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湖北公务员考试网 |
释义 | 网站简介湖北公务员考试网是湖北省最早成立的公务员考试信息类网站。以其权威性和信息的及时有效性,为湖北省内公务员考生提供权威专业的公务员考试信息和考试备考指导。及时解答考生们对湖北地方考试政策的疑问,并适当介绍全国其他省份公务员的招考情况。根据历年湖北公务员考试大纲不同的变化来进行专业的解读。 服务宗旨湖北公务员考试网以考生为根本,以创新为动力,以卓越为目标,始终致力于为考生通过各类公职考试提供最可靠的后盾。 凭借专业深入的研发、精良有效的教学、诚信规范的服务,将带领学员在千军万马争过独木桥的激烈竞争中战胜对手、抢占先发优势、夺取最终成功! 最新动态及最新资讯介绍湖北省公务员考试、选调生考试、事业单位招考、警察招考、村官考试最新招考信息,及第一时间政策解读。并对最新发生的热点重点问题进行解读。 教材资料分别有申论、行测、综合基础知识、面试等版块。申论版块包括:申论指导、热点时评、申论范文、申论真题等子栏目。行测板块包括:言语 、 数量 、 判断 、 资料 、 真题。综合基础知识版块包括:法律 、 其它 。面试版块包括:面试指导 、 模拟题 、 真题。资料整理可见《湖北公务员考试综合教材》。 及时解答考生关于湖北公务员报考条件、考试政策等相关的疑问,更好的和考生进行互动。是一个考生和考生互动的环节,考生可以在上面的相关板块发表自己的疑问、个人的合法的观点和意见。 公务员报名通道和报考指南国家公务员考试及各地方公务员考试的官方报名网站链接及详细的报考指导。给初次报考公务员的朋友们提供指导帮助的版块。 湖北省新录用公务员任职定级规定第一条 为了合理确定新录用公务员职务和级别,规范新录用公务员任职定级工作,根据公务员法和相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新录用公务员任职定级,应当在规定的机构规格、编制、职数限额以及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范围内,按照拟任职务及其对应的级别进行。 第三条 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满三十日内,应根据拟任职务的要求,按照公务员的条件、义务和纪律要求,对新录用公务员进行任职考核。 第四条 考核合格的新录用公务员,按以下规定任职定级: (一)直接从各类学校毕业生中录用的、没有工作经历的公务员:高中和中专毕业生,任命为办事员,定为二十七级;大学专科毕业生,任命为科员,定为二十六级;大学本科毕业生、获得双学士学位的大学本科毕业生(含学制为六年以上的大学本科毕业生)、研究生班毕业和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任命为科员,定为二十五级;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任命为副主任科员,定为二十四级;获得博士学位的研究生,任命为主任科员,定为二十二级。 (二)其他新录用的公务员:原具有公务员身份的,可参考其原任职务与级别,比照本机关同等条件人员,确定职务与级别。其他具有工作经历的,可根据其资历和工龄,比照本机关同等条件人员,确定职务与级别。 新录用公务员任职时间从试用期满之日起计算。 第五条 新录用公务员任职定级,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本人对试用期间的德、能、勤、绩、廉情况进行总结。 (二)所在机关对拟任职定级人员进行全面考核,提出拟任职务和拟定级别的意见。 (三)任免机关审批,下发新录用公务员任职定级决定。 新录用公务员任职定级后,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公务员登记。 第六条 新录用公务员在机关最低服务年限为五年(含试用期)。 第七条 对有下列违反本规定情形的,由县级以上领导机关或者公务员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区别不同情况,分别予以责令纠正或者宣布无效;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根据情节轻重作出处理: (一)突破机构规格、超职数进行新录用公务员任职定级的; (二)不按规定条件、程序进行新录用公务员任职定级的; (三)把试用期计入任职年限的; (四)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本规定适用于综合管理类新录用公务员的任职定级。 在国家有关规定出台前,其他类别新录用公务员的任职定级,按照本规定办理。 第九条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新录用人员的任职定级工作,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条 本规定由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7年3月28日发布的《新录用国家公务员任职定级暂行规定》(人发[1997]33号)同时废止。 湖北公务员调任规定(试行)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拓宽选人渠道,优化公务员队伍结构,规范公务员调任工作,根据公务员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调任,是指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调入机关担任领导职务或者副调研员以上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 调任领导成员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调任必须坚持德才素质与职位要求相适应的原则,根据工作需要和资格条件,坚持组织安排与个人意愿相结合,从严掌握,择优任用。 第四条 调任必须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和职数内进行,并有相应的职位空缺。 第五条 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和职责分工负责公务员调任工作的综合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二章 调任资格条件 第六条 调任人选应当具备公务员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条件,还应当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工作能力强、勤奋敬业、实绩突出。 (二)具有与拟调任职位要求相当的工作经历和任职资历。 (三)具备公务员法及其配套法规规定的晋升至拟任职务累计所需的最低工作年限。 