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江华条约 |
释义 | 《江华条约》(朝鲜语:강화도조약)本名《日朝修好条规》,又称《丙子修好条约》,是日本与朝鲜于1876年2月26日(农历丙子年二月二日)在朝鲜西海岸的江华岛签订的不平等条约。该条约的签订标志朝鲜打开了国门,并进入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为34年后彻底沦为日本的殖民地做了铺垫。 历史背景18、19世纪,朝鲜王朝的封建统治危机不断加深,农民起义风起云涌,而朝鲜国内的资本主义萌芽方兴未艾,在地下传播的天主教飞速发展,由实学思想演变而来的开化思想亦应运而生,这些都对朝鲜统治者构成巨大威胁。广大商人和开化思想家极力要求朝鲜政府开放国门,而朝鲜政府则坚持对外闭关锁国,对内加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并镇压农民起义和天主教徒。1866年,法国以朝鲜杀害法国神父为由派军舰侵入江华岛,被朝鲜击退,史称“丙寅洋扰”;1871年,美国入侵大同江和江华岛,不久后被迫撤兵,史称“辛未洋扰”。经过两次“洋扰”事件,朝鲜政府重申“锁国令”,并在朝鲜全国各地竖立“斥和碑”,国门进一步紧闭。朝鲜也因此被欧美列强称为“隐士王国”。 而朝鲜的邻国日本自1868年明治维新以后,开始走上资本主义道路,实力迅速发展。由于日本资源短缺和市场狭小,加之社会转型期各种矛盾的尖锐,因此竭力向外扩张,朝鲜则首当其冲。日本自古以来就觊觎朝鲜半岛,曾挑起“壬辰倭乱”等大规模侵略战争,明治维新后日本不少维新人士更是大力鼓吹“征韩论”,企图将朝鲜变成日本的原料产地(主要是农产品)和倾销市场,进而并吞朝鲜,以朝鲜半岛为跳板侵略中国。朝鲜国门的打开是侵略朝鲜的必要条件,因此明治天皇登基以后,多次向朝鲜传递国书,要求朝鲜政府开放国门与之建交。由于日本在国书中自称“大日本”,并有“皇上”、“朕”等用语,甚至将朝鲜视为“朝臣”,言辞十分傲慢,令作为中国属国的朝鲜十分气愤,所有国书均遭拒绝。 1873年,朝鲜的政局发生变动,当年12月,朝鲜王妃闵妃发动宫廷政变,排挤先前的执政者兴宣大院君而掌握政权。兴宣大院君执政的十年间厉行锁国政策,而闵妃外戚集团则倾向于开放国门,这为朝日关系的松动提供了契机。此时日本已于1874年侵略中国台湾,便把矛头对准朝鲜,准备以武力打开朝鲜国门。 签订过程1875年5月,日本明治政府决定以武力打开朝鲜国门,派出“云扬号”等3艘军舰到朝鲜釜山海域示威,准备制造事端。9月20日,云扬号军舰又驶入朝鲜首都汉城(今韩国首尔)附近的江华湾,借口测量海深和寻找水源,向朝鲜草芝镇炮台进行挑衅。草芝镇炮台立刻自卫反击,先行对云扬号军舰开炮,云扬号军舰也进行炮击,摧毁了草芝镇的军事设施。但由于草芝镇官兵的顽强抵抗,日军陆战队转而在永宗镇登陆,与当地朝鲜士兵交火。日军以2人受伤的代价,击毙了朝鲜士兵35人,俘虏16人,掳获大炮38门,并对当地居民大肆烧杀抢掠后撤离。这就是“云扬号事件”。10、11月,日军又连续对釜山进行袭击。“云扬号事件”成为朝日《江华条约》签订的导火线。 1876年1月8日,日本明治政府任命黑田清隆为全权办理大臣,井上馨为副全权办理大臣,率领8艘军舰前往朝鲜江华岛就“云扬号事件”与朝鲜交涉,而他们肩上更重要的使命,则是利用这次事件打开朝鲜的国门。与此同时,日本另派森有礼前往中国北京,试探朝鲜宗主国清朝的态度。清朝总理衙门表示:朝鲜虽隶属中国,一切政教禁令,完全自主,中国从不与闻。日本政府藉此认为“所谓宗属国,仅有其名而无其实……今后日本国政府在此问题(按:与朝鲜缔约问题)上已无再同清国政府进行交涉之必要”。但事实上,清政府一向劝告朝鲜与欧美修好,对于“云扬号事件”,又希望朝鲜方面息事宁人,不要与日本发生战争。这些都对朝鲜政府的决策产生了一定影响。朝鲜在“云扬号事件”以后一面调兵布防,以备日本再次入侵;一面紧急召开时原任大臣会议,讨论对策。经过主战派和主和派的激烈争论,1876年1月30日,朝鲜政府决定以判中枢府事申櫶为接见大官, 都总府副总管尹滋承为副官,派往江华岛与日本代表谈判。