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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洪武
释义

洪武,中国明代第一个年号,时间为1368年—1398年,当时在位皇帝为:明朝开国皇帝明太祖朱元璋。洪武年间,实行了较开明的经济政策,鼓励生产发展,在一定程序上提高了低层民众的地位。政治较为严苛,除设立特务机构锦衣卫外,强化了科举制和对官员的控制。

洪武的意思

洪武的含义是:洪大的武功

皇帝生平

皇帝名字:朱元璋即位时间:洪武元年(1368)正月四日

即位年龄:41

在位年数:31

驾崩年龄:71

世系:朱世珍之子

朱元璋(1328年-1398年),幼名朱重八,改名朱兴宗,字国瑞,明朝的开国皇帝,在位31年。庙号:太祖

病死,终年71岁,葬于应天孝陵(今南京市城外钟山南面独龙阜玩珠峰下)。

朱元璋,濠州钟离(今安徽省凤阳县)人。出生在一个贫寒的农民之家,少年时曾为地主牧童。元至正四年(1344年),朱元璋的家乡遭旱蝗灾害,瘟疫流行,他的父母及兄长都在这场灾难中相继死去。为了糊口,朱元璋投皇觉寺出家当和尚。但不久后的饥荒使得他不得不离开寺院外出化缘,游食于皖西、豫东三年,历经磨难。此次外出对朱元璋的一生产生了重要的影响。

时值红巾军大起义爆发,红巾风暴席卷江淮平原。至正十二年(1352年),朱元璋投奔了濠州郭子兴的领导的红巾军。由于他的睿智与勇敢,很快成为了郭子兴的心腹,并娶了郭子兴的义女马氏为妻。在郭子兴部下期间,朱元璋不断扩大自己的势力,并掌握了一只真正属于自己的队伍,这使得在郭子兴死后,朱元璋很轻易地就击败了郭子兴的儿子,取得了对整个队伍的控制权。

此后,朱元璋利用刘福通在北方抗击元军之际,扩充队伍,领兵南下。至正十五年(1355年)被小明王韩林儿的宋政权授为左副元帅。至正十六年(1356年)朱元璋占领集庆,将集庆改名为应天府(今南京),并被宋政权授为江南行省平章,又自称吴国公。并采纳朱升的建议“高筑墙、广积粮、缓称王”以应天为中心,大力发展生产,为日后大战争打下了坚实的基础。至正十三年(1363年)至十七年(1367年)间,朱元璋先在鄱阳湖彻底击溃比自己强大的陈友谅,自称吴王。后又消灭浙江的张士诚,沉杀韩林儿,全据长江中下游,奄有大江南北。派徐达、常遇春以主力北伐中原。次年(1368年)正月,朱元璋在应天称帝,定国号为大明,建年号为“洪武”,以应天为都城。同年8月,明军攻克元大都,将元惠宗赶回大漠,元灭亡。此后,朱元璋又用十几年的时间平定了全国。

朱元璋出身贫民,因此对百姓的疾苦记忆犹新。他在位期间采取与民安息的政策,普查户口,清丈土地,建鱼鳞图册,兴修水利,推行屯田,奖励农耕,减免赋税,颁布《大明律》,使疲惫的百姓得以休养生息,有利地推动了社会生产的恢复和发展,使得国家的租税额比元朝增加了三倍之多。