专业技术人员调入机关任职的,应当担任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2年以上,或者已担任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四)调入中央机关、省级机关任职的,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调入市(地)级以下机关任职的,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 (五)调任厅局级职务的,原则上不超过55周岁;调任县(市)领导班子成员职务的,原则上不超过50周岁,调任其他处级职务的,原则上不超过45周岁;调任科级领导职务的,原则上不超过40周岁。 (六)符合法律、法规、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因工作特殊需要,前款第(三)、(四)、(五)项需适当调整的,市(地)级以下机关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上一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同意,省级以上机关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同意。 第七条 公务员调出机关后拟再调入机关担任高于调出机关时所任职务的,应当具备从调出机关时所任职务晋升至拟调任职务所需的任职资格年限。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调任: (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曾被开除公职的; (三)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有关的专门机关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四)受处分期间或者未满影响期限的; (五)正在接受审计机关审计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调任程序 第九条 调任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根据工作需要确定调任职位及调任条件; (二)提出调任人选; (三)征求调出单位意见; (四)组织考察; (五)集体讨论决定; (六)调任公示; (七)报批或者备案; (八)办理调动、任职和公务员登记手续。 第十条 根据调任职位的要求,调任人选通过组织推荐方式产生。必要时,可以对调任人选进行考试。 第十一条 对调任人选应当进行严格考察,并形成书面考察材料。考察内容包括调任人选的德、能、勤、绩、廉等方面的表现。 考察时,应听取调任人选所在单位有关领导、群众和干部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构的意见。所在单位应予积极配合,并提供客观、真实反映调任人选现实表现和廉政情况的材料。 第十二条 根据考察情况集体讨论决定拟调任人员,并按照任前公示制有关规定在调出、调入单位予以公示。 第十三条 公示期满,对没有反映问题或者反映问题不影响调任的,按规定程序进行审批或备案;对反映有严重问题未经查实的,待查实并做出结论后再决定是否调任。 第十四条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确定拟调任人员后,调入机关按照规定的权限办理审批或者备案。 地方省级以下机关调任公务员须报市(地)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 呈报审批、备案的材料应当包括请示、公务员调任审批(备案)表、考察材料、调出单位意见和纪检监察机构提供的廉政情况;按规定需要进行离任审计或者经济责任审计的人员,应当对其进行审计,并提供审计机关的审计结论。 调任人员审批、备案后,办理调动手续,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公务员登记。 第十五条 调任人员的级别和有关待遇,根据其调任职务,结合本人原任职务、工作经历、文化程度等条件,比照调入机关同等条件人员确定。 第十六条 调任人员除由国家权力机关依法任命职务的以外,一般实行任职试用期制,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的,正式任职;考核不合格的,另行安排工作。 第四章 纪律与监督 第十七条 调任必须遵守下列纪律: (一)调任审批或者备案机关应当严格履行职责,认真审核把关,不得随意降低标准,放宽条件; (二)调入机关应当严格履行有关程序,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集体讨论决定,不得个人或者少数人说了算,弄虚作假,搞不正之风; (三)调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干部人事管理工作的有关法规、政策,提供真实情况,不得突击提拔; (四)参加考察的人员应当如实反映考察情况和意见,不得隐瞒、歪曲事实真相; (五)调任人员应当遵守有关规定,接到调动通知后,在规定期限内办理行政、工资关系等有关手续。 第十八条 调任工作中存在应当回避情形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对违反规定的调任事项,呈报的不予批准;已经作出决定的宣布无效,并按照规定对主要责任人以及直接责任人作出组织处理或者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国有企业和未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调入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担任本规定第二条所列职务,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负责解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和中央、国家机关可根据本规定,结合各自实际,制定实施办法。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公务员职务任免与职务升降规定(试行)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公务员职务管理,合理任用公务员,规范公务员职务任免与职务升降工作,根据公务员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章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公务员的职务任免与职务升降,必须贯彻党的干部路线和方针,坚持下列原则: (一)党管干部原则; (二)任人唯贤、德才兼备、注重实绩原则; (三)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原则。