这是近代朝日交涉的开端。 从2月11日起,朝日双方进行了4次谈判。日本代表一再提出无理苛刻的要求,声称朝鲜要么赔偿日本在“云扬号事件”中的损失,要么与日本缔结通商条约,否则日本军舰将进攻朝鲜首都汉城。朝鲜代表据理力争,指出“云扬号事件”中日本挑衅在先,朝鲜反击在后,并列举日本报纸以揭露日本的侵略野心。此外朝鲜代表还指斥日本在先前给朝鲜的书契中妄自尊大,有失交邻之道。谈判期间,日本军队肆意鸣枪放炮,耀武扬威,对朝鲜方面起了相当大的震慑作用。由于朝鲜代表的身份是接见大官而非全权代表,所以面对日本的胁迫,无法单独决定缔约问题,遂将日本提出的13项修好条款送呈朝鲜政府,以待决策。 此时朝鲜民间正掀起一股抗议对日缔约的浪潮。以崔益铉为首的大批儒生在汉城王宫门前持斧上疏,坚决反对同日本谈判乃至缔约。崔益铉提出“倭洋一体”论,并指出这个条约的不平等性质,预见了这些条款将对朝鲜社会产生的冲击以及日本吞并朝鲜的野心,表示如果政府不接受他的主张就立即以斧劈头而死。已经下台的兴宣大院君也上书称对日缔约是“自取灭亡”,并斥责闵妃集团向日本妥协的行径。但当时实际统治朝鲜的闵妃集团本来就倾向于开放,又害怕兴宣大院君趁机夺权,并且畏惧日本的武力威胁,便不顾朝鲜全国上下的强烈反对,同意了日本提出的条款,还弹压了崔益铉等示威者。1876年2月26日,朝鲜与日本在江华府演武堂签订了《日朝修好条规》(当时朝鲜称为“丙子修好条规”,后世通称《江华条约》或《江华岛条约》)。该条约严重破坏了朝鲜的主权,外国侵略势力开始侵入朝鲜。 条约内容正文大日本国与大朝鲜国素敦友谊,历有年所,今因视两国情意未洽,欲重修旧好,以固亲睦,是以日本国政府简特命全权办理大臣陆军中将兼参议开拓长官黑田清隆、副全权办理大臣议官井上馨诣朝鲜国江华府,朝鲜国政府简判中枢府事申櫶、副总管尹滋承,各遵所奉谕旨,议立条款,开列于左: 第一款 朝鲜国乃自主之邦,保有与日本国平等之权,嗣后两国如欲表示和亲之实,须以彼此同等之礼相待,不可毫有侵越猜嫌。宜先将从前为交情阻塞之患诸例规一切革除,务开扩宽裕弘通之法,以期双方之永远安宁。 第二款 日本政府自今十五个月后,随时派使臣到朝鲜国京城,得亲接礼曹判书,商议交际事务。该使臣驻留久暂,共任时宜,朝鲜国政府亦得随时派使臣到日本国东京,得亲接外务卿商议交际事务。该使臣驻留久暂,共任时宜。 第三款 今后两国往来公文,日本用其国文(按:指日文)。自今十年间,别具译汉文一本。朝鲜用真文(按:指中文)。 第四款 朝鲜釜山之草梁项设有日本公馆,年来为两国人民通商之地,从今日起,改革从前惯例及岁遣船等事,凭准新立条款,措办贸易事务。朝鲜政府开放第五款所载两口岸,准日本人民往来通商,随意在该两地租借地皮,修盖房屋,并租朝鲜人民之房屋。 第五款 在京畿、忠清、全罗、庆尚、咸镜五道之沿海择定便利通商之港口二处,指定地名。开埠之期自日本历明治九年二月,朝鲜历丙子年正月起算,经过二十个月。 第六款 嗣后日本国船只在朝鲜国沿海或遭大风,或薪粮穷竭,不能达指定港口,即得入随处沿岸之港,避险补缺,修缮船具,买求柴炭等,其在地方供给费用,必由船主赔偿。凡是等事,地方官民须特别加以怜恤救援无不至,补给勿敢吝惜。倘两国船只在洋破坏,舟人漂至,随所地方人民即时救恤保全,禀地方官,该官护还其本国,或交付其就近驻留本国官员。 第七款 朝鲜国之沿海岛屿岩礁,从前未经审检,极为危险,应准日本航海者自由测量海岸,审其位置深浅,编制图志,俾两国船客得免危险,安稳航行。 第八款 日本国政府于朝鲜国指定各口,随时宜设置管理日本商民之官,遇有两国交涉事件,即由该官会商所在地方长官办理。 第九款 两国既经通好,彼此人民得任意贸易,两国官吏毫无干涉,亦不得限制或禁阻贸易。倘两国商民有欺罔炫卖,借债不偿等事,两国官吏严重取纠该逋商民,令追办债欠,但两国政府无代偿之理。 第十款 日本国人民在朝鲜指定之各口岸侨寓犯罪,而与朝鲜国人民有关时,应归日本国官员审断,若朝鲜人民犯罪而与日本人民有关时,阿归朝鲜国官吏查办。尤双方各据其国律裁判,毫无回护袒庇,务为公平允当之裁判。 第十一款 两国既经通好,须另设立通商章程,以便两国商民,且并现下议立各条款中更应补添细目,以便遵照条件,自今不出六个月,两国另派委员,会朝鲜国京城或江华府商议订立。 