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黄宗智 |
释义 | 1940年生。著名历史学家。普林斯顿大学学士,华盛顿大学博士。加利福尼亚大学洛杉矶分校(UCLA)历史系教授,1991年晋升"超级教授",2004年荣休。中国研究中心创办主任(1986- 1995年)。《近代中国》季刊(Modern China)创办编辑。中国人民大学长江学者讲座教授。主要学术兴趣为明清以来社会史、经济史和法律史。主要著作有:《法律、习俗、与 司法实践:清代与民国的比较》、《清代的法律、社会、与文化:民法的表达与实践》、《中国研究的规范认识危机》、《长江三角洲的小农家庭与乡村发展》、 《华北的小农经济与社会变迁》等。 简历1966年:历史学博士,华盛顿大学(University of Washington); 1966年至今:历任加利福尼亚大学洛杉矶校区(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Los Angeles)历史系助理教授、副教授和教授,1991年晋升“超级教授(Professor, Above Scale)”,2004年荣休; 1975年至今:Modern China创刊编辑; 1986-1995年:加利福尼亚大学洛杉矶校区中国研究中心创办主任; 2001年至今:《中国乡村研究》创刊主编; 2005年至今:中国人民大学农业与农村发展学院长江学者讲座教授,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兼职博士生导师。 主要中文论著(一)专著:《中国的隐性农业革命》,北京:法律出版社,2010。 《过去和现在:中国民事法律实践的探索》,北京:法律出版社,2009。 《经验与理论:中国社会、经济与法律的实践历史研究》,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 《法典、习俗与司法实践:清代与民国的比较》,上海:上海书店出版社,2003[2007]; 《清代的法律、社会与文化:民法的表达与实践》,上海:上海书店出版社,2001[2007]; 《中国研究的规范认识危机》,香港:牛津大学出版社,1994; 《长江三角洲的小农家庭与乡村发展》,北京:中华书局,1992[2000,2006](英文原著获美国亚洲研究协会列文森最佳著作奖); 《华北的小农经济与社会变迁》,北京:中华书局,1986[2000,2004](英文原著获美国历史学会费正清最佳著作奖)。 (二)编著:《从诉讼档案出发:中国的法律、社会与文化》(与尤陈俊合编),北京:法律出版社,2009; 《中国研究的范式问题讨论》,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3。 (三)论文:1、理论与方法 《中国的现代家庭:来自经济史和法律史的视角》,载《开放时代》2011年第5期; 《中国发展经验的理论与实用含义:非正规经济实践》,载《开放时代》2010年第10期; 《跨越左右分歧:从实践历史来探寻改革》,载《开放时代》2009年第12期; 《中国被忽视的非正规经济:现实与理论》,载《开放时代》2009第2期; 《中国小农经济的过去和现在——舒尔茨理论的对错》,载《中国乡村研究》(第6辑),福州:福建教育出版社,2008; 《探寻中国的现代性——评汪晖<现代中国思想的兴起>》,载《读书》2008第8期; 《中国的小资产阶级和中间阶层:悖论的社会形态》,载《领导者》2008年6月号(总第22期),亦载《中国乡村研究》(第6辑),福州:福建教育出版社,2008; 《连接经验与理论:建立中国的现代学术》,载《开放时代》2007年第4期; 《集权的简约治理——中国以准官员和纠纷解决为主的半正式基层行政》,载《中国乡村研究》(第5辑),福州:福建教育出版社,2007; 《近现代中国与中国研究中的文化双重性》,载《开放时代》2005年第4期; 《悖论社会与现代传统》,载《读书》2005年第2期; 《认识中国——走向从实践出发的社会科学》,载《中国社会科学》2005年第1期; 《学术理论与中国近现代史研究——四个陷阱和一个问题》,载黄宗智主编:《中国研究的范式问题讨论》,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3; 《中国的"公共领域"与"市民社会"?