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委任制公务员。 选任制公务员以及法官、检察官职务的任免、升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执行。 聘任制公务员的职务任免与职务升降,另行规定。 第四条 公务员职务任免与职务升降工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 第五条 领导成员职务应当按照规定实行任期制。 第二章 任 职 第六条 公务员任职,按照公务员职务序列,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和职数内进行,并有相应的职位空缺。 第七条 公务员任职,应当具备拟任职务所要求的条件和资格。 第八条 公务员任职,应当符合交流和回避等有关规定。 第九条 公务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任职: (一)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的; (二)通过调任、公开选拔等方式进入公务员队伍的; (三)晋升或者降低职务的; (四)转任、挂职锻炼的; (五)免职后需要新任职务的; (六)其他原因需要任职的。 第十条 公务员任职,一般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按照有关规定提出拟任职人选; (二)根据职位要求对拟任职人选进行考察或者了解; (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集体讨论决定; (四)按照规定履行任职手续。 第十一条 公务员职务的任职时间,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有关规定计算。 第十二条 公务员任职时,应当按照规定确定级别。 第十三条 公务员因工作需要在机关外兼任职务的,应当经有关机关批准,并不得领取兼职报酬。 第三章 免 职 第十四条 公务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免职: (一)晋升职务后需要免去原任职务的; (二)降低职务的; (三)转任的; (四)辞职或者调出机关的; (五)非组织选派,离职学习期限超过一年的; (六)退休的; (七)其他原因需要免职的。 第十五条 公务员免职,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提出免职建议; (二)对免职事由进行审核; (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集体讨论决定; (四)按照规定履行免职手续。 第十六条 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职务自然免除,可不再办理免职手续,由所在单位报任免机关备案: (一)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劳动教养的; (二)受到撤职以上处分的; (三)被辞退的; (四)法律、法规及有关章程有其他规定的。 第四章 晋升职务 第十七条 公务员晋升职务,应当具备拟任职务所要求的思想政治素质、工作能力、文化程度和任职经历等方面的条件和资格。 第十八条 公务员晋升职务,在规定任职资格年限内的年度考核结果均为称职以上等次。 第十九条 晋升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应当具备《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章程规定的资格。 晋升乡科级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应当符合下列资格条件: (一)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 (二)晋升乡科级正职领导职务的,应当担任副乡科级职务两年以上; (三)晋升乡科级副职领导职务的,应当担任科员级职务三年以上; (四)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五)其他应当具备的资格。 第二十条 晋升综合管理类非领导职务须具备下列任职年限条件: (一)晋升巡视员职务,应当任厅局级副职领导职务或者副巡视员五年以上; (二)晋升副巡视员职务,应当任县处级正职领导职务或者调研员五年以上; (三)晋升调研员职务,应当任县处级副职领导职务或者副调研员四年以上; (四)晋升副调研员职务,应当任乡科级正职领导职务或者主任科员四年以上; (五)晋升主任科员职务,应当任乡科级副职领导职务或者副主任科员三年以上; (六)晋升副主任科员职务,应当任科员三年以上; (七)晋升科员职务,应当任办事员三年以上。 晋升综合管理类以外其他职位类别非领导职务所需的任职年限条件,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公务员晋升职务,应当逐级晋升。 特别优秀的公务员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破格或者越级晋升职务。破格和越级晋升条件和程序另行规定。 第二十二条 公务员晋升领导职务,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民主推荐,确定考察对象; (二)组织考察,研究提出任职建议方案,并根据需要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酝酿; (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集体讨论决定; (四)按照规定办理任职手续。 公务员晋升非领导职务,参照前款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三条 机关内设机构厅局级正职以下领导职务出现空缺时,可以在本机关或者本系统内通过竞争上岗的方式,产生任职人选。 厅局级正职以下领导职务或者副调研员以上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出现空缺,可以面向社会公开选拔,产生任职人选。 第二十四条 公务员晋升领导职务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行任前公示制度和任职试用期制度。 第五章 降 职 第二十五条 科员以上职务的公务员,在定期考核中被确定为不称职的,应予降职。 第二十六条 公务员降职,一般降低一个职务层次。 第二十七条 公务员降职,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提出降职建议; (二)对降职事由进行审核并听取拟降职人的意见; (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集体讨论决定; (四)按照规定办理降职手续。 