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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佳木斯大学章程
释义

《佳木斯大学章程》为了明确办学指导思想、根本任务和内部管理体制,加强民主管理,坚持依法自主办学,更好地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根据教育法和高等教育法等法规,,遵循高等教育法确定的基本原则、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制定的有关政策、法规,遵循高等教育自身的规律,依靠广大师生员工,面向社会,自主办学,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明确我校办学指导思想、根本任务和内部管理体制,加强民主管理,坚持依法自主办学,更好地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根据教育法和高等教育法等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佳木斯大学为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举办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校址在黑龙江省佳木斯市。

第三条 佳木斯大学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遵循高等教育法确定的基本原则、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制定的有关政策、法规,遵循高等教育自身的规律,依靠广大师生员工,面向社会,自主办学。

第四条 佳木斯大学的根本任务是通过开展有计划的教育、教学和科学研究活动,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以人为本,服务地方”的办学理念,以提高学生综合素质为根本宗旨,以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为重点,努力造就“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在保证人才培养的前提下,充分利用和发挥学校的人才优势、知识优势,发展科学技术文化,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做贡献。

第五条 佳木斯大学以为地方经济建设服务为宗旨,坚持以本科教育为主,积极发展研究生教育,办好继续教育和高等职业技术教育;以学历教育为主,同时发展非学历教育。充分发挥多学科的优势,努力建成一批在国内和省内具有一定优势和特色的学科和专业,同时积极创办我省乃至我国经济建设急需的新的学科和专业,使我校真正成为学科门类齐全、专业结构合理,在省内有较大影响、在国内有较高知名度的地方性综合大学。

第六条 在学校发展过程中,坚持科学发展观、人才观,坚持规模、结构、质量和效益协调统一的原则,走以内涵发展为主的道路,努力做到:学校规模有较大发展,专业结构更加合理,教学质量稳步提高,办学效益明显改善。坚持以“三个面向”为指针,不断更新教育观念,确保教学的中心地位,不断融化以课程体系和教学内容为重点的教学改革,积极发展计算机、多媒体和信息网络辅助教学,进一步加强教学基本建设,把提高人才质量和办学效益作为学校一切工作的出发点。不仅要抓好智育,更要重视德育,加强大学生思想政治工作,还要加强体育、美育、劳动技术教育和社会实践,使诸方面教育相互渗透、协调发展,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和健康成长。

要寓德育于各科教学之中,加强德育与学生生活和社会实践的联系。要加强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教育,使学生树立科学的世界观和人生观。要有针对性地开展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教育,中华民族优秀文化传统和革命传统教育,理想、伦理道德以及文明习惯养成教育,中国近代史、基本国情、国内外形势和民主法制教育。把发扬中华民族优良传统同积极学习世界上一切优秀文明成果结合起来。要进一步解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进教材、进课堂、进学生头脑”工作。

我校的智育工作,要转变教育观念,改革人才培养模式,积极实行启发式和讨论式教学,激发学生独立思考和创新的意识,切实提高教学质量。要让学生感受、理解知识产生和发展的过程,培养学生的科学精神和创新思维习惯,重视培养学生收集处理信息的能力、获取新知识的能力、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语言文字表达能力以及团结协作和社会活动的能力。

学校应面向全体学生,积极推行国家体育锻炼标准,并按《学校体育工作条例》的规定安排体育课教学、组织课外体育活动、课余训练和体育竞赛,培养学生的竞争意识、合作精神和坚强毅力。

要重视美育在陶冶情操、提高素养、开发智力方面的作用,通过开设选修课、组织课外文化艺术活动等形式,培养学生欣赏美和创造美的能力。

第七条 我校在坚持以教学为中心工作的同时,要时刻把科研工作放在重要地位。要在注意基础性研究工作的同时,不断加强应用性研究,更要在一些有优势的学科,瞄准前沿,抓住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要带动作用的基础理论和基础技术问题,确定有限目标,争取在某些领域有重大突破。要组织广大教师和科技人员,面向生产应用第一线进行研究开发。按照“市场导向、服务地方和技术推动”相结合的原则,围绕经济、社会发展中急需解决的难点、热点和重点问题选择课题,为促进东北等老工业基地改造和现代化建设做出贡献。要制订鼓励政策,支持教师结合教学开展人才培养模式、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的研究,开展素质教育和创新能力培养的研究,以促进教学改革,提高教学质量。