朱元璋亲眼目睹了元朝末年的政治腐败、官贪吏残的情形。深恨贪官污吏蠢政害民。在建国之后,他大力整顿吏治,制定严刑峻法,对贪官污吏的惩治采取了空前绝后的严酷手段。当时法令规定,凡是发现有贪赃害民的官吏,百姓可以直接擒拿送至京师。若是有敢阻挡者,即行灭家灭族。凡是监守自盗仓库钱粮等物者,若赃至六十两银子以上者,一律斩首示众,并处以剥皮之刑。他把府、州、县衙门左面的土地庙作为剥人皮的场所,称为皮场庙。又在官府公座的两侧各悬挂一个塞满草的人皮袋,使办公的官员随时提心吊胆,不敢再犯法。他还采用挑断脚筋、剁手指、砍脚、断手、钩肠、割生殖器等酷刑。朱元璋称帝三十余年间,先后惩办了不少贪官污吏。如仅在洪武九年(1376年),将有罪官吏发往安微风阳屯田者,即至万余人。在其所处理的一系列贪污案件中,最为突出的是郭桓案。郭桓官至户部侍郎,征收浙西秋粮贪赃枉法,洪武十八年(1385年)事发,结果被追赃粮七百万石,六部左、右侍郎以下的官均被处死,供词牵连到各布政司的官吏,被杀者又有数万人,追赃还牵连到全国许多富户,以致中产之家大抵皆破产。像这样地使用严刑峻法惩治贪官污吏和如此大规模地诛杀贪官污吏,可以说从古以来所未有。朱元璋大张旗鼓地雷厉风行地重惩贪吏,这对于杀减贪风,改良吏治,起到了一定的作用。

为了朱明王朝世代永继,朱元璋空前加强中央集权。洪武九年(1376年),废除行中书省,设置布政使司、提刑按察使司、都指挥使司分管地方民、刑、兵之权;十三年(1380年),取消中书省,废除宰相制度,分相权于吏、户、礼、兵、刑、工六部。设都察院监察百官,设锦衣卫等特务机构对朝臣和百姓进行监督,这一系列的措施都使皇权得到大大的加强。

朱元璋一方面大力推行中央集权制度,又实行与之相矛盾的政策,即分封诸皇子为王,使其“屏藩皇室”。朱元璋实行分封制度的目的,一是在于加强对北方蒙古的防御,一是为了防止朝中奸臣篡夺皇位。朱元璋规定诸王可以“移文取奸臣,举兵清君侧”。同时为防止诸王跋扈难制,朱元璋又允许以后皇帝在必要时可以下令“削藩”。从而为后来的皇位之争埋下了祸根。

朱元璋屡兴大狱,滥杀功臣在历史上也留下了重重的一笔,其中最大的两次是胡惟庸案和蓝玉案。胡惟庸是左丞相,深得朱元漳的宠信,因而权势日盛,遂专权跋扈,不知自忌。如朝中有人命生死及官员升降等大事,往往不奏径行。凡内外诸衙门上奏章,有不利于己者,辄匿不奏闻。一时四方钻营之徒及功臣武夫失职者,莫不争投门下。洪武十三年(1380年),朱元璋以擅权枉法的罪状杀了胡惟庸,又杀御史大夫陈宁、御史中丞涂节等数人。十年之后,到洪武二十三年(1390年),朱元璋又以胡党为题大开杀戒。于是太师韩国公李善长被赐死,家属70余人被杀。同时被杀者,又有陆仲亨等列侯多人。总计先后株连蔓延被杀者共三万余人。蓝玉是功勋卓著的大将,被封为凉国公,同样不知自忌,侵占民田,鞭打御史。又北征归来,夜扣喜峰关,关吏不即开门,遂纵兵毁关而入。洪武二十六年(1393年),蓝玉被告谋反,朱元璋也将他杀了,连坐被族诛的有一万五千人。所有勇武的元功宿将几乎在这一案中被杀光。

