7 17:50: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