第二章 校训、校徽、校旗、校歌、校庆日

第八条 佳木斯大学的校训为:

团结 勤奋 求是 创新

第九条 佳木斯大学的校徽:(图案附后)

创意说明:

1.整体图案向上、积极、有活力,寓意佳木斯大学将以崭新的面貌跨入二十一世纪。

2.图案A 抽象的“人”字,寓意佳木斯大学以育人为本。

3.图案B 三条折线象征其地域性(三江平原),同时又是抽象的翻开的书的图案,象征知识、文化,寓意佳木斯大学——位于三江平原上的文化之地。

4.图案C 由新校门提炼的抽象图案,代表佳木斯大学。

5.图案D 由三个“人”字组成一个“众”字,既表明学校培养目标——百年树人,同时也表达一所好大学必须团结一致,众志成城的人来组成,形成“众”人拾柴火焰高的气势。

6.绿色——代表生命、青春,表达出佳木斯大学充满活力、生机盎然的崭新气象。

第十条 佳木斯大学的校旗为:(图案附后)

校旗为长方形,长240Cm,宽为160Cm,白地,中间为绿色图案。图案外框为正方形,上下角顶点距旗上下边缘各为30Cm;左右角顶点距旗的左右边缘为70Cm,图案设计寓意和校徽相同。

第十一条 佳木斯大学的校歌为:

(附后)

第十二条 佳木斯大学校庆日定为:

6月27日

第三章 办学规模及学科专业设置

第十三条 为适应我国高等教育大众化发展的趋势和广大人民群众对高等教育的需求,我校必须担负起历史的重任,本着“量力而行,尽力而为”的原则,充分认识“发展是硬道理”,抓住高等教育大发展的机遇,在学校规模上要有一个较大的发展,为学校以后的持续发展奠定基础。在21世纪初叶发展目标是:

到2010年,学校各类学生规模为30,000人,其中:研究生(含博士生)1500人,年均增长35%;留学生500人,年均增长59%;继续教育学生2653人,年均增长18%,继续教育学生总数可控制在5000人左右。到2020年,各类学生总数达到32000人,保持匀速增长。

第十四条 学科门类及专业设置

1.学科门类:本科教育到2010年,在现有九大学科门类的基础上,增设哲学学科门类,使学科门类总数达到10个。

2.研究生教育的硕士点由2004年的21个发展到2010年的41个,同时建设博士点6–8个。

3.专业设置:在专业设置上要进一步拓宽专业口径,大部分专业要按引导性专业目录或以后国家重新颁布的专业目录招生。根据社会需求和本校条件,灵活调整设置专科专业、高等职业技术教育专业及成人教育专业。学校现有本专科专业80个,其中国家高职高专教学示范试点专业1个,省级重点专业6个。到2010年,本科专业要占全部专业的95%。

第四章 教育形式

第十五条 佳木斯大学以学历教育为主,兼顾非学历教育;以全日制教育为主,兼顾非全日制教育。努力构建学历教育与非学历教育,全日制教育与非全日制教育协调发展的格局。

第十六条 我校学历教育要符合高等教育法规定的学业标准:

1.专科教育应当使学生掌握本专业必备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具有从事本专业实际工作的基本技能和初步能力;

2.本科教育应当使学生比较系统地掌握本学科、本专业必需的基础理论、基本知识,掌握本专业必要的基本技能、方法和相关知识,具有从事本专业实际工作和研究工作的初步能力;

3.硕士研究生教育应当使学生掌握本学科坚实的基础理论、系统的专业知识,掌握相应的技能、方法和相关知识,具有从事本专业实际工作和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博士研究生教育应当使学生掌握本学科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系统深入的专业知识、相应的技能和方法,具有独立从事本学科创造性科学研究工作和实际工作的能力。

第十七条 我校专科的基本修业年限为3年,本科教育的基本修业年限为4至5年,硕士研究生教育的基本修业年限为2至3年,博士研究生教育的基本修业年限为3至4年。非全日制高等学历教育的修业年限,根据教学需要,可适当延长。学业标准应与全日制学历教育相同。

学校要积极探索学制改革,有条件时,可进行“本硕连读”、“中等教育与高等教育连读”等学制改革。

第十八条 在积极稳步发展学历教育的同时,根据地方经济建设需要举办一定规模的非学历教育。非学历教育学习方式可以是脱产的,也可以是业余的。脱产学习的学习时间不得超过一年,业余学习的学习时间不得超过一年半。