在两案之外,开国功臣死于非命的还有不少。明朝开国功臣侥幸得以善终者,惟有汤和、耿并文等寥寥数人。朱元璋如此杀戮功臣,实千古所未有。

朱元璋认为用如此严厉的手段镇压臣下,整肃吏治,是治国之初所必要的,但这只是权宜之计,不能一直使用。所以到晚年他曾下令严禁后人效法。

朱元璋出身贫困,称帝后的生活还是较为朴素、节检,不喜欢饮酒。江南行省的长官将陈友谅的一张镂金床送给他,他发怒说:“这和孟昶的七宝溺器有何区别?”命人砸碎。他要求臣下写折子要文字简洁。刑部主事茹太素上万言书,朱元璋叫人念了6370字后还未听到具体的建议,全是空话,顿时大怒,叫人把茹太素叫来痛打了一顿。第二天晚上,他再叫人继续读下去,读到16500字以后才涉及本题,提出了五项建议,其中有四项他认为是可取的,便马上命令施行。同时指出这折子只要写500多字就够了,却写得这么冗长,但又承认自己厌听冗文而打了茹太素不对,并赞扬茹太素是忠臣。

朱元璋吸取元朝前期不立太子造成多次宫廷政变的教训,在称吴王时,就立了长子朱标为世子,称帝后立为太子,聘用著名文人和朝廷重臣教导他。太子成年后,就让他处理政事,学习治国,还常常教训他要仁、明、勤、断,这样才能保住天下。但是,朱标却温文尔雅,俨然是个儒生。他生性忠厚,不赞同父亲大杀功臣。每当朱元璋要杀功臣时,他总是要加以劝阻,要求父亲以仁慈为本,顾及亲戚情谊和兄弟友爱。为此父子经常发生争执。据说一次朱元璋要惩处太子的老师宋濂,朱标哭着求情。朱元璋发怒说等你做了皇帝赦他,太子听后惶恐不安,竟投水自杀而被左右救起。又有一次,朱标劝谏父亲。朱元璋不言语,第二天故意将一条棘条扔在地上,叫朱标拿起来。朱标因为杖上有刺,不敢去拿,朱元璋说:“你是怕有刺而不敢拿,我把刺拔掉了再交给你,岂不是好。”朱标说:“上有尧舜之君,下有尧舜之民。”意思是说上有仁君,下才有良民。朱元璋听后大怒,抓起一把椅子朝他扔了过去,吓得朱标逃入内室,从此惊吓成病,抑抑而死。

洪武三十一年(1398年)五月,明太祖朱元璋心力交瘁,终于病倒。病势转危,便立遗诏说他称帝31年来“忧危积心,日勤不怠”。这写出了他辛劳的一生,也写出了他处于统治阶级内部激烈斗争之中的心境。遗诏中命太孙朱允炆继位,诸子各自镇守藩国,不必赴京奔丧,以防变乱。不久病死于南京西宫。

朱元璋死后,被谥为高皇帝,庙号太祖。

《大军贴》

《大军帖》是朱元璋写给部将的一封信。从内容分析,此时朱氏已消灭陈友谅、张士诚等势力,正全力攻打北方,战事频仍。大军所过之处,收降元朝官员甚多,就如何妥善处置告喻部下。信文明白晓畅,对研究明初军事形势和政治方略颇有参考价值。幅末有“朱”字花押。此帖行笔自然流畅,仪态生动,风神独具特色。如康有为《广艺舟双辑。行草第二十五》所评:“明太祖书雄强无敌”。惟笔画稍欠法度,然雅拙中不乏挺拔。

朱元璋《大军帖》,纸本,行书,纵33.7厘米,横47.4厘米。北京故宫博物院藏。

《大军贴》释文:大军自下山东,所过去处,得到迤北省院官员甚多。吾见二将军留此等于军中,甚是忧虑。恐大军下营及行兵,此等杂于军队中,忽白日遇敌不便,夜间遇偷寨者亦不便。况各各皆系省院大衙门,难以姑假补之。亲笔至日,但得有椎柄之官员,无分星夜发来布列于南方观玩城池,使伏其心,然后用之,决无患已。如济宁陈平章、卢平章等家小,东平马德家小,尽数发来。至京之后,安下稳当。却遣家人一名,前赴彼旧官去处言,信人心可动。朱。