第十二款 右十一款议定条约,以此日为两国信守遵行之始,两国政府不得复变革之,永远信遵,以敦和好矣。为此,作约书二本,两国委任大臣各钤印,互相交付,以昭凭信。 大朝鲜国开国四百八十五年丙子二月初二日 大官判中枢府事 申櫶印 副官都总府副总管 尹滋承印 大日本国纪元二千五百三十六年,明治九年二月二十六日 特命全权办理大臣,陆军中将兼参议,开拓长官 黑田清隆印 特命副全权办理大臣,议官 井上馨印 附录参见词条江华条约附录 通商章程参见词条朝日通商章程 重大影响《江华条约》是朝鲜和外国签订的第一个条约,它意味着朝鲜开始开放门户。在条约中日本表面上与朝鲜“修好”,并且似乎没有“过分”地破坏朝鲜主权,但仔细分析就会发现它是一个彻头彻尾的不平等条约。从缔结过程来看,它是日本效仿欧美式的“炮舰外交”的产物,日方借口“云扬号事件”,以武力为后盾,逼迫朝鲜政府打开国门,并非是双方平等协商的结果;从条约本身来看,它完全是日本单方面提出来的条款,并强加在朝鲜身上的;从条约内容来看,日本取得了自由贸易(第五款和第九款)、免征关税(第九款和通商章程)、日本货币使用权(条约附录)、获得居留地(第四款)、自由勘测朝鲜海岸(第七款)、领事裁判权(第十款)等特权,尤其是领事判权、日元流通权和无关税权利的规定,更是日方对朝鲜主权赤裸裸地侵害,在当时就被称为“三大恶法”。而且纵观条约全文,只规定了日本人在朝鲜享有的各种权利,对朝鲜人的权利和日本人的义务几乎只字未提,再加上日本当时已迈向资本主义国家,而朝鲜仍处于以自然经济为主的封建社会,因此日商来朝鲜的人数远远超过朝商赴日的人数,《江华条约》赋予日方的各种特权十分有利于日本对朝鲜的商品倾销和农产品掠夺。总而言之,日本充分学习了当时西方国家与亚非拉诸国(包括日本自己)缔约的方式和内容,利用朝鲜政府的无知和软弱,强迫其缔结《江华条约》,成功打开了朝鲜国门。 对日本而言,《江华条约》是日本大陆政策的第二步(吞并朝鲜)的实施开端,为日本进一步掠夺朝鲜以及后来对中国的侵略作了准备。在条约签订的随后几年里,随着朝鲜开放釜山、元山、仁川等港口,日本就迅速利用《江华条约》赋予的一系列特权从朝鲜夺取农产品,倾销商品。在进行经济侵略的同时,日本也逐步开始了对朝鲜的政治渗透,为其最终将朝鲜列为殖民地开辟了道路。值得一提的是,日本还透过近代欧美国家通用的国际公法理念与主权国家思想在条约第一款特别声明“朝鲜国乃自主之邦,保有与日本国平等之权”,而且在条约中朝鲜方面没有使用中国“光绪”年号。明治政府的真正目的是想借“自主”与“平等”之名以否定中朝之间的宗藩关系,以便此后日朝间如有任何纠纷,日本可据此以拒绝中国的介入与干预。比如之后的甲午中日战争中,日本方面就是以《江华条约》作为依据,声称“朝鲜乃帝国首先启发使就与列国为伍之独立国”,并以保障朝鲜的独立作为借口发动战争的。 对远东和世界局势而言,《江华条约》的签订使朝鲜半岛开始登上全球大国角逐的舞台。《江华条约》签订之后,美国、英国、德国、法国、俄国、奥匈帝国、意大利、丹麦、比利时等国纷至沓来,与朝鲜签订类似条约,严重破坏了朝鲜的主权。1882年《朝美修好通商条约》的签订标志着被称作“隐士王国”的朝鲜最终全面开放门户。朝鲜原本是依附中国的安静偏僻的小国,一旦敞开了门户,朝鲜半岛就由于其夹在中日俄三大国之间的独特地缘位置和战略要冲地位,从此成为资本主义列强的角逐场所,直至今日。 《江华条约》签订后,朝鲜的主权遭到严重破坏,开始沦为半殖民地,并且是朝鲜被日本吞并的第一步。外国商品如潮水般涌入朝鲜,而朝鲜赖以生存的基本生活用品(如粮食等)则源源不断地输往外国(主要是日本),造成朝鲜的进一步贫困,社会矛盾日益尖锐,日本的掠夺性贸易被认为是朝鲜近代史上多次骚动和民变(如东学党起义)的重要原因。同时,《江华条约》也使朝鲜开放了国门。这客观上使朝鲜开始接触西方先进科技和文化,促进了朝鲜民族意识的觉醒。朝鲜开始汇入世界文明的大潮中,并由此走上近代化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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