——国家与社会间的第三领域》,载黄宗智主编:《中国研究的范式问题讨论》,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3; 《中国研究的规范认识危机——社会经济史中的悖论现象》,载《史学理论研究》1993年第1期【当时没有发表关于当代的部分,后全文纳入作者专著《中国研究的规范认识危机》(香港:牛津大学出版社,1994),后又附于作者专著《长江三角洲小农家庭与乡村发展》书后发表(北京:中华书局,2000,第二版)】; 《三十年来美国研究中国近现代史(兼及明清史)的概况》,载《抖擞》总第41 期(1980)。亦载《中国史研究动态》 1980年第11期。 2、法律:历史与现实 《中西法律如何融合?道德、权利与实用》,载《中外法学》2010年第5期; 《调解与中国法律的现代性》(与尤陈俊合作),载《中国法律》2009年第3期 ; 《中国法律的实践历史研究》,载《开放时代》2008年第4期; 《取证程序的改革:离婚法的合理与不合理实践》(与巫若枝合作),载《政法论坛》,2008年第1期; 《中国民事判决的过去和现在》,载《清华法学》(第10辑),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7; 《中国法庭调解的过去和现在》,载《清华法学》(第10辑),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7; 《中国法律的现代性?》,载《清华法学》(第10辑),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7; 《离婚法实践——当代中国法庭调解制度的起源、虚构和现实》,载《中国乡村研究》(第4辑),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6; 《中国历史上的典权》,载《清华法律评论》(第1卷第1辑),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6; 《中国法律制度的经济史、社会史、文化史研究》,载《北大法律评论》(第2卷第1辑),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 3、乡村社会经济:过去和现在 《中国的新时代小农场及其纵向一体化:龙头企业还是合作组织?》,载《中国乡村研究》(第8辑),福州:福建教育出版社,2010。 《中国被忽视的非正规经济:现实与理论》,载《开放时代》2009年第2期; 《中国小农经济的过去和现在——舒尔茨理论的对错》,载《中国乡村研究》(第6辑),福建:福建教育出版社,2008; 《三大历史性变迁的交汇与中国小规模农业的前景》(与彭玉生合写),载《中国社会科学》2007年第4期; 《中国农业面临的历史性契机》,载《读书》2006年第10期; 《制度化了的"半工半耕"过密型农业》,连载于《读书》2006年第2期、第3期; 《再论18世纪的英国与中国——答彭慕兰之反驳》,载《中国经济史研究》2004年第2期; 《发展还是内卷?十八世纪英国与中国——评彭慕兰<大分岔:欧洲、中国及现代世界经济的发展>》,载《历史研究》2002年第4期; 《中国革命中的农村阶级斗争——从土改到文革时期的表达性现实与客观性现实》,载《中国乡村研究》(第2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3; 《略论农村社会经济史研究方法:以长江三角洲和华北平原为例》,载《中国经济史研究》1991年第3期; 《中国经济史中的悖论现象与当前的规范认识危机》,载《史学理论研究》1993年第1期; 《论长江三角洲的商品化进程与以雇佣劳动为基础的经营式农业》,载《中国经济史研究》1988年第3期; 《略论华北近数百年的小农经济与社会变迁》,载《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1986年第2期。 学术贡献概述:(一)农村社会经济黄宗智教授的农村社会经济研究,集中体现为三本专著:《华北的小农经济与社会变迁》(1986)、《长江三角洲小农家庭与乡村发展》(1992)和《中国的隐性农业革命》(2010)。 《华北的小农经济与社会变迁》 《华北的小农经济与社会变迁》是黄宗智教授在农村社会经济史领域的第一本专著。其英文原著为1985年斯坦福大学出版社出版的The Peasant Economy and Social Change in North China,该书后荣获美国历史学会费正清最佳著作奖。中华书局于1986年推出中文版,并于2000年和2004年先后两度重印。 早在1935-1942年间,日本“满铁”调查机关与日本社会科学家在华北33个自然村进行了一系列实地调查,涉及农业经济、村落结构、民俗文化等多方面的丰富内容。