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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济南市法学会
释义

学会简介

济南市法学会成立于1982年5月,原先由市司法局代管,正处级建制,编制5人。1984年7月和1993年7月,分别进行了第二次和第三次换届。多年来,法学会紧紧围绕党委、政府工作大局,积极开展法学研究,打造出一大批高质量、高品位的研究成果;先后组织20余人次出访过7个国家,组织40余人次考察了20多个省市,积极参与高层次的学术交流;坚持不懈地抓教育、抓发展、抓培训、抓制度,整体素质逐步提高。2001年2月,市司法局在机构改革中将法学会办公室撤消。2004年12月13日,市委常委会研究确定,恢复济南市法学会,正局级建制,配全额预算管理事业编制10名,领导职数配会长1人(正局级),常务副会长兼秘书长1人(副局级),由市委有关领导联系,市委政法委代管。

学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济南市法学会是中共济南市委领导的人民团体,是由全市法学界、法律界及其他从事法律相关工作的人士组成的社会团体和学术团体,是党委、政府联系广大法学工作者、法律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推进依法治市、服务省会经济与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

第二条本会的宗旨是团结和组织全市法学、法律工作者以科学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观,以繁荣法学研究、推进依法治市、构建和谐社会、维护社会稳定为主要职责,为发挥省会优势、发展省城经济提供法学理论支持和法律服务。

第三条本会由中共济南市委有关领导联系、中共济南市委政法委员会代管,按照自身职能和工作特点,依法开展活动。

第二章任务

第四条本会的主要任务

(一)组织本会会员和推动法学工作者、法律工作者,学习贯彻党的基本路线和方针政策,提高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更好地为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服务;

(二)举办法学报告会、讲座、研讨会等学术活动,组织有关政法、综治工作人员参加专业培训,加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等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的研讨与交流;

(三)对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一些热点、难点问题开展调查研究,依法提出工作对策或建议;

(四)开展同境内外法学界、法律界的交流与合作;

(五)发挥本会人才和智力优势,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法律咨询和法律服务;

(六)编辑出版法学研究刊物、书籍和资料,建立法学网站,传递法学研究信息;

(七)组织评选和表彰法学工作者、法律工作者及优秀法制论文;向全省、全国推介申报优秀法学法律人才及其研究成果;

(八)指导、协调团体会员单位及专业、专门研究会开展法学研究工作;

(九)及时反映会员和法学界、法律界的意见与要求,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十)承办领导机关交办的事项。

第三章会员

第五条本会会员分为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

第六条凡赞成本会章程、具有一定理论水平和实践经验的法学工作者、法律工作者及其他各界人士,经本人申请、本会会长批准,即为个人会员。

第七条赞成本会章程的在济教学科研、法律院校、党的有关工作部门和立法、司法、政府法制部门、行政执法单位以及群众团体和企事业等单位,提出入会申请,经本会会长批准,即为本会团体会员。

第八条会员自愿退会时,须书面通知本会;个人会员并应交回会员证。会员有严重违反本章程行为的,经本会会长批准,取消其会员资格。

第九条个人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一)个人会员的权利

1、享有表决权、选举权、被选举权;

2、参加本会或专业、专门研究会举办的学习、培训、学术研讨和考察交流等活动;

3、利用本会的图书资料、出版刊物、法学网站,获得本会编印的信息资料;

4、优先享受本会服务;

5、监督本会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个人会员的义务

1、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2、承担本会委托的工作,参加本会或专业、专门研究会的学术活动;

3、提供有关资料和论文、论著等法学研究成果;

4、按期缴纳会费。

第十条团体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一)团体会员的权利

1、参与本会重大事项的讨论;

2、参加本会举办的会议和其他活动;

3、获得本会编发的信息、图书、刊物及其他资料;

4、优先享受本会课题研究立项和法律服务;

5、对本会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批评和建议。

(二)团体会员的义务

1、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2、组织参加本会或专业、专门研究会举办的相关学术活动和其他活动;

3、向本会提供研究成果、信息资料等;

4、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5、按期交纳会费。

第四章组织机构

第十一条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关,由个人会员代表和团体会员代表组成,每五年举行一次,必要时由本会常务理事会决定延期或提前举行。召开会员代表大会不能少于半数的会员代表,大会形成的决议需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订本会章程;

(二)审议本会工作报告;

(三)选举本会理事;

(四)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出的理事组成,任期五年。理事会会议每年举行一次,特殊情况下可提前或延期召开。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二)审议本会工作报告;

(三)选举会长、副会长、副秘书长和常务理事;

(四)确认增补或免除理事。

第十三条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组成,任期五年。常务理事会议必须有超过半数的常务理事出席始得举行,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常务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以采取通讯形式举行。常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决定并召集理事会议和会员代表大会;

(二)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讨论决定本会重大事项;

(三)决定增补或者免除理事,并提请下次理事会确认;

(四)组织本会各专业、专门研究会;

(五)聘任副秘书长。

第十四条会长是本会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并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

(二)督促落实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

(三)签署本会重要文件;

(四)其他重要工作。

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经会长授权可代行会长部分职权。

第十五条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本会机关的日常工作;

(二)协调本会各专业、专门研究会开展活动;

(三)协调本会副秘书长研究部署相关工作;

(四)处理领导机关和会长交办的事项。

第十六条本会按照团体会员承担的任务、个人会员从事的专业和研究志趣,逐步设立各专业、专门研究会。各专业、专门研究会在本会领导下,负责组织相关的学术研究和学术交流活动。

第十七条各县(市)区在条件成熟时可设立县(市)区法学会。

第十八条本会根据会员分布情况和实际需要,按地区或部门、单位设立联络组,负责与会员的沟通联系。

第五章经费

第十九条本会经费来源

(一)财政拔款;

(二)会费;

(三)社会资助;

(四)法律服务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章程自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一条本章程由本次会员代表大会负责修改,本届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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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7 4:31: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