第二十八条 公务员被降职的,其级别超过新任职务对应的最高级别的,应当同时降至新任职务对应的最高级别。 第二十九条 降职的公务员,在新的职位工作一年以上,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突出,经考察符合晋升职务条件的,可晋升职务。其中,降职时降低级别的,其级别按照规定晋升;降职时未降低级别的,晋升到降职前职务层次的职务时,其级别不随职务晋升。 第六章 纪律与监督 第三十条 在公务员的职务任免与职务升降工作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超编制、超职数、超机构规格或者自设职位任用与晋升公务员职务; (二)随意放宽或者改变公务员职务任用和晋升的条件; (三)在考察工作中隐瞒、歪曲事实真相,或者泄露酝酿、讨论公务员职务任免与职务升降的情况; (四)违反规定程序决定公务员的职务任免与职务升降; (五)突击晋升公务员职务; (六)任人唯亲、封官许愿、营私舞弊、打击报复; (七)其他妨碍公务员职务任免与职务升降工作公正合理进行的行为。 第三十一条 对违反本规定作出的决定,由有关机关予以纠正,并按规定对主要责任人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进行处理,触犯法律的,依法处理。 第三十二条 公务员对免职、降职决定不服,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复核或者提出申诉。公务员主管部门和有关机关按照有关规定负责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双重管理的公务员职务任免与职务升降,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四条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工作人员的职务任免与职务升降,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由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正确评价公务员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规范公务员考核工作,促进勤政廉政,提高工作效能,建设高素质的公务员队伍,根据公务员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公务员考核是指对非领导成员公务员的考核。对领导成员的考核,由主管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 公务员考核坚持客观公正、注重实绩的原则,实行领导与群众相结合,平时与定期相结合,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法,按照规定的权限、条件、标准和程序进行。 第二章 考核内容和标准 考试内容可参考《湖北公务员考试提前复习教材》 第四条 对公务员的考核,以公务员的职位职责和所承担的工作任务为基本依据,全面考核德、能、勤、绩、廉,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德,是指思想政治素质及个人品德、职业道德、社会公德等方面的表现。 能,是指履行职责的业务素质和能力。 勤,是指责任心、工作态度、工作作风等方面的表现。 绩,是指完成工作的数量、质量、效率和所产生的效益。 廉,是指廉洁自律等方面的表现。 第五条 公务员的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定期考核。定期考核以平时考核为基础。 平时考核重点考核公务员完成日常工作任务、阶段工作目标情况以及出勤情况,可以采取被考核人填写工作总结、专项工作检查、考勤等方式进行,由主管领导予以审核评价。 定期考核采取年度考核的方式,在每年年末或者翌年年初进行。 第六条 年度考核的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等次。 第七条 确定为优秀等次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思想政治素质高; (二)精通业务,工作能力强; (三)工作责任心强,勤勉尽责,工作作风好; (四)工作实绩突出; (五)清正廉洁。 第八条 确定为称职等次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思想政治素质较高; (二)熟悉业务,工作能力较强; (三)工作责任心强,工作积极,工作作风较好; (四)能够完成本职工作; (五)廉洁自律。 第九条 公务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确定为基本称职等次: (一)思想政治素质一般; (二)履行职责的工作能力较弱; (三)工作责任心一般,或工作作风方面存在明显不足; (四)能基本完成本职工作,但完成工作的数量不足、质量和效率不高,或在工作中有较大失误; (五)能基本做到廉洁自律,但某些方面存在不足。 第十条 公务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确定为不称职等次: (一)思想政治素质较差; (二)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不能适应工作要求; (三)工作责任心或工作作风差; (四)不能完成工作任务,或在工作中因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 (五)存在不廉洁问题,且情形较为严重。 第十一条 公务员年度考核优秀等次人数,一般掌握在本机关参加年度考核的公务员总人数的百分之十五以内,最多不超过百分之二十。 第三章 考核程序 第十二条 公务员考核按照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进行,由机关公务员管理部门组织实施。 机关在年度考核时可以设立考核委员会。考核委员会由本机关领导成员、公务员管理及其他有关部门人员和公务员代表组成。 第十三条 年度考核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被考核公务员按照职位职责和有关要求进行总结,并在一定范围内述职; (二)主管领导在听取群众和公务员本人意见的基础上,根据平时考核情况和个人总结,写出评语,提出考核等次建议和改进提高的要求; (三)对拟定为优秀等次的公务员在本机关范围内公示; (四)由本机关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考核委员会确定考核等次; (五)将考核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被考核公务员,并由公务员本人签署意见。 