黄宗智教授充分利用这些资料,对华北地区的农业经济状况进行了严谨的经验研究和理论分析,其特点是深入村庄以及农户内部。他的研究表明,至1930年代,华北地区的农村形成了一种分化的小农经济,这种经济的突出特点是经营式农场的发展不足、贫农的半无产化和中农、贫农家庭农场的“内卷化”(involution)。根据满铁的详细调查材料,黄宗智教授对使用雇佣劳动力的经营式农场和依赖家庭劳动力的家庭农场进行了深入细致的比较分析,发现经营式农场在劳动力使用方面效率要比家庭农场高很多(一个劳动力种15-30亩,相对于家庭农场的10-17亩),这主要是因为它们能够按需要而适当调整劳动力,而家庭农场则不能。但是,在其它方面,例如畜力使用,经营式农场则与家庭农场基本相同(主要因为当时人力的市场价格非常便宜,和一头驴相等;因此,经营式农场和家庭农场都只低度使用畜力,限于人力所不能做的工作)。这就证明,其生产力水平并不优于家庭农场。而且,它会通过分家制度直接蜕化为家庭农场,或是在达到一定规模之后,通过出租地主制间接转变为家庭农场。与此同时,许多家庭农场在劳动力边际回报已经降到极低的情况下仍在投入劳力,这就证明,家庭农场的经营多是在劳动力过剩的客观情况下进行的,是“内卷化”的。而占华北地区农户一半数量的贫农家庭则必须同时依靠打短工和耕种面积狭小的家庭农场,二者缺一即不可维持全家生计。(有的贫农农场甚至因打短工而在自家农场上劳力投入不足。)这种与市场经济中的理性经营不符的行为,其实是家庭农场在耕地不足的情况下为了维持生计而采取的经济策略。发展不足的经营式农场和“内卷化”的家庭农场经济,导致了一种特别顽固的小农经济体系。20世纪帝国主义的入侵和商品化的发展,没有为这个体系带来质变,只是加速了它原有的分化和内卷化过程。 在《华北》一书中,黄宗智教授首先提出用“内卷化”概念刻画中国小农农业的经济逻辑。这一概念有两层含义。第一,它指的是家庭农场因为耕地面积过于狭小,为了维持生活而不得不在劳动力边际回报已经降到极低的情况下继续投入劳力,以期增加小农农场总的产出;第二层含义,则指的是发展不足的经营式农场和小农经济结合在一起,形成的一种特别顽固、难以发生质变的小农经济体系,“内卷化”这个名词就形象地描绘了这种顽固性。 《长江三角洲小农家庭与乡村发展》 该书的英文原版The Peasant Family and Rural Development in the Yangzi Delta, 1350-1988,于1990年由斯坦福大学出版社出版后,荣获美国亚洲研究协会列文森最佳著作奖。中华书局在1992年推出中文版,并于2000年和2006年先后两次重印。 在该书中,黄宗智教授将研究对象从华北转移向长江三角洲这一中国经济的先进地区。除了采用林惠海、费孝通和“满铁”在1930-40年代对长江三角洲8个村庄进行调查而形成的资料外,黄宗智教授还在1983-1985年对上海市松江县华阳桥乡的薛家棣等6个自然村进行了实地调查和访谈,获得了关于建国之后当地农业和农村变迁的大量一手资料。在此基础上,辅以地方志和其他历史文献资料,《长江》一书勾勒出长江三角洲地区从明代初年到20世纪80年代小农经济和乡村社会的变迁历程。基于严谨的历史经验研究和理论分析,黄宗智教授认为,从明初开始长达600年的蓬勃的商品化和城市化发展,并没有为长江三角洲地区的小农经济带来质变,农民家庭经营实际上日益陷于“过密化”(《长江》一书使用“过密化”代替“内卷化”作为involution的汉译)的状态中。解放之后开始的集体化和农业现代化,并没有打破这种“过密化”状态,现代化生产要素投入本可以发挥的作用,被巨大的人口增长所吞噬。这一地区小农经济真正的质变,来源于集体化后期开始的乡村工业化。通过从农业向乡村工业转移劳动力,极大地缓解了农业劳动力过剩的状态,并且使农村居民的收入出现了实质性的增长。 除了继续深入分析《华北》一书提出的“内卷化”(即“过密化”)概念以外,基于长三角的经验,《长江》一书提出了两个重要的概念:“过密型增长”和“过密型商品化”。“过密型增长”指的是一个地区的农业总产出有所增长,但其代价是劳动力边际报酬的持续递减和农民劳均收入的停滞甚至下降。在长江三角洲,它主要体现于“家庭化”的(棉)花-纱-布生产,由家庭辅助劳动力来承担低(于粮食和棉花种植的)报酬的“副业”,最主要是纺纱,其报酬只达到粮食种植的一半以下。这样的一种增长,和通过劳动生产率的提高而带来的经济发展有实质性的区别。“过密型商品化”指的是在一定社会结构、自然环境和人口压力等综合因素下,农业商品化有可能带来农村“过密化”状态的加剧,而不是打破这种状态。长江三角洲的花-纱-布和蚕桑生产便是很好的例子。相比于亚当·斯密和马克思关于商品化必然导致小农经济质变的经典理论判断,这一概念更符合中国历史的实际经验。 