洪武政治

明朝初年,中央和地方的政治建制承袭元朝。中央设中书省,地方设行中书省。中书省是“百司纲领,总率郡属”,行中书省则总管一省军、政、司法。不久,明太祖发现丞相和行中书省的权力过大,决心加以改革。洪武九年(1376),他废行中书省,在全国陆续设置了十三个承宣布政使司,置左右布政使各一人,主管一省民政和财政;另设提刑按察使司管刑法,都指挥使司管军队。三者合称“三司”,互不统属,分别归中央有关部门管辖,布政使司之下又设府(直隶州)、县(州)二级地方政权,长官称知府(知州)、知县(知州)。洪武十年(1377),又设通政使司作为皇帝的“喉舌之司”,长官称通政使,主管章奏出纳和封驳。第二年,又下令凡奏事不得先“关白”中书省。十三年(1380),复以“谋不轨”罪名杀左丞相胡惟庸,罢中书省,分相权于六部。六部尚书执行皇帝的命令,直接对皇帝负责。其后,进一步宣布不许再议置丞相。秦汉以来行之一千余年的宰相制度,从此废除。

明太祖废丞相后,挑选几名文人担任华盖殿、武英殿、文渊阁、东阁等殿阁大学士,协助他批阅奏章,充当顾问。明成祖(朱棣)时,阁臣可参予机务,但不置僚属,不得专制百官。仁宗(朱高炽)开始,用六部尚书、侍郎兼殿阁大学土,阁臣权力渐重。

洪武初年的监察机关称御史台。洪武十五年(1382)改称都察院,长官有左右都御史等,专职弹劾百司。都察院下设十三道监察御史,纠察内外官员。监察御史正七品,官阶虽低,威权却重,外出巡查,号“代天子巡狩”。此外还按六部的建制,设立六科给事中,负责稽查各部,驳正章疏违误。明太祖还设立特务机构锦衣卫,置锦衣卫指挥使,除负责侍卫、密缉盗贼奸宄外,北镇抚司还掌管诏狱。通过这些监察机关、言官和特务,皇帝进一步加强了对官吏和百姓的控制。

《大明律》和《大诰》

洪武六年(1373),刑部尚书刘惟谦奉旨编定《大明律》,明太祖亲加裁酌,后又经三次修订,于洪武三十年(1397)正式颁行。全书计30卷460条。《大明律》维护君主集权,如《吏律》规定,大臣私自选授官吏者斩,交结朋党者斩,凡违弃制书、误犯御名庙讳、遇事应奏不奏等等,或笞、或杖、或罢职,甚至斩首。《刑律》对于谋叛、谋大逆等量罪,重于唐律,不但共谋者不论首从一律凌迟处死,其祖父、父、子、兄弟和同居之人,不分异姓,伯、叔、侄不限同籍,也一律处斩。《名例律》基本保持了唐律中的“八议”而略作更动,凡皇家的亲、故以及列为功、贤、能、勤、贵、宾八类权要势家,如果犯罪,官吏只能奏闻,不得擅自勾问。但是,《大明律》也规定严禁功臣勋戚恃势接受投献,用虚钱实契典买和侵占他人田宅,不许奸豪诱取良人及略卖良人为奴婢;凡诬告者加等治罪。这些规定对保护小生产者的财产和人身,稳定社会秩序,也起了一定的作用。

洪武十八年(1385),明太祖颁布亲自编撰的《大诰》,接着又颁行《大诰续篇》、《三篇》。《大诰》三篇汇集大量惩治官民贪赃受贿、转嫁赋役、侵吞税粮、抗租误役、流亡隐匿等案例和凌迟、枭首等重刑,反映了封建专制统治的野蛮和残暴。

明太祖还实行廷杖制度,在殿上杖责大臣。他的侄儿大都督朱文正、工部尚书薛祥等都被杖死。永嘉侯朱亮祖父子则被鞭死。终明一代,廷杖作为慑服公卿、维护皇权的残酷手段,经常被滥用,使“天下莫不骇然”。