学校非学历教育工作由继续教育学院统一归口管理。学院及其他教学机构承担相应的教学任务。任何个人不得以学校名义占有学校资产(有形和无形)在校园内举办学历或非学历教育。

学员完成学业,考核及格,由继续教育学院代表学校发给结业证明。

第五章 校内管理体制

第十九条 学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党委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规定,统一领导学校工作,支持校长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其领导职责主要是:执行中国共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领导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内部组织机构负责人的人选,讨论决定学校的改革、发展和基本管理制度等重大事项,保证以培养人才为中心的各项任务的完成。领导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对校内民主党派实行政治领导,支持他们按照各自的章程开展工作。

第二十条 校长为学校法定代表人,全面负责学校的教学、科学研究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1.拟订学校发展规划,制定具体规章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2.组织教学活动、科学研究和思想品德教育;

3.拟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推荐副校长人选;

4.聘任和解聘教师和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5.拟订和执行年度经费预算方案,保护和管理校产,维护学校合法权益;

6.组织教师职务和其他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或评议、推荐工作;

7.领导学术委员会和学位委员会并组织其开展工作。

校长主持校长办公会处理前五项规定的有关事项。

副校长协助校长负责某些方面的工作并完成校长临时委托的工作,对校长负责。

第二十一条 校长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1.贯彻执行《高等教育法》和国家其他法律、法规;

2.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3.要率先转变教育观念,把领导教职工创造性地实施素质教育和创新能力培养作为重要职责;

4.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和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

5.保障教职工参加民主管理。

第二十二条 校长办公会是在校长主持下,集体参与校长决策的审议机构。由校长、副校长、校级调研员、工会主席、校长办公室主任组成。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党委办公室主任可列席会议。必要时,可吸收有关职能处室负责人参加。校长不在时,由校长指定的副校长主持会议。其主要职责是:

1、审定学校章程、发展规划和实施计划;

2、审定院、系与学科、专业的设置与调整方案;

3、审定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4、审定学校各项重点项目的建设方案;

5、审定学校各项重要改革方案;

6、审定教师队伍建设和学生教育中的重要问题;

7、审定学校经费预算和决算报告;

8、审定各学院发展规划和实施计划;

9、讨论或审定校长认为有必要讨论或审定的其它行政事宜。

第二十三条 学校实行校院两级管理体制。学校主要负责制订事业发展规划,配置人、财、物等教学资源,负责基建、维修项目的审定与实施,统一管理国有固定资产,评聘教师职务及其他专业技术职务,研究、决定有关学校改革、发展的重大事宜;对下属各学院及部门,实施统一领导和调控。

第二十四条 学院为学校下设的管理机构和办学实体,主要负责下列工作:

1、全面负责本院教学、科研和师生思想政治工作;

2、在学校核定的编制内,决定本院教师及其他人员的调入与调出;

3、按事业发展需求,具体提出本院研究生、本专科生的招生计划;

4、积极开展本院的专业建设、课程建设和其它有关教学建设及改革等项工作;

5、检查并正确评价本院教师的教学工作;

6、对本院学生的奖惩提出具体意见;

7、支配学校划拨的经费,管理本院的国有资产;

8、负责本院教职工的奖金分配及教师工作量酬金的分配工作;

9、负责本院教师中级及其以下职务的评审工作;负责副高级及其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评审资格的推荐工作;

10、加强同国内外兄弟院校相同学科、相同专业间的联系。

学校实行校院二级管理体制后,院所属的教学组织不定机构规格。系和院所属教学部门主要负责组织教学与科研。其工作范围如下。

1、在先进的教育观念指导下,提出本系各专业人才培养规格和培养方案。

2、按学期授课计划,安排理论课、实验课和实习等环节的授课教师、指导教师。

3、检查本系日常教学情况,维持正常教学秩序。

4、根据教务处和学院的安排,组织期末考试和补考工作,负责考场、监考教师安排和考风考纪教育工作,负责评卷和核分的组织工作。

5、组织本系教师开展教研活动和科研活动,组织立项的申报和获奖项目的推荐。

6、向学院提出专业建设、学科建设和课程建设方案,做好新设置专业申报前的准备工作。

7、组织本系学生毕业论文答辩工作。

8、按校、院部署,依据科学的指标体系,客观、公正地评价本系教师的教学工作。

9、提出本系教师培养方案,制定年度培训计划。

10、根据培养目标和培养规格,提出本系各专业所需教材的预定意见。

第二十五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条“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物,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的规定和《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有关要求,学校要建立、健全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学校工作,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