对担任机关内设机构领导职务公务员的考核,必要时可以在一定范围内进行民主测评。 第十四条 公务员对年度考核定为不称职等次不服,可以按有关规定申请复核和申诉。 第十五条 各机关应当将《公务员年度考核登记表》存入公务员本人档案,同时将本机关公务员年度考核情况报送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 第四章 考核结果的使用 第十六条 公务员年度考核的结果作为调整公务员职务、级别、工资以及公务员奖励、培训、辞退的依据。 第十七条 公务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累计两年被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的,在所定级别对应工资标准内晋升一个工资档次; (二)累计五年被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的,在所任职务对应级别范围内晋升一个级别; (三)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且符合规定的其他任职资格条件的,具有晋升职务的资格;连续三年以上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晋升职务时优先考虑; (四)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当年给予嘉奖;连续三年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记三等功; (五)享受年度考核奖金。 第十八条 公务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基本称职等次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对其诫勉谈话,限期改进; (二)本考核年度不计算为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 (三)一年内不得晋升职务; (四)不享受年度考核奖金; 第十九条 公务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降低一个职务层次任职; (二)本考核年度不计算为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 (三)不享受年度考核奖金; (四)连续两年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予以辞退。 第二十条 公务员主管部门和公务员所在机关应根据考核情况,有针对性地对公务员进行培训。 第五章 相关事宜 第二十一条 新录用的公务员在试用期内参加年度考核,不确定等次,只写评语,作为任职、定级的依据。 第二十二条 调任或者转任的公务员,由其调任或者转任的现工作单位进行考核并确定等次。其调任或者转任前的有关情况,由原单位提供。 挂职锻炼的公务员,在挂职锻炼期间由挂职单位进行考核并确定等次。不足半年的,由派出单位进行考核。 单位派出学习、培训的公务员,由派出单位进行考核,主要根据学习、培训表现确定等次。其学习、培训的相关情况,由所在学习、培训单位提供。 第二十三条 病、事假累计超过考核年度半年的公务员,不进行考核。 第二十四条 公务员涉嫌违法违纪被立案调查尚未结案的,参加年度考核,不写评语、不定等次。结案后,不给予处分或者给予警告处分的,按规定补定等次。 第二十五条 受处分公务员的年度考核,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受警告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 (二)受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期间,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定等次。在解除处分的当年及以后,其年度考核不受原处分影响。 第二十六条 公务员不进行考核或参加年度考核不定等次的,本考核年度不计算为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 第二十七条 对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年度考核的公务员,经教育后仍然拒绝参加的,直接确定其考核结果为不称职等次。 第二十八条 对在考核过程中有徇私舞弊、打击报复、弄虚作假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对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的考核,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规定由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负责解释,各地各部门可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体检工作和体检标准招录体检工作执行《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和《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其中,公安、司法人民警察录用体检工作执行公安部、司法部颁发的《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检项目和标准》、《司法行政机关录用监狱劳教人民警察体检项目和标准》,法院、检察院系统法警体检工作参照《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检项目和标准》执行。其它职位,对体检有特殊要求的,见职位简章。报考公安人民警察的,体检和体能测试时间可在面试前进行,其参检比例由组织、人事部门会同公安部门研究确定。 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本标准适用于报考对身体条件有特殊要求职位公务员的考生,由《湖北公务员考试综合教材》提供。报考对身体条件有特殊要求职位公务员的考生,其身体条件应当符合《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和本标准有关职位对身体条件的要求。 第一部分 人民警察职位 第一条 单侧裸眼视力低于4.8,不合格(国家安全机关专业技术职位除外)。法医、物证检验及鉴定、信息通信、网络安全管理、金融财会、外语及少数民族语言翻译、交通安全技术、安全防范技术、排爆、警犬技术等职位,单侧矫正视力低于5.0,不合格。 第二条 色盲,不合格。色弱,法医、物证检验及鉴定职位,不合格。 第三条 影响面容且难以治愈的皮肤病(如白癜风、银屑病、血管瘤、斑痣等),或者外观存在明显疾病特征(如五官畸形、不能自行矫正的斜颈、步态异常等),不合格。 第四条 文身,不合格。 