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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湖南湘潭立胜煤矿矿难
释义

2010年1月5日下午13时40分左右,湖南湘潭县谭家山镇立胜煤矿新井-240米水平上电缆起火,引发火灾事故,共导致34名矿工遇难,直接经济损失2962万元。经调查认定,这是一起责任事故。

综述

2010年1月5日下午13时40分左右,湖南湘潭县谭家山镇立胜煤矿井下240米处在生产过程中发生电缆起火事故。事故发生的当时井下共有73人,其中安全出井43人,搜救人员通过对矿部记码本的核对和对现场相关人员的了解核查后得出的情况是,被困井下28人。从湖南湘潭县谭家山立胜煤矿火灾事故现场抢险救援指挥部获悉,截至1月6日下午,事故造成25名矿工遇难,搜救工作仍在进行当中。

事故发生后,湖南省、湘潭市、湘潭县三级政府有关负责人当即赶赴现场,指挥抢险救援工作,省市县相关部门立即成立现场指挥部,设立搜救组、救护组、维稳组、后勤组、宣传组、群众工作组等6个工作组,迅速组织人员开展救援工作。同时,紧急从周边地区调来多支专业矿山救护队伍,深入井下搜救。目前,井下的火灾已经扑灭,通风口全部打开,救援通道正在奋力开掘。为了抢救随时可能升井的被困矿工,矿难救援部门组织了60人的医疗救护队,在井口待命救援。群众工作组也正在组织劳动、法制等部门,制定善后处理补偿措施。

1月6日1时,国家安监总局矿山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事故调查司有关负责人赶赴现场。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副局长王树鹤6日在事故现场指出,立胜煤矿矿难造成了人员、财产的惨重损失,教训非常深刻。事故暴露出这个煤矿隐患排查不到位、管理不落实等问题。湖南省对这起事故要通报全省,同时深入开展安全隐患大排查,坚决关停“问题煤矿”,确保安全生产。对于事故调查和处理,王树鹤要求要全面控制矿主等矿难事故责任人,对矿山证照、抢救记录等资料要全面搜集,严肃开展事故调查和责任追究。

发生事故的煤矿是一个证照齐全的民营矿,矿主等负责人在发生事故后,已经被有关部门控制,在现场协助救援工作。6日深夜,湘潭县委常委会议已经决定,免去郭平洋县煤监局党组书记、局长职务;免去赵高明县煤监局党组成员、副局长职务;免去任俭琳谭家山镇党委副书记、镇长职务;免去何立新谭家山镇党委委员、副镇长职务;责成谭家山镇党委、政府免去李胜谭家山镇矿管所所长职务。此外,湘潭县政府分管煤炭生产工作的副县长胡明伟已经主动通过湘潭县委向湘潭市提出辞职。湘潭县已经由县纪委、监察局、县检察院、安监局、煤监局等部门联合组成调查组,对事故情况依规依程序进行调查,对相关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目前,事故善后处理工作正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政策稳妥展开。发生事故的立胜煤矿矿山负责人已经被控制,账户被冻结。湘潭县所有煤矿已于6日停产整顿。

正当事故救援指挥部门安排抢险队员向井下约700米深度全力突进,以期尽最大可能找到其他失踪矿工时,井下又传来了不幸的消息。现场搜救指挥部通报说,1月7日9时30分,国家煤监局有关负责人和专家对最新采集到的井下数据分析后认为,矿井最初着火点附近的多组监测数据显示:监测点瓦斯浓度达到5.1%,一氧化碳浓度达到7000ppm,二氧化碳浓度达到63%,温度达到60摄氏度。种种迹象显示,井下着火点煤层已在燃烧,发生瓦斯爆炸的可能性进一步增大。专家认为,立胜煤矿井下空气已经具备瓦斯爆炸的条件。湘潭县已抽调大批干部分成17个工作组,全力开展遇难矿工善后处理工作,安抚遇难矿工家属。立胜煤矿矿主,已经按照救援指挥部的要求支付了首批经济赔偿金。

国务院对调查处理报告作出批复

国务院对三起特别重大事故调查处理报告作出批复

国务院对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四矿“9·8”特别重大瓦斯爆炸事故、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兴东二矿“6·21”特别重大炸药燃烧事故、湖南省湘潭市湘潭县立胜煤矿“1·5”特别重大火灾事故等3起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报告做出批复,认定这3起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均为责任事故。依照有关规定,对71名事故责任人做出严肃处理,分别给予党纪、政纪处分;105名涉嫌犯罪的责任人已被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湖南省湘潭市湘潭县立胜煤矿“1·5”特别重大火灾事故

2010年1月5日12时5分,湖南省湘潭市湘潭县谭家山镇立胜煤矿发生特别重大火灾事故,死亡34人,直接经济损失2962万元。经调查认定,这是一起责任事故。

事故煤矿的基本情况

立胜煤矿原名新颖煤矿,始建于1984年,1995年更名为立胜煤矿,企业性质为合伙企业,总股金1765万元。事故发生前,该矿采矿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均已过期,工商营业执照自2008年起未进行年检,矿长李希东的矿长安全资格证已过期。该矿法定代表人为唐顺强,名义矿长为李希东,实际控制人为唐顺强。