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1.听取校长工作报告,讨论学校章程和发展规划,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2.讨论通过岗位责任制方案、教职工奖惩办法及其他与教职工有关的规章制度,由校长颁布实行;

3.讨论决定教职工住房分配、福利费使用原则及办法,以及其他有关教职工的集体福利事项;

4.监督学校各级领导干部,对他们进行表扬、批评、评议、推荐,必要时可以建议上级机关予以嘉奖、晋升,或予以处分、免职;

5.教育职工遵守国家法律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支持校长及行政部门行使指挥职权。

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内容及组织办法应根据本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相应条款确定。

第二十六条 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审议学科、专业的设置,教学、科学研究计划方案;评定教学成果奖和科学研究成果奖;负责学术梯队建设方案的审议;组织全校性的学术报告会、研讨会,组织国内和国际学术交流活动。

学术委员会委员主要应在校内各学科的学术带头人或学术骨干中选拔,也可聘请国内外知名学者参加。根据工作需要还要选聘少数领导干部参加,其人数原则上不超过全体人数的三分之一。根据上级有关文件,图书馆馆长应为学术委员会成员。

学术委员会主任由校长兼任。

学术委员会日常工作,由秘书长负责,秘书长由主任提名,经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通过。

学术委员会对重大问题表决时,出席会议的人数应超过委员人数的一半,并以超过到会委员人数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的票数为有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学校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和有关学科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负责校内及其他单位申请的学士学位和硕士学位的授予工作。

学校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负责审查硕士学位论文、组织答辩,就是否授予学位做出决议。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审查通过学士学位获得者名单,负责对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报评授予硕士学位或博士学位的决议,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学位评定委员会表决方式及有效票数均与学术委员会相同。

第二十七条 建立健全教育教学督导系统,对全校教学单位及教学管理部门执行国家教育法律、法规和教育教学情况进行检查、指导和评价,以保证教育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和教育目标的实现。

第二十八条 学校的教学机构设置如下:经济管理学院、体育学院、人文学院、外国语学院、音乐学院、美术学院、化学与药学院、应用技术学院、基础医学院、临床医学院、国际学院、基础教育学院、警官职业学院、继续教育学院、理学院、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机械工程学院、信息电子技术学院、口腔医学院、康复医学院、教育系、建筑系、社会科学部、公共外语部、军事理论教学部、信息中心、图书馆。

第二十九条 学校的管理机构设置如下:组织部、纪律检查委员会(与监察处、审计处合署办公)、宣传统战部、学生工作部(处)、工会、离退休工作处、校务办公室、教务处、人事处、科技处、研究生处、总务处、财务处、保卫处、物资设备处、外事处、医务处、校办产业处。

第三十条 教育工会是学校教职工的群众组织,是学校各级党组织保持与群众联系的桥梁和纽带之一,是办好学校的重要力量。各级党组织应树立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和广大人民群众的思想,高度重视工会的工作,加强对同级工会的领导。

党组织应在下列方面,加强对工会工作的领导和支持:

1.指导他们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和上级工会的指示,研究和解决本校工会的重大问题;

2.校党委确定一名主要负责同志,分管工会工作;党委每学期至少听取一次工会工作的报告,党委有关会议应吸收工会主要负责同志参加或列席;

3.支持工会依照法律和章程独立自主开展工作,并为之创造必要条件;

4.支持工会在职工中开展健康有益的活动,在可能条件下,为之提供一定条件;

5.充分发挥工会在开展思想政治工作、科技文化活动、民主办学、民主监督、民主管理、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和维护安定团结等方面的作用;

6.凡涉及研究职工利益,诸如工资调整、医疗制度改革等重大问题时,必须吸收工会负责人参加;

7.关心工会干部的思想、工作和生活,积极帮助他们解决实际困难,对他们之中成绩突出者,应予表彰和奖励;

8.学校下属各级工会根据工作需要可配备专兼职负责人,在待遇上应相当于同级副职。

第三十一条 共青团是先进青年的群众组织,是党组织联系广大青年教职工和学生的桥梁和纽带,党组织要加强和改善对共青团工作的领导,充分发挥其在思想政治工作、校园文化建设、维护青年利益和在学校管理中的参与、监督作用。