第五条 肢体功能障碍,不合格。 第六条 单侧耳语听力低于5米,不合格。 第七条 嗅觉迟钝,不合格。 第八条 乙肝病原携带者,特警职位,不合格。 第九条 中国民航空中警察职位,身高170-185厘米,且符合《中国民用航空人员医学标准和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IVb级体检合格证(67.415(c)项除外)的医学标准,合格。 第十条 海关海上缉私船舶驾驶职位、海上缉私轮机管理职位、海上缉私查私职位、出入境边防检查船舶驾驶职位,还需执行船员健康检查国家标准和《关于调整有关船员健康检查要求的通知》(海船员[2010]306号)。 第二部分 其他职位 第十一条 色弱,口岸现场旅客检查职位、海关货物查验职位、测绘及地图印刷方面职位、医学检验职位、纺织品检验监管职位、仪器检验监管职位、化妆品检验监管职位及动植物检疫职位,不合格;色盲(单色识别能力正常者除外),外交部门职位、机电检验监管职位、化工产品检验监管职位、化矿产品检验监管职位、煤矿安全监察执法职位及登轮检疫鉴定职位,不合格。 第十二条 肢体功能障碍,煤矿安全监察执法职位、登轮检疫鉴定职位、现场查验职位及海关货物查验职位,不合格。 第十三条 双侧耳语听力均低于5米,机电检验监管职位、化工产品检验监管职位、化矿产品检验监管职位、动物检疫职位及煤矿安全监察执法职位,不合格。 第十四条 嗅觉迟钝,食品检验监管职位、化妆品检验监管职位、动植物检疫职位、医学检验职位、卫生检疫职位、化工产品检验监管职位及海关货物查验职位,不合格。 第十五条 传染性、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医学检验职位、卫生检疫职位、食品检验监管职位、化妆品检验监管职位、动植物检疫职位、化工产品检验监管职位及口岸现场旅客检查职位,不合格。 第十六条 中国民航飞行技术监管职位,执行《中国民用航空人员医学标准和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的Ⅰ级(67.115(5)项除外)或Ⅱ级体检合格证的医学标准。 第十七条 水上作业人员职位,执行船员健康检查国家标准和《关于调整有关船员健康检查要求的通知》(海船员[2010]306号)。 2012年湖北省招考公务员时间安排2012年3月20日,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公务员局召开湖北省2012年遴选选调生和考试录用公务员工作视频部署暨新闻发布会。会议由省公务员局副局长张小鸣主持,省人社厅党组副书记、副厅长、省公务员党组书记温兴生介绍2012年湖北省公考的基本情况和政策调整有关情况,并对做好今年湖北省公考工作进行了部署和安排;省委组织部副部长、省人社厅党组书记、省公务员局局长翟天山出席会议并讲话。省编办、省人事考试院有关领导出席会议。省直招录机关的领导和人事处长、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公务员主管部门和招录机关的领导分别参加了主会场和分会场的会议。 湖北公务员考试网了解到:2012年,全省各级机关2012年计划遴选选调生和考试录用公务员(含参照管理工作人员)5539名,其中,省直机关招录82人,省直政法部门招录302人,省直参公单位78人;地税、工商、质监等省以下垂直部门招录602人,市州级机关696人,县直机关1530人,乡镇2249人。总体招录人数比去年增加近400人,主要充实到乡镇一级机关。考生在复习时可参考2012年湖北公务员考试综合教材。 2012年湖北公务员考试时间安排已确定 2012年3月20日发布招考公告及有关政策; 3月23日—3月29日进行网上报名; 4月3日—4月9日进行网上确认; 4月14日—4月20日考生网上下载打印准考证; 4月21日,在武汉集中举行全省公务员考试公共科目笔试; 5月下旬,公布笔试成绩及最低合格分数线; 6月上旬,组织职位公开调剂; 6月中下旬,全省统一组织面试; 9月底前,完成体检、考察及录用审批工作。 报考信息查询网址 2012年3月23日开始,报考人员可登陆湖北省2012年度遴选选调生和考试录用公务员专题网站(以下简称考录专题网站)查询报考职位。 也可以通过下列网站查询职位信息: 湖北公务员考试网 湖北组工网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 湖北省公务员局网 湖北人事考试网 2012年湖北公务员考试相关特点 更加注重从基层和生产一线选拨优秀人才充实党政领导机关,不断优化公务员队伍来源和经历结构;进一步加大向基层倾斜力度,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建功立业,鼓励年轻干部到基层工作,建立来自基层一线党政领导干部培养选拔链;坚持依法考录、科学考录、公平考录;努力满足招录机关用人需求,促进人岗相配,实现公平正义;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不断提高考录工作服务水平。 (一)高度重视充实乡镇基层公务员队伍,继续坚持面向基层和一线的政策导向。 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干部队伍建设的总要求,努力打造来自基层一线的党政干部培养选拔链,形成人才到基层去、干部从基层来的人才培养锻炼选拔的工作格局。 一是根据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有关要求,省直机关除特殊职位外,均从具有两年及以上基层工作经历的人员中考试录用。这是我省从2008年以来就一直实行的政策。 二是实施省委干部培养选拔“2111工作计划”,专门拿出2200余名编制和职位,面向省内服务期满的大学生村官、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含国家特岗计划支教生)、西部志愿者、退役大学生士兵和村主职干部定向招录乡镇公务员。其他人员,以及服务期未满、或考核不合格的“四项目”人员,不得报考。这一政策体现了省委对乡镇基层公务员队伍建设的高度重视,也是对服务基层的大学生的政策倾斜。 三是根据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鄂政发〔2011〕84号)要求,放宽了市州一级机关招录范围,全省市州一级机关,既可以招收具有两年及以上基层工作经历的考生,也可以招收近两年从学校毕业的考生,包括应届高校毕业生。 (二)围绕省委、省政府工作大局,积极采取措施,解决基层边远地区招人难、留人难问题。今年,武陵山试验区、大别山试验区内所属县(市),以及国贫、省贫县(市)拿出部分职位面向本地和相邻县(市)户籍和生源招录,其中,属于少数民族自治区域的县(市)还可明确部分职位面向本地自治的少数民族招录;定向的招录职位原则上不限定专业,考生录用后,应与招录机关签订不低于5年的服务协议,并在县(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这些措施,紧紧围绕省委、省政府关于“两圈”建设、民族工作和扶贫攻坚工作的总体布局,既对招录和稳定本地人才实行一定的政策倾斜和保护,又保持公务员招录工作总体的开放性,有利于人才引进和交流。 (三)以公务员能力席位标准为依据,科学合理设置招考职位的资格条件。在公务员考录中,全省各级机关在设置公务员招录职位时,认真按照公务员岗位职责规范和能力席位标准,进行职位分析,合理设置招考职位资格条件,坚决杜绝设置与履行岗位职责无关的限制性条件。省公务员局专门下发了《湖北省2012年考试录用公务员专业指导目录》,作为职位设置和资格审查的参照,坚决杜绝网络上所谓“萝卜招考”现象在我省的发生。 (四)实行分级分类设考,增强考试录用工作的针对性和科学性。 一是继续实行省市、和县乡机关分层设考。根据省、市(州)机关职位和县、乡职位不同的特点、不同层级初任公务员能力素质的不同要求,通过深入细致的职位需求调研,实行分级设考,以增强面试的针对性。 二是针对特定招录对象的特点,实行单独命题。今年,在定向从优秀村主职干部招录乡镇公务员工作中,专门单独命制《综合知识》测试笔试题,以增强考试针对性。 三是针对一些行业和职位的特点,增加专业科目测试。对报考公安警察和森林公安警察的考生,加试《公安基础知识》笔试;对于一些专业性强的职位,经省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还可增加专业科目考试环节,增强职位适应性。 四是对于经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认定的特殊职位,可以根据职位特点和用人需要,采取特殊职位的考试录用办法,满足单位用人需求。 (五)实行网上资格审查。为努力营造和谐考录的工作氛围和条件,今年一方面继续要求考生公平设考、诚信报考,另一方面进一步加强职位设置和专业资格条件设置工作的指导和规范,恢复考生网上报名后的网上资格审查环节。报考者提供的涉及报考资格的申请材料或信息不实的,由招录机关或者公务员主管部门取消其本次报考资格;报考者恶意注册报名信息,扰乱报名秩序或者伪造学历证明及其他有关证件骗取考试资格的,给予其取消本次报考资格且五年内不得报考公务员的处理。 (六)进一步规范公务员录用体检和考察工作。今年,在公务员录用体检中,建立定点医院体检制度,全省准备指定并发布一批公务员考录体检定点医院,在省直和各市州建立重大和疑难体检问题的会商会诊制度。同时,加强体检工作的政策业务培训和指导,对体检医生和体检组织者进行全面培训,明确体检操作标准和规程、纪律要求,增强法律意识,严防体检中的作弊等违法违规行为。 2012年湖北省公务员考试大纲湖北省2012年度遴选选调生和考试录用公务员 考试大纲 特别提示:本次考试不指定考试辅导用书,可参考2012年湖北公务员考试综合教材。不举办也不委托任何机构举办考试辅导培训班。 为便于报考者充分了解湖北省2012年度遴选选调生和考试录用公务员考试,特制定本大纲。 一、考试性质与测试目标 遴选选调生和考试录用公务员考试是由公务员主管部门组织的、用于遴选和录用担任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公务员的考试;是按照确定的招录计划,针对相应的空缺职位面向社会公开进行的竞争性考试。凡符合报考资格条件的人员均可参加。 遴选选调生和考试录用公务员考试是根据公务员岗位任职能力和职位要求进行的。通过测试应试人员从事公务员职业应当具备的基本能力素质,达到对报考人员进行选拔的目的。 二、考试科目设置及有关要求 (一)考试包括公共科目考试、专业科目考试、综合知识考试、公安基本知识考试、面试。 1、公共科目考试为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和申论两科,全部采取闭卷考试方式。行政职业能力测验考试为客观性试题,考试时限120分钟,满分100分。申论考试为主观性试题,考试时限150分钟,满分100分。 2、专业科目考试根据招录机关的需要经省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后设置,并在公布招考计划时统一公告。专业科目考试按有关规定进行命题、制卷与评卷。 3、综合知识测试。适用于报考定向从优秀村主职干部中招录乡镇公务员职位人员。主要测查村主职干部了解、掌握“应知应会”的基本理论和从事基层公务员职业必须具备的基础知识,以及解决农村工作中的一些实际问题的能力。综合知识测试分客观性试题(占60%分值)和主观性试题(占40%分值)。考试时限150分钟,满分100分。 4、公安基础知识测试。适用于报考公安机关(含森林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职位的人员。主要测查报考人员了解、掌握从事公安工作必须具备的专业基础知识的程度,以及运用专业基础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该测试全部为客观题,考试时间为60分钟。 5、面试主要测评报考人员适应职位要求的素质和能力,包括应试人员的政策水平、综合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计划组织协调能力,信息获取和工作执行能力,应变能力、人际沟通能力,语言表达能力等。其测评内容和测评方法由省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面试题本根据报考职位层次类别特点,按省、市和县、乡职位分别命制。报考定向从优秀村主职干部中招录乡镇公务员职位面试题本单独命制。 (二)报考者参加笔试时必备自带的考试文具包括黑色字迹的钢笔或签字笔、2B铅笔和橡皮。报考者必须分别用2B铅笔、黑色字迹的钢笔或签字笔按要求在指定位置上填涂(写)准考证号,在答题卡指定位置填涂(写)作答,在试题本或其他非指定位置作答的一律无效。 三、行政职业能力测验科目考试 行政职业能力测验主要测查与公务员职业密切相关的、适合通过客观化纸笔测验方式进行考查的基本素质和能力要素,主要包括言语理解与表达、数量关系、判断推理、资料分析和常识判断等部分。 言语理解与表达--主要测查报考者运用语言文字进行思考与交流、迅速准确地理解与把握文字材料内涵的能力,主要包括根据材料查找主要信息及重要细节;正确理解阅读材料中指定词语、语句的含义;概括归纳阅读材料的中心、主旨;判断新组成的语句与阅读材料原意是否一致;根据上下文内容合理推断阅读材料中的隐含信息;判断作者的态度、意图、倾向、目的;准确、得体地遣词用字等。 数量关系--主要测查报考者理解、把握事物间量化关系和解决数量关系问题的能力,主要涉及数据关系的运算、分析、推理、判断等。 判断推理--主要测查报考者对各种事物关系的分析推理能力,主要涉及对图形、语词概念、事物关系和文字材料的理解、比较、组合、演绎和归纳等。 资料分析--主要测查报考者对各种形式的文字、图表等资料的综合理解与分析加工能力,这部分内容通常由统计性的图表、数字及文字材料构成。 常识判断--主要测查报考者应知应会的基本知识以及运用这些常识分析判断的基本能力,重点测查对国情、省情、社情的了解程度、综合管理基本素质等,主要涉及政治、经济、法律、历史、文化、地理、环境、自然、科技等方面。 四、申论科目考试 申论考试主要测查报考者从事机关工作应当具备的基本能力。主要包括阅读理解能力、综合分析能力、提出和解决问题能力、工作执行能力以及文字表达能力。申论试卷由注意事项、给定资料和作答要求三部分组成。 