《中国的隐性农业革命》 与上述两本以历史研究为主的专著不同,2010年由法律出版社出版的《中国的隐性农业革命》一书,集中体现了黄宗智教授近年来对中国现实的思考。 基于对农村现实的经验和理论分析,以及多年社会经济史研究形成的深厚的历史感,黄宗智教授提出,当前中国的小农经营,面临着关键性的发展契机。第一是食品消费结构的转型。改革开放以来经济的发展,带来了人民收入的提高,食品结构也从传统的八成粮食、一成肉类、一成蔬菜(即8:1:1)转向四成粮食、三成肉—禽—鱼(以及蛋、奶)、三成蔬—果(即4:3:3),这就提高了肉、禽、鱼、蛋、奶、蔬、果的消费需求。第二是农民工进城大潮和乡村工业化带来了两亿多农民的非农就业大趋势。第三,1980年代以来的计划生育政策所导致的生育率下降,终于反映于新就业人数的下降。由此,黄宗智教授提出,中国的决策者如果能抓住这三大趋势的交汇所形成的历史性契机,协助小农农场实现从种植粮食的小农生产转变为“资本和劳动双密集”型的畜禽养殖和/或蔬果种植(尤其是拱棚蔬菜)的小农经营,那么就可以带来农业的“去过密化”——缓解因人地比例悬殊导致的农业劳动力过剩和就业不足,同时实现农户收入的持续增长和乡村发展。黄宗智教授将中国农业已经开始的这种产业结构转型,称为“中国的隐性农业革命”。而之所以称为“隐性”,是因为农业在这一阶段的发展,主要表现为(因农产品转型而导致的)农业产值的提高,而不是作物产量的提高(这种产量的提高,是传统意义上的农业革命,比如18世纪英国因采用诺福克轮作法而带来的小麦产量增加即是一例,20世纪60年代和70年代基于化肥使用的所谓“绿色革命”则是另一例)。 黄宗智教授力主,在这场“隐性的农业革命”带来的农业产业结构转型的过程中,应以农户家庭而不是资本主义式的农业企业作为经营主体。在中国这样一个农民人口庞大、人地比例极其悬殊的国家,如果以外来资本的力量分化农村,将大部分农民变为纯粹的农业雇佣工人,为农业企业劳动,那么将导致严重的社会问题,并且使农民福利受损。譬如,印度正经历着同样的食品消费革命,但在其私有制(和等级制)下,现今务农人员中已经有45%陷为无地雇工。黄宗智教授认为,在农业转型的大趋势下,一方面应当维护农户家庭的经营核心地位,另一方面,需要通过农户联合而形成的合作组织,来负责单个小农无力承担的销售和农产品加工,进而实现农业生产“纵向一体化”,把农产品产业链中的大部分利润归于农户。 在研究方法上,黄宗智教授一直坚持从最基本的经验和实践事实出发,去寻找最重要的理论概念,而不是从“先验”的理论出发去“规范”经验。黄宗智教授认为,只有通过经验与理论之间的反复连接,才能真正认识到社会经济现象的真实状况,进而发现那些由理论推演出的“规范信念”与经验事实的相悖之处;而学习和掌握各流派的理论,目的不是将其作为“真理”,而是要与这些理论对话,从而帮助自己提炼最符合现实的概念——这些概念仍需要再返回经验加以检验其有效性。黄宗智教授的一系列学术专著所体现的,正是这种“从经验出发到理论再返回经验”的研究进路。黄宗智教授有多篇详细讨论研究方法的专门论文,收集在其论文集《经验与理论:中国社会、经济与法律的实践历史研究》(2007)之中。 (二)中国法律:历史与现实在社会经济史领域耕耘多年并且出版两部专著(《华北的小农经济与社会变迁》和《长江三角洲的小农家庭与乡村发展》)之后,黄宗智教授于1990年代初将主要研究方向转向中国法律史,并同样在此领域取得了丰硕的成果。这些成果主要体现为三步曲专著:《清代的法律、社会与文化:民法的表达与实践》(以下简称《清代》)、《法典、习俗与司法实践:清代与民国的比较》(以下简称《清代与民国》)、《过去和现在:中国民事法律实践的探索》(以下简称《过去和现在》)。 《清代的法律、社会与文化:民法的表达与实践》 该书的英文原版,为1996年由斯坦福大学出版社推出的Civil Justice in China: Representation and Practice in the Qing一书,系黄宗智教授当时主持的“Law, Society, and Culture in China”系统丛书之第一种。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于1998年以《民事审判与民间调解:清代的表达与实践》为书名推出中文版,后由上海书店出版社在2001年改以《清代的法律、社会与文化:民法的表达与实践》之名出版,并于2007年重版。 过去西方学者、日本学者和中国学者对清代法律制度的研究,一方面,主要是着眼于清代法律的表达(这一表达体现在成文律例、牧令手册、判牍汇编之类的文献资料之中),另一方面,虽然也不乏对某些具体案件的分析,但被利用的案件数量往往非常有限,缺乏立足于更广泛的案件之上对具体司法实践所作的深入分析。