学校共青团组织应在下列方面充分做好工作:

1.按党委部署和团的工作任务,抓好团员和青年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开展学习邓小平理论、“学雷锋、树新风”和大学生社会实践等活动,引导广大青年团结在党的周围,努力学习政治理论和文化科学知识,提高素质、培养能力,在实践中锻炼成为合格的无产阶级革命事业接班人;

2.有计划、有针对性地对广大团员和青年进行爱国主义、社会主义和艰苦奋斗的教育,引导他们正确认识国情和世界发展趋势,增强民族自尊心和对国家、对人民的责任感;

3.根据青年身心特点,有计划地开展科技文化活动和文体活动,丰富校园文化生活,不断提高广大青年的文明素质、文化修养和健康向上的情趣;

4.做好推荐优秀团员加入党组织的工作;

5.协助学校做好安定团结的工作;

6.加强自身建设,坚持团组织的先进性,发挥团组织的战斗作用与团员的模范带头作用。

第六章 教师及教育工作者

第三十二条 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教书育人,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教师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并应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忠诚于社会主义教育事业。

第三十三条 我校教师享有下列权利:

1.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2.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3.指导学生的学习和活动,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4.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享受校、院、系创收分成中应该享受的待遇;

5.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6.参加进修或者接受其他方式的培训。

第三十四条 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

2.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3.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引导广大青年把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放在首位,不断提高教书育人水平;

4.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思想、文化、心理和身体素质全面提高;

5.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6.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履行教师职务任职资格规定的职责,以适应学校提高办学层次、办学水平的需要。

第三十五条 为保证教师完成教育教学任务,学校应履行下列职责:

1.提供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教育教学设施和设备,对危害教师健康的教学环节,应按有关规定,对从事工作的人员(含教学辅助人员)提供保健设施及费用;

2.提供必需的图书、教材、资料及其他教育教学用品;

3.对教师在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和产品开发中的创造性工作给予支持和鼓励;

4.不断改善教师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

5.为教师提供培训的机会,以使他们更新知识、提高业务水平;

6.对见义勇为或因公负伤、致残的教师给予必要的抚恤;

7.支持教师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三十六条 按照国家规定,学校实行教师资格制度。中国公民凡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具备研究生或者大学本科毕业学历,具有相应的教育教学能力,愿意在我校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经认定合格,可以取得我校教师资格。

第三十七条 学校实行教师职务制度。教师职务设助教、讲师、副教授、教授。

我校教师取得前款规定的职务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2.系统地掌握本学科的基础理论;

3.具备相应职务的教育教学能力和科学研究能力;

4.承担相应职务的课程和规定课时的教学任务。

各级教师职务除应具备以上基本任职条件外,还应符合国家或地方主管部门的具体任职条件。

第三十八条 学校实行教师聘任制度。教师经评定具备某一职务任职资格的,由学校按教师职务的职责、条件和任期聘任。

教师聘任应当遵循双方平等自愿的原则,由校长与受聘教师签订聘任合同。

未到聘任期满,随意中止聘任合同的一方应按合同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三十九条 学校对教师政治思想、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成绩进行考核。考核应公正、客观、准确,充分听取教师本人、其他教师以及学生的意见。其考核结果作为聘任、晋升和奖惩的依据。

第四十条 学校对教学辅助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学校应就其思想政治表现、职业道德、业务水平和工作实绩进行考核,并按其所属系列的任职条件,晋升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其聘任办法,与教师职务聘任办法相同。

第四十一条 学校管理人员,要按国家规定,逐步实行教育职员制。在实行教育职员制度之前,仍按原干部系列,由相应的组织部门进行考核,按干部管理权限,由学校党委或上级主管部门任命。兼任教学和科研工作,达到任职条件者,可晋升相应的教师职务或其他专业技术职务。

学校管理人员必须做到以下几点:

1.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带头贯彻执行高等教育法和国家其他法律、法规,遵守学校各项制度;

2.熟悉本职工作的特点及规律,不断提高业务水平和工作效率;

3.树立以教学工作为中心的思想,不断提高服务意识和管理育人水平;

4.廉洁自律,克己奉公,不谋私利,工作敢于负责,不推诿、不扯皮;