阅读理解能力--要求全面理解给定资料的内容和含义,准确把握给定资料各部分之间的关系,提炼给定资料所包含的观点、事实,并揭示所反映的本质问题或作出恰当解释。 综合分析能力--要求对给定资料的全部或部分的内容、观点或问题进行分析和归纳,多角度地思考资料内容,作出合理的推断或系统的评价。 提出和解决问题能力--要求运用自身已有的知识经验,在对给定资料理解分析的基础上,发现和界定具体问题,作出正确的分析判断,提出切实可行的措施或办法。 工作执行能力--要求能够准确理解工作目标和组织意图,遵循依法行政的原则,根据客观实际情况,及时有效地完成任务。 文字表达能力--要求熟练使用指定的语种,对事件、观点进行准确合理的说明,陈述或阐释。 湖北公务员考试流程一、了解考试公告、政策、大纲 公务员考试机构发布招考公告、招考计划、招考职位、考试大纲,考生可参考2011年湖北省公务员招考资讯专题提前准备。 二、网上报名 2012年湖北公务员考试预计在3月左右报名,网上报名时间一般为6-10天。报考人员在报考前应仔细阅读招考公告中招考职位资格条件,选报符合条件的职位,并填写《诚信承诺书》,注册个人信息后提交报考申请。 报考人员只能选择一个部门(单位)中的一个职位进行报名,不得用新、旧两个身份证号同时报名,报名与考试时使用的身份证必须一致。报名时,提交的报考申请材料应当准确、真实,对不符合职位资格条件及提供虚假报考申请材料的,将在面试前现场资格审查时取消考试资格。对伪造、变造有关证件、材料、信息,骗取考试资格的,将按《公务员录用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试行) 》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三、缴费确认 提交报考信息后,报考人员需要进行缴费确认,未按期参加缴费确认者视为自动放弃考试。 网上缴费确认时,报考人员应上传本人近期免冠2寸正面证件电子照片(格式为.jpg格式,大小为20KB以下),并按规定网上缴纳有关费用。湖北公务员考试网提醒广大考生,每年都会有因为照片不符合规定而错过报名时间的考生,考生在报名前,尽量准备好自己的电子照片,以使自己填写报名信息的过程顺利完成。另外,考生注意要根据招考公告要求登陆报名系统利用电子银行进行缴费。在缴费完成之后,考生要重新登录查看自己的缴费状态,以确定缴费成功。 四、网上打印准考证 缴费确认成功的考生可于考前6-10天左右登录湖北人事考试网下载打印准考证。建议考生使用激光打印机打印,黑白彩色均可,但内容要清晰。可以打印多份以作备用,避免出现准考证丢失导致不能正常参加考试。 五、公共科目笔试 1、公共科目笔试包括《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和《申论》两科。 行政职业能力测验主要测查与公务员职业密切相关的、适合通过客观化纸笔测验方式进行考查的基本素质和能力要素,包括言语理解与表达、数量关系、判断推理、资料分析和常识判断等部分。 申论是测查从事机关工作应当具备的基本能力的考试科目。申论试卷由注意事项、给定资料和作答要求三部分组成。主要测查报考者的阅读理解能力、综合分析能力、提出和解决问题能力、文字表达能力。(申论、行测复习不指定辅导用书,可参考《2012年湖北公务员考试综合教材》。) 报考公安(含森林公安)机关的人员还需参加《公安基础知识》考试,《公安基础知识》主要测查报考人员了解、掌握从事公安工作必须具备的专业基础知识的程度,以及运用专业基础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该测试全部为客观题。 友情提醒:报考人员按照准考证上确定的时间和地点参加考试。参加考试时,必须同时携带准考证和身份证。缺少证件的报考人员不得参加考试。 六、查询成绩 公共科目笔试的成绩及最低合格分数线将于考试结束后一个月左右公布,考生可登录湖北人事考试网查询,届时湖北公务员考试网也将第一时间开通2012年湖北公务员考试成绩查询入口。 七、面试、资格复审 面试和专业科目笔试前,各招录机关组织资格审查。在通过笔试最低合格分数线人员中,从高分到低分按计划录用人数3倍的比例确定参加面试资格审查人员。 在职人员须提供本人身份证、准考证、《报名登记表》、工作证(原件)、招考职位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所在单位出具的同意报考证明(加盖公章)(可在考察时提供),职位要求有两年及以上基层工作经历的,需出具两年基层工作经历的证明材料;高校毕业生须提供本人身份证、准考证、《报名登记表》、所在学校盖章的《报名推荐表》、招考职位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等。 参加“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社区)任职工作”的,要提供湖北省委组织部组织处出具的证明材料,参加“三支一扶”和“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项目的,要提供湖北省“三支一扶”工作协调管理办公室(设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人力资源市场管理处)出具的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服务证书(此证书由全国“三支一扶”工作协调管理办公室监制)原件及复印件;参加“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项目的,要提供由共青团湖北省委出具的证明和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鉴定表原件及复印件。凡放弃面试资格审查、有关材料主要信息不实或不符合职位资格条件的,取消面试资格,并在同职位通过笔试最低合格分数线的人员中,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该职位没有递补对象的,进行职位调剂。 资格审查结束后,通过公共科目笔试最低分数线的人数与计划录用人数比例未达到3:1比例的职位,须通过调剂补充人选。 报考公安(含森林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监狱劳教人民警察职位的人员,面试结束后须参加体能测评。 八、体检 《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 《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 《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 报考人员不按规定的时间、地点参加体检的,视作放弃体检资格。 九、政审 政审一般是到考生所在单位、学校、居委会等调查,查阅档案,走访相关领导。一般去政审前都会电话通知考生。 十、公示 公示时间为一般为7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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