在《清代》一书中,黄宗智教授则以地方诉讼档案作为主要的研究材料,通过挖掘这些档案所包含的丰富信息,展现了清代基层司法运作细腻而立体的过程。基于对来自四川巴县、顺天府宝坻县、台湾淡水府-新竹县的清代三地诉讼档案的深入考察,黄宗智教授得出一个重要结论:清代法律制度的实际运作和清代官方表述之间存在很大的差距。他将这种特征突出表述为“实践”与“表达”之间的“背离”。在黄宗智教授的研究之前,这种实践与表达之间的背离,还未曾得到学界的注意。 从清代的官方表达来看,其法律制度应具有如下特点:(1)民事诉讼(即所谓的“细故”)不多,衙门公堂很少审理民事纠纷。官方意识形态也认为这种诉讼(在儒家理想中)本就无正当性可言;(2)一般良民是不会涉讼的,如果涉讼,他们多半是受了不道德的讼师、讼棍的唆使;(3)县官们处理民事讼案时,一般是像父母亲处理孩子们之间的争执那样,主要采取调处的方法,用道德教谕子民,使他们明白道理,而不是主要按照法律条文来判案。这些关于法律制度及其运作的官方表达,与清代政府秉持的儒家意识形态有直接的关系。 黄宗智教授的研究发现,诉讼档案所展示的清代司法实践却与上述表达大相异趣。首先,根据巴县、淡水新竹和宝坻县档案,民事讼案占了县衙门处理案件总数的大约三分之一。所谓涉讼“细事”不仅广泛存在,而且构成了基层司法运作的一个重要内容,是基层政府处理的事务中极其重要的组成部分。第二,诉讼当事人大多是普通人民,上公堂多系迫不得已,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这种当事人的身份,并不符合官方话语形容中的当事人形象。第三,衙门处理纠纷时,要么让堂外的社区和亲族调解,要么是州县官听讼断案,依法处理。州县官本身极少在公堂上进行调解。由此可见,清代公堂的实际运作和司法实践,并非像其官方表达那样以当堂调解为主要手段。 基于如上所述清代法律“表达”与“实践”之间的背离,黄宗智教授提出的中心论点是:清代法律制度是由彼此背离和相互矛盾的表达和实践组成;官方的表达和法律制度的实际运作,既矛盾又统一,构成一个抱合的整体。一方面,实践之于表达的背离体现为清代的法律运作超越了儒家意识形态对法律制度的(高度道德化和理想化的)表述,形成了一套适应社会实际情况以及民间习俗的运作方式;另一方面,实践亦受到表达的强烈影响,君主集权的意识形态防止法律制度向司法独立和公民权利的方向演变,而对“民事”的官方表达(由州县自理的“细事”)亦阻碍了民法制度的充分细致化和标准化,妨碍了程序法的充分发展。虽然清代司法因应着实际社会经济状况而产生了不同于其表达的实践,但这种实践的内在逻辑和演变趋势,仍脱不开当时主导意识形态对于法律制度的表达的约束。黄宗智教授强调,我们对清代法律的理解,既不能仅依靠其表达,也不能仅看其实践,而是要通过考察其表达和实践两方之间的相互依赖和相互矛盾来把握其精髓。 在使用基层诉讼档案揭示出清代司法表达与实践的背离之后,黄宗智教授以此为基础,重新解读了以往学者倚重的研究材料——清代知县及刑名幕友的“笔记”和“手册”。以往的学者主要受清代法律表达的影响而忽略了其实践的层面,因此主要关注这些材料所使用的儒家道德化的法律话语,并且将之作为清代法律精髓的体现。黄宗智教授则指出,除了道德化的说教以外,这些材料所包含的实用文化同样值得我们注意。一方面,这些笔记和手册充斥着道德化的叙述和儒家仁治的理想,而按照这种理想则不应存在细事官司;另一方面,这些材料也针对应该如何处理这些官司给出大量实用的诫谕;它们既传递出这样的信息——民事纠纷系受道德规范而非法律条文的主宰,也明确区分基于道德/情理的民间调解与基于法律的官方审判。由这些笔记/手册可见,州县官的活动受到道德主义和实用主义的双重影响。他们既非一味固守道德原则,排斥任何有悖于这些原则的实用做法,也非完全采取实用主义的立场,凡事从实际结果考量。在儒家官员的文化里,道德化的表述和对于实际的考量是矛盾而又抱合的,黄宗智教授称之为“实用道德主义”。 法律制度中的民事领域是国家机构与社会民众发生接触的主要空间。因此,对于清代民法实践的理解,必将触及对于清代国家与社会间相互关系的理解。基于对诉讼档案的研究,黄宗智教授不仅深刻地指出清代司法表达与实践之间的背离,而且进一步地提出了一个重要的新概念用以分析清代国家与社会的关系,这个概念就是“第三领域”。 “第三领域”这个范畴的引入,摒弃了“国家”与“社会”非此即彼的二分处理,从而凸现出这二者的交接和互动。黄宗智教授认为,为了揭示清代民事纠纷处理的实际过程,我们不仅要考察村社族邻的非正式调解,以及州县衙门的正式审判,还要注意到一个基本的事实,那就是民间调解与官方审判经常发生互动和相互影响。