5.搞好部门之间的协调,支持其他部门的工作;

6.接受全校师生的监督。

第四十二条 学校实行教学成果和科研成果奖励制度,以鼓励教师和教育工作者在教学改革和科学研究方面做出成绩。教学成果奖每年评定一次,科研成果奖每二年评定一次,评定工作由校学术委员会负责。有关职能部门负责拟定我校《教学成果奖励暂行规定》和《科研成果奖励暂行规定》,并负责评奖过程中的具体工作。

第四十三条 学校对校本部在编的工勤人员实行聘任合同制。

受聘人员的基本条件是:

1.热爱教育事业,拥护党的四项基本原则;

2.遵守法纪,团结同志,服从领导;

3.具备岗位职务相应的工作能力,有敬业精神;

4.身体健康,能坚持本岗位工作。

聘用原则是:

1.聘用合同制在定岗、定员基础上进行,原则上一人一岗或多岗;

2.以本单位聘用为主,跨部门流动时需通过双向选择,平等竞争;

3.签订聘约后,聘用和受聘用双方应信守聘任合同,履行聘约规定的义务。

受聘人员享有的基本权利是:

1.享受国家规定的工资、福利待遇和受聘单位职工应享受的一切待遇;

2.享受学校规定的其它各项待遇;

3.受到不公正待遇时,可以向学校或上级有关部门申诉。

受聘人员基本义务是:

1.遵守国家法律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2.认真完成聘书规定的工作任务,接受聘任单位考核;

3.努力学习本岗位业务认识,不断提高工作水平;

4.自己违约时应按聘任书规定的有关条款,承担应承担的责任;

5.根据自身特点和优势,积极参加岗位聘任,正确处理个人与集体、需要与可能的关系,在确定的岗位上充分发挥自己的作用。

第七章 学 生

第四十四条 凡我校学生,不论教育形式、教育层次如何,均应热爱祖国、热爱民族、热爱社会主义制度,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刻苦学习文化科学知识,培养未来工作与生活必需的各项能力和素质,遵守法纪和《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努力做到四个统一,即坚持学习科学文化与加强思想修养的统一;坚持学习书本知识与投身社会实践的统一;坚持实现自身价值与服务祖国人民的统一;坚持树立远大理想与进行艰苦奋斗的统一。逐步牢固树立为人民服务的思想和共产主义世界观,成为德智体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四十五条 我校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1.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

2.按照国家和学校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和助学金;

3.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品学兼优者可获得“三好学生”称号,或获得其他奖励;

4.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时可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及管理人员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可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5.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六条 我校学生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

2.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和学校各项管理制度,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3.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树立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思想;

4.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积极参加体育活动,达到大学生体育合格标准的要求;

5.按学校有关规定,按期缴纳学费、培养费、住宿费等项费用。

第四十七条 学校提倡和支持学生开展勤工俭学活动,依法保护学生以诚实劳动和服务获得的收入。勤工俭学活动主要指与专业学习结合的科技与文化服务;有利于培养劳动观点和自立精神的劳务服务。

学生个人不得从事经商活动。

第四十八条 我校学生不得进行宗教活动,不得举行未经批准的游行、示威活动,不准张贴大、小字报,不得从事法律禁止的活动。

第四十九条 学校鼓励学生参与民主管理和通过正常渠道对学校工作提出批评或建议。学生可以在校内组织学生团体,并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活动,服从学校的管理和领导。

第八章 经费、资产及财务制度

第五十条 学校经费来源包括:

1.财产补助收入,具体有:

①教育经费拨款,即学校从中央和地方财政取得的教育经费;

②科研经费拨款,即学校从上级主管部门取得的科学研究经费,包括科学事业费和科技三项费用等;

③其他经费拨款,即上述经费外的事业经费,包括公费医疗经费、住房改革经费等;

2.上级补助收入,即学校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

3.事业收入,即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

①教学收入,指通过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向单位或学生个人收取的学费、培养费、住宿费和其他教学收入。

②科研收入,主要包括通过承接科技项目、开展科研协作、转让科技成果、进行科技咨询所取得的收入和其他科研收入。

4.经营收入,指学校在教学科研和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取得的收入。

5.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即学校附属独立核算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上缴的收入。