科举、学校制度

明朝设科取士,定期会试,三年一科。参加科举者必须是各级学校的生员。府(州)、县生员,即所谓秀才,先赴省参加三年一次的乡试,及格者称举人。隔年,举人赴京参加会试,及格者再参加皇帝亲自主持的廷试(或称殿试),中选者为进士,分一、二、三甲,一甲为状元,探花,榜眼,二甲为进士出身,三甲为同进士出身。一甲的三人直接进入翰林院,再从进士中考试,考得好的成为庶吉士,进入翰林院为官。考试的办法是,以四书、五经的文句命题,解释要以朱熹的注为依据,文章的格式规定为八股文。进士不仅在发榜后即可任官,而且有做显官的希望,于是,监生的仕途逐渐被进士科排挤,致使国子监逐渐衰落。

明代学校分三类:中央国子学、府(州)县学和市镇乡村民间社学。洪武十五年(1382),国子学改名国子监,设有祭酒、司业、博士、助教、学正等学官。府(州)县学除各有训导外,府学教员有教授,州有学正,县有教谕。国子监的学生称监生,分官生和民生两种。官生指功臣子弟、少数民族土司子弟和海外留学生。民生由各地推举。监生最多时近万人,学习课程有《大诰》、《大明律》、四书、五经和《说苑》。

明文字狱

明代的学校和科举制度,实际上是一种文化专制制度。它把知识分子的思想束缚在孔孟之道和程朱理学之中。读书人为猎取功名,埋头于四书、五经,写空洞的八股文,一切有用的知识,概不留心。这就禁锢了人们的思想,严重阻碍了文化科学的发展。

明初,士大夫有各种不同的政治态度。一部分故元遗老和原张士诚的臣僚,对新王朝抱有敌对情绪。这些不肯俯首称臣的士大夫,有不少人被明太祖用杀、关、徒等刑法加以镇压。大部分地主文人虽归依了明朝,但明太祖对他们也不放心。这位当过和尚、参加过红巾军的皇帝,十分敏感,忌讳别人揭其老底,披阅奏章,动生猜疑。浙江府学教授林元亮替人写《谢增俸表》,中有“作则垂宪”句;北平府学训导赵伯宁替人作《万寿表》,中有“垂子孙而作则”句。“则”与“贼”同音,明太祖认为是骂他做过贼,一概处死。常州府学训导蒋镇为本府作《正旦贺表》,内有“睿性生知”句,“生”被读作“僧”,便被处死。诸如此类,等等。这种为维护赫赫皇权而深文周纳的文字狱,使许多知识分子无辜遭祸。

靖难之役

明建文元年,燕王朱棣以“清君侧”为由,起兵反叛,剪除齐泰、练子宁、黄子澄等人。建文四年,南京沦陷,燕王朱棣即位,是为成祖。明成祖废建文年号,改建文四年为洪武三十五年,建文三年改为洪武三十四年,建文二年改为洪武三十三年,建文元年为洪武三十二年,并改年号永乐,表示直接继承太祖帝位。

洪武军事

洪武初年,由大都督府的大都督节制中外诸军。洪武十三年(1380),改大都督府为中、左、右、前、后五军都督府,分领在京各卫所和在外各都司。都督府所管仅是兵籍和军政,不能直接统率军队。军官的选授权在兵部,而军队的调遣和最高指挥权则在皇帝。打仗时,兵部奉旨调兵,并秉承皇帝意旨,任命总兵将官,发给印信。战后,统兵官交还印信,士兵回归原来卫所。

在军队编制方面,自京都至府县,皆立卫所。每卫5600人,置卫指挥使统领;每卫下辖五个千户所,每千户所有兵1120人,指挥官称千户;千户所下辖十个百户所,每百户所有兵120人,指挥官称百户;百户所下辖二总旗,每总旗下又辖五小旗,一小旗10名兵士。府县各卫归各省都指挥使司管辖,各都指挥使司又分别归统于中央的五军都督府。京都的卫军分两种,一是五军都督府分统的四十八卫军。明成祖时,定名“五军”,增到七十二卫,并添设三千营和神机营,与五军合称“京军三大营”。三大营是全国卫军的精锐。据估计,洪武后期全国兵额约180万以上,永乐时增至280万左右。