知县对于各个状词的批词,当事人一般都能看到,知县的批词由此会在正式堂审前影响社区调解的进展;同时,民间进行的调解如果成功,正式制度下进行的诉讼就会中止。因此,属于“社会”范畴之内的非正式调解与属于“国家”范畴的正式审判制度并不是两不相干或彼此对立的。在“国家”和“社会”这两个范畴之间,还应存在另一个范畴用以涵盖“国家”和“社会”的交接互动、相互影响,在黄宗智教授看来,这一范畴就是“第三领域”。清代基层司法实践所展现出的半官半民的纠纷处理地带以及正式制度与非正式制度之间的对话和联系,就存在和发生于“第三领域”之内。 《法典、习俗与司法实践:清代与民国的比较》 该书的英文原版为斯坦福大学出版社2001年出版的Code, Custom, and Legal Practice in China: The Qing and the Republic Compared,后由上海书店出版社在2003年出版中文版,并于2007年重版。 如果说《清代》一书为我们揭示了中国传统法律(尤其是帝制中国后期)的本质和内在逻辑——这是通过考察它那既背离又抱合的表达与实践而实现的,那么自《清代与民国》一书起,黄宗智教授开始探索另一个深刻的问题:中国法律自近代以来的变迁。19世纪以降,西方军事、政治、经济势力日益侵入中国,西方文化亦开始影响中国人的思维。步入20世纪,清王朝终于将变革指向传统的法律——开始修订旧法典、起草新法典以及试行新式诉讼制度。1911年清廷倾覆,自此至新中国成立前,民国时代的法律亦有若干重大的变化。在《清代与民国》一书中,黄宗智教授集中于五个诉讼纠纷较多的法律领域(典、田面权、债、赡养、婚姻),将清代民事法律和国民党民事法律进行了细致的比较,其目的是既要通过相互比较而使二者的内在逻辑变得更加明晰,同时也意在考察中国法律现代性在20世纪上半叶的曲折展开。与《清代》一书的基本思想同样,黄宗智教授认为仅比较成文法典并不足以准确地把握中国法律从清代到民国的变迁,他采取的是包含三个层面的考察视角——法典、民间习俗和司法实践,将清代与国民党民事法律进行相互比较和参照。 从法典上看,国民党民事法律较之清代法律的变化是巨大的。前者以平等的男女个人为中心,而后者则意在维护父系社会秩序;前者的概念出发点是“权利”,而后者则采取“禁与罚”的表述;前者的经济逻辑是围绕契约签订者组织的资本主义经济,而后者的经济逻辑则是围绕家庭农场组织的、以生存为目的的小农经济。国民党民事法典的概念组织,体现着强烈的西方法律文化(尤其是大陆法系)的影响。然而另一方面,中国的传统仍在延续。国民党的立法者在受到西方文化影响的同时,也努力从旧的法律中进行选择。他们草拟的新法典意欲成为、也需理解为包含两种文化的混合体。它不仅包括借鉴自德国法典的概念构成,也选择性地将部分民间习俗与清代旧法律吸收为实用条例。由此,对比清代和国民党法典可以发现:一方面,在概念构成上,清代法典体现出的传统中国,与国民党法典体现出的现代西方形成鲜明的对照;另一方面,这两部法典的异同也展现出一个(立法者意图)让法律逐渐适合中国社会实际的过程。 清代和民国民间习俗的连续性,明显大于法典之间的连续性。无论清代还是民国法律,对于习俗既有维持、默许和迎合的一面,也有压制和反对的一面。清代法律与习俗在继承和债务方面基本一致,在典卖土地和妇女买卖方面则表现为法律对社会现实的逐渐适应。但在田面权、女性抉择以及养老这些领域中的某些方面,法律与习俗存在着尖锐的矛盾和分歧。在民国时代,因为在中国社会实际之上架设了一部高度西化的法典,法律与习俗的距离被拉得更大。在典卖和债务方面,模仿德国民法而设的法典最终与习俗更趋一致,而在田面权、女性抉择和继承等方面,高度西化的法典则与社会实际情况存在着紧张的关系。黄宗智教授认为,把法典和习俗放在一起考虑具有重要的意义。在二者一致的地方,这种一致性有助于解释它们共同具有的内在逻辑:法律文本有助于澄清民间习俗中没有言明的基本原则;民间习俗亦可使法典中隐晦的内容得以更清楚地表露。在二者相抵触的地方,这种抵触则可使彼此的逻辑更加清楚:如田面权习俗即带有清代、民国法律都不允许的产权逻辑,而这种“不允许”背后的原因则迥然不同——清代法律压制田面权的目的是维护国家税收的稳定,而民国法律压制田面权则出于“明晰、单一的所有权是经济发展的保障”这一西方自由主义思想。 法典和民间习俗的适应和对抗,在司法实践(往往体现在诉讼档案里)中能够得到具体的反映。在法典和民间习俗一致的地方,法庭行为可能主要是依法行事。此时,诉讼档案将告诉我们是哪类争端容易引起诉讼。通过人们对法典的援引,也将揭示前者在实际生活中意味着什么。在法典和习俗存在紧张关系的情况下,法庭处理可能会演化出多种不同类型。法庭可能会依照法典压制习俗(就像清代和民国对田面权的处理那样),法庭可能会顺应社会实际(就像国民党法院对待农村儿子继承家庭财产和赡养父母的习俗那样),法庭还可能试图调和法典与习俗(就像国民党法院对待女儿继承权那样)。