6.其他收入,指上述之外的各项收入,包括投资收益、捐赠收入、利息收入等。

第五十一条 学校资产指学校占有或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具体包括固定资产(房屋和建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其他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含现金、各种存款、应收和暂付款项、借出款、存货等)、无形资产(含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以及其他财产权利。)和对外投资(指学校用货币、实物、无形资产向校办产业和其他单位的投资。)等。

第五十二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有条件时,逐步过渡到“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

第五十三条 学校财务工作实行校长负责制。条件成熟时,设置总会计师,协助校长全面领导财务工作。

第五十四条 财务处作为学校一级财务机构,在校长领导下,统一管理学校各项财务工作。学校如因需要在后勤、科技开发、校办产业及基本建设等部门设置财务机构时,只能作为学校的二级财务机构,其财会业务接受财务处统一领导,并接受其监督和检查。

第五十五条 学校财务处全面负责学校的预算管理、收入管理、支出管理、结余及分配、专用基金管理、资产管理、负债管理及财务清算,全面负责学校的财务报告及财务分析。接受国家有关部门的财务监督,建立内部监督制度。财务人员有权按《会计法》及其他法规行使财务监督权。

第五十六条 学校各级财务主管人员和具体从事财务工作的人员,都要严格遵守《会计法》、《高等学校财务制度》及有关政策、法规,在上级和学校规定的职务权限内行使管理职权,严格按章办事,依法办事。凡因违背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制度所造成的损失,由当事人本人负责,情节严重的要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七条 学校财务管理应严格坚持下列原则: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管理制度;坚持勤俭办学方针;正确处理事业发展和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

第五十八条 学校财务工作,应接受学校审计部门和上级审计部门的审计,并按要求向有关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及其他有关报表使用者提供财务报告。接受国家有关部门的财务监督,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制度。

第九章 举办者与学校

第五十九条 学校的举办者是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是黑龙江省教育厅。学校党委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规定,统一领导学校工作。

第六十条 根据国家有关教育法规,举办者的主要职责是: 1.为学校提供稳定的经费来源,并按《教育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保证学校经费逐年增加;

2.检查学校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法律和法规情况;

3.根据人才需求预测,编制学校发展规划和年度招生计划,组织领导招生和毕业生就业。对学校的专业设置进行审查、审批;

4.管理学校基建投资、事业经费分配及决算;

5.指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教学工作、科研工作和总务工作;

6.组织校际间学术、人才、资源等方面的交流,对学校进行教育质量检查和评估。

7.根据高等教育改革趋势,积极支持学校面向社会和经济建设主战场,扩大合作办学领域与资金来源渠道;进一步明确学校权利与义务,扩大学校办学自主权,使学校成为面向社会依法自主办学和具有有效自我约束机制的法人实体。

第六十一条 学校享有如下权利: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学校具有法人资格,校长为法定代表人。在民事活动中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

2.根据社会需要、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制定招生方案,自主调节系科招生比例;

3.依照专业目录,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

4.根据教学需要,自主制定教学计划、选编教材、组织实施教学活动;

5.根据自身条件,自主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

6.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自主开展与境外学校之间科学、技术文化的交流与合作;

7.根据实际需要和精简、效能的原则,自主确定教学、科学研究、行政职能部门等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

8.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聘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调整津贴及工资分配;

9.对举办者提供的财产、国家财政性补助、受捐赠财产等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

第六十二条 学校对举办者有如下义务:

1.接受举办者的领导及对学校教学、科研、思想政治工作及后勤等方面的指导,按要求向举办者请示、报告工作,在举办者认可的范围内,行使依法自主办学的权利;

2.对举办者提供的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及学校事业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和其他收入,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在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财务制度前提下,处理好资金供给与事业发展的关系,将有限的经费用于提高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上,并按有关程序,向举办者报告财务状况,接受举办者或其委托部门的检查与监督;

3.结合本校情况,制定固定资产管理办法,需要转让无形资产及对外投资时,要经举办者同意,有关收入及支出,严格执行财务管理制度;

4.充分利用举办者提供的条件,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以教学为中心,开展教学、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保证教育教学质量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十章 附 则

第六十三条 本章程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生效,并报请举办者审核批准或备案。

第六十四条 本章程需要修改时,由校长向下届教职工代表大会提出要求并说明需要修改的理由,由教职工代表大会决定是否修改及修改的时间。

第六十五条 本章程生效日期为我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之日。以后凡学校各部门制订各项具体规章制度时,均应严格遵循本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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