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河北省建筑环境文化研究会 |
释义 | 概况河北省建筑环境文化研究会是中国境内唯一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的省一级专业研究建筑环境文化的社团组织。是专业从事建筑环境文化研究、建设、服务、交流、培训等工作的公益性社会团体。本研究会以王铁先生提出的以“宜心、宜意、宜业、宜居”为核心理念的建筑环境文化理论和实践成果服务于规划设计、建筑、地产、园林、装饰装修、家具等行业和相关领域,以向社会提供建筑环境文化服务、咨询、指导、评价、培训、研究、交流为主要任务。 主要工作研究会按照河北省委、省政府提出的“用得上、靠得住、离不开”的要求,在以下几个主要方面开展工作。内容包括: (一)承担省委、省政府以及中央、国家相关部门、机构关于河北省建筑环境文化的历史、现状及发展的专项课题研究,提供相关的决策参考、规划评价、发展预测等。 (二)为全省城乡规划、建设提供建筑环境文化咨询与评价。对重点地区建设和房地产开发提供咨询、评价、建议和跟踪分析。 (三)编辑出版《建筑环境文化研究》,对河北省行政区域内的建筑环境文化建设成就和问题进行汇总与分析,并组织相关的评定和评价工作,为决策层提供参考。 (四)用科学、先进的建筑环境文化服务于规划设计、建筑、房地产、装饰装修、家具等相关产业,并向本会单位会员提供相应的咨询、评估、指导等工作。 (五)吸纳相关产业的有关人员和各类教学机构的学生为本会个人会员,并为其提供建筑环境文化培训与教育。等等。 河北省建筑环境文化研究院在研究会的领导下,具体实施: (一)组织相关学科的研究人员对建筑环境文化的形成与特点、应用与实施进行系统研究; (二)有针对性的挖掘、整理中国古代科学的建筑环境文化; (三)组织实施与国内外科学、先进的建筑环境文化的沟通与交流; (四)组织实施建筑环境文化对建筑规划设计、房地产、装饰装修、家具等相关产业的应用; (五)组织建筑环境文化的教学与培训。 研究会下设“河北省建筑环境文化研究院”;“《建筑环境文化研究》编辑部”;“河北省环京建筑环境文化应用服务项目 一、择地: 1、建设土地的前期勘验与选择; 2、土地建筑环境状况的评估; 3、土地的建筑环境调整(包括各种葬、脏、凶不良地气的改良)等。 二、场地规划设计: 1、规划设计前期建筑环境的合理建议与建筑风水布局; 2、规划设计过程中的建筑环境分析预测与布局调整; 3、场地外部冲克恶性建筑环境影响的评估与预防措施; 4、不良规划的建筑环境补救调整等。 三、房产选择: 1、房产周围建筑环境的勘验; 2、房产内外建筑环境状况评估; 3、房产周围建筑环境的应对调整(包括各种不良地气改良)等。 四、房产内部建筑环境规划设计: 1、依据房主命理信息规划设计室内建筑环境布局; 2、根据房产室内建筑环境构成影响调整室内建筑环境; 3、房产室外建筑环境影响的评判与预防措施; 4、不良房产的建筑环境改良与补救调整等。 五、房产装修与装饰: 1、依据房主和家庭构成人员命理信息确定建筑环境调理方案; 2、建筑外部环境问题的破解与协调; 3、建筑内部功能的调整建议等。 六、择吉: 1、房屋买卖、契约签订、装修开工、搬迁等重要日期的选择; 2、门、床、灶坐向、主向等方位择吉与调整; 3、家居重大用日择吉。 七、危机预防与预测: 1、家居危机预测与预防; 2、命相危机预测与预防; 3、事业危机的预防与预测。 八、房地产营销中建筑环境的应用: 1、购房者的相关建筑环境咨询与解读; 2、楼盘建筑环境的宣传与解读; 3、购房后的相应建筑环境服务等。 九、已建成建筑建筑环境问题的破解。 研究会章程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河北省建筑环境文化研究会(简称河北省建环文研究会,英文名称:Architecture Enviorenment Culture Research lnstitute of Hebei Province 英文简称:AECRHP)是在河北省社科联主管领导下,在河北省相关部门的支持和监督管理下的从事河北省建筑环境文化研究、建设、服务、交流、培训等工作的群众性、学术性、协作性社会团体,是服务于规划设计、房地产、建筑、园林、环保、装饰装修、家具等行业以及人居健康、安全等领域,以建筑环境文化服务、咨询、指导、评价、培训、研究、交流为主要任务的省一级协会。 第二条 本会由河北省内部分机关、企业、行政事业单位、大中专院校、研究机构、社会团体等有关建筑环境文化研究、服务、培训机构和工作人员组成,是由会员自愿结成的地方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遵守并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相关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坚决贯彻落实河北省委、省政府的有关政策、法规和指示、要求,遵守社会公德。加强建筑环境文化的理论和实践研究,加强与省内各机关、单位、企业、组织机构的联系与沟通,加强我省建筑环境文化与国内外相关研究的联系与合作,通过协会的力量、充分利用协会的资源、壮大协会的实力,努力使河北省建筑环境文化研究会成为省内外建筑环境文化研究、实践的先导组织。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河北省社科联的业务指导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河北省民间组织管理局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住所为河北省石家庄市支农路37号二楼201房间。 第二章 业务范围与任务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与任务: 在河北省全省范围内,本会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在以下范围内开展如下业务: (一)研究建筑环境文化的形成与特点,创造科学、先进的当代建筑环境文化理论成果和应用成果; (二)挖掘、整理古代科学的建筑环境文化; (三)引进、交流、传播国内外科学、先进的建筑环境文化,加强相关组织的联系和合作,开展相应的考察与交流工作; (四)用科学、先进的建筑环境文化服务于规划设计、建筑、房地产、装饰装修、家具等相关产业,并提供相应的咨询、指导、评价工作; (五)对相关产业的有关人员和各类教学机构的学生提供培训; (六)组织编辑出版有关本会的会刊和资料,交流相关信息; (七)为政府和有关部门提供相应的决策依据和决策参考。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实行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制。凡河北省内各机关、企业、大中专院校、社会会、民主党派等各类组织及个人,承认本会章程,自愿加入本会,填写入会申请表,报本会秘书处审议通过,备案后即可成为本会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秘书处审议通过; (三)经理事会备案; (四)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承担并完成本会交办的各项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相关情况,提供有关的资料。 第十一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以上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给本会造成恶劣影响和损失的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十三条 个人会员受到刑事处理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责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4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或秘书长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会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 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和河北省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专职或兼职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拔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严格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10年9月30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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