司法实践不仅告诉我们法典和习俗之间存在适应和冲突,而且能够揭示出这种适应和冲突在诉讼中的具体发展过程——这一过程也体现出中国立法者、基层司法工作者和普通民众对待法律和习俗的心态与文化。 通过法典、习俗和司法实践三个层面的考察可以发现,中国法律从清代向民国的变迁绝不是简单地对中国传统的拒斥和对现代西方法律思想和制度的照搬,这一变迁体现的是二者之间的迁就、对抗和相互适应。在20世纪上半叶的中国,无论立法者、基层司法的操作者还是涉讼的普通民众,他们都无意全面地坚持传统或是全面地援用西方法律,他们通过立法或者进行司法实践,实际上开始创造着中国法律的“现代性”——一种既包含传统中国社会经济逻辑又包含现代资本主义经济逻辑、既渗透着传统中国道德和伦理关怀又掺入了西方自由主义文化影响的混合体。这一混合体细微而生动的各个侧面,就体现在法典(既采用西方概念体系又保留着适合习俗的实用条文)、民间习俗(既有延续又受到变化的法典和司法实践的影响)以及司法实践(在法典和习俗之间斡旋并且采取一些不涉及意识形态的实用性做法)的联系和互动之中。 《过去和现在:中国民事法律实践的探索》 继《清代》和《清代与民国》两书之后,黄宗智教授于2009年在法律出版社推出了他在法律研究领域的第三本专著——《过去和现在:中国民事法律实践的探索》。该书后由Roman & Littlefield于2010年推出英文版Chinese Civil Justice, Past and Present。 从这部著作的内容来看,黄宗智教授对中国民事法律实践的探索从清代、民国进一步扩展到当代中国,为中国法律运作中的社区调解、法庭调解和民事判决勾勒出一个清晰的演变脉络;而就理论而言,黄宗智教授提出的两个开创性的概念——“实践历史”和“实用道德主义”,在该书中得到了充分、成熟的发挥和展示。 在《过去和现在》一书中,黄宗智教授论述道:近百年来中国虽然在法律理论和条文层面缺失主体意志,但在法律实践层面上,却一直显示了相当程度的主体性。换言之,如果从“理论历史”的视角进行考察,中国法律的百年变迁无非是一次次的断裂和自我否定,中国法律的未来也将不过是全盘西化,但是从“实践历史”的视野考察,中国法律有着鲜明的独特之处,并且保持着传承和延续。这一事实可见于近百年来传统社区调解的坚韧持续,可见于国家和社区互动与合作而实现的半正式治理的延续,还可见于近百年的立法一直维护了一些西方所没有的赡养责任法则、并最终创造性地将赡养责任和继承权利连接了起来。采取“实践历史”的视野考察中国法律的变迁,可以跳出“理论历史”仅从法理层面进行研究的狭隘视角,可以从拘泥于法律表达转向发掘更加生动和贴近社会生活的法律实践,从而能够使我们更加准确和全面地把握中国法律变迁的实质。 实践历史所揭示的中国法律的主体性,在两个例子上体现得特别鲜明,那就是中国独特的调解制度和婚姻法实践。 自晚清以降,虽然传统法律制度一再被否定,但其中的社区调解传统却在实践中一直维持下来。长期以来,中国国家在治理上的一个基本概念和方法,是让民间社区自身来处理其间的“细事”纠纷,国家只有在民间不能解决时方才介入。而在小农经济基础上形成的一个个相对紧密内聚的社区中,则逐渐形成了一套自我解决纠纷的机制:由社区具有威望的人士出面,在听取和考虑到纠纷双方的观点之后,探寻双方都能接受的妥协方案。在这个过程中,既考虑国家法律以及民间所谓的“道理”,更照顾到熟人社区中的“人情”,然后达成调解。这样一套独特的概念和方法既是国家治理手段的一部分,也是乡村长期以来的关键习俗。虽然近百年来中国传统法律的思想和制度屡遭否定和备受西方法律概念的冲击,但社区调解这种纠纷解决机制却始终存在,并且起着非常广泛的作用,显示出顽强的生命力和灵活的适应性与创新性。在革命之后,旧中国传统的由社区威望人士进行斡旋、以人情为主导促成纠纷双方妥协的调解方式,演变为主要由社区干部主持、以国家法规政策为主导的调解方式,但是传统调解所蕴含的概念和方法则基本维持不变。改革开放之后,在市场经济发展、农民工大规模流动的背景下,虽然社区调解经历了前所未见的冲击,但是调解制度整体上仍然显示了巨大的生命力,并且得到了国家的坚定认可和支持。在今日全盘西化意识形态的大潮流下,它在司法实践中仍是中国法律的一个关键而且极具特色的部分。 中国共产党及其现代的革命传统,在特殊历史情态下进行的婚姻法实践,在民间调解制度之上创造了新的法庭调解制度,并把它广泛地应用于民事纠纷处理。共产党早期对婚姻自由的激进允诺(单方要求离婚即可离婚)曾引起农村人民的激烈不满,于是转为通过逐起调解来处理有纠纷的离婚申请,来消解党和农村人民之间的矛盾。