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冀县 |
释义 | 1 河北省冀县河北省冀州市原名冀县,1993年9月22日,经国务院批准,冀县撤县建市(县级市)。冀州市隶属河北省衡水市,地处华北平原腹地,北距首都300公里,西距省会石家庄110公里,辖区总面积918平方公里,辖11个乡镇,412个村,总人口37万人。 ◎ 自然环境冀州市东与枣强县(衡水)为邻,南与南宫市、新河县(邢台)接壤,西与宁晋县(邢台)、辛集市(石家庄)相连,北隔衡水湖与桃城区(衡水)相望。全境东南部和西北部稍高,东北部较低,海拔高度为21.5至26.5米,地势较为平坦,土壤质地适中,土层深厚。市区北郊有北方稀有的平原淡水湖,总面积75平方公里,已被河北省批准为省级湿地保护区。冀州市处于北半球暖温带地区,大陆季风气候特点显著,春季干燥多风,夏季暖热多雨,秋季天高气爽,冬季寒冷少雪,寒旱同期,雨热同季,四季分明,光照充足,宜于作物生长。年平均气温12.7℃,最冷月为一月份,平均气温-4.2℃,最热月为7月份,平均气温27.1℃,年降水量平均510.3毫米,历年平均光照时数为2571.2小时,无霜期平均为192天。 ◎ 历史沿革民国二年(1914年)裁撤直隶州冀州,设立冀县,属直隶省的冀南道(地区级),第二年改属大名道(地区级)。民国十七年(1928年)废道一级,冀县隶属河北省。民国二十五年(1936年)属南宫行政区,民国二十六年(1937年),属河北省第十四督察区。民国二十七年(1938年)4月15日,冀南军政委员会成立,冀县设抗日民主政府。民国二十八年(1939年)2月9日,日军侵占冀县。民国二十九年(1940年),民国冀县政府自行消亡。 1941年8月15日,冀县属中国共产党晋冀鲁豫边区的冀南区十四专区。1942年“四·二九”后,归冀南六分区领导。 1945年抗日战争胜利后, 冀县改属冀南区五专区。1946年2月,各边区及交叉村分归原属,恢复旧县治,冀南行署正式命名“冀县人民政府”,并归五专署领导。 1948年9月26日,华北人民政府成立,冀县属华北行政区冀南五专区。1949年8月1日,河北省人民政府成立,冀县划归河北省衡水专区。1952年11月7日,冀县改属石家庄专区,1958年12月20日,撤销冀县并入衡水县(亦属石家庄专区)。1961年7月9日,衡水大县分开,冀县、枣强划出,合为冀县。1962年1月1日析冀县为冀县、枣强两县,冀县仍为原建制。同年6月27日复置衡水专区,冀县仍属衡水专区。 1970年衡水专区改为衡水地区,冀县依然属之。 1993年9月22日,经国务院批准,冀县撤县建市(县级市)。1996年7月10日,衡水地区改为地级衡水市,冀州市属衡水市至今未变。 2 古代地名前688年秦武公置冀县。故址在今甘肃天水市甘谷县城南数里。《史记·秦本纪》云:“(武公)十年(前688年),伐邽、冀戎,初县之。”《太平寰宇记》云:“本周冀戎之地,秦伐冀而置县”。被称为“华夏第一县” 公元前221年,秦王政统一中国,分天下为三十六郡,冀县陇西郡。西汉属天水郡。王莽改冀为“冀治”。 公元25年,光武帝复名冀县。东汉明帝永平十七年(公元74年)改天水为汉阳郡,冀县为郡治。 曹魏改汉阳为天水郡。冀县属之。 晋泰始五年至太康三年,凡十七年,冀县为秦州治。仍属天水郡。 自公元317年司马睿在南京建立东晋,到太武帝拓跋寿太延五年(公元439年)统一北方,在长达百年的时间里,冀县分别属前赵、后赵、前秦、后秦、前凉的天水郡。西秦建义元年(公元385年)废冀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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