该矿属高瓦斯矿井,没有完整的通风系统,主要通风机平时不运行,违规利用与湘潭矿业公司四矿贯通处回风,地面井口均为进风井。发生事故的中间立井工作面乏风经辅助风机排入东井生产区域的进风流中,形成串联通风。

该矿区面积为0.0362平方公里,保有基础储量6.25万吨。该矿自2000年以来一直在超深越界区域非法开采,盗采湘潭矿业公司四矿的煤炭资源。

事故原因

1.直接原因:立胜煤矿中间立井三道暗立井内敷设的非阻燃电缆老化破损,短路着火,引燃电缆外套塑料管、吊箩、木支架及周边煤层,产生大量有毒有害气体,造成人员窒息伤亡。

2.间接原因

(1)该矿长期超深越界盗采资源,在证照已过期的情况下拒不执行停产指令,以技改名义违法组织生产,对电缆漏电等重大隐患长期不治理,违规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设备和工艺,且劳动组织管理混乱,入井作业人数不清。

(2)湖南省以及湘潭市、湘潭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未认真组织查处该矿长期超深越界盗采资源的问题;在办理采矿许可证延续的初审工作中,未认真核实该矿的储量变化,违规同意上报延续意见。

(3)湘潭市、湘潭县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对该矿违法施工生产以及使用非阻燃电缆、立井吊箩、长期超深越界等重大隐患失察。

(4)湘潭市、湘潭县以及谭家山镇党委、政府未对立胜煤矿违法施工和生产的问题进行有效查处,对有关职能部门干部入股煤矿和严重腐败问题失察。

(5)湖南煤矿安监局湘潭监察分局对该矿长期超深越界盗采资源和违法组织施工、生产的问题失察。

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理

1.移送司法机关28人,主要有:

(1)唐顺强,立胜煤矿法定代表人、实际矿长。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2010年2月11日被批准逮捕。

(2)刘胜杰,立胜煤矿的实际控制人、投资人之一。因涉嫌非法采矿罪,2010年3月19日被执行逮捕。

(3)陈立金,立胜煤矿投资人,生产副矿长。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2010年2月22日被执行逮捕。

(4)李希东,立胜煤矿投资人、名义矿长。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2010年2月11日被批准逮捕。

(5)刘坤其,立胜煤矿原投资人。2010年3月30日被决定刑事拘留(在逃),追捕中。

(6)谭正荣,湘潭县国土资源局副局长。因涉嫌玩忽职守罪,2010年4月23日被批准逮捕。

(7)郭文艺,湘潭县国土资源局局长。因涉嫌滥用职权罪和受贿罪,2010年4月30日被批准逮捕。

(8)周涛,湖南省国土资源厅矿管处原副处长,因涉嫌受贿罪,在事故发生前已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

(9)谭子亮,湘潭县煤炭安全监督管理局副局长。因涉嫌玩忽职守罪,2010年3月16日被批准逮捕。

(10)郭平洋,湘潭县煤炭安全监督管理局原党组书记、局长。因涉嫌玩忽职守罪,2010年3月25日被批准逮捕。

(11)刘永松,湘潭市煤炭行业管理办公室总工程师。因涉嫌失职渎职和收受贿赂,2010年4月23日被批准逮捕。

(12)何立新,湘潭县谭家山镇党委委员、镇人民政府常务副镇长。因涉嫌玩忽职守罪,2010年4月2日被批准逮捕。

(13)刘悟辉,中南大学地学与环境工程学院副教授,湖南华中矿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因涉嫌滥用职权和行贿罪,2010年4月4日被刑事拘留。

2.给予党纪、行政处分18人。主要有:

(1)罗铁军,湘潭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党委委员。降级、党内严重警告。

(2)高雄飞,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基础测绘处副处长。降级、党内严重警告。

(3)杨世同,湘潭市国土资源局局长、党委书记。降级、党内严重警告。

(4)李国清,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地勘处处长。记过。

(5)肖端阳,湘潭县煤炭安全监督管理局总工程师、党组成员。撤职、撤销党内职务。

(6)任俭琳,谭家山镇人民政府镇长、党委副书记、(2010年1月6日被免去镇长职务)。撤职、撤销党内职务。

(7)赵丙炎,谭家山镇党委书记。撤销党内职务。

(8)胡明伟,湘潭县人民政府党组成员、副县长(2010年1月6日引咎辞职)。撤职、撤销党内职务。

(9)张束林,湘潭县人民政府原县长、县委原副书记。降级、党内严重警告。

(10)陈忠红,湘潭县委书记(副厅级)。党内警告。

(11)刘建业,湘潭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党组成员。记过。

建议责成湖南省人民政府向国务院作出深刻检查。

3.行政处罚

责成湘潭市人民政府依法关闭立胜煤矿、依法没收该矿非法生产所得,湖南省有关部门和湖南煤矿安监局依法吊销该矿有关证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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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4 23:55: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