其后通过长期的实践,逐渐形成了一种独特的离婚法理:要求法庭对待离婚要求以“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为标准来处理。这样既能避免“资产阶级”的“轻率”和“喜新厌旧”,又能适当破除不顾感情的“封建婚姻”——包括一夫多妻、童养媳、父母包办和买卖婚姻等等。在实践层面,与这样一种以“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为标准的离婚法理相适应,形成了一整套方法、程序乃至司法作风,即:要求法官必须深入社区,访问“群众”(包括当事人亲邻及当地党组织等),调查研究,了解当事人婚姻的背景和现状,分析其婚姻矛盾起源,然后积极介入,使用包括政治教育、组织压力乃至物质激励的各种手段,尽可能挽回当事人婚姻,“调解和好”大部分由单方提出离婚要求的婚姻。改革开放以后,这样一种“调解和好”制度,特别是其中强制性部分,已经逐渐式微,但是通过婚姻法实践而形成的法庭调解,尤其是无过错事实情况下的法庭调解,依然是中国法律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黄宗智教授还强调,即便在受西方法律思想冲击最大的立法层面,其百年来的实践历史也凸显出中国法律的主体性。这种实践历史同时也彰显出:中国法律的现代性其实超越了“中—西”、“传统—现代”的非此即彼二元对立。立基于农村生活实际,近百年来的立法一直维护了一些西方所没有的赡养责任法则,而且创造性地将赡养责任与继承权利连接起来,既维护了男女平等的继承权利,又照顾了农村生活实际,协调了长期以来法律条文与司法实践间的背离;在赔偿立法方面,面对实际中既有涉及过错也存在不涉及过错的损害行为时,除采用西方的过错原则之外,更是根据中国自己长期以来的法律思维方式创造了德国民法范本所没有的无过错事实下的责任原则,藉此协调了法律和生活实际;在婚姻法方面,既引进了有别于传统的婚姻自由原则,又根据社会实际创建起对待有争执离婚案件的法庭调解制度,并且提出了中国独特的以“感情是否破裂”为标准的离婚法理。 在《过去和现在》一书中,黄宗智教授着力指出,通过实践历史研究而揭示出的中国传统法律的现实性以及立法精神上的主体性,实际上体现着一种长期延续下来的、独特的法律思维方式,既有传统性也有现代性,这就是他所称的“实用道德主义”。至此,这个在《清代》一书中即已得到阐发的概念,不再仅仅用来凸现清代儒家官吏的文化心态,而是在更大的范围和更高的层面上用来概括清代、民国和当代中国法律文化的精髓。“实用道德主义”特别强调概念需要与具体的经验紧密连接,而不应当轻易陷入现代主义的普适化野心和意识形态化倾向;它更加重视经验、实效、历史情境及其变迁;它不像法律形式主义那样强制要求规范与实践在逻辑上的绝对整合,而是容纳两者在抱合的同时附带一定程度的背离。在实用道德主义的影响下产生的法律,将是比较包容而且中和的法律。在注重经验、实效的同时,实用道德主义也具备前瞻性规范,这种前瞻性来源于中国自传统时代延续至今的人本主义道德理想。黄宗智教授认为,实用道德主义,辅以形式逻辑和实证研究,可以作为中国现代(学术和社会实践的)基本思维方式。 黄宗智教授的法律史研究,利用大量翔实而丰富的原始材料为我们勾勒出中国法律古代的、现代革命的和西方移植的三大传统,提出了一系列贴切而深刻的概念(如“实用道德主义”、“第三领域”、“半正式治理”等),用以概括中国文化和社会的突出特点;同时,他还着力指出要纠正以往只重视理论、制度而忽视实践的学术倾向。黄宗智教授提倡和亲自实践的,乃是一种在宽阔的历史感与现实感上,针对思想与行为、制度与运作、理论与实践的联系和互动进行深入探索,藉此来跨越历史与现实的隔绝,并由此思考和创建中国自身现代性的学术研究。 (三)学术思想总体特征纵观黄宗智教授的经济史和法律史研究,可以发现,两者乃是相互紧密关联的。贯穿他的经济史和法律史研究的,是对普通民众的深层关怀,这是他学术生涯前后一贯的主题,无论是关于农村人民生活的经济研究,还是关于影响民众生活至多的法律研究,均鲜明体现了这种色彩。他于2004年从加利福尼亚大学退休之后,将其教学和写作的对象从美国学生转到中国学生,直接参与为中国学术建立主体性以及为中国现实问题寻求出路的工作,并在研究中更鲜明地结合历史与现实,以及经验探索与理论创新。他最近的文章,尤其是关于“非正规经济”、“中国的发展经验”、“如何融合中西法律”、“中国的现代家庭”等主题的研究论文,既体现了这种追求,也展示了贯通经济史和法律史的趋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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