经济政策

明初发展经济的措施 由于元末统治者残酷的压迫和剥削,加上长期战乱,社会经济受到严重的破坏。在明初,“土地荒芜”、“居民鲜少”是个普遍现象。

明太祖善于总结历代王朝兴衰的经验教训,又亲身参加过元末农民大起义,比较了解百姓的要求,懂得治乱安危的关键是百姓境遇的好坏。他竭力主张通过发展生产,“阜民之财,息民之力”,给民“实惠”,以达到长治久安的目的。

明太祖出于上述考虑,于洪武五年(1372)颁布诏令:以往因战乱“而为人奴隶者,即日放还”。他还下令由朝廷代为赎还因饥荒而典卖的男女。同时,《大明律》还规定,除官僚外,“庶民之家,存养奴婢者,杖一百,即放从良”。

明政府于同年颁布了“佃见田主,不论齿序,并如少事长之礼;若在亲属,不拘主佃,则以亲属之礼行之”的命令,用宗法家长制的少长关系冲淡良贱的隶属关系。元朝关于地主打死佃户仅杖一百零七,赔烧埋银五十两了事的法令,明朝也不再沿用了。明初虽因袭元朝户籍制度,把手工业者编入匠籍,但工匠已不像在元代那样长年累月服役于官府。

明代工匠基本上分成住坐和轮班两种。洪武十九年(1386)规定,各地轮班匠每三年赴京服役三个月。二十六年(1393),又按照政府各部门的实际需要,将各种工匠改为从五年一班至一年一班五种轮班法,每班仍服役三个月。轮班匠服役是无偿劳动,不但上工之日没有代价,连往返京师盘费也要自备。住坐匠从民间征集来京,隶属于工部,主要是替皇族生产,每月服役十天。永乐十九年(1421),其待遇改为上工期间按月支领月粮三斗,无工停支。不论轮班匠还是住坐匠,在服役时间之外,都可以“自由趁作”。

社会矛盾

明太祖针对地主富豪多聚族而居的特点,经常大量地把他们迁徙出本乡,如洪武三年(1370),徙江南民14万户于凤阳,其中就有不少地主豪富;洪武二十四年(1391),徙天下富民5300户于南京,三十年(1397),徙富民14300余户于南京,使这些豪强失去原有的社会基础和政治实力。

明太祖十分重视吏治的整顿,严禁各级官吏玩忽职守,蠹政害民。高级官员要接受御史的监督,中下级官吏定期考核,称职者升,平常的复任,不称职者降,品德卑劣的罢职为民。对贪官的惩治尤其严厉,凡贪赃钞六十两以上者,剥皮并枭首示众。

为了防止有权有势的功臣对皇权造成威胁,朱元璋采取了无情杀戮的手段,加以打击。从立国伊始,明太祖就警告文武勋臣要吸取西汉韩信、彭越的教训。洪武五年(1372),他颁布《铁榜文》九条,严禁公侯与都司卫所军官私相结纳,不许擅役军士、倚势欺压良善、侵夺公私田地。后来又多次颁布诏令,规定了功臣权限。洪武十三年(1380),借口左丞相胡惟庸“谋不轨”,大兴党狱。二十三年(1390),他颁布《昭示奸党录》,以伙同胡惟庸共谋不轨罪,杀韩国公李善长、列侯陆仲亨等,株连3万余人。洪武二十六年(1393),又以谋反罪杀凉国公蓝玉、列侯张翼等,牵连1万余人。这2次党狱,元勋宿将被杀戮殆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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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27 20:41: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